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枢纽基地低压配电柜招标公告

业务枢纽基地低压配电柜招标公告


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低压配电柜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TC219D1FM
招标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 2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 总则.................................................................. 17
2. 招标文件.............................................................. 19
3. 投标文件.............................................................. 20
4.投标................................................................... 23
5.开标................................................................... 24
6.评标................................................................... 25
7. 合同授予.............................................................. 25
8.纪律和监督............................................................. 27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7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4
评标办法前附表........................................................... 34
1. 评标方法.............................................................. 39
2. 评审标准.............................................................. 39
3. 评标程序..............................................................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3
第五章 技术要求....................................................... 8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9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低压配电柜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TC219D1FM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低压配电柜采购招标人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及规模:本项目需新购置低压配电柜设备,具体包括:0.4KV低压配电柜、有源滤波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低压密集母线槽(含安装调试)等,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2.2建设地点:两江新区水土组团A标准分区A14-2/01号宗地(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工程施工现场)。
2.3招标范围:设备的供货、运输(含包装、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安装地点交货并就位)、保险、督导安装(其中低压密集母线槽由母线制造商或其签约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及其附带工程实施、试运行直至正常运转、验收〔包含:设备、备品备件、特殊工具、相关软件的供货、用户培训;经验收合格后向招标人与使用单位移交及售后服务等〕,并配合后续机电安装。本次招标的主要技术标准应满足第五章技术要求中的要求。
2.4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1690万元。
2.5供货期:接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60日历天送到工地现场。
2.6标段划分:不划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是低压配电柜制造商或取得制造商唯一授权的代理商。
3.2业绩要求:
低压配电柜制造商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使用于数据中心(或云计算中心或数据机房)场景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的低压配电柜设备销售业绩1个。
3.3低压配电柜制造商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4信誉要求:(1)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文件第二章正文部分的第1.4.3项中(1)至(16)目中规定的情形。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获取招标文件(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仅能以“方法2”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方法1:现场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双鱼座A栋5楼)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招标一部。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委托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申请表格式自拟),向招标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招标文件。
方法2:电子邮件方式获取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1日下午17时00分止。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应将委托经办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申请表(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申请表格式自拟),须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WORD文档版本申请表、购买招标文件的汇款凭证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以下邮箱:zhangxuena@cntcitc.com.cn,经招标代理公司确认无误后按投标人报名时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档。
特别说明:
A.投标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时,如果是以个人名义付款的,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单位名称(或简称)TC219D1FM文件费,如果是单位付款的,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TC219D1FM文件费,不接受支付宝、ATM机等不能显示前述信息的付款方式。
B.投标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时,未按上述要求报名的,有可能会导致报名不成功,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后果。
C.我公司开具购买招标文件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买招标文件汇款账户信息为:
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账 号:5001 2404 2018 0000 14170(行号:3016 5300 0834)
5.投标开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
5.1投标开始时间:2021年12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5.2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5.3投标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双鱼座A座5楼开标厅)
5.4投标方式:指定专人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5.5其他事宜: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或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3号
联系人:任先生、霍女士
电话:(023)******** (023)********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12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双鱼座A栋5楼)
联系人:何女士、张雪娜
电话:(023)********-****
邮箱:zhangxuena@cntcitc.com.cn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3号
联系人:任先生、霍女士
电话:(023)******** (02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12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双鱼座A栋5楼)
联系人:何女士、张雪娜
电话:(023)********-****
邮箱:zhangxuena@cntcitc.com.cn
1.1.4
招标项目名称
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低压配电柜采购
1.1.5
工程项目名称
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资金来源:招标人自筹,出资比例: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设备的供货、运输(含包装、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安装地点交货并就位)、保险、督导安装(其中低压密集母线槽由母线制造商或其签约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及其附带工程实施、试运行直至正常运转、验收〔包含:设备、备品备件、特殊工具、相关软件的供货、用户培训;经验收合格后向招标人与使用单位移交及售后服务等〕,并配合后续机电安装。本次招标的主要技术标准应满足第五章技术要求中的要求。
1.3.2
供货期
接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60日历天送到工地现场
1.3.3
交货地点
两江新区水土组团A标准分区A14-2/01号宗地(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工程施工现场)。
1.3.4
质量要求
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国家、行业相应标准。
质量保证期:终验合格后3年。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是低压配电柜制造商或取得制造商唯一授权的代理商。
注: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若为代理商则须提供设备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2.投标人的低压配电柜制造商须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业绩要求
低压配电柜制造商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使用于数据中心(或云计算中心或数据机房))场景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200万元的低压配电柜设备销售业绩1个。
注:(1)提供的业绩使用于数据中心(或云计算中心或数据机房)场景须在合同中体现。
(2)提供清晰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包含合同名称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的首页)、合同金额页(标的物的单价敏感信息可屏蔽,合同总金额必须体现)、合同签字页(须有合同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原件备查。
3.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存在本章第1.4.3项中(1)至(16)目中规定的情形。
注:投标人须提供不存在本章第1.4.3项中(1)至(16)目中规定的情形的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
注:投标人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查询的结果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以上所有复印件及网页截图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10时00分前将书面材料彩色扫描件和文字编辑的WORD文档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的邮箱zhangxuena@cntcitc.com.cn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答疑的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16日17时00分前招标人将答疑及补遗(若有)发送至投标人登记的电子邮箱中。
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10.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中所有明确的否决投标项,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均将被否决。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1.11.4
偏差
£不允许
R允许。偏差范围:第五章“技术要求”中带“★”条款以外的条款允许偏差,负偏离超过20条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带“★”条款为必须满足条款,允许正偏差,有一条存在负偏差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总限价(含税):人民币********.00元。
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是总价包干方式:
1.本项目报价应为完成招标范围中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低压柜设备的供货、运输(含包装、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现场交货)、保险、安装过程中的督导及开机服务、试运行直至正常运转、验收〔包含:设备、备品备件、特殊工具、相关软件的供货、调试、用户培训、保修等费用和税金;经验收合格后向招标人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及售后服务〕。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否决投标。
3.本投标报价需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费用,综合考虑参加本项目投标及履行合同产生的一切税金等全部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4.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调价函(或调价申明)、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5.报价格式见第六章“投标函”。请投标人按“投标函”格式填报。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投标人须从其唯一的银行基本账户在2021年11月30日16时30分前通过转账支票或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汇入时间的风险,例如:同城汇款、异地汇款、跨行汇款等的时间要求。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均为:¥3.00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
户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大坪支行
投标保证金账号:7853 0188 0001 67430
银行行号:********010
联 系 人:赖女士、周先生
联系电话:(023)********-****(9908)
4.投标人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项目投标保证金”(可简写)。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资料等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中有串通投标或围标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A(1)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除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以外,投标文件格式上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签字。
注: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的“单位章”、“单位公章”均指“投标单位法人章”。
3.7.3A(2)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①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投标文件副本1份,电子版文件1份(以U盘的形式提交电子版本的投标文件)。
