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宁市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指标实施方案
2021年南宁市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指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发〔2021〕14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南宁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127号)工作部署,做好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专项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巩固、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率100%;实现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率100%,加强执法协同和监管数据归集;提升政务诚信度与商务诚信度;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体系,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开展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行动,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监管”
通过部门业务系统与南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直连或南宁市政务大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部门信用数据与南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更新,有效地解决信用数据二次录入问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南宁市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二)提升商务诚信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修复,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提供有效途径,降低2020年度在库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三)提升政务诚信度
一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20〕9号),按照要求受理政府不兑现承诺的企业投诉,限期答复企业。二是整治各级政府不兑现对外来投资企业承诺的问题。(牵头单位:市投促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
一是组织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研究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工作推进座谈会。二是印发全市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工作通知。三是对市直执法机关梳理编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行审核并向部门反馈意见后形成我区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按照程序公布实施我市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是组织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研究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工作推进座谈会。二是印发全市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工作通知。三是对市直执法机关探索建立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进行审核并向部门反馈意见后形成我市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按照程序公布实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农业农村局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3.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新监管模式。
一是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需出台的配套政策及工作措施〉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1〕5号)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2021年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计划〉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1〕3号)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第一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清单》。二是加强在线平台的监管,协助相关单位制定明星代言行为规范,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和广告领域“护苗助老”整治行动。三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的监测监管,对辖区内的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重点领域商品开展监测;依法规范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查处网络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南宁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五)配合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适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一是督促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积极配合自治区强化“互联网+监管”系统的监管业务展示能力和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数据交互能力,为汇聚、公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等数据提供系统支撑。(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范围。
动态调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抽查事项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扩大联合抽查领域范围。(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商事制度改革暨“双随机、一 公开”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随机抽查部门实现“全覆盖”。
一是及时动态调整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推广运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配合自治区升级优化双随机监管平台,为开展双随机抽查提供更加便利的信息化支撑。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抽查结果公示,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商事制度改革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七)强化综合执法
1.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
配合自治区2021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主体工程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运行、培训、试点推广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抽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3.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
一是组织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研究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推进座谈会。二是印发全市范围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三是全市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后按照程序公开发布,同时向市司法局备案。(牵头单位: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4.常态化开展打击传销工作,遏制传销反弹回流。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打击防范传销工作责任书》各项要求,实施好《2021年-2023年南宁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清源行动”,坚持以打开路、综合施策,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实现零散的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清零见底。二是进一步强化督导考评机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平安南宁建设和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2021年南宁市打传考评细则。坚决围绕“抓巩固、防反弹”目标推动南宁市常态化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八)信用监管
1.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
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平台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使信用信息及时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进行更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南宁市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2.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
研究制定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推广使用内容规范、方便可用的信用承诺书样式。积极推动违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流程落地,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南宁)”等网站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市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3.扎实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综合研判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形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作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市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九)清除拖欠账款
一是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二是抓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宣贯解读并编写条例释义,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知法守法用法。三是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无预算、超预算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四是按照《南宁市国资委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工作,对工作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在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扣分。五是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组织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及有关审计调查工作中,关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清欠工作进程。(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国资委、审计局;配合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市委编办(绩效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11月30日)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市直单位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指标纳入工作重点,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倒排攻坚工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持续对标对表先进营商环境水平,对行政监管、政策落实等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不断提高企业对我区市场监管能力指标的满意度。
(二)整理和出台政策措施。各项指标牵头单位在印发实施方案 2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台具体配套措施,并同步更新办事系统,将最新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运用到实践,培育一批优秀样本案例。
(三)及时报送,确保改革紧贴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市直单位要按照《2021年南宁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明确的任务清单,逐条对应的第一牵头单位要积极与其他责任单位沟通联系,根据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材料报送要求,指定专人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行立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2021年南宁市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指标工作
推进表
附件
2021年南宁市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能力指标工作推进表
序号 | 分项指标 | 目标 | 工作措施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完善“互联网+监管” | 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 通过部门业务系统与南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直连或南宁市政务大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部门信用数据与南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更新,有效地解决信用数据二次录入问题。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 | 南宁市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2 | 商务诚信度 | 继续降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量。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修复,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提供有效途径,降低2020年度在库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量。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3 | 政务诚信度 | 开展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行动。 | 一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20〕9号),按照要求受理政府不兑现承诺的企业投诉,限期答复企业。 | 2021年11月30日 | 市投促局、发展改革委、政府督查室 | 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4 | 包容审慎监管 | 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 | 一是组织市直有关执法部门召开研究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工作推进座谈会。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司法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5 | 包容审慎监管 | 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司法局 | 市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农业农村局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6 | 包容审慎监管 | 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 一是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 南宁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7 | 配合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 | 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适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一是督促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束后20个人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 |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8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范围。 | 动态调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抽查事项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扩大联合抽查领域范围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事制度改革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9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随机抽查部门实现“全覆盖”。 | 一是动态调整双随机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完善“两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商事制度改革暨“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0 | 综合执法 | 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 | 配合自治区推进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招投标以及一期建设:2021年6月底前完成自治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主体工程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运行、培训、试点推广工作。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司法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
11 | 综合执法 | 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司法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
12 | 综合执法 | 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 |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司法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
13 | 综合执法 | “抓巩固、防反弹”推动南宁市常态化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打击防范传销工作责任书》各项要求,实施好《2021年-2023年南宁市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清源行动”,坚持以打开路、综合施策,不断强化源头治理,实现零散的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清零见底。二是进一步强化督导考评机制。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平安南宁建设和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2021年南宁市打传考评细则。坚决围绕“抓巩固、防反弹”目标推动南宁市常态化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2021年6月30日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 |
14 | 信用监管 |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 | 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平台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使信用信息及时与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进行更新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 | 南宁市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5 | 信用监管 |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 | 研究制定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推广使用内容规范、方便可用的信用承诺书样式。积极推动违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流程落地,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南宁)”等网站向社会公示。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全市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6 | 信用监管 | 扎实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综合研判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形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作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重要依据。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全市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17 | 清除拖欠账款 | 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 一是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 五是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在财政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及有关审计调查工作中,关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清欠工作进程。 | 2021年11月30日 | 市工信局、国资委、审计局 |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 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 人社局、金融办,市委编办(绩效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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