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招标公告

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招标公告

商洛市本级及商州区

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LCG-JZXCS〔202116号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8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定点协议主要条款

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

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及审核

第六章 评审办法

第七章 项目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函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商洛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计划,对商洛市本级及商州区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项目实施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具有相应能力的相关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1.1 项目有关情况

采购人:商洛市财政局

地 址: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

联系人:郭永平 电话:****-*******

磋商组织机构: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

联系人:段亚斌 电话:****-*******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SLCG-JZXCS〔2021〕16号

项目名称:商洛市本级及商州区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

项目内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和商洛市财政局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商洛市本级及商州区党政机关确定2022—2023年度会议定点饭店,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七章《项目内容及要求》。

1.2 供应商资格要求

1.2.1基本资格

1.2.1.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1.2企业经营范围须符合本项目要求,经营地点在商州城区内,具有50人以上的会议室,有专用停车场地,且床位数在100张以上。

1.2.1.3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能够提供副本原件。

1.2.1.4能够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可不提供,但须出示本人身份证)。

1.2.2专业资格

1.2.2.1《特种行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合法有效,并能够提供证书副本原件。

1.2.2.2消防设施经检查合格,并能够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或检查意见书原件。

1.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1.4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及磋商确认:

1.4.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于2021年11月9日起可到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本项目电子版磋商文件或者在本项目公告下方下载磋商文件。

1.4.2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还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磋商确认:

1.4.2.1 日期: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5日(节假及休息日除外)

1.4.2.2 时间: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

1.4.2.3 地点: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612室

1.4.2.4 方式:填写“供应商磋商确认登记表”(本项目磋商文件之附件二),进行现场确认或以传真方式提交确认。确认时,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属实的授权委托书。

1.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5.1 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5.2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提供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及材料是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并将复印件编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交:

1.6.1 地点: 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12号,商洛财政综合楼601室。

1.6.2 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在当天上午8时至9时到现场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7 磋商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同一时间,在同一地点召开。

1.8 磋商保证金

1.8.1交纳账户

户 名: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专户

账 号:6100 1670 0140 5250 722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会计营业室

行 号: 1058 0300 0012

1.8.2 交纳时间:2021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前。

1.8.3 交纳方式:通过金融机构以转账、汇款等非现金方式交纳。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2.1 名词解释

采购人:商洛市财政局

磋商组织机构: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监管部门:商洛市财政局

供应商:指按照磋商邀请函有关要求进行报名,并经磋商组织机构确认,参与磋商活动的各类事业、企业单位。

2.2 磋商

2.2.1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预算为财政拨款。

2.2.2 在磋商采购中,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至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磋商组织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 磋商文件

2.3.1 磋商文件包括目录中所列的七个部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磋商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2.3.2 供应商未能全面、正确理解磋商文件而产生的误解、疏漏以及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3.3 磋商文件的修改、澄清或补正:

2.3.3.1 磋商组织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澄清和补正,修改、澄清和补正的内容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该澄清、修改和补正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2 供应商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磋商组织机构;磋商组织机构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将答复传送给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

2.3.3.3 磋商组织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但至少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2.3.3.4 磋商文件的获取

2.3.3.4.1 供应商到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领取电子版磋商文件。

2.3.3.4.2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还须按磋商邀请函上报名有关规定在磋商组织机构办理报名确认登记手续。

2.3.3.5 供应商一经磋商确认登记,其磋商权利不得转让。

2.3.3.6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磋商组织机构。

2.4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必须符合磋商邀请函规定的相应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资料。

2.5 磋商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

2.5.1 供应商须按要求向磋商组织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5.2 供应商须在2021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前,将磋商保证金以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磋商组织机构(汇款单位名称须与磋商单位名称一致),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出具转账凭据原件,磋商组织机构核实后向其出具收款收据。

2.5.3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不能出具磋商组织机构开出的收款收据或相关证明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2.5.4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2.5.4.1 成交方的磋商保证金,在定点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定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汇出账户。

