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施工标段Ⅰ招标公告

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施工标段Ⅰ招标公告

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

第1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东招施工[2014]035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招标人为东阳市横店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区共分3个标段,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标段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为:东阳市横店镇。

工程规模:工程等级为4级,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建筑物均为5级,工程总投资约为2794万元人民币。其中本标段预算造价为1011.0892万元。

计划工期:12个月;质量要求:合格。

招标范围:

标段Ⅰ:左岸木衢桥溪出口~圆明园大桥段(Z0+000.00~Z2+803.80),新建、加固堤防 2.8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取水涵管1 处,排水涵管2 处。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

标段Ⅱ:左岸圆明园大桥~石狮桥下堰段(Z2+803.80~Z3+879.05),新建、加固堤防1.08km;右岸现状砂场~圆明园大桥(Y0+000.00~Y1+228.62),新建、加固堤防1.23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排水涵管1处。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

标段Ⅲ:右岸圆明园大桥~石狮桥下堰(Y1+228.62~Y2+320.89)及横店段全线河道疏浚,新建、加固堤防1.09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排水涵管1处,复建泵站1处。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

标段Ⅲ疏浚产生的淤泥归招标人所有,作为种植土用于横店段三个标段,中标人无权自行处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具有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已在“浙江水利”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公示本企业的信息。

3.3对拟派项目班子的要求:

①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三级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B类证,未担任本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职务。

② 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水工(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

③ 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应具有水利专业的上岗证书,安全员须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C类证。

④ 以上项目班子人员在规模超过200万元的在建工程中无任职。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于2014年 2 月 21 日起,从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网址:http://www.dyztb.com/。 (请点击本公告后的“招标文件”、 “电子版图纸”等字样链接下载)。

4.2本次招标,招标人不向投标单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如投标单位需要纸质招标文件或纸质图纸的,请于2014年 2 月 27 日前与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人:楼小韩,联系电话********。(注:评标小组评标时,如发现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版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电子版招标文件为准。)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售后不退。如需纸质图纸每份收取押金 500 元,在投标有效期内退还。

5.投标确认

5.1由投标人交易员通过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投标确认系统进行投标确认;

5.2投标确认截止时间:2014年 3 月 5 日 8 时 30 分;

5.3投标人应进行投标确认后方可参加投标。

5.4投标企业未办理2014年网上数据库更新手续的请登录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或咨询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 3 月 5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地点有变化时由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7.其他

7.1本工程投标采用电子投标为主的方式进行,具体投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7.2 资格审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可同时参加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三个标段的投标报名,但一家投标单位只能中一个标。

7.3本次招标在评标结束时,由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备案)各一份。

7.4本次招标在评标结果公示后,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经投标单位盖章,并与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盘格式与内容相一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各5份。

招 标 人:东阳市横店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潘利云 ****-********

