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理市民族中学(会理市实验中学)学校文印室社会化服务(第二次)的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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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理市民族中学(会理市实验中学)学校文印室社会化服务(第二次)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10 16:39

《质疑函》的回复
致成都市万普印务有限公司:
感谢贵公司参与我单位委托会理市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编号为********6****-********(HLCG2021-A132)的第二次招标项目,贵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递交的《质疑函》本单位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单位进行了认真核实认定质疑不成立,现对质疑函作如下答复:
针对贵公司在《质疑函》提到招标文件质疑事项1:评分办法履约能力中认证体系的评分标准未明确认证体系的经营范围,造成与采购项目商务、技术需求和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无关的认证均可得分。我方认为此项设定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五款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若指定经营范围就有圈定供应商的指向性,此次招标项目为“文印室社会化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活动只要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供应商都能参加,如广告公司、服务管理类公司、办公设备生产及销售商、办公用品纸张类生产及销售商等等潜在供应商都能够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只要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证书都应该认定为有效的,而不是设定对指定或特定复印类供应商加分的。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因未规定供应商应当具有印刷经营行政许可而违法。我方认为不设置此项资格条件为合理,因我方招标项目内容为打字复印(文件最后附服务内容清单)不涉及需要印刷经营行政许可的特定项目,再有相关(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第25项规定如以下截图所示内容中
明确取消复印打印业务行政许可的审批,如果再要求提供特定行政许可有违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相关规定”。
感谢贵公司能够积极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以及给予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与监督,如贵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会理市民族中学(会理市实验中学)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1:招标项目服务内容清单表
项目规格用纸单位最高限价单价(元)预估数量(结算按实结算)备注









复 印8K单面60g/m2胶版印刷张0.********







报价人所报单价不得超过最高控制单价
8K双面60g/m2胶版印刷张0.********0
16K单面60g/m2胶版印刷张0.********
16K双面60g/m2胶版印刷张0.********0
A4单面70克复印纸张0.********
A4双面70克复印纸张0.********
A3单面70克复印纸张0.********
A3双面70克复印纸张0.********
A4答题卡80克复印纸张0.********
A3答题卡80克复印纸张0.********
答题卡扫描A4答题卡80克复印纸张0.********
A3答题卡80克复印纸张0.********







































附件2:(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相关截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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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学校文印 社会化 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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