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1年修订)

贵港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第十二条所列人员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贵港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 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五)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六)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七)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0775-12369;

(二)网络举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贵港环保”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01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编:537100。

第五条 奖励办法: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如属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 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且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奖励人民币30000-6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款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举报者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人民币10000-50000元。

另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20000元。

(三)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四)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每起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五)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情形,每起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第六条?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 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具体详见《贵港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理流程图》)。

第九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身份的,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 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 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和自治区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实行之日起,《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贵环〔2020〕5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标签: 违法 环境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