招标代理单位: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许炜 ****-****************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东招施工[2014]035号招标项目名称: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标段Ⅰ招 标 单 位:东阳市横店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耀亮联系电话:****-********联系人:潘利云联系电话:****-********招标代理单位: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钱培良联系电话: ****-********联系人:许炜联系电话: ****-********编制时间:2014年2月17日备案单位: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章)备案时间:2014年2月19日 目 录第1章招标公告6第2章投标须知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第3章 评标方法、标准、程序23(一)评标方法23(二)评审标准23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28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281一般约定282发包人义务293监理人294承包人295材料和工程设备30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07交通运输318测量放线31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111开工和竣工(完工)3112暂停施工3213工程质量3214试验和检验3315变更3316价格调整3417计量与支付3418竣工验收(验收)35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620保险3722违约3724争议的解决3825合同类型38第5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及内容41第6章 其他材料部分49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501一般规定501.1说明501.2合同工作范围55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55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561.5本合同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571.6临时设施581.7施工安全保护601.8环境保护631.9现场试验641.10工程量计量方法641.11计量和支付651.12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661.13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662施工导流工程672.1一般规定672.2主要提交件682.3基坑排水692.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692.5计量和支付693土方明挖703.1一般规定703.2场地清理713.3土方开挖713.4施工期临时排水723.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733.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733.7检查和验收743.8计量和支付754地基及基础工程764.1一般规定764.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774.3计量和支付785土石方填筑工程805.1一般规定805.2料源要求815.3填筑现场试验825.4坝体填筑835.5填筑合理用料855.6堤防工程施工855.7土工合成材料施工855.8质量检查和验收875.9计量和支付886混凝土工程906.1一般规定906.2主要提交件916.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946.4计量和支付947砌体工程977.1一般规定977.2石砌体工程987.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1007.4计量和支付1008疏浚和吹填工程1028.1一般规定1028.2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1038.3水力冲挖机组施工1038.4排泥区及吹填施工1048.5质量检查和验收1058.6计量和支付1069施工安全措施1079.1一般规定1079.2施工安全措施1089.3应急救援措施1109.4计量和支付11110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1210.1一般规定11210.2施工环境保护11410.3生态环境保护11510.4水土保持11610.5环境清理11610.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11710.7计量和支付11811其他119 第1章招标公告招标编号:东招施工[2014]035号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招标人为东阳市横店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该项目区共分3个标段,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标段Ⅰ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为:东阳市横店镇。工程规模:工程等级为4级,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建筑物均为5级,工程总投资约为2794万元人民币。其中本标段预算造价为1011.0892万元。计划工期:12个月;质量要求:合格。招标范围: 标段Ⅰ:左岸木衢桥溪出口~圆明园大桥段(Z0 000.00~Z2 803.80),新建、加固堤防 2.8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取水涵管1 处,排水涵管2 处。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标段Ⅱ:左岸圆明园大桥~石狮桥下堰段(Z2 803.80~Z3 879.05),新建、加固堤防1.08km;右岸现状砂场~圆明园大桥(Y0 000.00~Y1 228.62),新建、加固堤防1.23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排水涵管1处。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标段Ⅲ:右岸圆明园大桥~石狮桥下堰(Y1 228.62~Y2 320.89)及横店段全线河道疏浚,新建、加固堤防1.09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排水涵管1处,复建泵站1处。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书。标段Ⅲ疏浚产生的淤泥归招标人所有,作为种植土用于横店段三个标段,中标人无权自行处置。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具有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2已在“浙江水利”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公示本企业的信息。3.3对拟派项目班子的要求:①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三级聘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且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B类证,未担任本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职务。② 技术负责人须持有水工(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③ 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应具有水利专业的上岗证书,安全员须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C类证。④ 以上项目班子人员在规模超过200万元的在建工程中无任职。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请于2014年 2 月 21 日起,从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网址:http://www.dyztb.com/。 (请点击本公告后的“招标文件”、 “电子版图纸”等字样链接下载)。4.2本次招标,招标人不向投标单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如投标单位需要纸质招标文件或纸质图纸的,请于2014年 2 月 27 日前与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人:楼小韩,联系电话********。(注:评标小组评标时,如发现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版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电子版招标文件为准。)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售后不退。如需纸质图纸每份收取押金 500 元,在投标有效期内退还。5.投标确认5.1由投标人交易员通过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投标确认系统进行投标确认;5.2投标确认截止时间:2014年 3 月 5 日 8 时 30 分;5.3投标人应进行投标确认后方可参加投标。5.4投标企业未办理2014年网上数据库更新手续的请登录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或咨询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 3 月 5 日 9 时30 分,地点为: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地点有变化时由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7.其他7.1本工程投标采用电子投标为主的方式进行,具体投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7.2 资格审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可同时参加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三个标段的投标报名,但一家投标单位只能中一个标。7.3本次招标在评标结束时,由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备案)各一份。7.4本次招标在评标结果公示后,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经投标单位盖章,并与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盘格式与内容相一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各5份。招 标 人:东阳市横店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潘利云****-********招标代理单位: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许炜****-****************2014年 2 月 21 日 第2章投标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项目名称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标段Ⅰ建设地点东阳市横店镇1.1.3招标人名称:东阳市横店镇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地址:东阳市横店镇联系人:潘利云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黄龙体育中心西内环道6号联系人:许炜电话:****-****************传真:****-********1.2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财政投入;出资比例为:财政资金100%资金已落实。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为:标段Ⅰ:左岸木衢桥溪出口~圆明园大桥段(Z0 000.00~Z2 803.80),新建、加固堤防 2.8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取水涵管1 处,排水涵管2 处。具体以工程预算书为准。计划工期:12个月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资质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项目班子要求:详见招标公告1.9.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前往工程所在地1.10.1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6日前,投标人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答疑区以书面形式(不公开投标人身份)向招标人提交2.2.2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 3 月 5 日 9 时 30 分2.3.1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以书面形式公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3.4招标人发布紧急公告时间和媒介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修改招标文件时,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以书面形式发布紧急公告,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3.1.3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若同时投多个标段,本材料可提交一份)①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②参加开标会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含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交易员证(交易员参加开标会议时)③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B类安全资格证、有效身份证件。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全员C类安全资格证,⑤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一个。3.2.1投标报价方式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预算下浮后的总造价进行报价。3.3.3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价和暂列金本工程预算造价 ******** 元,其中预留金 450000 元。工程预算编制依据详见投标人须知3.3条。3.3.4最高限价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价下浮3%(预留金不下浮)后的值作为最高限价。其计算公式为:最高限价=(工程审定预算价-预留金)×97% 预留金本工程最高限价 ******* 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者为废标。3.4.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历天3.5.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20 万元整,须从本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下列帐户内:收款单位名称: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支行 银行帐号:****************886 3.7.3签字、盖章要求投标函部分的投标报价书上须加盖上投标人印章,并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的签字和盖章;3.7.5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一份; 其他材料一份。4.1.2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东阳市横店镇招标项目名称: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标段Ⅰ投标工程在2014年 3 月 5 日 9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4.2.1投标确认投标人应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确认后方可参加投标。4.2.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会议室(具体地点有变化时由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4.2.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6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按投标人须知第4.2.1条进行投标确认的;②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投标人须知第4.2.3条指定的地点;③未按投标人须知第4.1条进行密封和标记的;④非本标段的投标文件。5.1.1开标时间、地点和参加开标会议人员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开标会议室(具体地点有变化时由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投标单位参加会议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和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5.1.2投标人相关人员开标时迟到或缺席或未带相关证件时的处理①按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②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仍进入正常的开标程序,但不列入投标人的初步排名序列,其投标文件不进入后续评审。5.2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开标顺序:本项目三个标段同时开标,先开标段I标,然后开标段II,最后开标段Ⅲ,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5.2开标会议上审查投标文件的内容①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7.5条;②投标人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交纳时间及内容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3.5.1条要求;③投标人的报价是否符合投标人须知3.2.1、3.3.4条要求;5.2不列入初步排名的投标人①开标审查不合格或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第3.2.1款认定为异常报价的投标人;②“投标人须知”第5.1.2或5.1.3条处理过的。6.1.1评审小组的组建本项目由招标人召集相关单位组建评审小组6.3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顺序按开标顺序,一家投标单位只能被推荐一次中标第一候选人,若一家投标单位同时排名多个标段第一名,以各标段评标先后顺序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6.4.1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的内容①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来行贿犯罪行为情况;②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③拟派项目班子成员的在建工程(指200万元以上工程)情况。④拟派项目经理的劳动关系(含社保)审核。6.4.4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结果报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评标结果送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7.2.1中标通知①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核准,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以网上发布中标结果的形式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②中标单位按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服务费(中标价的0.3‰),7.2.4中标人补交纸质投标文件中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补交书面投标文件5份(内容与格式与投标文件电子版相同,纸质投标文件每页加盖投标人印章)7.3.1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其中:①质量承诺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为合同总价的 5 %;②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的为合同总价的 1.5 %;③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为合同总价的 0.5 %;④工期承诺为合同总价的 2 %;⑤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为合同总价的 1 %。7.4.3合同备案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合同副本(原件)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风险控制价及风险保证金本工程风险控制价为最高限价的85%,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应提交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为风险控制价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差额);风险保证金必须在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完毕,否则按自动放弃中标处理。注:风险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不得以保函等形式提供。9.2工程预算书核对招标人或中标人对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均有向对方提出重新复核的权利,具体核对办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第17.1.4条。安全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按预算中安全施工费金额×投标下浮率,实行标外管理,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下浮率=中标价÷预算价)中标履约考勤投标人承诺接受东阳市对重点工程进行人脸识别仪考勤的有关要求及处罚规定。注:如本招标文件后面的条款与本表有矛盾的以本表的内容为准 (一)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本次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踏勘现场1.5.