②其他要求:
A.投标文件内容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格式进行装订。
B.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标注页码。
C.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文件内签字(或盖章)和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须为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同时须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U盘(电子投标文件)上须注明投标人单位名称。
D.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的部分,必须按其格式填写和提供。
3.7.3A(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当投标资料较多时,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分册装订。
3.7.3(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4.1.1(A)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须使用牛皮纸或其他较为结实的纸张或纸箱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以及U盘(电子投标文件)包裹严实,并在封套外层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注: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单位名称: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同开标时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双鱼座A座5楼)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是,退还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3号5-1(双鱼座A座5楼)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2.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5.封装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并确认;
6.公布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7.设有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的,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保质期、交货期及其他内容;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至3名为中标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公示期限:3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6.1
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2.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向下取整至千位);
(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以提交履约担保,若未按期提交则取消其中标资格,签定的合同作无效处理。
(4)履约担保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终验通过之日止。
(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终验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若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终验通过之日起自动失效。
(6)提交履约担保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两江分行高新园支行
账号:****************4434
(7)提供履约保函的具体要求:保函应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银行开具,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项目工期。否则,履约保函无效。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签定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经招标人核实,将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中标资格,且签定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中标人自行提供履约保函开具银行的核实地点、方式和联系人,招标人随时可对投标人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中标人在开具履约保函时,须确保履约保函开具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能在重庆市主城区各相关银行中核实其真伪,否则其履约保函无效。履约保函开具银行应能对开具的银行保函出具核实意见,若出现银行不予核实的情况,视为其履约保函无效。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本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货物招标收费标准的70%收取;本次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汇至以下账户:
户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账号:5001 2404 2018 0000 14170
10.2
付款方式
A. 交货付款
本合同签署且中标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合同设备,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如下单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的交货付款。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卖方和买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5)由制造商或卖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6)由制造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B.初验付款
合同设备初验通过且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如下单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初验付款。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C.终验付款
合同设备终验通过且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如下单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终验付款。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卖方银行(开具保函的银行须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作为卖方保修期保证金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的5%。
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10.3
结算方式
结算金额=合同金额
10.4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 技术要求”中的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
(1)须明确答复“满足”、“部分满足”或“不满足”,诸如“已知”、“理解”、“明白”或“同意”等这样非确切的答复是不可接受的,必要部分需做详细说明(如全部满足可做整体应答);
(2)技术条款中所列指标有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除回答“满足”、“部分满足”或“不满足”外,还须列出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
2.应答如有偏离项,请填写在“第六章 技术偏差表”。
3.无技术条款偏离表或无技术条款点对点应答的投标均将被否决。
4.技术条款加★项均为最低要求,必须全部满足或正偏离,若存在负偏离条款,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15)在近两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交货期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若前附表与正文不符,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价格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价格得分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排名优先;技术得分相同的,商务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得分也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优先顺序。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不允许。
备选投标方案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加盖的投标人单位公章齐全,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A(1)目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3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供货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交货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技术性能指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符合第五章“技术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带“★”条款以外的条款允许偏差,负偏离超过20条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带“★”条款为必须满足条款,允许正偏差,有一条存在负偏差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须逐条响应。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1)商务部分:35分
(2)技术部分:10分
(3)投标报价:5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以最低价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OO%×(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4(1)
商务评分标准(35分)
产品案例业绩(10分)
低压配电柜制造商提供在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的销售业绩(单个销售业绩金额应不低于1500万,不接受应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业绩)。除资质业绩外,最多提供10个业绩。
提供清晰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包含合同名称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的首页)、合同金额页(标的物的单价敏感信息可屏蔽,合同总金额必须体现)、合同签字页(须有合同甲乙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原件备查。
提供1个有效业绩得0.5分,最多得5分。根据各投标人提供业绩的应用场景重要性和合同金额进行比较打分,优得3.5-5分,良得2-3分,中得0-1.5分,最多得5分。
本项共计10分。
供货周期
(2分)
在满足招标文件供货周期60日历天基础上每缩短15日历天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制造商生产实力(4分)
低压配电柜制造商同时具备以下品牌柜型生产授权,且在授权有效期内的得4分,不同时具备不得分。
ABB:MNS2.0或MDMAX
施耐德:BLOKSET
西门子:SIVACON 8PT
(提供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低压配电柜制造商公章)
制造商规模(9分)
1.低压配电柜制造商近3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低压配电柜的销售金额应不小于50000万元/年。符合要求的得5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以及低压配电柜的3年销售数据并加盖低压配电柜制造商公章。审计报告法人名称应与制造商一致。)
2.低压配电柜制造商注册资本应在一亿元以上,符合要求的得4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提供工商注册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低压配电柜制造商公章以证明)
售后服务
(10分)
1.售后服务方案
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包括不限于投标人与建设方沟通的渠道与措施、对待投诉的处理方法、服务回访制度、遇到紧急任务时,故障响应时间、赶赴现场的反应时间、对招标方提出方案改变的确认时间〕,分为A(优)、B(良)、C(中)三等级打分;A=2-3分,B=1-1.5分,C=0-0.5分,若等级相同,则进行横向对比,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扣减分数为0.5的倍数。
2.培训:根据本项目提供适时针对性培训计划,根据培训方案合理性、合理性审批,A=2-3分,B=1-1.5分,C=0-0.5分,若等级相同,则进行横向对比,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扣减分数为0.5的倍数。
3.质保期:在3年质保期的最低要求基础上,每增加1年得1.5分,本项最多得3分。
4.要求低压配电柜制造商作为本项目投标产品售后维护责任主体,并在重庆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符合要求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2.2.4(2)
技术评分标准(10分)
设备技术参数
(10分)
1.第五章“技术要求”中的非★条款,全部满足得6分,每负偏离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对各方面技术方案(至少包含供货方案、质量保障方案、其他技术服务方案3个方面)进行描述。根据阐述内容的详细情况及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等,分为A(优)、B(良)、C(一般)三个等级打分,A得3~4分,B得1.5~2.5分,C得0.5~1分,未提供不得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55分)
偏差率
偏差率=1OO%×(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总报价得分(53分)
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相等的得53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0.6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质保期外维保报价(2分)
质保期外维保服务内容及质量应不低于质保期内的售后维保服务。
投标人以本次投标报价金额为基准,提供低压配电柜质保期外维保报价比例,报价比例最低的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不足1%按1%计算),扣分0.4分,扣完为止。
价格评审依据
1.若价格有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
2.若出现增值税税率不一致的情形,价格评审以不含税价作为评审依据。
3.含税价与根据不含税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不含税价为准修正含税价。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否决投标条件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招标文件
章节号
条款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第二章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第二章前附表1.4.1款要求,投标人必须全部满足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其投标文件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第二章3.2.4
最高投标限价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第二章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第二章3.7.3
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第二章10.4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 技术要求”中的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
(1)须明确答复“满足”、“部分满足”或“不满足”,诸如“已知”、“理解”、“明白”或“同意”等这样非确切的答复是不可接受的,必要部分需做详细说明(如全部满足可做整体应答);
(2)技术条款中所列指标有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要求的,投标文件中除回答“满足”、“部分满足”或“不满足”外,还须列出具体要求、参数或指标。
