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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铅兰农家乐)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铅兰农家乐)

当事人:武隆区铅兰农家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H8A28G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木根村街上

经营者:蒋**

身份证件号码:512326********473X

2021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隆区双河镇木根村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发现当事人的4号楼外安装有一台电梯正处于运行状态。该电梯除了楼层显示屏外,无任何标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开工告知文书、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明,也不能提供电梯维保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件。本局向当事人当场下达编号为(武隆仙女山)市监特令 [2021]第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改正或消除隐患。

2021年8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2年2月27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在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木根村街上从事餐饮、住宿经营活动至今。为扩大经营规模,当事人于2019年4月开始修建4号楼, 2020年5月竣工。该楼共5层,每层有住房4套,共有住房20套,用于对外出租和出售。2020年5月,当事人与宁波****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向该公司购买铭牌标注“甘纳”牌无机房别墅电梯一台拟提供购房者与租房者使用,并由该公司派人现场安装在4号楼。该电梯于2020年6月30日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2021年7月起向4户购房者交付4张电梯使用磁卡供其使用电梯,直至2021年8月12日该电梯停止使用。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使用的该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未经检验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经营者蒋仕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合法身份;

2、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重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蒋仕勇等人《询问笔录》以及电梯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公共场所电梯处于运行状态未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第二次《重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木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经营困难的事实。

2021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本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甘纳”牌无机房别墅电梯从相关参数上看是“别墅电梯”,但其实际使用性质和用途看属公共场所电梯,不属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本案中,当事人的使用的电梯应按《特种设备目录》监督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重庆市武隆区双河镇木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账号:****************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 月 29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农家乐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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