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30座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201403C********B0055
受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河西区环卫局30座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工程”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被行政处罚且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投标,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一、项目名称:河西区环卫局30座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工程(招标编号:HXGPC-2014-0031)
二、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和本文件第四章中内容。
三、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资格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
2、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其它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售价: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24日,每
日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为每套300元人民币,标书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注:当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文件如有差异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五、踏勘现场的时间及地点:不集中进行,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2014年3月25日9:30时在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2014年3月25日9:30时在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八、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邮政编码:300220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 系 人:徐女士 阎女士
采购单位: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须知(一) 总 则1、工程说明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4项所述。1.2 本招标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政府30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领到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并具有承担施工能力和满足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投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标准1.3.1 本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1.3.2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1.3.3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2、资金来源2.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通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的方式确定,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3.1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3.2合格条件:▲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 ▲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项目配置:(1)正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2)安全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可由正项目经理兼任,提供投标人任命书;注:以上正项目经理及安全项目经理须为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其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非本市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提供以上项目经理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进津备案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要求: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须提供有效的投标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如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议,须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受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均须为中国境内生产的全新原装正品,如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则须使用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须做出书面承诺);▲其它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内容。3.3投标人一经中标,中标人的正项目经理证书将由招标人保管,待工程验收合格后退回,本工程验收合格前不得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或管理,否则视为违约。3.4 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方式。3.5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本工程不采用联合体投标时,本须知所有涉及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均不执行。4、踏勘现场4.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4.4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5、投标费用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承发包协议及主要条款约定:6.1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达到招标文件前附表第5项要求的质量标准,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为准。工程质量如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则全部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6.2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本文件规定工期竣工的,施工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由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主要的阶段性工期一天,赔偿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赔偿限额为工程造价的5%,拖延工期超过30天,发包人将有权利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施工合同。6.3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的全部损失,建设单位将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6.4 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用材料应是合格的产品,还要满足工程的设计要求。所使用材料必须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采购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品牌和投标文件中所注明的相符。施工单位在购置主要材料时,主材的颜色和款式应经建设单位认可方能购置。6.5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两周内,发包人向施工单位预付合同价3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完竣工档案移交和结算手续后,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支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0%,10%的维修款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无利息)。6.6竣工结算6.6.1结算时所依据的工程量应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经发包人及其委派的跟踪审计人员核准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6.6.2 结算时综合单价的调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应按下列方法进行;6.6.2.1国家对规费和税金作出政策调整时,未实施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按规定进行调整。6.6.2.2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而发生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其委派的跟踪审计人员核准后,作为结算依据。6.7其他有关要求及说明:6.7.1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6.7.2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提出进行返工的,其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6.7.3 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6.7.4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包括垃圾清运)、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制定措施,施工过程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6.7.5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按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投入,不可挪用,挤占,确保达到天津市文明施工工地标准。6.7.6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6.8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由总包单位负责协调管理,明确责任归属。6.9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期间,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若违反,相关惩罚由施工单位承担。(二) 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投标须知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评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件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第九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格式;第十章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图纸和辅助资料等所作的要求和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相关证件,或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投标被拒绝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检查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包括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如发现项目内容及数量有遗漏或不一致的地方,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以传真方式提出,随后将原件提交招标人,下同)向招标人提出。8.2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或澄清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8.3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考察现场提出的问题。8.4解答或澄清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解答或澄清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解答或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8.5 招标人对投标人所作出的书面解答或澄清文件将同时报送天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9、招标文件的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招标人自己主动提出的还是答复投标人的解释,招标人都可能会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确认。9.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发给投标人同时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备案。10、招标文件的解释10.1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招标人。(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1.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的组成12.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标、资信标、技术标和资格审查文件四部分部分组成。