2.应答如有偏离项,请填写在“第六章 技术偏差表”。
3.无技术条款偏离表或无技术条款点对点应答的投标均将被否决。
第三章2.1.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内未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人员的社保证明为本单位人员的;
(5)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其它情形。
其他实质性要求
未满足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买方: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签订地:[重庆]
买方: 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3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丰京]
卖方:[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1.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一期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的设备和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
3.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服务。
4.下述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3)专用合同条款;
(4)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中标通知书;
(7)投标文件;
(8)其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5.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卖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
1.1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技术要求,货物验收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2合同价: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1.3 货物: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者其他材料。
1.4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5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
1.6买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7 卖方: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
1.8 项目现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
1.9 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生效所包含的所有时间和内容。
3.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当来自国内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当使用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当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专利权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期限和金额向买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递交:
7.3.1 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者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
7.3.2 银行汇票、支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买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卖方。
7.5 如合同延期,卖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者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者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者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当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当承担费用。
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当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
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者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当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者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者放弃。
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递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7 如果在第18.2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包装
卖方应当提供货物运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装应当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当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者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收货人编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1.1.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1.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当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1.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11.1.4 目的地/项目现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合同:
11.2.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11.2.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当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12.1.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 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
12.2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当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者其他单据见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条规定。
13.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当根据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者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当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照“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14.3 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
14.4 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者“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15.运输
15.1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卖方应当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包括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和存储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当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的承运人事先应当获买方同意。
16.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者所有服务,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16.1.1 实施或者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者试运行;
16.1.2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者维修所需的工具;
16.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6.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维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6.2 卖方厂家和/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者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当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当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4 卖方应当提供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总合同价中。
17.备品备件
17.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当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17.1.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 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者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当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者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18.3 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者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具体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9.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9.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卖方未能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付款方法和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21.价格
卖方递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见专用合同条款。
22.变更指令
22.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 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 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 交货地点;
22.1.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者时间增加或者减少,将对合同价或者交货时间或者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提出调整的要求应当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具体时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3.合同修改
除了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者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 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当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第29条的情况之外,除非拖延是根据第26.2款的规定取得买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买方将按照第27条的规定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除了第29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应当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者提供服务为止,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见专用合同条款。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对卖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28.1 卖方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买方根据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8.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8.3 买方认为卖方在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8.3.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8.3.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9.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者电传通知对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受阻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提交中间报告,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补偿,但已交付的货物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者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补救措施的权利。
31.争议的解决
31.1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实施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31.2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执行。
3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33.2 合同附件为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常见的合同附件如下,具体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
33.2.1 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33.2.2 技术规格;
33.2.3 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33.2.4 履约保函。
34.合同其他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 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进度计划
接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50日历天内送到工地现场就位,并配合后续机电安装
交货地点
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施工现场
质量保证期
[ / ]
[ / ]
[ / ]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前附表为准。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3“货物”(又称“合同设备”或“设备”):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文件,以及相应的安装材料、备件等。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如运输、安装、上架加电、督导、测试、运行,软件使用、升级,检验,维护保养,保险,项目管理,修理及保修,培训,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1.6“买方”: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7“卖方”:[ ]公司。
1.8“项目现场”(又称“买方现场”或“现场”)系指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上架加电和运行的场所。买方现场在本合同中亦被称为“站”,买方现场可能是一个或是多个。