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5.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6 投标预备会1.6.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二) 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本章第2.2条、第2.3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招标文件须经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1.2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⑴本项目的招标公告;⑵投标人须知(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⑶评标方法、标准、程序;⑷合同主要条款⑸工程预算书⑹图纸及图纸清单⑺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要求答复或澄清招标文件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日6天前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网上答疑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2.2.2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和下载招标人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公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可以不作收到澄清确认。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未提交疑问的,视作默认对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无疑问,招标人对其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作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3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和下载招标人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公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可以不作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确认。2.3.4招标人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修改招标文件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执行。(三)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含投标报价书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其他材料等二部份文件组成; 3.1.2投标函部分的内容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3.1.3其他材料部分的内容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报价。3.3 本工程预算价3.3.1本工程的预算造价按下列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编制:□√工程施工图纸;□√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3年第12 期;□√其它有关文件、法律法规。3.3.2本工程预算的取费标准:①按三类工程取费。3.3.3本工程预算经审定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预算价及暂列金,经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价为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的依据。3.3.4招标人对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的计算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为废标。         3.4 投标有效期3.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5 投标保证金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5.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5.3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拨到招标人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划拨到招标人账户:(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3.6 资格审查资料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资格后审资料除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原件外,应采用电子版的方式提交。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3.1.1条内容进行编写。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报价书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报价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盖单位章。3.7.4投标报价书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确认。3.7.5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四)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人应将投标函部分(投标报价书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 密封在投标文件的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投标函(投标报价书一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一份)”字样。4.1.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除了按本须知第4.1.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迟交时,投标文件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4.1.4投标文件密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印章。4.1.5其他材料部分(一份)要求:①相关材料应装入标有投标人名称的档案袋里;②档案袋上应注明“XXXX工程(或项目)投标文件其他材料”字样;③档案袋不密封。4.2 投标确认、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投标确认。4.2.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5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6 投标文件如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的情形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 开 标5.1 开标时间、地点和参加开标会议人员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和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准时参加。5.1.2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和拟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应按规定时间到场参加开标。如开标会议开始时以上人员有迟到或缺席,或者未按要求提交证件的,则按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处理。5.1.3如招标人发现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有冒名顶替者,应报主管部门另行处理,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予以封存备查,不再进入开标程序。5.1.4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身份查验办法:在开标会议开始时进行,查验范围:当投标人数少于或等于8家时,查验全部投标人;当投标人数多于8家时,随机抽取8家(或其他经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的方式确定)进行查验。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逐一进行开启和开标审查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3.3条规定当众当场抽取本次招标的有关系数、计算评标基准价。(9)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3.4条规定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和对投标人进行初步排名。(10)将本条款第(9)、(10)项的相关数据及计算结果记录在案。(11)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第三章 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3.5条规定,将进入后续评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审。(12)开标会议结束。(六)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6.3.1评标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标准、程序”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标准、程序”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4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公示6.4.1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标准详见“第三章 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2.3条。履约能力审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或弄虚作假时,应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6.4.2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履约能力审查合格,并由招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6.4.3因履约能力审查不合格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按评标小组评审并排序的有效投标人依次增补经履约能力审查合格的中标候选人。6.4.4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公示。(七)合同授予7.1 定标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和推荐意见及评标结果的公示情况进行定标,并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确定中标人,即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7.2 中标通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7.2.1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2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办理好有关保险合同。 7.2.3招标人应当依法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7.2.4中标单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补交纸质投标文件。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无息返还。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八)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2)经评标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招标人应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进行直接发包。在直接发包中,所有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同,合同价款必须低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风险控制价及风险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2工程量预算书的核对(详见第四章17.1.4条)9.3暂定价材料、甲供材料9.3.1暂定价材料(本工程无暂定价材料)。9.3.2甲供材料(本工程无甲供材料)。9.4其他9.4.1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3章 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一)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3.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各标段的评标顺序按开标顺序。(二)评审标准2.1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标准评标小组在形式评审和响应性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作废标处理:(1)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投标须知人前附表”3.7.5条的要求;(2)非本标段的投标文件;(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交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4)投标文件没有按投标函、其他材料二个部分分别装订的;(5)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内容未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内容提交(6)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因介质(光盘或U盘)损坏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电子版无法导入计算机。(7)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没有使用或只有部分使用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文件报价书中需要投标人签字、盖章的地方,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签字、盖章的;(9)投标文件报价书中的签字为非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本投标人交易员签字的;(10)投标人递交两套或多套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套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1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12)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13)投标文件载明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14)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人设定的上限值(即最高限价);2.2资格评审的标准评标小组在资格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无效或已经过期;(3)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4)投标人未提交拟派项目经理的B类安全资格证原件,或提交无效的B类证书;(5)投标人未提交拟派安全员的C类安全资格证原件,或提交无效的C类证书;(6)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公告第3.1条或第3.2条要求;(7)投标书中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与投标确认书上的项目班子成员不一致;(8)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标准2.3.1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审核。中标候选人或其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3年整,以法院判决日为准)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招标人到市检察院查询的行贿犯罪记录为准)为合格,近三年来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为不合格;2.3.2不良行为审核。中标候选人或其拟派项目经理在浙江省、金华市及东阳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官网上)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公告期内的,按履约能力不合格处理。2.3.3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在建工程情况审核。拟派项目班子成员有在建工程(指规模超过200万元工程,下同)时,按履约能力不合格处理。招标人审核在建工程时,以网上搜索为准,如网上搜索或其他投标人举报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班子成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在建工程时,由招标人通知中标候选人,并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①中标候选人无异议的,按有在建工程处理;②中标候选人声称该工程已经完工,并能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单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按无在建工程处理,否则按有在建工程处理;③中标候选人声称该项目因故停工的,并能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建设单位、项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按无在建工程处理,否则按有在建工程处理;④中标候选人声称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班子成员(项目经理除外)因故更换的,并能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建设单位、项目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按无在建工程处理,否则按有在建工程处理;但在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不管是否已经更换,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视同有在建工程。2.3.4拟派项目经理的劳动关系(含社保)审核。按东阳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9]50号文件规定执行。(三)评审程序、办法3.1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投标最高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4,风险控制价为最高限价的85%。3.2确定和计算算术平均值3.2.1甄别异常报价。如开标时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由招标人认定为异常报价,该投标文件不进入算术平均值的计算:①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者;②报价为最低并低于次低报价15%及以上者;③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的。④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7.5条;⑤非本标段的投标报价。3.2.2计算算术平均值:在甄别后,招标人按照下列的方式对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①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5家时,不计算算术平均值;②投标单位大于5家时,在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单位中去掉N(N=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单位家数×10%,N四舍五入为整数,下同)个最高报价和N个最低报价;再在剩余的投标人报价中,随机抽取N 1个报价;将N 1个报价计算平均值作为算术平均值。3.2.3算术平均值确定后,后续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会导致算术平均值变化,即不再重新计算本工程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3.3.1当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5家时,以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如果最低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则以风险控制价作为评标基准价。3.3.2通过开标审查的投标单位多于5家的,评标基准价的确定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从以下方案一和方案二中选取一种规定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方案一: 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W% 算术平均值×0.97×(1-W%)其中:系数W确定办法:在开标会上从10——30中的数字随机抽取确定(用电脑操作时,由招标人与投标人代表分别在1.00——3.00之间各抽取一个数的平均值乘以10为W,W保留一位小数)。方案二: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1-K%) 其中:系数K的确定办法:K的浮动区间为3.00——A,并在开标会议上随机抽取确定(用电脑操作时,K值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代表分别在3.00——A之间的数字中各抽取一个数的平均值,并保留二位小数);其中A值按下列方法确定:① A值的计算公式为:A=[1- (算术平均值×0.97)/最高限价]×100(A值保留二位小数)②如按上述第①款计算的A值大于13时,则取A=13.00。