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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陈姐超市)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陈姐超市)

当事人:武隆区陈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YBUP75Q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3号附1号

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512326********3322

2021年8月24日,本局在接到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权利人)投诉称:当事人武隆区陈姐超市销售侵犯其“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3号附1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待销售的郎酒(行业俗称“小郎酒”)67瓶涉嫌侵犯了“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权利人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该‘小郎酒”(45%vol、100ml、兼香型)不属于我公司产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其涉嫌侵权的小郎酒67瓶进行了扣押。

2021年8月3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郎”注册商标是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其商品注册证号为第230457号,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经该公司许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获得2015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9日的“郎”注册商标使用权。

经查明:2020年12月20日,当事人从沿街叫卖的不知名供应商处在其超市推销售时以268元/件的价格购入外包装均标注为:小郎酒、大品牌、浓酱兼香型白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100ml×24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550088等字样的小郎酒。其中: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0日的小郎酒4件(96瓶)和生产日期2020年1月20日数量小郎酒1件(24瓶),共计数量5件(120瓶),共计购货总金额1340元。购入后,当事人均以1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8月27日前,销售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0日的小郎酒53瓶。

2021年8月27日,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待销售的上述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0日的小郎酒43瓶和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月20日的小郎酒24瓶,共计67瓶。经权利人通过对防伪标识、防伪码、瓶盖、商标、外包装盒、外箱等进行样品比对、防伪码号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该‘小郎酒”(45%vol、100ml、兼香型)不属于我公司产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当事人对权利人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小郎酒时,未签订购货合同,未索取购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联系销货人员,不能提供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经权利人鉴定均属假冒??产品。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11月10日的小郎酒43瓶和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月20日数量小郎酒1件(24瓶),标称销售价格均为18元/瓶,经营额分别为774元和432元,共计经营额12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者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2、权利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驰名商标证书》、打假人员身份证、工作证等,证明商标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和其拥有“郎”注册商标鉴定权的资质;

3、权利人打击假冒办公室投诉书和郎酒厂有限公司打击假冒办公室鉴(2021)第91号《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63瓶小郎酒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当事人经营者陈自容《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待销售的63瓶小郎酒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1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本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称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生产的净含量100ml、酒精度45%vol的小郎酒43瓶、标称为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生产的净含量100ml、酒精度45%vol的小郎酒24瓶;

2、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月 2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监督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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