1.10“设备硬件”:系指专用合同条款附件所列的合同设备硬件部分。
1.11“设备软件”或“合同软件”:系指买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卖方或卖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授权买方使用的、与本合同设备测试、检测、运行有关的所有必需的程序、编码及指令。
1.12“技术文件”:系指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或与合同设备的安装、上架加电、调测、运行、维护、检验和验收相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
1.13“备件”:系指卖方依据附件向买方提供的、准备用来更换受损的合同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1.14“培训”: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1.15“安装”系指按照合同对合同设备、软件进行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进行连接并将各部分安放到位。
1.16“唛头”:合同号
---------
买方现场
1.17“交货日期”系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日期。
1.18“调试”系指在买方的协助下,由卖方进行的合同设备单机和系统测试。
1.19“初步验收”或“初验”系指卖方对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由买方进行的合同设备的再测试和验证。若合同设备的测试结果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1.20“试运行”系指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合同设备运行,用来测验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所有要求。
1.21“最终验收”或“终验”系指合同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合同设备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1.22“硬件缺陷”系指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合同关于技术规范的要求。
1.23“保修期”(又称“保证期”或“质量保证期”)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以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时期。
1.24“重大通信故障”系指买方网上已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网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软件或设备硬件原因导致设备停机、通信中断、用户数据丢失、无法计费或计费大范围差错。
1.25“一般性通信故障”系指除重大通信故障以外的故障。
1.26“厂验”系指买方派遣人员到卖方生产场地或买方指定场地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该检验并不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验收环节。
1.27“响应”系指卖方就买方提出问题予以答复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行为。
1.28“生产厂商”系指设备硬件的制造商,在本合同中指:[ ]。
1.29“软件著作权人”系指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本合同中指:[ ]。
1.30“一方”系指卖方或买方。
1.31“双方”系指卖方和买方。
1.32“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4.标准
4.1.1卖方依据本合同交付的合同设备必须满足:
4.1.1.1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
4.1.1.2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
4.1.1.3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
4.1.1.4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对货物技术性能的描述。
4.1.1.5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合同设备的规定。
卖方应对所交付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4买方对其向卖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卖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卖方仅可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卖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卖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买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卖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卖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负责赔偿。
5.5如卖方违反本条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 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买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买方保证金收款账户:
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账号:
7.4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有权从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卖方依据本合同应向买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被扣减后,卖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后[ 30 ]日且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的,买方向卖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如有)。
8.检验、测试、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测试/检测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8.1.1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项目现场进行,检验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具体检验方法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1]个工作日前,将检验日期、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确认。卖方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买方开箱检验及检验结果。
8.1.2卖方同意买方根据需要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买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8.2双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8.1条进行检验和/或测试/检测的,卖方应当向买方及买方指定检测人员等提供其所需要的检验设施、设备及相应协助,包括由于抽样检测需要卖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补货和检测样品的领回,卖方因此而产生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因此向卖方支付额外费用。
8.4货物检验、测试不合格时的买方救济措施及卖方异议权:
8.4.1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卖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买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买方要求卖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
8.4.2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买方现场。
8.4.3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并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4.4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的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所接受。
8.6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测试,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但卖方所提供之前述文件不作为有关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商检验、测试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8.7买方经检验接受货物后任何期间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的,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8.8买方与卖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表进行从网络规划、设计、优化、设备安装、上架加电、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买方与卖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案。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上架加电、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相关规定详见附件。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对技术问题以外的涉及履约时间调整、合同价款变动以及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等事项,双方均须签字盖章确认,除非经特别授权,双方代表无权确认此等事项,即使存在代表确认事实亦为无效行为,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8.9卖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上架加电与调试工作。测试和验收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规定。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并运行稳定二十个工作日,且卖方提交由买方指定机构[按照不低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标准进行测试后]出具的安全验收文件后,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
8.10初步验收测试由买方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卖方进行全面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将签署两份初验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规定不能通过初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步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
8.11初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开始为期[ 3 ]个月的设备试运行。试运行应表明设备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合同中卖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卖方负责在[ 5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并负责自负费用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使得合同设备达到卖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功能和性能,同时试运行期相应顺延。如果由于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原因引起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期将自故障排除恢复正常设备运行后重新开始计算。
8.12最终验收测试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规定在试运行期届满时进行。如果合同设备所有性能和系统指标均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相符,双方签署三份终验证书,其中两份由卖方保存。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通过终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最终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原因在再次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收,则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3在最终验收测试合格之前的任一阶段(包括安装、上架加电、调试、试运行或验收等阶段),如果合同设备或部件、零件(包括软件和硬件)出现故障、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的性能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在[ 5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8.14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修期内的责任。
8.15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并应提供相关证明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货物及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卖方还应依法配合买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8.16对于卖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卖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8.17如本协议涉及买方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见附件[ / ])。
9.包装
9.1所有合同设备应按站包装(不同站的设备不能包装在同一包装箱里)。每个包装箱侧面应清楚表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站总箱数。买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9.2所有货物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现场。
如果因为卖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并送达买方现场。
9.3卖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现场。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9.4卖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等的侵害。
9.5卖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卖方采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1.9 站点全称。
10.2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进口设备应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11.装运条件
11.1若按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等,确保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期交付货物。卖方在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前所发生之全部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前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11. 2 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双方共同签署开箱验货证明”之日作为实际交货日期。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三方负责运输的,货物交付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日期为实际交货日期。
12.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一天或者空运前一天内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买方指定的信息系统等方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启运地、箱数、每箱尺寸(长×宽×高)、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交货地点、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如果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则买方有权迟延向卖方付款。