3.4计算投标报价分,对投标人进行初步排名3.4.1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基准价,在开标会议上现场计算确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3.4.2先赋予各甄别后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初始分,各为100分,然后按各甄别后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按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计算,最终得出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①当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不扣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为100分;②当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值时,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值1%的,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初始分中扣4分;在计算该扣分时,当价差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分的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分=100-投标偏差扣分值其中:投标偏差扣分值=(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4(上述公式计算后,取投标偏差扣分值为正数、并按四舍五入的规则保留二位小数)③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15%及以上(即投标报价≤0.85×评标基准值)时,再加扣30分。投标报价分的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分=100-投标偏差扣分值-30其中:投标偏差扣分值=(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4(上述公式计算后,取投标偏差扣分值为正数、并按四舍五入的规则保留二位小数)3.4.3 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根据投标报价分从高到低对甄别后的投标人进行初步排名,投标报价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时,由抽签决定排名先后。3.4.4不列入初步排名的投标人为:①开标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或被本章第3.2.1款认定为异常报价的投标人。②经“投标人须知”第5.1.2或第5.1.3条处理过的投标人;3.5进入后续评审投标文件的确定3.5.1由招标人对初步排名在前5名(少于5名时,取全部列入初步排名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后续评标(后续出现任何情况都不再送入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室)。3.6符合性评审由评标小组对进入后续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分为:1 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本章第2.1条);2 资格评审(标准见本章第2.2条); 3.7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3.7.1符合性评审完成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投标文件按其投标报价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3.7.2.评标报告评标小组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小组应在评标报告中依次推荐排序前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3.7.3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6)其他建议。3.8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的处理3.8.1后续评标时,如有效投标人为0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3.8.2有效投标人为1-2名时,则确定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对中标候选人排名时,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6 监理人: 待定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补充条款:1.1.7 完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接受证书中写明。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纪要);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标文件澄清、复函、补充文件等资料;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1.7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项目监理部和项目管理部以及发包人现场指挥部。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地面附属物处理,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合同签订时确定。2.8其它义务无。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4)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其中施工期间生产的泥浆等废排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制定处理措施方案。(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承包人做好工程开工仪式现场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必要的临时设施布置、场地平整,会场平台搭设,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队伍展示等工作。(6)上述(1)至(4)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应列入措施费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的10%,其中合同履约保函为合同价8%,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为合同价的2%,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以下条款:4.5.5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4.5.6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到岗时间不得少于22天(到岗指一天内在现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保证1人在岗,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到岗时间不足22天,每天扣款2000元/人次,当出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均不在岗时,每天扣款3000元/人次。其他管理人员到岗时间不足22天,每天扣款1000元/人次。考勤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发包人核查。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工程设备、材料提供。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补充,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修建临时设施,安置临时设备,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以外的临时占地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复原。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提供,均需由承包人自行提供。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无另行约定。7.2场内施工道路本款增加:7.2.3 本合同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计并修建,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期限直至工程完工。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工程区域内的水文、地质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导流及度汛应急方案 。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本款增加:9.2.13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9.7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争创文明施工工地。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本款增加:11.1.5开工日期暂定为 2014 年 3 月日(具体以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完工日期 2015年 3 月日,施工总工期为12个月,具体详见《要求完工日期表》。如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未按发包人要求进场组织施工,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将按照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施工合同,以此类推。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1.2完工要求完工日期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1全部工程2015 年 3 月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气候条件。一般是指:⑴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⑵ 风速大于 14m/s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⑶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⑷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⑸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⑹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2015 年 3 月日500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 %) 。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率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率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砂、碎石、水泥、沥青、钢筋、钢绞线、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试件等,具体按监理人的要求执行。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中删除第(6)条“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其余保留。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15.4.1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或数量:①因设计图纸缺项、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②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③因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实际施工范围与设计(预算编制)范围有不同的。15.4.2如发生15.4.1款所述调整时,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④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浙江省和金华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的下浮幅度下浮。15.4.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先由项目法人书面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召集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建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签认;具体参照《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执行。变更款项在价款审计结束后结算,具体按东阳市有关文件执行。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报请发包人(审计部门)批准后实施。15.4.4 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预算书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另行协商。15.8暂估价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执行期间,物价不做调整。如东阳市有关部门有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相关文件,则按文件精神执行。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3项中计量按月计量,计量周期为本月20日至下月19日,月度计量和支付申请每月23日前上报监理人,迟到的上报将不予以接收。17.1.4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其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由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预算价款)×(1-中标单位承诺的投标让利率)注: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预算价款以招标公告发布时提供的预算书为准,但允许本条下一款款所述工程量核定后调整预算价款;中标单位承诺的投标让利率=【1-(中标人投标报价÷招标公告发布的预算价)】×100%预算书中工程量核定。招标人或中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供的预算书中的工程量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重新复核的书面意见【附核对工程量调整表及计算表,调整表与计算表应相对应,对没有提交工程量调整表及计算表的,对方可不予认可】。由招标人、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对异议进行复核的期限应在提出书面复核通知后_15_天内。复核后,若工程量误差累计引起预算总价变化在3%(包括3%,或预算书中有超过50万的单项工程量误差小于10%的)以内,仍按原预算书中的工程量执行,复核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复核后,若工程量误差累计引起预算总价变化超过3%(或预算书中有超过50万的单项工程量误差大于等于10%的)的,按复核后的工程量调整预算总价,调整包括3%以内的部分(或预算书中有超过50万的单项工程量误差超过10%的以内部分),但不得对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复核费用由原预算编制单位承担。复核工作结束后提出方应将复核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备案。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原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量。17.2 工程进度付款17.2.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工程进度款分四次支付(按东阳市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支付单审核签字后30天内支付)。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完成工程合同金额的30%时(不含变更项目的工程款,变更项目的工程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支付,具体按东阳市有关文件执行),支付该阶段施工工程进度款的 8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累计完成工程合同金额的50%时,支付该阶段施工工程进度款的 80%;第三次支付时间为累计完成工程合同金额的80%时,支付该阶段施工工程进度款的 80%;第四次支付时间为工程完工验收提交合格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经发包人档案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档案已全部移交),并完成工程结算并经审计后,14天内累计支付至工程审计金额的 95 %。结算审计金额的5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完后一个月内结清。安全施工费按预算中安全施工费金额×投标下浮率,实行标外管理,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下浮率=中标价÷预算价)17.4质量保证金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定金额的5 %。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四 份。本条增加一款:17.5.3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及单价(暂定价除外)以本工程预算中列出的工程量、单价为准,除设计变更和工程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部分(本合同第15.4.1款规定)调整外,均不再调整。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四 份。(2)工程最终结算须经审计审核,承包人送审的工程造价在核减超过5%以上部分的中介机构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中介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完整竣工资料1套。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无。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本款去掉“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7 保修责任19.7.1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工程的保修期为 1 年。19.7.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9.7.3发包人在保修期内试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9.7.4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仍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日止。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最低投保额100万/年;20.5其它保险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将投保证明材料及时报发包人(监理人);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日止。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8天内。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按合同21.3条的原则处理。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增加: (8) 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9)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内上交竣工资料。(10)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月度计划。(1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连续二个月未按要求到岗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增加:(4)承包人发生第22.1.1 (8)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若发现问题且情节较轻,发包人第一次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扣除1000至5000元整的文明施工费(具体按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被二次发现问题,扣除5000元整的文明施工费,若再次发生,加倍扣罚。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市场行为不规范等被媒体曝光或被有关管理部门检查通报,每次扣除承包人30000元整。(5) 承包人发生第22.1.1 (9)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上交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在应支付工程款内扣罚1000元整,累计扣罚总额不超过50000元整。(6)承包人发生第22.1.1 (10)、 (11)目约定的情形时,发包人按照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25合同类型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调整,除规定主材可调价外,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得调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临时工程及其他费用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在合同签订的同时,需另行签订《工程廉政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 招标文件澄清、复函、补充文件等资料;(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它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外,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5.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6.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10.