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方案
抚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方案
今年3月至5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在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提出了审议意见。为切实抓好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推动《条例》深入实施,市政府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周密部署,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改目标
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着眼长效常态的工作思路和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把整改落实《条例》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机结合,和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有效融合,进一步深入实施《条例》,规范文明行为,加大文明执法,完善设施与保障,使城市管理更加精细,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城市面貌更加整洁有序,市民文明素养不断提升,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不断浓郁,城乡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二、整改内容、措施及责任单位
(一)关于“统筹协调机构力量单薄”的问题
问题描述:市县区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专职干部较少,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领导干部配备不到位,不能承担统筹协调的工作职责。
工作措施: 1.通过在总量内适当增加编制、单位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市、县(区)文明办工作人员,使之与工作职责相匹配。2.争取党委重视,尽快配强配齐市、县(区)文明办领导干部。3.将市、县(区)文明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尽量保障市、县(区)文明办工作经费。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二)关于“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的问题
问题描述:市、县(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未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欠缺,综合联动能力有待提高。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记录制度的落实方面,欠缺全市统一、规范、便捷的操作流程和配套规范。尚未建立全市上下衔接、统一有序的不文明行为和处罚信息曝光平台。
工作措施: 1.市、县(区)建立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别由市、县(区)文明办每半年召集一次,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形成统一规范便捷的执法信息共享制度;2.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记录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流程,做好与个人信用积分制度(玉茗分)的衔接,使市民行为与个人信用评分相挂钩。3.市文明办已建立“文明红黑榜”发布制度,针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和发布,各行政职能部门要结合《条例》内容,根据部门职责,拟定实施方案,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曝光。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三)关于“宣传普及程度不高”的问题
问题描述:《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还不够,群众知晓率、文明行为规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宣传方式方法还不够活,学习宣教手段有待进一步丰富,引导市民文明行为的措施有待进一步创新。
工作措施:1.组织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协调抚州广播电视台、抚州日报、全媒体中心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社会效果反响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刊播、先进事例传播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纳入普法教育工作。市司法局将《条例》纳入全市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机制,压实法治宣传责任,充分发挥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优势和主导作用,实现法治宣传和执法司法的良性互动,扩大《条例》的普及率、知晓率。3.纳入教学内容。市教体局将文明行为纳入全市中小学校教学内容,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4.推动移风易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节俭过节,崇尚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坚决打击各种封建迷信活动。5.维护公共卫生。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和各项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督促禁烟场所责任单位做好管理工作。6.支持公益行为。支持见义勇为、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公益行为,大力宣传热心公益不求回报的各类先进典型,依法保护参与公益的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持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表彰奖励。7.强化文明行为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指导政务服务大厅、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文化设施、卫生医疗机构、景区景点、车站等单位场所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劝导。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司法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四)关于“严格执法有待提升”的问题
问题描述:对《条例》明确的30条禁止性行为,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无执法部门归类整理本部门涉及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条款依据和处罚裁量基准。执法力度明显存在不平衡现象,市本级执法力度较大,县区级执法力度较小;交警、城管等部门执法力度较大,其他部门执法力度较小。一些职能部门没有将部门职能与条例要求结合起来,致使条例执行虚化,执法工作存在明显缺位。
工作措施: 1.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处罚裁量基准。《条例》明确的30条禁止性行为涉及的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出本部门涉及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依据;同时,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挤压“弹性空间”,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各相关执法部门梳理的处罚依据、明确的裁量基准,于2020年7月底前报市司法局统一汇总、统一审核、统一印发。2.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操作规范手册,切实提高《条例》的执行实效性。各部门制定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于2020年8月中旬前报市文明办汇总,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审查。3.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加强各类户外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日常监管,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取证调查和行政处罚。严厉查处违法占用、阻塞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的行为,做好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停泊车辆、晾晒物品的清除工作,维护城市市容形象。倡导规范使用公共自行车,劝阻乱倾倒垃圾和毁坏公共设施等行为。查处在街道、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摆路祭、焚烧丢撒冥币等现象。查处不文明和违法交通行为,重点查处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随意占道、变道、穿插、超速驾驶和不规范使用灯光,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整治在车行道上拦车、乞讨、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三、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抓好整改工作,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完善执法合作。建立完善共同参与执法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三)落实督导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落实日常检查,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强化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市、县(区)文明办要将本方案实施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协调整改落实到位。
各地各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事例,于8月25日前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汇总后于2020年9月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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