12.1.2 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过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买方指定的信息系统方式将合同号、承运人、承运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运单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等信息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如果卖方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则买方有权迟延向卖方付款。
12.1.3发货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买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买方在合同设备运抵本合同指定的买方现场后按项目实施进度依合同规定和卖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双方将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8条的约定进行设备检验、测试。
12.2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卖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13.交货和单据
13.1所有合同设备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约定发货。卖方应按照合同及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规定将合同设备交货至买方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发货清单列于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3.2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装运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运输工具上;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负责将货物送到具体指定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卸货、搬运上楼等。
13.3货物所有权和货物风险按照中国法律规定转移至买方。
15.运输
15.3本合同项下货物(不包括第8条约定的故障设备及修理、更换后的设备,该等设备由卖方按照第8条约定负责运输)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负责运输:
(1)全部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第三方名称:[ / ])负责运输;
(2)全部由卖方负责运输;
(3)其他,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十七]。
15.4若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卖方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丢失或受损的货物,补齐部分货物按本合同价由卖方与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结算。
16.伴随服务
16.1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以下伴随服务:
[ / ]。
16.2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服务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6.3伴随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与货物费用分别列示。
16.4卖方承诺,其提供的伴随服务价格未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届时市场最低价。
17.备品备件
17.1 买方随时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如果卖方/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卖方必须在停产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且卖方/生产厂商均需保证以届时市场最低价并不得比本合同成交价高的价格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
如果买方要求另外订购与合同设备具有相同或更优性能的设备、材料,则卖方应给予买方届时市场最低价的待遇。
17.1.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相应备件。如通过本合同、招投标文件无法确定买方备件需求的,卖方应根据买方届时所提出之要求提供相应备件。
18.保证及保修
18.1卖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完整、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者目前的型号,并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等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和准确的,且符合合同及附件的有关规定。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18.2保修期内的服务
18.2.1本合同项下保修期为[ 36 ]个月(“保修期”),从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18.2.2卖方收到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返修后的[ 12 ]个月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
18.2.3为了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卖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更换。就不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卖方从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 30 ]日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更换设备以最快运输方式送至买方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更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买方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更换时间期限,但无论如何不能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18.2.4保修期内的一般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 ]小时内响应,以确定坏损件情况,就排除故障或修理、更换坏损件的设备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6小时内到达现场,24 ]小时内排除上述故障。
18.2.5如果合同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立即提供解决方案,并立即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前往现场,并在[主城区1.5小时内;重庆近郊3小时内;其余区、市、县4小时内到达现场,12 ]小时内恢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将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由此而引起的买方损失承担责任。
18.2.6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响应服务(“7×24小时响应服务”)。
18.2.7如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保修义务,包括卖方响应速度、维修速度、保修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将返修或更换的合同设备及时交至买方)的,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直接在保修期尾款或保修期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买方根据本条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后,如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享有其他权利的,其他权利的行使不受影响。
18.2.8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对该合同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卖方应积极向买方推广。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对于增加硬件或合同设备功能所做的技术改进,如买方有意购买,则卖方应给予卖方届时市场最低价的待遇。
18.2.9保修期内,如果设备软件升级,卖方将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18.2.10卖方保证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18.3保修期满后的服务
18.3.1保修期满后,买方将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18.3.2保修期满后,合同设备在运行或维护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时,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 6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修理。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
18.3.3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对发生故障的合同设备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修理及技术服务的价格将在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且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维保价格及卖方届时市场最低价。
18.3.4保修期满后,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18.4若卖方在实施设备安装、上架加电、施工、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援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通信故障、安全事故或者买方/第三方设备及人身财产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8.5软件使用权及侵权处理
18.5.1卖方或卖方保证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使得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软件许可使用权,并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该软件使用权可以由买方在转让合同设备时一并转移,如合同设备转让至中国境外,买方应通知卖方。
18.5.2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必要的支持。卖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8.5.3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8.5.3.1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或
18.5.3.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或
18.5.3.3其它使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卖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卖方就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18.6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部分或全部将来再次扩容,卖方有责任确保在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并且卖方承诺本系统扩容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卖方在中国市场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指本期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19.索赔
19.1如货物数量、规格、性能、质量等方面与合同相关约定不符,买方可以按合同其它相关约定进行索赔,也可以按照本条约定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9.1.1退货:如买方要求退货的,卖方应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9.1.2减价:如买方要求减价的,根据买方统计的货物偏差情况、货物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卖方应相应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更换:如买方要求更换缺陷部分的,卖方应以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买方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条的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保修期。
19.2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卖方未作答复的,买方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认可之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的,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20.1合同价的所有支付由买方以20.2条约定的方式付至卖方。
买卖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买方银行账户信息:
(1)一般纳税人开票信息:
户名:[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上大道333号广电大厦]
电话:[023********]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账号:[ ]
(2)付款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
账号:[ ]
卖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20.2买方应负责按以下条款向卖方支付合同价:
20.2.1.分期付款:
A.交货付款
本合同签署且中标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合同设备,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如下单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的交货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卖方和买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5)由生产厂商或卖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6)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B.初验付款
合同设备初验通过且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如下单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初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C.终验付款
合同设备终验通过且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如下单据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终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由卖方银行(开具保函的银行须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境内上市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作为卖方保修期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的不可撤销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20.2.2.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0.3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20.4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20.5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20.6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21.价格