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 日年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 日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第5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及内容一、投标报价书(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1)二、投标文件电子版(1)投标文件封面(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2);(2)投标报价书彩色扫描件(内容格式与投标报价书相同);(3)法定代表人授权交易员的委托书彩色扫描件【格式及内容详见“2014年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席位和交易员申请表”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或附件3】(4)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证书(如有备用交易员的,还应提交备用交易员证书)扫描件(5)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4,招标公告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取消)(6)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5);(7)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6);(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7)(9)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本项目工程预算书注:1、投标文件电子版盘应以光盘(或U盘)作为介质提交,光盘(或U盘)须真实有效,能以相应数据导入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电脑内为准。2、投标文件电子版中,不要求投标人签字及盖章,但中标单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时,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每页都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附件1:(工程名称) 投标报价书:(建设单位)1、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并经过现场踏勘,澄清疑问,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现经我方认真分析研究,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要约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投标的各项承诺内容,以本投标书向你发包的工程进行投标。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工期为,质量目标为 。项目经理为(身份证号码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书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1)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投标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盖章)201年月 日 附件2:东阳市南江横店段圆明园至湖溪大桥治理工程标段Ⅰ 施 工 投 标 文 件项目编号:东招施工[2014]035号投 标 人(章):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签字、盖章):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注:此页电子版不要求签字盖章,但中标单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时应按要求签字和盖章)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的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为我公司驻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职交易员;授权委托本单位的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我公司驻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用交易员,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交易活动并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员在交易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有效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特此委托申请单位:(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注:1、此页为“2014年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席位和交易员申请表”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的复制样张;2、投标人提交此材料的扫描件时,应与已提交的“2014年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席位和交易员申请表”中的内容相一致。 附件4:(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项目名称)_ 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 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5: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附件6: 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职称职务学历毕业时间、学校、专业拟在本合同任职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2、项目经理应附注册(资质)证书、B类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关系、养老保险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应附上岗证书(安全员应附C类证)扫描件。【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需要提供B类、C类安全证书】 附件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证A类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扫描件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聘书扫描件。【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A类安全证及任职文件或聘书】 第6章 其他材料部分(本部分无规定格式)①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②参加开标会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含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交易员证(交易员参加开标会议时);③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或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B类安全资格证、有效身份证件;④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全员C类安全资格证;⑤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一个。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一般规定1.1说明1.1.1工程概况东阳市位于浙江腹地,全市总面积1739 km2,北纬28°59′~29°30′、东经120°05′~120°44′。东界新昌县、磐安县,西邻义乌市,南与永康市毗连,北与诸暨市、嵊州市接壤。市域轮廓大致呈东北~西南方向的长方形,东西长71.6 km,南北宽56.1 km。 境内主要河流南江、北江主流走向从东向西,经婺江、兰江流入钱 塘江。南江(又名画溪)是钱塘江流域东阳江的支流,发源于磐安县大 盘山西北麓的双峰乡仰曹尖,过磐安县城安文镇后在马宅镇长庚村进入 东阳市境内,汇入南江水库(大(2)型),出南江水库后分别过横店、 南马、画水各镇,在南马镇上游左纳柽溪,在画水镇的南岸村进入义乌 市境内,在义乌市佛堂镇上游左岸汇入东阳江。南江流域总面积 941km2,干流长度106.5km,其中东阳市以上流域面积899.4km2,干流长度93.2km。横店镇下辖 10 个社区,17 个行政村,户籍人口 8.5 万,外来流动人口 7.2 万;横店工业经济稳步推进,影视旅游产业蓬勃发展,享有“中国磁都”、“中国好莱坞”之美誉。本工程任务为以防洪为主,结合改善水环境,主要通过加高、加固防洪堤及河道疏浚、清障等工程措施,使堤防整治范围内防保护区防洪能力达到20年一遇防洪标准,同时使整治范围内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提高,水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标段Ⅰ:左岸木衢桥溪出口~圆明园大桥段(Z0 000.00~Z2 803.80),新建、加固堤防 2.8km,沿线根据排水需要设置取水涵管1 处,排水涵管2 处。1.1.2 水文气象1.1.2.1水文南江流域内设有岩下水文站,南江水库、山店、湖溪、楼店等雨量站。各站雨量资料均摘自浙江省水文局颁布的《水文年鉴》,精度可靠。考虑到非汛期上游南江水库的调节能力,故非汛期洪水主要由区间产生。区间非汛期设计洪水由水库以下区间非汛期设计暴雨推求,并考虑南江水库发电流量,确定各控制断面设计洪峰流量。1.1.2.2气象南江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丰沛,光照充足,空气湿润。根据东阳气象站观测成果统计,多年平均气温 17.1℃,月平均最高气温 34.6℃(7 月份),月平均最低气温 1.3℃(1 月份),极端最高气温 41.0℃(1966 年 8 月 6 日),极端最低气温-10.3℃(1977 年 1 月 6日),平均水汽压 16.8hPa,平均相对湿度 77%,平均风速 1.8m/s,最大风速 18m/s,相应风向 NW,多年平均最大风速 13.3m/s,多年平均蒸发量1310.3mm。1.1.2.3 设计暴雨南江流域位于东南沿海地区,流域降水年内变化明显地呈现“双峰型”,即梅汛期与台汛期。据实测资料,南江流域前 10 位最大 1d 暴雨,除 1973、1976 年发生在梅汛期外,其余均发生台汛期,因此,南江流域大洪水主要来自台风暴雨。南江水库位于南江干流,集水面积 210km2,占南江东阳市以上流域面积 899.4km2的 23.3%,扩建后水库总库容 1.194 亿 m3,其中防洪库容 0.2亿 m3,属大(2)型水库,对南江洪水影响较大。沈岭坑、洋坑水库位于柽溪江上游,集水面积分别为 5.67km2、7.4km2,水库调蓄能力有限,仅对水库下游一定河段洪水产生影响。根据流域内雨量站实测暴雨资料分析,南江流域南江水库以上、柽溪洋坑汇合口以上两个地区的短历时暴雨在暴雨量和发生时间上都与下游有一定差别。鉴于水库规模和暴雨情况,将本次工程下端安恬大桥以上流域划分为三个区,即南江水库以上流域、柽溪洋坑汇合口以上流域和南江水库、柽溪洋坑汇合口至安恬大桥区间流域。1.1.2.4设计洪水南江干流岩下水文站设立于 1956 年,2000 年拆销,资料序列虽然较长,但在 1971 年南江水库建成后,下游干流汇流发生了改变,且岩下水文站集水面积与本工程最下游端集水面积相差较大(分别为 789.1k ㎡和306.7k ㎡)。因此,本次设计洪水仍采用暴雨资料间接推求,岩下水文站实测流量资料仅用于设计洪水的合理性分析。流域属南方湿润山丘地区,主要产流方式为蓄满产流。在设计情况下,产流计算采用简易扣损法:地面初损为 25.0mm,最大 24 小时后损为1.0mm/h,其余二日后损为 0.5mm/h;水面初损 0mm,稳损 0.5mm/h。1.1.3、工程地质工程区位于华南褶皱系(Ⅰ2)浙东南褶皱带(Ⅱ3)丽水—宁波隆起(Ⅲ7)新昌—定海断隆(Ⅳ9)。测区变质基底为中元古代陈蔡群,盖层为中生代晚侏罗世一套巨厚的中酸性火山岩。构造形变以断裂为主,褶皱构造不发育,断裂构造以北东、北西、东西向为主,其次为北北东、南北向断裂。1.1.3.1 地形地貌工程区位于横店镇木衢桥溪出口至石狮桥下堰段左、右岸河堤。工程区属浙中中低山—丘陵区。测区南侧属构造—侵蚀低山区,本区山势险要,分水岭高程 400~800m,谷坡陡峻,一般坡度为 40°~50°,山脊常呈弯曲狭长条状分布,与次一级分水岭呈枝状分叉;山顶较平缓,呈柔状起伏,河谷多呈 V 型。测区北侧属侵蚀—剥蚀丘陵、沟谷及山前堆积平原区,地面高程在 100m 以下,分布有红层残丘。1.1.3.2地层岩性区内出露的主要地层由老到新简述如下:(1)中元古界陈蔡群(Pt2ch):具高绿片岩—低角闪岩相变质的片麻岩、片岩、变粒岩、浅粒岩等。分布于测区中部及西部。(2)侏罗系上统大爽组(J3d):第一段主要为酸性含角砾玻屑凝灰岩、含集块角砾玻屑凝灰岩及沉凝灰岩、砂砾岩、凝灰质含砾岩屑砂岩等;第二段主要为熔结凝灰岩、凝灰岩,分布于测区中部。(3)侏罗系上统西山头组(J3x):火山碎屑流相、空落相含角砾玻屑(熔结)凝灰岩,夹沉凝灰岩及流纹岩,分布于测区的东南、南部。(4)白垩系下统朝川组(K1c):砂砾岩、含砾砂岩、粉砂岩,分布于测区的北部。(5)第四系(Q)中更新统之江组(Q2z)桔黄色粉砂质亚粘土与砂砾石层,厚度大于6m,分布在青口乡附近;中—上更新统冲洪积层(al-plQ2-3)淡黄—桔黄色含砾砂层、含砾砂粉质粘土层,厚 3m~5m,分布在东阳—李宅一带;全新统冲洪积层(al-plQ4)上部黄色、褐色砂砾亚粘土,下部松散砂砾石层,厚 4.0m~5.0m,分布在南江两侧。1.1.3.3地质构造与地震工程区位于华南褶皱系(Ⅰ2)浙东南褶皱带(Ⅱ3)丽水—宁波隆起(Ⅲ7)新昌—定海断隆(Ⅳ9)。测区变质基底为中元古代陈蔡群,盖层为中生代晚侏罗世一套巨厚的中酸性火山岩。构造形变以断裂为主,褶皱构造不发育,断裂构造以北东、北西、东西向为主,其次为北北东、南北向断裂。根据中国史籍中,记载了金华曾有两次地震的经历,分别是明朝正德十三年(1518)二月至七月的数次地震和清朝康熙七年(1668)四月的地震。金华的两次地震,都是在全国大范围的地震后才波及到的,且没有导致严重灾害的记载,应属震级较低的地震。据历史地震记载,本区发震频率为 99.5 年/次,最大震级不超过 4.5级。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本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 0.05g(地震基本烈度小于Ⅵ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0.35s。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1.7 条,本区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1.1.3.4水文地质条件测区内地下水类型有松散岩类孔隙潜水、浅层孔隙裂隙水和基岩裂隙水三种。受大气降水补给,并以泉水、分散水流等形式排泄、补给地表水。孔隙潜水主要分布在第四系地层中。其中全新统冲洪积砂卵砾石层,结构松散,为较强~强透水层。全新统冲积粘(砂)质粉土或粉质粘土层与含粘土量高、结构紧密的中上更新统地层,为弱透水~微弱透水层。浅层孔隙裂隙水分布在白垩系地层中。表层岩石中钙质或裂隙中的钙质溶蚀后呈空隙、裂隙状,形成比较稳定的含水层,但富水程度一般较差。基岩裂隙水分布在侏罗系火山碎屑岩地层的裂隙和断裂带中。表层裂隙发育,形成层状的基岩裂隙透水层,而断裂带则形成脉状含水带。根据附近工程水样分析结果,本区地表水属重碳酸钙镁(钙镁)型水,PH 值=6.5,为弱酸性水,总硬度为 41.5。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PH=6.5 有分解类一般酸性型弱腐蚀性(6.5≥PH>6.0);HCO3-=0.564 mmol/L,有分解类溶出型弱腐蚀。1.1.3.5不良地质作用根据勘察结果及现场调查、场地无不良岩岩土工程地质情况,场地及地基稳定性好,适宜进行本工程建设。1.1.3.6工程地质条件依据钻孔揭露及结合工程地质测绘成果,将工程范围内岩(土)层从上向下共分为 5 层,Ⅰ层:杂填土(Q4ml)、Ⅱ层:淤泥、塘泥河、Ⅲ层:流冲洪积砂砾卵石层、Ⅳ层:含碎石粉质粘土(Q4dl-pl)、Ⅴ层:基岩,各层特性分别简述如下:第Ⅰ层:杂填土(Q4ml),灰黄色、杂色,松散,稍湿。由砖块、碎石、垃圾、粘性土等组成,结构松散。零星分布,钻孔控制厚度 0.90m~4.70m。第Ⅱ层:淤泥、塘泥,青灰色、灰黑色,流塑,高含水量,高压缩性,低强度,分布不均,厚度大小不一。第Ⅲ层:河流冲洪积砂砾卵石层。灰黄色,稍密~中密,厚一般 2~5m。漂石含量 20-40%,卵石含量 30-60%,砾含量 10-20%,砂含量 10%~20%。粗颗粒土呈次圆状-混圆状,中风化-微风化,分选性差。部分钻孔在层底部位呈弱胶结状,褐黄色。在工程区广泛分布,重型动力触探 15~20 击/10cm,渗透系数 1. 3E-01~1.8E-02cm/s。第Ⅳ层:含碎石粉质粘土(Q4dl-pl),灰黄色,可塑,稍湿,中等~高压缩性,中等韧性,稍有光泽。碎石以上含量 10%~30%不等,砂 10%左右。碎石次棱角-次圆状,中风化状,2cm~20cm 不等,最大达 80cm。仅 分 布 于 黄 灌 防 洪 堤 北 段 及 杨 林 一 带 。 渗 透 系 数 1.25E-04 ~3.34E-04cm/s。第Ⅴ层:基岩,勘察区基岩有紫红色泥质粉砂岩,风化程度不一,遇水易软化及崩解。1.1.3.7工程地质评价本段堤基土可分为 5 层,各层土厚薄不等,顶底高程变化也较大,现分述如下:Ⅰ层为原老堤身杂填土、碎石土填筑土,厚度从 1m~3.5m不等,性质不均匀;Ⅱ层塘泥在 zk39 号(桩号 Y3 013)分布,饱和,流塑,性质极差,建议清除。Ⅲ层砂卵砾石,根据圆锥动力触探原位试验 属稍密~中密,该层在堤基中分布广,连续性好,强度高。Ⅲ层可作为 堤基主要的持力层。Ⅴ层为基岩,紫红色泥质粉砂岩,遇水易软化。各土层物理力学指标建议值编号土层名称天然容重γ(kN/m3)抗剪强度渗透系数K(cm/s)承载标准值fk(kPa)Cφ(°)Ⅱ淤泥176340Ⅲ砂砾石20.503510E-1250~300Ⅳ含碎石粉质粘土18.61825150Ⅴ基岩230.55(摩擦系数)500~1000堤基主要为砂砾卵石,抗冲性能较差,堤基抗冲保护问题突出,建议做好堤脚防冲刷措施,建议允许不冲流速 1.0~1.2m/s。经现场水文地质试验砂卵砾石层渗透系数 k=10-1~10-2cm/s,属强透水性。洪水期高水位情况时,Ⅲ层存在渗漏及渗透稳定问题,建议允许水力比降水平段:J允=0.15,出口段:J 允=0.1,根据地形及水位差,建议进行渗透稳定验算,必要时对堤基砂卵砾石进行防渗处理。1.1.4施工条件1.1.4.1建筑材料来源及水电供应条件工程所需水泥、钢材、木材、骨料、土工材料可在当地市场采购;堤身砂石料和原土回填料优先利用开挖料,不足部分就近外购。供水:工程生产用水可抽取南江河水,饮用水接自附近自来水。供电:堤防沿线附近有地方电网输电线路,经降压后可以接线至工地变压站。为保证在施工过程中电网停电期间仍能顺利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柴油发电机。1.1.4.2交通通讯设施①对外交通横店镇位于中国浙江中部的东阳市,在东阳市的东南方向,距离东阳市区 18 公里。与义乌相距 36 公里。距省会城市杭州160 公里,距金华90公里,交通十分便捷。②场内交通工程区内有许多乡村道路与堤防连接,对外交通便利,此外根据施工需要在堤防背水坡修建 2.76km 临时道路。1.1.4.3堆土及弃渣方案本合同工程弃渣由投标人自行解决,但弃渣处置不能对他人或环境构成不利影响,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以上具体的施工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投标期间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并调查了解。招标人的“三通一平”仅提供至现场踏勘时的现状,各投标人应根据现场踏勘的现状情况,在合理位置布置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并合理考虑所需的临时工程费用。1.2合同工作范围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招标范围内的护岸新建(整修)、踏步修建、涵管等建筑安装工程及相应的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具体项目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2.2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发包人负责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及施工场地的征用,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承包人使用。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可自行复制。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陆续提供3套施工图纸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须经监理人审核签章后,承包人方能按图施工。(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1.3.3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2.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2.4.2~1.2.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全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供6套竣工图和完工验收资料,一套正本,五套副本。1.4.2 施工总布置设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14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5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本合同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1.5.1临时交通工程1.5.1.1 临时交通工程建设内容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1.5.1.2 临时交通工程建设要求①所有场内外道路在施工期间必须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交通,设置道路安全标志和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②上述临时交通工程建设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其中维修费用需投标人自行测算。1.5.2施工导流及围堰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施工区域的分界导流沟开挖及清淤(分界导流沟在工程完工后须复耕回填),负责施工围堰的筑拆,确保施工期间排涝畅通。1.5.3施工电力安装发包人负责高压线架设,承包人负责变压器及变压器安装、拆除(发包人可协助协调、联系)。施工用电电价费(包括变压器铜铁损、线损)由承包人负担,电量按供电部门计量核算。1.5.4施工现场清理投标人在报价测算时须合理足够地考虑河道开挖区和堆土区杂物清理及原有建筑物(包括预制场地、桥梁、道路、排水设施等)的拆除外运费用,由投标人现场踏勘测算确定,该费用一次性包死。1.6临时设施1.6.1施工交通(1)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2)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3)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维修本工程场外道路,同时自行解决场内进料道路。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4) 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5) 所有进场道路、施工邻近道路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准和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1.6.2 施工供电(1)承包人应负责由供电电源至所有各施工点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的设计、采购、安装、架设、管理和维护(包括高压线路电杆的维护)。