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信诚)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信诚)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信诚)

一、项目编号:无

二、项目名称: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信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文会路19号绿森产业园413室


四、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的要求,本机关组织对你单位2020年度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实施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龙湾人民检察院指挥中心设备采购及装修项目,项目编号ZJXC-2020-70,中标公告中无主要中标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绿化养护及室内租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XC-2020-34,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三、龙湾区区域影像系统升级和区域心电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JXC-2020-61,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2020年龙湾区雪亮工程监控点位升级和实景融合二期(硬件部分)及相关配套设施整体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标项1)、2020年龙湾区雪亮工程人像比对和社会监控联网及相关配套设施整体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标项2)项目,项目编号ZJXC-2020-51,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被查单位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

2.处理结果:责令你单位整改,并在收到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本机关将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关注与跟踪。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2021年11月0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联系人:陈育余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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