2.5.4.2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汇出账户。

2.5.5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5.5.1 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或者无故退出磋商活动的;

2.5.5.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5.5.3 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5.5.4 供应商在参加磋商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情形的。

2.6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2.6.1 磋商响应文件须按给定的格式编制。

2.6.2 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和计量标准:

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文件、资料、函电文字均须使用中文,计量单位须使用公制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

2.6.3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见第四章。未按要求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带来的不利后果,供应商自行承担。

2.6.4 本项目不分包,供应商须以完整内容为单位进行响应。

2.6.5 供应商须依据磋商文件的内容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其意愿,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主要包括:

2.6.5.1 签署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和响应函。

2.6.5.2 填报磋商响应报价一览表。

2.6.5.3 编制会议承办方案等相关内容。

2.6.5.4 签署承诺书。

2.6.5.5 提交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2.6.6 供应商必须保证其编制、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7 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2.6.7.1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提交磋商文件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90天。

2.6.7.2 在特殊情况下,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磋商组织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书面要求。供应商书面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的,其供应商资格、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供应商也可书面拒绝延长有效期,其响应资格自动丧失,但保证金无息退还。

2.7 磋商响应文件式样及签署

2.7.1供应商应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磋商响应文件前后内容应当一致,各自装订成册。磋商响应文件须使用A4纸双面打印。磋商响应文件均需按序编制页码,标注“共几页第几页”字样。

2.7.2 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封面清楚的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凡正、副本不相符的,以正本为准。

2.7.3 磋商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法人代表或响应授权代表在改动处旁签字方为有效。

2.7.4 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页面的落款处,加盖法人公章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响应代理人署名签字。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7.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2.8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

2.8.1 供应商须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进行分装密封,并在封线处加盖公章。

2.8.2 磋商响应文件封袋正面须标明磋商文件编号、响应项目、供应商全称等内容,参见附件三:封袋式样图。

2.9 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2.9.1 供应商须按磋商组织机构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将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质证件提交至磋商组织机构接收人。

2.9.2 磋商组织机构接收人仅负责对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质证件的接收、清点、登记工作,并请提交人进行签认。

2.9.3 提交、接收手续完毕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质证件由磋商组织机构接收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调换和退回。

2.9.4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上午9 时,在宣布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任何人送达、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有关资质证件和文书资料,磋商组织机构拒绝接收。

2.9.5 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正式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10 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0.1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其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申请。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得对其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

2.10.2 对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再提交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密封及提交要求办理。

2.10.3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响应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执行。

2.11 磋商大会

2.11.1 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磋商组织机构主持召开磋商大会,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磋商大会的人员,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1.2 磋商大会按下列主要议程进行:

2.11.2.1 宣布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磋商大会正式开始。

2.11.2.2 宣布参加磋商大会的单位及人员名单。

2.11.2.3 监督方代表、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2.11.2.4 开启磋商响应文件

2.11.2.4.1 磋商组织机构工作人员须当众拆封磋商响应文件,公布响应报价总表的内容。宣读完毕,按照公布报价的顺序,逐一提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确认。

2.11.2.4.2 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览表为准。

2.11.2.4.3 未宣读的响应价格、价格折扣和磋商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2.11.2.4.4 磋商组织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报价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12 磋商及评审

2.12.1 评审工作由磋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2.2 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和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12.2.1 审查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进行确认。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磋商组织机构说明情况。

2.12.2.2 对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12.2.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12.2.4 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12.2.5 根据磋商情况,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12.2.6 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2.2.7 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12.2.8 向磋商组织机构及财政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2.12.3 本次磋商小组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则评审,即“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2.4 磋商及评审工作程序

2.12.4.1 磋商响应文件初审。资格性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响应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符合性检查是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2.4.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技术、价格、商务等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在规定的澄清时限(期限)内,未能答复或者拒绝答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内容的,磋商小组将根据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采购风险对供应商进行评审。