(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配备一定容量的施工和生活备用电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桥梁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现场配备足够的备用电源),自备电源计入单价中,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1.6.3施工供水(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还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2)施工区排水通过设施排至外河(包括排涝时进入施工区域的水量),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用。(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1.6.4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和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4.3款的规定。(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1.6.5施工通讯⑴承包人应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工地的电信服务设施,项目经理要有与发包人和监理机构联系的电话(手机),保证日夜畅通。(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讯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讯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讯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1.6.6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1)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2)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进场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3)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1.6.7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要求。(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规定的温控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和保养。1.6.8仓库和堆料场(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土料、弃渣料及其他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3)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1.6.9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永久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1)机械修配厂(站);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3)钢筋加工厂;4)木材加工厂;5)金属结构加工厂。(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6.10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设施和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1.7施工安全保护1.7.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本节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单列出来,要求承包人予以高度重视。如果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不良行为如果被新闻媒体曝光,发包人将予以处罚。(2) 承包人应遵守一切指导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及卫生管理等有关法规,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与保护器材,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并为其现场职工(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有责任管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3) 除遵守通常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外,承包人还必须按照东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4)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专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安全与文明施工工作的经历,且熟悉施工工作。其工作任务是,制定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则,检查安全和文明施工执行情况,对职工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所有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应使监理工程师满意。(5) 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企业形象,避免由于工程施工而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如噪音、粉尘、排污等)问题造成对发包人的索赔。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6)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1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责任人名单、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文件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备案。在监理工程师要求需采取特殊安全防护措施的项目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政府安检职能部门以及发包人和监理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7)施工围墙要求美观、大方、安全。围场的外观墙面标语及广告灯箱必须按发包人的统一要求设置。施工围场必须采用白色彩钢板材料,大临设施、办公用房等必须采用蓝色彩钢板材料。围场的日常维护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围场由承包人具体设计与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围场设计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8) 文明施工是保护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应抓好文明施工作业,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噪音,扬尘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市民的影响。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做到:1)尘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挖掘土方进入工地的砂石料、填土料,必须要采取覆盖防尘。拆除建筑现场要有围挡,并采取喷淋措施防止扬尘;及时清运拆迁的物料。2、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型或防尘措施;施工场地,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对车身、车轮进行保洁,车辆出施工场地时不将泥土带出工地。3、场地清洁:承包人在每天施工结束后,都应将场地周围道路进行保洁洒水,防止建筑垃圾和施工中的泥土,影响道路整洁,产生二次扬尘污染。2)噪声污染控制1、对于施工工地边界离居民住宅楼100米以内的重点控制夜间时段施工作业的高噪声作业机具设备,原则上应停止使用,必须使用的应采取临时性隔声措施。2、工地边界离居民住宅楼50米以内的,原则上夜间时段停止施工作业。除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并由工程指挥部协调当地街道、里委,共同做好社区居民安抚工作。⑼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如实通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1.7.2安全防护1、劳动保护凡属承包人雇用的现场施工和工作人员,承包人必须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并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等。2、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区、生活区和道路设计照明系统,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36 V。3、用电安全临时设施及变压器等外电设施,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包括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负责这些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措施的效果。4、防火1)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应配备消防人员和足够的消防设备器材。除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必要时请予协助外,还应在施工现场的油库、器材库、易燃易爆容器、车间、生活住房区及施工机械、车辆上配备适当的有效灭火器,并承担一切费用。2)消防设备器材的型号和数量应满足现场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训练有素。消防设备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包人在向监理递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递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计划的报告文件,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和监理审批。5、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工程区内设计一切必要的信号装置,这些信号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的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护自己和发包人在工程区内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3)若监理认为承包人提供的信号系统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承包人必须按监理的要求补充,修改或更换该系统。1.7.3接地及避雷装置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1.7.4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承包人应将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3.9款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7.5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1.7.6安全防护手册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4)油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5)汽车驾驶安全;(6)用电安全;(7)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8)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9)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10)机修作业的安全;(11)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12)高空作业的安全;(13)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4)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15)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16)信号和告警知识;(17)其他有关规定。1.8环境保护1.8.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8.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8.3施工弃渣的治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1.8.4环境污染的治理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1.8.5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1.9现场试验1.9.1材料试验(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筋以及工程指定的其他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1.9.2现场工艺试验(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1.10工程量计量方法1.10.1说明(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10.2重量计量的计算 (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加上架设定位及搭接等附加量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1.10.3面积计量的计算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0.4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3)本合同项目中所有超挖、超填工程量均应计入相应单价,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1.10.5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厘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11计量和支付1.11.1进场费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1.11.2临时设施建设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第1.5条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1.11.3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有关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所列保险费用。1.11.4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1.11.5其他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12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监理人指示为准。(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应执行其最新版本。1.13施工协调会议与报表(1)监理人应在每月定期召开月协调会议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2)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格式每月提交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月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统计及工程形象进度;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工程质量情况(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2施工导流工程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期间导流,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围堰及导流渠道等;(2)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3)建筑物的基坑排水;(4)施工围堰拆除及导流渠道回填;(5)其他有关工程。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导流建筑物(施工围堰)的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他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2)向监理人提交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有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安全度汛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3) 对有通航和下游供水的河流,承包人应在施工中协助发包人妥善安排好施工期的通航和下游供水。(4)当河流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应急抢救的费用。(5)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2.1.3设计洪水标准承包人应按不低于设计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工程防洪能力为20年一遇,临时建筑物均为5级。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2.1.4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进行施工导流的设计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导流工程需要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兼作导流建筑物或需要在永久建筑物中设置临时性孔槽时,应将其论证的设计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改变永久建筑物的布置和尺寸。2.2主要提交件2.2.1施工导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在导流工程开工前28天,提交一份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导流布置图;2)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3)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4)截流方式、截流布置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2.2.2施工措施计划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2.3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包括布置图、结构图、体形图、配筋图和细部设计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2.2.4安全度汛措施计划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56天,提交该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度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人审批。2.2.5安全度汛措施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编制安全度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2)编制施工期度汛措施;(3)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4)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5)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6)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2.2.6防汛准备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作好防汛劳动力安排。在日常防洪排涝情况下的度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示采取非正常性防洪排涝度汛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施工计划完成,采取非正常性度汛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2.3基坑排水2.3.1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2.3.2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2.3.3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2.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在导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应执行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但不限于):(1)《防洪标准》(GB 50201–199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7)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2.5计量和支付本合同工程施工导流、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导流建筑物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中“施工导流工程”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3土方明挖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3.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3.1.4引用标准(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3.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3.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3.