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轮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关于公布《轮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轮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面向社会公示,现已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的修改工作,正式面向社会公布,特此公告。 | ||
轮台县烟草专卖局 | ||
2021年10月28日 |
轮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轮台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轮台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网格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级网格。
一级网格按行政区划及经济发展水平划分为城区网格、农村网格、开发区网格。
二级网格在一级网格内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划分为各乡(镇)政府和团场场部所在地、村组(连队)、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商业区、集贸区、采油三队、轮南小区、塔河桥、工业园区。
第五条依据本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以户籍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等为基础数据,确定二级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实行零售点总量控制。
(一)各乡(镇)政府、团场场部所在地区域,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20个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2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2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各乡(镇)政府、团场场部所在地以外的村组(连队)等农村聚居区,按照户籍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8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居民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7个;商住区按照小区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00户为基数,每增加100户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区按照居民区户籍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0人为基数,每增加150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商住区、居民区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不满15个门面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15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15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米。
(五)集贸区(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各类集贸市场、步行街、地下街),50个门面以上、100个门面以内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100个门面以上的,以10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100个门面,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六)采油三队、轮南小区、塔河桥,按照门面数量设置零售点。采油三队每12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0个;轮南小区每8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9个;塔河桥每8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1个。采油三队、轮南小区、塔河桥零售点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七)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连排商业门面,达到5个门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5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5个门面,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0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六条特定区域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工矿企业生活服务区内,按照职工人数设置零售点,达到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500人为基数,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机(车)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旅游景点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旅游景点配套建设的商业门面,50个门面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50个门面为基数,每增加50个门面,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四)高速公路双侧式服务区内每侧提供休息、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中心内的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双侧式服务区内配套建设的商业门面,70个门面以内的,每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70个门面以上的每侧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九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各类集贸市场区域除外)。
(一)军烈属、残疾人及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首次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有效证明且实际为本人或家庭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零售点数量和间距限制(轮南镇采油三队、轮南镇轮南小区、轮南镇塔河桥区域除外),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项:
(一)城区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商场;
(二)非城区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商场;
(三)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厅、农家乐、风情园、民宿、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八)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其他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100米范围内;
(十一)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三)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依交通法规可步行通行的最近距离。测量方法: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进行测量,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通行车辆或行人的所有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消防通道。测量方法:以“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圆心)、以100米为半径的范围进行测量(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为准)。
第十二条轮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网格属性、布点数量,面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所称的“以内”、“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划由轮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22日起实施的《轮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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