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1号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第1号
﹝2019﹞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980号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经对被用地单位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89号)的规定,现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63.8220~124.3170万元/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2.7644~24.8634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田阳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16〕9号)。
三、青苗补偿标准:2.9010~6.5430万元/公顷。
四、各用地单位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 | 土地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安置 总费用(万元)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田阳县林业局 | 0.4553 | 59.5806 | ||
田阳县水利局 | 0.1518 | 3.7743 | ||
广西百色华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2.3787 | 0.0320 | 159.1225 | |
合计 | 2.8340 | 0.1838 | 222.4773 |
五、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支付方式: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支付。
七、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田阳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 *******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田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田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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