21.1本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不可更改。本合同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增值税率为[ ]%,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
21.2本合同项下合同价包括: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卖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上架加电、督导、调测、优化、开通、安全验收及加固等工程终验前的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的全部费用。
(5)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6)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7)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8)卖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买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9)由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10)由于买方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测需卖方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补货及检测样品领回所发生的物流费等相关费用。
(11)买方就卖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事项向卖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
21.3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
22.变更指令
22.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指令,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交货地点;
22.1.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买方行使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条所述权利,如可能导致合同价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或者货物质量、性能标准下降,卖方应当在接到买方变更指令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因其变更指令所导致的价款、期限增加情况等,双方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的约定最终确定所需调整之价款、期限、标准等。
如卖方逾期未按前述约定发出书面通知,视为买方变更指令不会导致合同价增加、履行期限延长、货物质量标准下降、货物性能标准下降等情况,卖方不得以买方变更指令为由主张调整合同价、延长履行期限,或以变更指令作为货物质量、性能不达标的抗辩理由。
24.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除外,该等银行简称“四大国有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转让给四大国有银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方。
25.分包
25.1双方同意,卖方为本合同的供货方及服务提供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5.3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将合同任何部分分包、转包予第三方实施的,买方有权在不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28条约定程序的情况下,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
27.误期赔偿
27.1工作进度迟延的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得交货、检验、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卖方应就该等延误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卖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下列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卖方应每天按相当于合同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买方有权在不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28条所述程序的情况下,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27.2迟延提供保修期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卖方应当支付合同价的[5]‰的违约金。
27.3对于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买方均有权从应支付卖方的款项中扣除。如卖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27.4除非买方解除合同,否则,卖方根据本条约定及合同其它约定承担责任后,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28.违约终止合同
28.4如买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卖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卖方并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关的合同设备由卖方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未在买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卖方应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以及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9.不可抗力
29.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买方或者卖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31. 争议的解决
31.1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本合同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33.2双方同意,附件为专用合同条款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报价表
附件二 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及技术建议书
附件三 廉洁承诺书
附件四 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附件五 履约保函
34.合同其他条款
34.1通知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进行。其中:
34.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
34.1.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4)如采用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在线提交的方式,信息表单正式创建提交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买方供应商门户网站关闭或故障,双方应立即使用书面信函形式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通知。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34.1.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买方:重庆有线电视网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33号广电大厦]
联系人:[ ]
电话:[023-********]
传真:[ / ]
邮编:[ 401127]
电子邮件:[ ]
卖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4.2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34.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4.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34.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一、履约保函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币种:人民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若提交保函,保函内容格式见附件),担保期限为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终验通过之日止。履约保函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
二、 “质量检测及索赔”条款
卖方交付的物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厂家名称、生产日期、检验人、检验日期、规格型号并加盖公司印章。
买方有权对卖方交付的物资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检,卖方同意抽检由买方组织抽样,送买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如果检测合格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检测不合格则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根据检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1.卖方应立即无条件对发生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退货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买方有权暂时停止卖方供货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需按买方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整改后更换的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由买方组织抽样,送买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费用由卖方承担),复检合格后可继续供货,若卖方在3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2.对于产品质量检测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买方有权与卖方终止合同。
3.若卖方未按要求配合解决质量问题,买方有权保留追索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一切损失的权利。在双方对质量问题解决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买方有权暂不支付有质量争议部份设备及相关服务的价款。
廉 洁 承 诺 书
重庆有线电视网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加【XX项目[项目名称]】项目,为保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一、我司同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参加贵司的各项采购(合作)活动均遵循守法和诚信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和贵司的合法权益。本廉洁承诺书作为[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一期低压配电柜采购]项目合同的附件,对我司具有约束力。
二、基本承诺:
1.我司保持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
2.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订立攻守同盟;
4.不与招标(含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下同)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5.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贵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或购置、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等;
6.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与名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情况及中标推荐意见等。
7.不私下接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8.不在办公场所、招标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的过程和结果;
9.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10.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1.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12.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
13.我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与贵司在职或离职、退休后三年内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
(2)有贵司在职或离职、退休后三年内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特定关系人参股和投资(通过股票交易市场买入公开发行的股票除外)。
14.本项目涉及的我司和贵司双方具体工作人员不得是特定关系人。
15.我司及我司工作人员不得有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违法行为。
注:上述13、14条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重要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员。
三、监督
1.我司自觉接受监督;
2.我司如发现贵司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将向贵司监察部门举报;
3.贵司监察部门有权对采购(合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制止、要求纠正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
4.如我司或我司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贵司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招标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投标、宣布中标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2)我司应按本项目合同总金额的5%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贵司有权从尚未支付给我司的款项或我司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该违约金。(3)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4)有权视我司违约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今后我司作为供应商的资格。
四、生效
1.本承诺书并不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贵司发现我司存在违约行为即可随时行使合同约定之权利。
2.本承诺书自承诺之日即生效。
承诺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通信设施、设备安全畅通和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买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买卖双方签订《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
第二条本协议书适用于土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通信管道、通信线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第三条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对卖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买方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卖方必须服从买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工程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条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卖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电信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六条卖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一)土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包括: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2、建筑材料防火防盗。
