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省民宗委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79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民宗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成员至少三人,其中纪检人员和办公室负责行政工作的人员为固定成员,另一成员为机动人员,即从需要采购的处室中选派。

  第三条 采购小组的职责:拟定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询价,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及采购活动情况说明,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报送相关的采购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必须是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第五条 集中采购的相关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车辆;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应用软件,燃料,保密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工程类

  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网络工程;50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软件开发、工程代建,聘请中介机构;会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工程监理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有关步骤

  1、无论哪一个处室,无论采购物的用途及资金的归类,也无论采购的数量及金额,只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经委领导批准后向采购小组提出申请;

  2、采购小组收到申请后,向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的至少三家发出制式的询价单,从中选定质优价低的供应商与其签订购买合同,同时向委财务室报采购计划及项目清单。属于专有设备或服务的采购项目,可不必进行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询价,在报送财政厅采购办的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即可。委财务室通过政府采购网向财政厅上报采购计划,由财政厅采购办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3、采购小组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即可组织验货,并填写验收报告、采购小组人员名单及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说明;

  4、采购小组将购买合同、发票交财务室,财务室通过政府采购网向财政厅上报采购合同;

  5、采购小组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采购小组人员名单、验收报告、询价单及项目执行情况说明送财政厅采购办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厅采购办下达《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

  6、财务室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申请支付资金。

  第七条 为民族地区捐赠的实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履行采购手续,并且受赠单位要给我委开具正式收据。

  第八条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鄂民宗发〔2007〕3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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