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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道班副食店)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道班副食店)
当事人:武隆区道班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JFBC6L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晶华街
经营者:刘**
身份证件号码:512326********3764
2021年9月8日,武隆区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桐梓镇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晶华街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副食店货架上待销售的“郑五娃”牌豆腐皮8袋(净含量1500克/袋),已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2021年9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2021年9月17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1年4月16日,当事人从武隆区代发春副食店以7元购进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开远市时盛豆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500克/袋等字样的“郑五娃”牌豆腐皮10袋。购进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晶华街的副食店以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9月8日,尚余8袋摆在货架上待销售,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计货值金额72元。
由于当事人在经营副食店过程中,没有作经营记录,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过无法认定,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2、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以及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1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财物货值金额较小,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外包装为塑料包装袋,外包装标注有“生产厂商开远市时盛豆制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500克/袋”等字样的“郑五娃”牌豆腐皮8袋。
2、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0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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