2.12.4.3 变动采购需求。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12.4.4 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12.4.5 提交最后报价。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2.4.6 综合评分。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2.4.7 评审过程中若出现特殊情况,磋商小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本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磋商组织机构审定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2.12.4.8 编写评审报告

2.12.4.8.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2.4.8.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2.5 磋商及评审保密工作

2.12.5.1 磋商组织机构须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2.12.5.2 磋商小组成员及全体与会工作人员不得将有关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情况,泄露给其他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2.13 确定成交

2.13.1 磋商组织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13.2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侯选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复函磋商组织机构。

2.13.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磋商组织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磋商结果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单位。

2.13.4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4 签订合同

2.14.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组织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之后,洽谈合同条款内容,拟订合同文本草案。

2.14.2 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磋商组织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4.3 磋商组织机构应督促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14.4 磋商组织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2.14.5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磋商组织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合同终止。

2.14.6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修改、变更时,按照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办理。

2.14.7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补充协议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5 有关费用

2.15.1 无论本次磋商过程的作法和磋商结果如何,各供应商须自行承担与磋商有关的一切费用,不得要求磋商组织机构或采购人予以补偿。

第三章 定点协议主要条款

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

(主要条款)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陕西省财政厅有关文件,以及《《商洛市本级及商州区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项目磋商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3.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3.1.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3.1.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1.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1.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

3.1.5“磋商文件”是指《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采购项目》。

3.1.6“服务对象”是指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对象,即:党政机关(包括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3.2适用范围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采购项目。

3.3协议的组成

3.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条款;

(2)磋商文件及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3)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3.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3.4协议承诺

3.4.1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甲方确定乙方为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接待服务。

3.4.2甲方的权利:

3.4.2.1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4.2.2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2.3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如服务对象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承诺的服务和价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甲方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纠正,或根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乙方的会议定点资格;

3.4.2.4甲方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对乙方接待党政机关会议业绩自动统计,作为下一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3.4.2.5有权在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

3.4.3甲方的义务:

3.4.3.1公布定点场所的名称、地理位置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3.4.3.2依据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和公务卡结算方式等财务管理手段,约束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开会。

3.4.4乙方的权利:

3.4.4.1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3.4.4.2会议举办单位要求虚开发票、提取现金、开支与会议无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

3.4.5乙方的义务:

3.4.5.1乙方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

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持有和确保下列证照处于合法有效期内:法人营业执照、客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3.4.5.2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

3.4.5.3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3.4.5.4乙方向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餐费(早、午、晚)的价格(元/餐)。

乙方承诺提供的协议价格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且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服务对象与乙方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主动出示本协议书。

3.4.6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做相应更改。

3.4.7乙方应具备上网条件,并主动在结算时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3.4.8乙方应如实开具发票,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供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3.4.9乙方应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方便使用公务卡结算。

3.4.10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价格等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3.4.11乙方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3.4.1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3.5结算

会议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结算单据,甲方有权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检验结算单据。

3.6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3.6.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3.6.2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3.6.3提供虚假发票的;

3.6.4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3.6.5违反其他协议规定事项的。

乙方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3.7不可抗力

3.7.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接待服务。

3.7.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3.7.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7.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3.8保密条款

3.8.1除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信息发布外,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3.8.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参会人员的个人信息。

3.9协议的解释

3.9.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3.9.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9.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3.10争议解决

3.10.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3.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3.11协议的终止

3.11.1本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场所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己方缘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3.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3.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接待能力的;

(2)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2次以上的;

(3)乙方出现组织卖淫嫖娼、赌博、贩卖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

3.12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13权利的保留

3.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3.13.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3.13.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3.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3.14.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3.14.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5协议修改

3.15.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3.15.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6附加条款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17协议生效

3.17.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17.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17.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磋商代理机构一份。

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

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参照本章指定格式文本进行编制,未按指定格式文本编制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格式)

商洛市本级及商州区

2022—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文件编号:SLCG-JZXCS〔2021〕号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供应商单位)名称