3、配备专用消防器材、救护器材。
(二)通信管道、线路施工现场,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立警示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2、施工区域,有平行与交越电力线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施工人员进入人(手)孔作业,应先探明人(手)孔内有无有毒、易燃气体,避免发生中毒事件。
4、施工人员进行登高作业,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保险装备,避免发生摔伤事故。
5、现场施工用电源线架设高度,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须安装警示红灯。
(三)在通信机房内施工,应特别重视并遵守下列要求:
1、必须制定确保运行设备安全措施。
2、设备开箱后,包装箱等易燃杂物应立即搬离现场。
3、施工时,不得将导线头子遗留在设备内。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施工现场。
4、施工期间确须进入通信系统,应办理借用口令手续,用毕立即归还。
5、施工期间布放线缆,拆除竖井、巷道防火封堵物,布放线缆完毕后,应立即重新封堵。
6、设备安装完毕,必须经监理、督导、电力维护人员检查、测试无误后,方可接通电源。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行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制,由卖方法定代表人承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卖方法定代表人应指定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
第八条卖方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和专项技术措施,配置专(兼)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第九条卖方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卖方)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对买方通信设施、设备应予有效保护。
(二)材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秩序和通信畅通。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四)户外施工原则上不得在夜间或雨天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或雨天施工的,卖方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需夜间在公路上施工的,要设立夜间警示灯和安全防护栏。
(五)符合卫生标准。
(六)作业人员应佩戴买方颁发的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七)搭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应牢固,通风,布放照明电线必须安全。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除买卖双方间施工合同及本协议书约定外,卖方并应当遵守下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在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四)禁止在施工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因施工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并办理《动火证》。
(五)需进入生产机房进行施工的,卖方应到买方相关部门办理出入通信要害部位介绍信,方可进入施工。
第十三条卖方违反本协议书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任一款的,应予改正,并应向买方支付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如卖方屡次违反本协议书相关条款,买方有权解除双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取消卖方参加买方其他项目通信工程建设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履约保函
保函号: [ ]
出具日期:[ ]
致:(买方或最终用户)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 ](“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项下提供[ ](“货物”)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 ])的履约保函。
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元,即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10 ]%的履约保函,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无条件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并按该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费,不论该等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变更及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减轻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合同规定的[ 保修 ]期满前持续有效。
备注:出具的履约保函应包含以上内容。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加盖法人章):[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
第二卷
第五章 技术要求
一、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单位
数量
1
低压配电柜
包括进线柜、母联柜、馈线柜等,型号参数详见图纸,其中10台配电柜用于安装有源滤波器,14台用于安装动态无功补偿器。有源滤波器和无功补偿器必须与配电柜成套后供货。

150台,具体包括:1a-1~1a-9、1aU1~1aU6、1b-1~1b-8、1bU1~1bU6、2a-1~2a-10、2aU1~2aU8、2b-1~2b-9、2bU1~2bU8、3a-1~3a-11、3aU1~3aU9、3b-1~3b-10、3bU1~3bU9、5a-1~5a-9、5b-1~5b-9、6a-1~6a-11、6aU-1~6aU-4、6b-1~6b-10、6bU-1~6bU-4。
2
低压密集母线槽
包括1000A、2000A、3150A、5000A等各型号,参数详见图纸,由投标人负责低压密集母线槽的安装调试。

一批,包含设计图中所有的低压密集母线槽,各投标人应根据设计图及现场情况,自行核定母线槽及其连接件的数量,最终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为准。
3
有源滤波器
谐波电流/相:200A。具体参数详见图纸。有源滤波器由投标人自行集成安装在低压配电柜中。

10
4
动态无功补偿器
240Kvar至390Kvar各型号,具体参数详见图纸,动态无功补偿器由投标人自行集成安装在低压配电柜中。

14
二、技术要求
(一)概述
1定义
(1)本规范书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一期低压配电柜的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供货要求,提供给配电柜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进行技术应答和报价书之用。
(2)卖方须对本技术规范书进行点对点应答,必须在引用本技术规范书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即:首先针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对实现或满足程度明确作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的应答,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对于要求进行描述或说明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详细的描述或说明。应答标准说明如下:
应答中未明确答复“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的条款,均视为“不满足”。
1)对于答复为“满足”的条款,表示本期工程提供的成熟设备(含软硬件)完全满足该项条款,该项功能已经包括在卖方为本期工程所提供的设备中,且该功能的相关费用已经含在本期报价中。对功能条款应答满足时,要求厂家对该功能进行详细描述,否则若发生歧义,招标方保留最终的解释权。
2)对于答复为“不满足”条款,表示目前完全不满足该项条款。对暂时不满足的,卖方必须给出开发计划,承诺满足时间,并对相关软、硬件的变更情况进行说明。若无法提供开发计划、承诺满足时间、对相关软、硬件的变更情况进行说明的,须说明原因及对招标方需求的影响。
3)对于答复为“部分满足”的条款,卖方须在应答中明确指出满足和不满足部分,并分别加以详细说明。对不满足部分,卖方说明要求与答复“不满足”的条款相同。
4)对于包含有多项内容的条款,如果卖方对其中部分内容存在有不满足的情况,卖方应在应答中予以明确指出并做以详细说明。对于在应答中没有明确说明不满足的内容,均视为满足。
5)对于需要进行描述或说明的条款,可以采用附件方式答复,并在点对点应答中用“详见”、“参见”的方式明确指明附件名称中的具体章节、页码及条款。
6)对本技术规范书要求提供具体数据的技术指标,卖方应提供具体技术数据和指标,并要给出数据的来源,否则视该条回答无效。
7)本技术规范书应视为保证本工程正常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卖方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卖方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
8)本规范书要求,卖方应在应答中说明给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的范围和程度。
9)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0)卖方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招标方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招标方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招标方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11) 投标方所提供产品应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和图纸的要求。
带★标记条款:为本项目强制技术要求,不满足的投标人将被否决投标。投标人须逐条响应。
2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中国广电重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有线综合业务枢纽基地项目,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组团。建筑总面积约20203.44㎡。整体工程由1-1~1-5#楼组成;其中1-2#楼为数据楼,建筑面积约9595.74㎡,地上4层,属于丙类多层电子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二级。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本项目IDC按照国标《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A级设计。本工程电能利用效率(PUE)为1.44。
本次招标内容为:设备的供货、运输(含包装、运输至招标人指定的安装地点交货并就位)、保险、督导安装(其中低压密集母线槽由母线制造商或其签约授权的安装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及其附带工程实施、试运行直至正常运转、验收〔包含:设备、备品备件、特殊工具、相关软件的供货、用户培训;经验收合格后向招标人与使用单位移交及售后服务等〕,并配合后续机电安装。本次招标的主要技术标准应满足第五章技术要求中的要求。
(二)★品牌要求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品牌要求
备注
1
配电柜柜体
施耐德(Schneider):OKKEN、Blokset;
ABB:MNS3.0、MNS2.0、MDMAX;
西门子(Siemens):S8、8PT;
柜体品牌应与断路器品牌一致,可接受柜体品牌原厂生产或授权单位生产。
2
低压密集母线槽
施耐德(Schneider):ILINE系列
西门子(Siemens):XLC-III系列
ABB:WavePro-II系列
三相五线制母线,可以接受母线外壳做PE
3
有源滤波器
诺基亚、Ducati、EPCOS、深圳盛弘电气,北京英博电气,中达电通(Delta)
有源滤波器与动态无功补偿器品牌应一致
4
动态无功补偿器
5
框架断路器
西门子3WL系列、施耐德MTZ系列、ABB-Emax2系列
6
塑壳断路器
施耐德NSX系列,ABB的Tmax系列 ,西门子3VA系列
7
隔离开关
施耐德(Schneider),西门子(Siemens),ABB
8
智能多功能表
西门子:PAC3200
ABB:MIM-302
施耐德:PM2250
用于1a-1、1b-1、2a-1、2b-1、3a-1、3b-1、5a-1、5b-1、6a-1、6b-1、1a-9、2a-10、3a-11、5b-9、6a-11柜
9
智能多功能表
溯高美、西门子、ABB、施耐德、派诺、雅达
10
电流、电压互感器
大连第一互感器、ABB
11
低压ATS
ASCO、ABB、SOCOMEC、施耐德
12
浪涌保护器
ABB,施耐德(Schneider),西门子(Siemens),菲尼克斯(PHOENIX CONTACT),OBO 、DEHN、维谛
浪涌保护器和后备保护器品牌一致
注:本项目仅接受上述表中列举的品牌或同档次及更高品牌。
三、低压开关柜技术要求1 使用条件
环境温度:-5~40℃
相对湿度:90%(+25℃时)
海拔高度:2000m
2低压开关柜规范和标准
400V低压开关柜及其相关电器应符合下列各现行标准的要求:
GB725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14048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7947 《绝缘导体和裸导体的颜色标志》
JB/T9661 《低压抽出式成套开关设备》
JB/T5877 《低压固定封闭成套开关设备》
GB/T16935.1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GB/T17886.1 《标称电压1kV及以下交流电力系统用非自愈式并联电容器》
JB7113 《低电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GB13539 《低压熔断器》
GB 1208 《电流互感器》
GB/T15576 《低压无功功率静态补偿装置总技术条件》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7261 《继电器及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3 柜体要求
主要开关设备与开关柜应是同一品牌。
1)基本参数
(a)电气设备额定电压 380V
(b)额定频率50Hz
(c)相数三相(三相四线制+PE))
(d)额定电流 水平母线详见一次电路图
(e)垂直母线应大于该母线排上开关的容量要求
(f)额定绝缘电压 1000V
(g)额定短时耐受电流 50kA/1S
(h)额定冲击耐受电压:12kV
(i)允许温升:温升应满足GB7251.1要求。
(j)电气间隙: ≥8mm
(k)爬电距离 ≥10mm
2)柜体及结构
开关柜型式为直立式、落地安装的金属封闭型低压开关柜,综合考虑可靠性、便捷性和经济性要求,配电回路安装在固定柜中,采用固定分隔式接线配装插拔式开关。
开关柜框架应采用优质覆铝锌钢板或冷轧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小于2mm。内部分隔板也应用相同品质板材,并用钢板包成独立固定的结构。柜体钢板应采用优质冷轧钢板或同档次板材,柜架采用模孔化结构。柜框架和外壳应有足够的轻度和刚度,应能承受所安装元件及短路所产生的动、热稳定。同时不因成套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情况而影响设备的性能。
低压开关柜外壳防护等级不小于为IP30。垂直母线采用绝缘保护,防止偶然接触,打开门后其内部防护等级达IP20。柜顶部提供开有电缆孔的底板并带有阻燃橡皮圈。
低压开关柜柜深为800mm,柜宽800mm~1000mm见图纸,柜高2200mm,柜体宽度尺寸应满足安装空间要求。
★N线铜排截面应与相线铜排截面相等,PE截面积见GB7251.1-2013表5要求。
对于电流大于3200A的开关柜,应采取措施以抑制涡流的产生,并对所采取的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所有采用密集型母线槽出线的柜体,均需预留母线接口,接口铜排高于柜顶200mm(上出线)。
柜体内抽屉的一次接插件和母线之间应有防止元件故障引起的飞弧与母线之间短路措施;上下层抽屉之间通风孔的设计和安装应使得当开关元件在正常工作时或在短路情况下没有电弧或可熔金属喷出,其形状尺寸及安装位置不应使整个外壳的强度有明显的下降,也不应降低外壳的防护等级。抽屉内一、二次应元件采用隔室间隔。各回路输出端子相序标识应一致。
★本工程要求抽屉进出轻便,无卡涩现象,相同参数的可动元件(如低压断路器或抽屉)对同类型的柜体应具有完全的互换性,相同参数和结构的其它元件也应有互换性。
合作方必须提供柜体结构三视图、抽屉单元结构三视图,并详细说明各功能小室的排列关系和抽屉单元的模数,提供样本(含柜体,抽屉单元,一、二次原件的安装位置)。
本工程低压开关柜的柜体颜色由建设单位及维护使用单位确定。
低压柜应配好调度号,所有回路名称标牌做成标签框形式。柜后配有一次接线图,每回路前有统一可拆换回路标牌。
所有配电柜加装温湿度控制器KY-XTC-5211NA
★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断路器自动投切,且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具备“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功能;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过载或短路分闸时,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两变压器低压侧进线断路器与联络开关(K1、K2、K3)在任意时刻只允许其中2只处于闭合状态,采用PLC电源切换系统进行控制,PLC电源切换系统具备LED显示功能,具有通讯功能,配置RS485接口及MODBUS协议。
四、测控要求及智能仪表技术要求1、测控要求
低压开关设备要求加装智能仪表,能够进行电量测量、综合显示(就地数显)、谐波分析、开关量输入/输出,配置RS485接口及MODBUS协议全面实现“三遥”功能,可提供的监控内容如“就地显示及监控要求表”内容要求。