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10.5条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3.3土方开挖3.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 303-2004表C.1.1的规定。3.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 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3.3.3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3.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3.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 303—2004第4.2节的规定。3.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3.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3.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3.4施工期临时排水3.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3.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日寻,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3.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3.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3.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 30 3—2004第4.4.9条、第4.4.1条的规定。3.5.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3.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3.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3.6.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3.7检查和验收3.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3.7.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3.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3.7.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8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3.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地基及基础工程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其工程结构型式包括振冲法地基工程、混凝土灌注桩等基础工程。4.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地基基础工程的地质复勘工作,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复勘成果,编制复勘工程地质剖面图,进行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布置,确定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顺序。(2)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以及负责地基及基础工程的施工、试验、检验等的全部施工作业。4.1.3主要提交件地基及基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已确定的地基及基础工程布置方案,分别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灌注桩基础施工场地布置图;2)成桩机械及其配套设备的选择;3)制桩材料和备件的配置;4)桩基施工方案及工艺;5)成孔、成桩试验和措施;6)质量检验,以及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4.1.4引用标准(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4)《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6)《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lO6-2003)、(J256-2003);(7)《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4.2混凝土灌注桩基础4.2.1一般要求(1)本工程的混凝土灌注桩为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其适用范围为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等的施工作业。(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桩位、桩型、桩径、桩长,复勘场地地质条件和持力层埋藏深度,选择成孔和成桩施工机具设备(包括打桩、锤击和压桩等的压力机械)。(3)成孔和成桩设备安装就位应平整和稳固,确保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用于施工中观测深度和斜度的装置。(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成孔或成桩试验,以检验施工参数和工艺,并应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4.2.2混凝土灌注桩施工(1)材料:1)泥浆材料使用的膨润土和粘土质量应遵守JGJ94-2008第6.2节的规定。2)混凝土使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应遵守JGJ94-2008第6.3节的有关规定。3)灌注桩钢筋笼使用的钢筋材料质量应遵守JGJ94-2008第6.2.5条的规定。 (2)泥浆制备护壁泥浆选用膨润土或高塑性粘土制备的泥浆性能指标应遵守JGJ94-2008第6.3.1和6.3.2条的规定。(3)钻孔施工:1)泥浆护壁正、反循环钻孔灌注桩钻进成孔施工应遵守JGJ9 4-2008第6.3.4~6.3.8条的有关规定;(4)冲击成孔与清孔冲击成孔与清孔应遵守JGJ94-2008第6.3.13~6.3.17条的有关规定。(5)钢筋笼制作与吊放:1)钢筋笼的制作应遵守JGJ94-2008第6.2.5条的有关的规定。2)分段制作的钢筋笼连接方式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及遵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6)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水下混凝土制备和灌注应遵守J0J94-2008第6.3.27~6.3.30条的有关规定。4.2.3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将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查的内容包括:1)桩位现场放样成果检查;2)终孔和清孔质量的检查;3)钢筋笼加工尺寸和焊接质量的检查及钢筋笼吊放定位尺寸和保护层厚度的检查;4)导管和预埋管埋设位置和埋设深度的检查。(2)灌注桩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查内容包括:1)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样检查;2)混凝土现场取样试验的成果检验;3)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和浇筑质量检查。(3)灌注桩成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1)灌注桩桩位的检查;2)灌注桩的有效桩径的检查;3)灌注桩的顶底高程和有效长度的检查;4)灌注桩的贯入度标准检验;5)灌注桩承载力检验成果的质量检查。(4)灌注桩的成桩检验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GB50202-2002表5.6.4-1和表5.6.4-2的规定。4.2.4灌注桩工程的完工验收混凝土灌注桩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完工验收资料:(1)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等竣工图和说明书;(2)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材料试验成果报告;(3)混凝土灌注桩基工程试桩、桩基承载试验报告和沉井定位测量试验记录;(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4.3计量和支付(1)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的计量和支付,按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桩径和桩长,并经监理人签认的混凝土灌注体积,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2)灌注桩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含筋量,并经监理人签认的钢筋总用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和工程量支付。(3)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包括材料的采购、泥浆制备、混凝土配制、钢筋笼加工及沉放、试桩、灌注混凝土、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4)灌注桩的低应变动力检测费用(检测比例100%)及凿桩、冲洗等为配合开展检测工作而产生的费用,均应包含在相应灌注桩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土石方填筑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等。5.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5.1.3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56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5.1.4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O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O00);(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 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 225-1998);(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O-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363-2006);(1O)《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OO1)。5.2料源要求5.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 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 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5.2.2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4)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5.2.3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2.4堆石料 (1)土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 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5.2.5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5.3填筑现场试验5.3.1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5.3.2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5.3.3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诵讨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5.4坝体填筑5.4.1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一般要求: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铺盖地基处理: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5.4.2防渗土料填筑(1)访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O.2.2~1O.2.6条的有关规定。(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 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5.4.3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 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5.4.4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 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5.4.5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5.4.6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5.5填筑合理用料5.5.1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5.5.2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5.6堤防工程施工5.6.1一般要求 (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 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 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 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 260-1998第3章的规定。5.6.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 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 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 260-1998第9章的规定。5.6.3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5.7土工合成材料施工5.7.1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5.7.2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5.7.3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5.7.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5.7.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5.8质量检查和验收5.8.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5.8.2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 49-1994附录A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13.6.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5.8.3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 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5.8.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 225~1998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 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5.8.5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5.9计量和支付 5.9.1坝体填筑(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沉降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入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各种填筑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斜坡面搭接处理,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还应包括在江海环境中作业地区发生的冲损。5.9.2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混凝土工程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6.1.2混凝土工程分类(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2)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3)水下混凝土。6.1.3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采购、运输、保管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及施工;(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7)负责提供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8)负责提供混凝土接缝灌浆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浆液配合比的试验,并完成接缝灌浆工作;(9)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6.2主要提交件6.2.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8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和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讫时间;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6)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10)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种混凝土建筑物竣工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标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6.2.2预应力混凝土(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应力混凝土施工前28天,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预应力混凝土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预应力混凝土原材料供应;2)预应力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的配置;3)预应力筋的制作、安装和非预应力钢筋的绑扎;4)预应力套管等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5)预应力混凝土的浇筑和养护;6)预应力张拉工艺和程序;7)预应力孔道灌浆措施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交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数量和工程量;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预应力混凝土的强度和配合比;4)预应力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5)预应力张拉试验成果和张拉施工记录;6)预应力孔道灌浆试验成果和灌浆施工记录;7)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和安装竣工图;2)预应力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和混凝土试验成果;3)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6.2.3预制混凝土(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28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实验成果;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6.2.4水下混凝土(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水下混凝土开始施工前28天,提交一份包括水下混凝土施工计划、措施、方法和操作程序等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包括: 1)各工程部位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工程部位水下混凝土的强度和配合比;4)水下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水下混凝土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水下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水下混凝土浇筑竣工图;2)原材料和水下混凝土试验成果;3)水下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6.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1994);(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20)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6.4计量和支付6.4.1钢筋和锚筋的计量和支付(1)钢筋:按技术条款第1.10.2款(2)项的规定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和运输、试验、加工、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加工过程中的损耗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2)锚筋:由钻孔、现场灌浆及锚筋材料组成,锚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锚筋材料的采购、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筋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6.4.2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他混凝土,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 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模板及其制成材料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以及混凝土的制备、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根据本章有关规定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其费用已包括在每立方米单价中。