2021年 月 日

目 录

第1部分 法定代表人证明与授权书

第2部分 响应函

第3部分 磋商响应报价一览表

第4部分 会议承办方案

第5部分 供应商概况及承诺

第6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第1部分 法定代表人证明与授权书

4.1.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网 址


工商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签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 署 栏

(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企业法人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背面面粘贴处)

4.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授权人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网 址


被授权项目与内容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授权范围

全权办理本采购项目的报价、磋商、联系、洽谈、签约、执行等具体事务,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文书、协议及合同。

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本项目中的签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自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天。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署栏

(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法人公章)

(身份证背面面粘贴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并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内装订授权书原件,否则作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处理。

2、本授权书有效期应自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九十天。

第2部分 响应函

致: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企 业 法 人

企业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授权代表


职务


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正本 份、副本 份 电子版 份

交纳保证金

RMB: 万元。

作为参与磋商活动的供应商郑重声明

A

依据磋商文件的内容要求,提供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合格产品和全面技术、售后服务保障。

B

已详细阅读和核实全部磋商文件内容,完全清楚和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所有权利。

C

同意提供与本次磋商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任何证据和资料。

D

完全理解最低响应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条件,且尊重磋商小组的评审结论及成交结果。

E

如若成交,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及承诺条件,全面签约并履行约定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F

本次磋商响应文件自正式递交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 90天。

有关本次磋商活动的所有联络函电,请按下列方式联系: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网 址


手机号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企业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3部分 磋商响应报价一览表

4.3.1磋商响应报价表

饭店名称


项目名称

磋商报价(元/天)

备 注

会议室价格(元/天)

大会议室


可供200人以上人员开会,每天按8小时计算,半天按全天价格一半收费。

中会议室


可供100-200人人员开会,每天按8小时计算,半天按全天价格一半收费。

小会议室


可供100人以下人员开会,每天按8小时计算,半天按全天价格一半收费。

小 计


会议室价格合计。

客房价格(元/天.间)

标准间


含份早餐。

单人间


含份早餐。

普通套房


含份早餐。

小 计


客房价格合计。

用餐价格(元/人)

早餐

一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不住宿者元/位。按每人每餐报价,早餐含在住宿费中的,此项填0元。

二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不住宿者元/位。按每人每餐报价,早餐含在住宿费中的,此项填0元。

三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不住宿者元/位。按每人每餐报价,早餐含在住宿费中的,此项填0元。

四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不住宿者元/位。按每人每餐报价,早餐含在住宿费中的,此项填0元。

午餐

一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二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三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四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晚餐

一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二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三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四类会议


共种,其中:凉热、荤素。按每人每餐报价。

早餐、午餐、晚餐

小 计


用餐价格合计。

车位情况(元/天.辆)

个数



报价



特别提示:标准间协议价不得高于200元,单间协议价不得高于220元;餐费每人每天不得高于120元。

4.3.2磋商分项情况说明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内容

数量(个)

面积(平米)

容纳人数(人)

会议室设施

服务内容

备注

会议室

大会议室







中会议室







小会议室







项目内容

数量(个)

面积(平米)

室内设施

房间日用品

服务内容

备注

客 房

标准间







单人间






普通套房






停车场设施配备及服务说明


特别提示:

1.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本表进行调整和扩展。

2.本表的数量、价格须与磋商响应报价总表中的承诺价格一致。

第4部分 会议承办方案

4.4.1会议承办方案

4.4.1.1会前准备方案;

4.4.1.2会中服务方案;

4.4.1.3会后结算方案。

4.4.1.4其它有关说明。

第5部分 供应商概况及承诺

4.5.1供应商概况

A.磋商方简介,供应商自行编写简介,格式自定(包含宾馆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邮编等)。