低压柜需具备干接点端子排,通过端子排可以送出开关状态、故障告警的遥信信息。低压柜所有关的干接点信号或遥测应加装相关仪表进行收集和汇总后,并对外提供配置RS485接口及MODBUS协议。
低压柜电力仪表的各类告警参数、通信地址等在仪表掉电后仍能保持,来电后不需要对以上参数进行重新设定即可正常工作。
★低压开关设备厂家须免费协助后期动力系统监控集成商的工作(应免费提供监控协议及相关软件)。
★各柜型就地显示及监控要求:
就地显示及监控要求表
柜型
就地显示及遥测
就地显示及遥信
遥控
框架断路器
进线:三相电压、三相电流、频率、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有功电度、无功电度、谐波畸变(THD)、谐波含量
出线: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有功电度、无功电度
断路器状态(分合闸、故障)、缺相、欠压、过压故障告警
断路器分、合闸
塑壳断路器
400A以上: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有功电度、无功电度
400A以下:三相电压、三相电流、电度计量
断路器分合闸状态、故障告警
电容器柜
三相电压、三相电流、功率因数
补偿电容器工作状态信号(投入、撤出)、故障告警
注:a)谐波畸变(THD)的检测范围为2~25次谐波。
b)电子性器件的电磁兼容性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并提供内容完整,页码齐全的证书及测试报告。电磁兼容性测试报告含高频干扰检验,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检验,浪涌干扰检验,静电放电干扰检验,工频磁场和阻尼振荡磁场干扰检验,辐射电磁场感染检验,电源电压突降和中断。
2、智能仪表技术要求
智能仪表应进行电量测量、综合显示(就地数显),自带RS485通信接口,全面实现遥信、遥测功能。
进线及联络柜配置的智能仪表(即1a-1、1b-1、2a-1、2b-1、3a-1、3b-1、5a-1、5b-1、6a-1、6b-1、1a-9、2a-10、3a-11、5b-9、6a-11柜)可提供的监控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遥测:三相电压、电流,频率,三相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有功电度、无功电度、波形畸变、谐波参数。
遥信:每个开关通断(需写明实现方式)。
其余配电柜配置的智能仪表可提供的监控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遥测:三相电压、电流,频率,三相有功功率、无功功率、有功电度、无功电度。
智能多功能表的各类告警参数、通信地址、通信口参数等在仪表掉电后仍能保持,来电后不需要对以上参数进行重新设定即可正常工作。
★低压柜厂家须免费协助后期动力系统监控集成商的工作(应免费提供监控协议及相关软件)。
所有分路电流、电压精度:0.2级;有功准确度等级:0.5级(含外置电流互感器的准确度,电流互感器精度不低于0.5S级);无功功率和无功电度的准确度等级:2级。全负载率范围内均应保障测量及计量高准确度要求。(需采用下表方式提供智能多功能表能够实现的输入输出各项参数在满足上述精度要求下的最小负载率的准确度数值)。
监测内容
满足要求的最小负载率
厂家可实现的准确度等级
三相电压
三相电流
频率
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
有功电度
无功电度
功率因数
视在功率
谐波
具有通过监控系统和现场设定时间、告警参数和通信参数的功能,设定时应具有密码保护,设定事件应作为纪录保存;
★仪表应具有液晶显示,液晶显示应直观、清晰,文字部分采用简体汉字,数据显示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kW、kvar、kWh、kvarh、V、A等。
功率因数数据显示小数点位数不少于2位,其它监测量不少于1位,显示内容包括每个监控电路实时数据、实时告警(如设备本身故障、供电系统电压/频率故障)、相关设定的参数(通信参数如地址、波特率、校验方式,告警阈值参数如电压、频率上下限)和厂商信息。
仪表应具有背光显示功能,电量采集设备正常计量时,液晶显示应能在正常操作完成后30S内自动关闭背光显示;电量出现异常或电量采集设备本身故障时,液晶屏应自动开启背光显示,并显示故障原因。
电流测量功耗每相不大于0.75VA,电压测量功耗每相不大于0.5VA;辅助电源回路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功耗不大于10VA。
历史数据存贮:
(1)★智能多功能表应具有历史电量数据、历史操作数据和历史告警的存贮功能。
(2)数据存贮应稳定、可靠,不能因现场错误操作、错误监控命令等原因丢失、缺损。
(3)工作电源掉电后,各类历史数据与设定的参数应永久保存,不丢失。
(4)历史电量数据、历史操作数据和历史告警的存贮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
电流互感器规格与开关规格要匹配,应说明所选电表的参比电流及最大电流。
电子性器件的电磁兼容性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IEC61000;GB/T 13729-2002;GB/T 17626),并提供内容完整,页码齐全的证书及测试报告。电磁兼容性测试报告含高频干扰检验,静电放电干扰检验,工频磁场和阻尼振荡磁场干扰检验,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检验及浪涌干扰检验等。
五、断路器技术要求
1、框架断路器
★框架断路器技术参数如下:
项目
指标
断路器容量(A)
见变配电房高低压配电系统图
额定工作电压Ue
AC 400V
额定操作电压
AC 220V
额定绝缘电压Ui
1000V/50Hz
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kA rms)
≥50KA
短时耐受电流Icw(kA rms),1S
≥50KA
机械使用寿命(操作次数)
≥10000次
电气使用寿命(操作次数)
≥6000次
框架断路器均采用抽出式,功能配置满足设计要求,至少包括如下:
A.机械合闸及机械分闸按钮;
B.带机械与电气合闸的电动操作机构;
C.触头位置指示器;
D.合闸准备就绪指示器;
E.弹簧储能指示器;
F.辅助触头(4NO+4NC);
G.主回路接线端子;
H.主触头磨损指示器;
I.机械式“脱扣”指示器;
J.脱扣后机械合闸锁定装置;
K.动作次数计数器。
框架断路器全部采用电子微处理器脱扣器保护,满足如下功能:
A.长延时:(0.4~1)×In 可调,脱扣延时时间可调。
B.短延时:(1.5~10)×In 可调,脱扣时间(0.1~0.4s)可调。
C.瞬时脱扣电流:瞬时脱扣电流可调(2~10)×In。
D.脱扣电流可调,脱扣时间可调。
E.框架断路器的脱扣整定电流应采用现场可调型,在改变脱扣器额定电流时无需更换电流互感器即可扩展备用或升级,同时脱扣器具有现场扩展功能,带通讯模块、测量模块、液晶显示(带背光功能)。
★F.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部分框架断路器应配置分励脱扣器。
2、塑壳断路器:
塑壳断路器技术要求:
额定电流见配电箱系统图;
使用分断能力(Ics)≥50kA;
额定工作电压Ue:400V;
使用寿命:机械寿命20000次以上,电气寿命10000次以上;
外壳采用高阻燃、高强度的塑料压制,采用无飞弧结构;
具有可靠的电气隔离功能;
为更好保证系统稳定及维护使用安全,塑壳断路器应为限流型断路器,并且具有优良的绝缘特性。
断路器应为模块化结构设计、安装方便,并可在不拆卸塑壳断路器外壳的情况下加装各种附件(如分励脱扣器、辅助触头、报警触头)而无需改变断路器结构和低压开关柜结构,同时面板、附件为标准化设计。
塑壳断路器应具有优良的上下级选择性和级联特性,以提高配电系统的工作连续性,并能提供级联配合表。
250A及以上塑壳断路器保护脱扣器应选用电子脱扣器,提供长延时、短延时、瞬时短路保护功能,并具有电流及时间参数整定范围广等特性(四极断路器并具备单相接地保护功能)。
直接保护电动机的塑壳断路器应具备故障诊断功能,要求报警信号可以区分故障的类型。
其它参数见招标图纸。
六、有源谐波滤波器(APF)技术要求
1、执行标准
GB/T12325-2003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2326-2000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共电网谐波
GB/T15543-1995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5945-1995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 156-93 标准电压
GB/T 762-96 标准电流
GB/T1980-96 标准频率
GB1208-97 电流互感器
IEC61642 受谐波影响的工业交流电网、过滤器和并联电容器的应用
IEC529 外壳防护等级
IEC61000-4~7 电磁兼容(EMC)-第4部分;
试验和测量技术-第7部分:
供电系统及所连设备谐波和谐间波和测量和测量仪器导则
2、技术要求
(a)使用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95%(25℃)
海拔高度:≤2000m
抗震等级: 9级
无强烈振动和冲击,无强电磁场干扰
装置连续运行后,内部温度应满足防凝露要求
可在盐雾腐蚀性环境中使用
(b)基本参数要求
配电系统的型式:三相四线
额定电压:AC380V
二次采样:5A
额定频率:50Hz/60Hz
显示语言:支持中文、英文等多种语言显示
输出能力:AC380V±20%范围内,应达到全功率输出
滤波范围:2~49次谐波,滤波次数可选
为保证特殊现场的使用,应同时具备无功补偿输出能力。
谐波滤除效率:总谐波滤除率不低于96%,5次谐波滤除率不低于99%。
模块有功损耗:<2.5%模块额定功率
电网适应能力:THDU>30%可正常运行,可适应弱电网环境,兼容柴油发电机正常工作
过载能力:自动限流,输出完全可控在额定值内
故障时可快速脱离系统,避免对协同工作的电气设备造成任何危害,同时可对故障时间进行记录。
(c)控制特征
开关频率:60kHz
完全跟踪响应时间:<5ms
控制算法:数字式DSP
通信方式:采用MODBUS远程通讯协议,通信接口RS485/232和工业以太网总线,可以与电力监控系统的整合,支持远程开机。
(d)结构特征
安装方式:模块式接线安装
模块规格:包含50A/75A/100A等规格,可覆盖各类常见容量
元件选择:IGBT、主控芯片应采用德国英飞凌、德州仪器等优质产品
设备型式:模块化3电平设计、可实现在线扩容无需更改现场结构及设定
冷却方式:强迫风冷
噪音水平:1m距离额定工况下≤55dB
(e)组柜要求
为保证滤波效果、尽量减少一次连接电缆,滤波柜须安装在电容柜与负载配电柜间,由此本工程滤波柜外形、颜色、柜门结构、主母线位置均应与低压配电柜相同,建议滤波柜提供商在本工程低压柜中标单位定制外壳组装。
本工程滤波柜补偿容量不一定完全满足工程需要,为此滤波柜应最少预留100A有源滤波器可扩展空间及保护断路器容量。投标商应阐述扩展100A有源滤波器有效方法,且扩展时不能影响系统正常供电。
滤波柜由50A、75A、100A模块组柜构成。
进线方式:上进线,总保护开关与主母线铜排连接。
有源滤波器外壳采用高质量的敷铝锌板,安装件加工后剪切口应具有较
强的自愈能力不应发生腐蚀或生锈现象。
骨架板材厚度不小于2.5mm,外壳板材厚度不小于1.5mm,外壳表面及颜色与低压配电柜要求一致。
柜体详细设计参数以图纸为准。
七、动态无功发生器(SVG)技术要求
额定使用环境温度:0°C ~ 45°C
额定电压:220/380V,-15%~+20%。
额定频率:50Hz?5%。
接线方式:三相三线;
双向无功补偿,感性100%,容性100%
SVG模块具备无功补偿能力包括正序、负序(不平衡)、零序(N线) 可选择设定,各无功分量的滤除深度可设定。
统一控制,可通过特定控制器与电容协同工作。
动态响应时间:<20ms;
功耗:满载时,≤3%;
保护功能:具有过压、欠压、缺相、过温、短路等保护及告警功能;当超载时能够自动限制到100%~110%额定电流输出。系统设计应能够防止放大谐波电流,避免谐振。
监控功能:
遥测:输出电流,电网电压/电流,电网电压/电流谐波,电网电压频率,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
遥信:工作状态(运行/停止/故障),输入过欠压,缺相、错相,过温,过流;
遥控:开/关机,补偿谐波次数设定,无功补偿设定;
通信接口:应具备RS485/422等标准通信接口。
工作模式:自动或手动两种模式可选;
噪声:≤65dB(A),距设备1米处;
为便于更换、维护及扩容,静止无功发生器的柜体应采用模块化设计,设备功率模块和监控模块应具有插拔功能,模块出现故障时方便替换,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
八、低压切换开关技术要求
★双电源应符合GB14048.11的相关标准。为了系统运行稳定性的需要,双电源开关不接受品牌代工和贴牌的产品。不接受多品牌投标。
双电源开关应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
1、额定工作电压Ue:≥380V
2、额定电流In及相关参数:按施工图配置
3、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具有国家CQC认证或通过EMC电磁兼容试验,提供相关试验报告和证书。
4、★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为PC级一体式结构,触头转换时间不超过100Ms,提供相关试验报告和证书。
5、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的本体和控制器组件均由统一生产厂家提供以确保安全。
6、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具有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互为备用三种工作方式且现场可调。
7、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在断路器保护下额定电流32A~630A的额定限制短路电流(Iq)不得低于70KA;在熔断器保护下额定电流32A~630A的额定限制短路电流(Iq)不得低于100KA; 额定电流800A~500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ICW)不得低于32KA/0.06s
8、自动转换双电源开关可带负载转换,额定接通容量不小于6倍的额定电流。
九、低压密集母线槽技术要求
1、★母线必须为母线品牌厂家自行生产,不接受代工贴牌、OEM、ODM产品,母线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必须一致,提供CCC报告复印件加盖母线制造商公章以证明。
2、★母线槽须为包括在同一连续金属外壳内之三相和中性线相同截面的密集型母线槽。供货产品型号规格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供货时提实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母线制造商公章备查。
3、耐地震能力:通过耐震能力测试,地震烈度大于8级,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报告。
4、密集型母线防护等级需达到IP54或以上,外壳导体具有连续性,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2751.L的规定,可以采用外壳作为PE线。
5、母线槽导体材料采用铜或铜接触,电气搭接处导电率不低于70%IACS(如直身段,插接口,弯头,搭接头等薄弱部位),相导体要求电气搭接处镀银,以减小接触电阻,提升导体的载流性能,保证低的电压降及能耗。
6、母线槽全长密集,内部不会形成空隙,没有空气流动,有效防止产生烟囱效应。
7、导体材料采用优质T2电解铜轧制成高纯度TMY电工硬铜排作为导电材料,纯度>99.9%,硬度≥65.,电阻率≤0.0177Ω·m。母排表面镀锡处理(提供专业检测报告),保证良好的抗氧化和防腐蚀能力,母排切割面平整,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母线槽铜排整体无冲孔,提高铜排的载流量。N线铜排载流量同相线铜排。
8、母线槽温升≤70K,提供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商公章以证明。
9、★母线槽相排及N排的厚度不应小于4mm
10、★本次采购母线槽为“交钥匙”工程,由投标人负责母线槽的长度核算、供货、安装、调试,达到招标人实际使用需求。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偏差表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商务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八、技术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九、其他资料
一、(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供货期,质量保质期,质量要求:,低压配电柜质保期外维保报价比例 ,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如有);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7)技术支持资料;
(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按招标人要求开具本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供货时间: ; 质量保证期:。
序号
设备名称
功率
设备型号
品牌
单价
(元)
数量
小计
(元)
备注
......
设备不含税总价合计:
设备含税总价(税率 )合计:
注:1、投标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行数;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四、技术偏差表
序号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偏差说明
1
2
3
4
5
……
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
带★标记的为本项目重要技术要求不得偏离,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类似业绩
(三)信誉要求
(四)其他要求
(五)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声明函
致:(招标人名称)
兹声明我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15)在近二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了解,虚假声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声明如有虚假,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的处罚,并自愿承担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本项目招标人损失的后果。
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六、商务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七、技术评审所需证明材料
八、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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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低压配电 基地 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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