12.2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附录;(2)投标报价说明;(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a.间接费、利润和计日工比率表b.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c.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d.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e.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f.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一)g.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二)(4)量单电子数据报价书;(以CD-R光盘提交的报价书,下同)(5)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12.3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2.3.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 总体概述;(2) 施工安装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3) 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4)施工安装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5)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6)机械设备投入计划;(7)关键工序的施工安装技术、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装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8)质量保证措施;(9)各工序的协调措施;(10)安全保证措施;(11)施工安装现场文明施工的投入和措施;(12)施工安装现场维护措施;(13)施工安装交验后服务措施;…………………12.4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资格审查内容自行编制12.5投标文件资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该部分内容由投标单位根据资信标评审内容自行编制13、投标报价13.1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和天津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其中,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计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据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投标报价中的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均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中利润率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计提比例。13.2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13.3投标人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计价规则、数据接口模式,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截止发放图纸时的设计变更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当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量单电子数据文件,充分考虑设计要求和答疑纪要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结合自身情况参考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报价。投标人报价时不得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量单电子数据文件)的内容进行改动,如发现项目内容及数量有遗漏或不一致的地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负。13.4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5 投标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各种工程保险费用。13.6投标人应根据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2008]1045号文)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需根据工程所在地域和环境对文明施工措施充分考虑,确保工地文明施工达标。此项费用按计价要求专项单列并计入总报价,不参与竞价,专款专用。13.7投标报价均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的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标准、规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处理或地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其上述费用承包方应执行招标文件所采取的计价规则、标准计算工程量,待工程结算时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所出具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承发包双方认可实际单价的签证方可按实调整。所延误的工期将顺延。13.8根据建材[2007]8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13.9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并在投标单价中考虑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单价不得变动,工程价款不做调整。13.10根据建材【2009】371号和建材【2009】318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将预拌砂浆费用在商务标中单列,计入总价参与竞价。13.11要求投标单位负责本工程的验收归档工作,该部分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内自行考虑。13.12投标单位报价若委托其他造价单位编制时:13.12.1需提供造价资质和委托合同 13.12.2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3.12.3不得与其他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 14、投标货币14.1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15、投标文件的编制15.1投标人所报投标文件,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图纸(包括截止到发放图纸时为止的设计变更)、补充或答疑文件、勘察资料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编写,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一旦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将被认为投标人已充分了解了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图纸、现场情况和其他影响工程施工或费用的因素,并认为已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中作了相应的考虑。15.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按同样格式扩展)。15.3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和资格审查文件一律采用A4纸型编制并进行胶装。全部内容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或空行。文字叙述部分的各种附图、附表一律放在后面,可采用A3纸型,将A3纸型折叠成A4纸型,与A4纸型的技术标一起背胶装订。技术标书同时提交与文字内容相同的技术电子标书。15.4量单电子数据报价书和技术电子标书(CD-R光盘),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投标有效期16.1自投标截止日期起至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列的日历日内为投标有效期。16.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人应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数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17.2投标保证金形式是电汇。17.2.1采用电汇方式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17.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包括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17.4.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17.4.2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或暂停的;17.4.3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17.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废标处理。17.5.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17.5.2中标后,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17.5.3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18.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以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8.2条的规定。18.2在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9.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要求,递交包括书面标书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的投标文件。其中,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应以CD-R光盘形式提交。19.2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及签字盖章。其中,商务标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应是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具有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审核人应是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造价工程师或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执业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的单位名称一致(投标单位报价若委托其他造价单位编制时,须满足本“须知”第13.12条款要求)。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每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19.3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的书面文本投标文件的全套内容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注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资信标和资格审查文件装订成一册,商务标单独装订成一册。所有投标文件均须胶装,并分别进行包封,且上述内容的正本和副本(所有)分别包封密封,要求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字样,在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和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标”字样。最终提交的投标文件为二包,图示如下:商务标(含电子光盘)技术标、资信标和资格审查文件(含电子光盘)20.2外层包封应标明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20.3内层包封的封口须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外层包封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20.4如果内层、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与标志,投标人将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或造成废标的责任,招标人将此投标文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并视为无效标予以拒绝。21、投标截止时间21.1投标截止时间为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按上述所述单位和地址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21.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投标人。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注和递交,并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4根据本投标须知第17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五) 开 标24、开标24.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24.2随递交投标文件时一起提交投标人以下证件原件(表中第8项须按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序号项目要求合格内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3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项目部配置要求(1)正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2)安全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可由正项目经理兼任,提供投标人任命书;注:以上正项目经理及安全项目经理须为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其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非本市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提供以上项目经理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进津备案证书》。