B.填报Ⅰ、Ⅱ、Ⅲ、Ⅳ表。

Ⅰ. 企业经营情况表

供应商:(企业公章)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公司网址


传 真


营业范围

主 营


兼 营


经营优势和特长


财务经营状况

年 度

营业总收入

缴纳营业税

总额

缴纳所得税

总额

负债总额

2019年





2020年





开户银行

开户行名称


联系电话


开户行地址


联 系 人


主营业务情况

主营业务名称

上年经营额





Ⅱ.企业人员情况表

供应商:(企业公章)

1、客房、餐厅管理人员

姓 名

年龄

职务

资格/职称

在本行业从业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和经历




































2、厨师

姓 名

年龄

职务

资格/职称

在本行业从业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和经历




































3.后勤保障及一般服务人员

姓 名

年龄

学历/职称

从事类似项目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和经历


























Ⅲ、接待能力概况表

项目名称

基本情况

备 注

饭店星级级别



客房数量(个)



可容纳住宿人数(人)



会议室数量(个)



可容纳会议人数(人)



餐厅数量(个)



可容纳用餐人数(人)



停车场面积(平方米)



车位数(个)



Ⅳ.经营业绩(根据2020年1月-2021年11月接待会议情况填写下表)

单位名称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金额(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计






注:此表为样表,供应商可根据本表进行调整和扩展,没有填写的按无业绩计算。

4.5.2供应商承诺书

A:签署违规违法行为承诺书、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B:未签署或者虚假承诺签署本承诺书的,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须装订本承诺书原件,副本可装订复印件。

承诺书Ⅰ:

未被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承诺书

致: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参加编号SLCG-JZXCS(2021) 号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磋商之前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法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Ⅱ:

受到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书

致: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参加编号SLCG-JZXCS(2021) 号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我公司郑重申告并承诺: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次(没有,填0),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法人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Ⅲ: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中心关于本项目的磋商邀请,我单位自愿响应本项目磋商,并在此承诺:

1、我单位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报表和数字真实有效,与我单位的实地情况完全相符。

2、我单位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中,没有向贵中心职工、有关评审专家、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贿赂,以谋取成交。

3、我单位若获得本项目成交资格,将严格按磋商文件有关要求和响应文件有关承诺,按期完成规划的编制,并做好售后服务。

我单位若违反以上承诺事项,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应处罚,被列为黑名单在网上公布,并在三年内被取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承诺单位(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6部分 资格证明文件

4.6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上规定的资格要求,将所有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按顺序编入本部分。

第五章 资格证明文件及审核

5.1 供应商须按下列资格证明文件目录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A、营业执照

B、餐饮服务许可证

C、特种行业许可证

D、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或检查意见书

E、无重大违法记录声

F、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特别提示:

1、上列资格证明文件为必备资格条件,缺项或者符合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不合格的丧失磋商资格。

2、供应商应按磋商邀请函上规定的资格要求,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另有说明的除外)单独封装,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时一并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封袋须自行编制,正面应标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数量等内容,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

3、为保证磋商响应文件的完整性,供应商须将上述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按顺序分别装订于磋商响应文件第六部分中,以备审查。

第六章 评审办法

本项目经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充分磋商后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这里所用的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对其打分的算数平均值(计算过程保留两位小数)。其具体程序如下:

6.1 初步审查

磋商小组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磋商评审,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6.2 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

6.2.1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6.2.2响应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6.2.3 是否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6.2.4 是否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6.2.5 响应文件是否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2.6 磋商报价是否超过采购预算价;

6.2.7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属响应无效的情形。

6.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资格无效。

6.3.1 未按要求进行确认登记的。

6.3.2 未交、或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6.3.3 提交响应文件份数不足的。

6.3.4磋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6.3.5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6.3.6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6.3.7 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的。

6.3.8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3.9 经磋商后响应方案明显不符合技术、商务和服务要求的,又拒绝修正的。

6.3.10 附有采购人、磋商组织机构不能接受的条款的;

6.3.11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4 与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首次磋商。首次磋商内容包括合同内容、报价依据、服务质量要求等。经首次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根据最终采购需求,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5由磋商小组依据下列评分要素及打分标准(满分100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5.1报价得分30分