(5)止水、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6.4.3预应力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2)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以施加预应力以吨为单位进行计量支付。单价中包括预应力钢绞线和钢丝张拉施工所需的材料、锚固件套管和固定埋设件等的提供、制作、安装、张拉以及试验检验和质量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4)灌浆所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的费用,均包括在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的单价中。6.4.4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4.5水下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的范围,以浇筑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剖面进行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工程单价支付。(2)图纸无法表明的工程量,可按实际灌注到指定位置所发生的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3)水下混凝土的单价中应包括水泥、骨料、外加剂和粉煤灰等材料的供应和水下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灌注、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为确定正常耗量所进行试验的一切费用。 7砌体工程7.1一般规定7.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灌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7.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7.1.3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7.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 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 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7.2石砌体工程7.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 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7.2.2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 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 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 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 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 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7.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沙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7.2.4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 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7.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7.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 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7.2.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7.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7.3.1材料 (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 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7.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 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7.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 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 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7.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 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7.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7.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灌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混凝土、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疏浚和吹填工程8.1一般规定8.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疏浚和吹填工程,主要包括治理江河、水库、港湾、湖泊、沟渠、基槽等采用水力冲挖机组施工的疏浚和吹填工程。8.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施工规划、设备配置和维修、疏浚和吹填施工、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的全部工作。并应负责提供为完成疏浚和吹填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河道开挖断面进行实地放样校测。校测中发现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会同监理人共同进行复测,复测成果作为疏浚和吹填工程计量的原始依据。8.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疏浚和吹填工程开工前 28 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2)疏浚设备的配置;3)施工设备调遣计划;4)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方法及程序;5)排泥区或排泥场布置设计;6)疏浚和吹填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7)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2)疏浚放样资料在疏浚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实地放样的疏浚断面资料提交监理人。8.1.4引用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2)《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 291-2003);(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4)《土工试验规程》(SL 237-1999);(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6)《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17-1990);(7)《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 324-2006)。8.2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8.2.1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条件的调查承包人应在提交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前,对疏浚和吹填工程区的施工条件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资料提交监理人,调查内容包括:(1)船泊组装、停靠、避风、度汛和维修等条件。(2)航道、桥闸及其它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和吹填施工的影响。(3)施工作业区内有无过江电力及通信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查明这些设施和物体的具体细节及其所属管理单位。(4)陆上排泥场、水下卸泥区,以及取土和吹填区的设置条件,及其对当地经济的影响。(5)陆上排泥场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染影响。8.2.2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措施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和工程设计资料,以及上述调查取得的施工条件资料,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疏浚和吹填工程施工措施计划,进行疏浚和吹填工程区的场地布置,选定疏浚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设施,以及疏浚和吹填设备的调遣计划、调遣线路和安全措施。8.3水力冲挖机组施工(1)开挖前,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要求,修筑围堤、断流、断航、分段截流,将河湖内积水排干,再布设水力冲挖机组。(2)水力冲挖机组所需电源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进行架设。电源与施工区距离应不小于400m,线路电压应为380V (±10%) 。(3)电缆线路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带扎紧密,并全部架空,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0.5 m,沿河湖边电缆线路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m,较宽河面的过河电缆宜采用密封防水大型号电缆线。(4)开挖时根据开挖深度、挖槽宽度和机型,确定是否分层、分段开挖。一般开挖深度超过2 m时,应采取分层开挖措施,以防止塌坡。(5)宜采用逆向拉行冲挖的施工方法,使冲挖水流的方向与排水管的方向相反,可使冲挖过程中杂物滞留,便于人工检拾,并有效地防止杂物进入管道造成堵塞。(6)运距超过500m的长距离输泥,可在沿途设立接力池或接力泵站,通过管道多次接力,输泥至指定地点。8.4排泥区及吹填施工8.4.1排泥场施工(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1.3条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排泥场布置和排泥场占地计划,发包人应在排泥场工程开工前 28 天,提交向承包人提交排泥场施工用地。(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以及维护陆上排泥场的围堰、隔埂、排水渠及截水沟、泄水口及其防冲设施。(3)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允许造成水下弃泥区附近区域的河槽、航道、码头、水工建筑物等设施的淤积。排泥场布置必须满足挖泥机械的性能要求,其容积应与挖方量相适应。(4)承包人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对排泥区排泥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将污染严重的土排在底层,污染较轻的土排在上层,再在其上覆盖无污染的土。(5)排泥区的位置由监理人指定。承包人须按监理人要求清理地表杂物,堆土高度:1.2米,同一堆土闭合区内堆土高差不得大于0.2米。承包人必须确保堆土区围堰安全,若发生堆土区围堰倒塌等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8.4.2排泥场围堰及隔埂施工(1)承包人的围堰设计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进行填筑。应确保施工中的围堰稳定。(2)围堰的取土和填筑应满足SL 17-1990第6.1.1~6.1.6条的规定,使用的土料应经监理人批准。筑堰前,应将堰基上的杂草、树根、腐殖土层等清除干净,将表土翻松,并予压实。围堰填筑须分层压实,筑堰过程中的堰顶填筑高差应小于15 cm。 (3)在吹填区内取土填筑围堰时,其取土坑不得连续贯通,以防止泥浆串流冲刷堰基。(4)对于长度较大的排泥场,每隔400~500m加筑中间隔埂,隔埂应交叉布置,以防泥浆串流冲刷堰基。隔埂顶高程应与吹填高程一致。(5)利用现有堤防作为围堰的一部分堰体时,围堰不得占用堤防顶宽,并不得因设置排泥场而损坏堤防,一旦堤防受损,承包人应立即修复至监理人同意为止。8.4.3排泥场泄水口施工(1)泄水口必须满足排泥区退水需要,每个排泥区的泄水口不少于两个。(2)泄水口应设置排水通道,当吹填区附近无排水通道时,泄水口应设置在利于开挖排水渠的部位。(3)为减少吹填区的泥沙流失,泄水口排出水流的泥浆浓度应控制在挖泥船设计泥浆浓度的10 %以内;当吹填土有特殊要求时,应按监理人指示控制排出水流的泥浆浓度。(4)应防止泄水口的泄流冲刷附近的山坡、田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应加设防冲设施。8.4.4排水渠与截水沟(1)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设置排泥场,承包人必须确保周边农田不产生次生盐碱化。(2)承包人应在排泥场区周边,平行于围堰外边线6m处开挖截水(渗)沟,其断面应满足截留围堰渗水的需要,并保持边坡稳定。(3)排水渠的尺寸应满足排水要求,引导水流排入附近水域的排水渠应有一定坡降,其出口水流应不淤积航道、不影响相邻建筑物和不污染水源为原则。(4)完工验收前,按本技术条款第4章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环境恢复。8.5质量检查和验收8.5.1 道疏浚断面的测量检查河道疏浚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施工图纸指定的疏浚断面,定期测量河道的开挖深度和宽度,测量结果应达到以下标准:(1)河道开挖断面宽度,每边计算超宽及最大允许超宽值应符合SL 17-1990表7.4.1-1规定。挖槽深度,计算超深及最大允许超深值应符合SL 17-1990表7.4.1-2规定。(2)河道的欠挖极限值小于设计水深的5%,且不大于0.3m。8.5.2河道疏浚和吹填工程的检查和验收(1)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应遵守SL 223-2008的规定。(2)验收测量可在疏浚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进行,对于工期较长或自然回淤严重的河段应分期、分段验收。验收测量应按SL 52-1993第11章的规定执行。已经进行了分期分段验收的河道,应在当时由监理人签认验收资料,经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不再为已进行分期分段验收后的河道回淤承担责任。(3)单项疏浚和吹填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对挖槽进行全面的水深测量,对超过允许欠挖值的欠挖部位进行返工处理。(4)自检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申请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经监理人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应按监理人要求进行返工。8.5.3疏浚和吹填工程的完工验收疏浚和吹填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以下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1)疏浚工程竣工图;(2)完工的测绘断面资料;(3)疏浚施工记录;(4)质量检查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8.6计量和支付(1)疏浚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水下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疏浚工程施工过程中疏浚设计断面以外增加的超挖量、施工期自然回淤量、开工展布与收工集合、避险与防干扰措施、排泥管安拆移动以及使用辅助船只等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施工安全措施9.1一般规定9.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9.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9.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9.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1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9.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9.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9.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9.2施工安全措施9.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9.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9.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9.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9.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9.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9.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9.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9.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9.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9.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9.2.11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9.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9.3应急救援措施9.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9.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9.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9.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9.2节、第9.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10.1一般规定10.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10.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10.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0.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O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0.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1O)《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10.2施工环境保护 10.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10.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10.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 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10.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 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 10.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10.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10.3生态环境保护10.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10.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10.4水土保持10.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10.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10.5环境清理10.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10.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存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OO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10.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10.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10.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10.2~10.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10.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11其他招标文件未列明但实际发生工作所涉及的技术条款,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及其他专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执行并作为计量的依据。以上技术条款如与施工图及设计总说明不同,应以施工图纸和施工设计总说明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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