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21年凉山州国家油橄榄良种基地建设项目—肥料农药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有关2021年凉山州国家油橄榄良种基地建设项目—肥料农药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10 16:08
质疑人:四川益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弥陀村5组1-5号
邮编:620020
联系人:喻波
联系电话:180*****758
被质疑人:四川西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碧海蓝天S3-3-3(火把广场正对面三楼屋语家居楼上)
联系方式:王先生 ****-*******
四川益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2021年凉山州国家油橄榄良种基地建设项目—肥料农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1月3日向我公司递交书面质疑函原件。根据我公司与采购人签订的《2021年凉山州国家油橄榄良种基地建设项目—肥料农药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本项目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我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质疑请求概述(或摘录):
(一)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为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进行评审。
二、质疑处理过程:
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及时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一是针对质疑事项及时与采购人进行了沟通。二是及时对谈判文件与评审资料进行再次核查。三是及时组织本项目论证小组成员进行复核。
三、现就质疑事项作以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如下:
经我公司核实,四川通曜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物仅有“有机肥”,并无其余标的物(复合肥、钙镁肥、硼微肥、生石灰、硫酸铜)的信息。我公司将情况如实告知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经谈判小组成员与我公司核实并查询先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回复,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规定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因此质疑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成立。
四、综合答复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二)规定,现答复如下: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报采购人同意后,确定原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益土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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