6.5.1.1会议室报价9分,以各类会议的最后最低总报价为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X)=(基准价/磋商报价)×9

6.5.1.2客房报价8分,以各类客房的最后最低总报价为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X)=(基准价/磋商报价)×9

6.5.1.3用餐报价8分,以各类用餐的最后最低总报价为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X)=(基准价/磋商报价)×9

6.5.1.4停车场报价(3分)

停车位报价为0的(即不收费)直接得3分,大于0的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停车场报价得分=(基准价/磋商最后报价)×3

无停车场地的此项不得分。

6.5.2设施设备配备及服务内容35分

6.5.2.1会议室设施得分15分。大会议室设施齐全,功能完备,且服务容全面,服务措施符合行业标准的得10分;服务措施优于行业标准的适当加分,此项最多得15分。

6.5.2.2客房设施得分15分。客房设施齐全,设备干净卫生,日用品齐全,服务措施符合行业标准的得10分;服务措施优于行业标准的适当加分,此项最多得15分。

6.5.2.3停车场设施得分5分。停车场地设施齐全,车位能够满足会议需求,服务措施符合行业标准的得4分;服务措施优于行业标准的适当加1分。否则,适当得分。无停车场地的此项不得分。

6.5.3会议承办方案8分。会前准备充分,会中服务周全,会后审核审报及时,整个会议承办方案科学合理可行的得8分。否则,适当得分,无会承办方案的此项不得分。

6.5.4企业经营情况5分。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运行平稳,在日常经营中无违规违法行为的得5分;企业经营情况一般,暂开暂停,在日常经营中无违规违法行为的得3分;否则,适当得分。

6.5.5企业人员情况5分。企业各类人员配备齐全,与企业经营规模匹配,在重要岗位配备人员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企业各类人员配备情况一般,各类岗位配备人员较为合适,重要岗位配备人员具有初级至中级技术职称的得3分;否则,适当得分。

6.5.6星级及接待能力(15分)。

6.5.6.1星级级别5分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式评定为四星级的得5分(以提供的证书副本原件为准,下同),三星级的得3分,二星级的得2分,一星级的得1分;未评级的相当于四星级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说明,下同)的得4分,相当于三星级标准的得2分,其他得1分。

6.5.6.2接待能力10分

大、中、小会议室齐全,客房和餐厅可容纳人数800人以上的得10分;

大、中、小会议室齐全,客房和餐厅可容纳人数500-800人的得8分;

大、中、小会议室齐全,客房和餐厅可容纳人数300-500人的得6分;

大、中、小会议室不全,客房和餐厅可容纳人数100-300人的得4分;

大、中、小会议室不全,客房和餐厅可容纳人数100人以下的根据情况适当得分。

6.6.7经营业绩(2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经营业绩内容综合评定,其中2020年1月-2021年11月份接待市级部门及商州区有关部门政务会议(或同级别其他单位会议)场次最多的得2分。否则,适当得分。没有承办过会议的不得分。

第七章 项目内容及要求

为加强和规范当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拟对2022-2023年商洛市本级及商州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进行采购,本次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饭店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一、定点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到2023年12月31日,共2年。

二、定点数量:10个。

三、定点饭店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停车场以及相关设施。会议室需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报价应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大会议室(200人以上)、中会议室(100-200人)、小会议室(100人以下)三种类型确定。

五、会议定点饭店报价需控制在《商洛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内。即:会议住宿标准间报价不得高于200元/天.间、单间报价不得高于220元/天.间,高于此标准按无效报价处理。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确定,其报价不得高于120元/天.人,高于此标准按无效报价处理。

附件(一)

封袋式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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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供应商磋商确认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地 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联 系 人


手机


邮箱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证号


响应项目

文件编号


项目名称


经营范围


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属实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可参见4.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填表人: 负责人:

备注:

1、此表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此表应按项目公告要求的方式进行磋商确认。

附件(三)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近三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若贵中心或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采购活动,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名称:

2021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饭店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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