6开标会出席人要求a、法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应提供投标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b、受权人出席开标会的,则应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受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7书面承诺及说明1、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均须为中国境内生产的全新原装正品,如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则须使用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须做出书面承诺);2、投标人应提供“真诚投标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的说明;8财务审计报告、社保缴纳记录及依法纳税记录1、投标人应提供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新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属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201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或2013年7月至12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4.3开标程序24.3.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24.3.2介绍参加开标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24.3.3先由招标人授权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核验各投标单位的有效证件,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填写《开标会证件核验情况表》。24.3.4由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填写《投标人核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表(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24.3.5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授权招标代理机构)按以下步骤进行:步骤一:将有效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放入投标箱暂时封存,开启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技术标(CD-R光盘)。步骤二:宣布休会,通知复会时间,各投标单位在标有复会时间的“复会通知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步骤三: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技术标的全部评审工作后进行复会,各投标单位进行复会签到。步骤四:开启投标箱取出商务标,复会签到,各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再次对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投标人核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表(商务标)》。步骤五:开启商务标进行公开唱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各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对唱标内容签字确认。宣读招标人公布的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2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4.5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拆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第22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4.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25、在开标阶段,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25.1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条);25.2投标文件装订和密封不合格的(见投标须知第15、20项);25.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件的(见投标须知第3.1项)(六)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保密2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过程的保密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6.2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3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拒绝。26.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七) 评 标27、资格审查27.1 本工程的资格审查内容详见本须知第3.1项,采用资格后审。27.1.1 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7.1.2 在正式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评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评审、评价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27.1.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资格审查申请资料,如发现投标人所递交的资格申请资料存在偏差,则该申请被视为不满意申请,将导致资格后审不能通过。除非这些偏差能得到满意的解释和解答。招标人除在必要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外,将不与投标人进行联系。但评标委员会保留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澄清和核实的权利。27.2 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能力,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只有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方可被接受。27.3 资格后审的审查内容及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7.4 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28、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8.1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审查其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28.2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28.3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8.4经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或属无效标的或属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28.5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28.5.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8.5.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8.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8.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8.8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须知29.1),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28.9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将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评标委员会将按本次工程的评分标准扣除相应的分值。评标委员会可视细微偏差的性质和重要性程度每出现一次扣减0.5分~1分。28.10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清、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必要时,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召开澄清质询会,在澄清质询会上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答复,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11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过初步评审后,应当对实质上响应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以及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评审记录。28.12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有下列18条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28.12.1 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内容的,或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须知15);28.12.2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须知18.1); 28.12.3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且没按要求提供新的补充证明(本工程不适用);28.12.4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28.12.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没有参加开标的;或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或证件失效的(投标须知3.1);28.12.6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投标须知3.1);28.12.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件或证件不齐全;或证件未经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或失效的(投标须知3.1);28.12.8投标人仍在停止参加投标处罚处罚期内的(如有,投标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部门下发的处罚文件,否则由投标单位承担相应后果);28.12.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28.12.10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或盖章不合格的(投标须知19);28.12.11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须知29.1);28.12.1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设有标底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28.12.13 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可预见费或暂定价格未列入投标文件中的。28.12.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28.12.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28.12.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工程不适用);28.12.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内容的;28.12.1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8.13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经招标人和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继续进行评标;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29、投标文件的澄清29.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32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30、错误的修正30.1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0.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30.1.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0.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但不影响评标工作。31、详细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经过初步评审后,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应当出具书面评审、评价意见。31.2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评审报价是指按投标报价修正原则,进行调整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报价。31.3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见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31.4 资信标的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31.5 技术标的评审31.5.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评价与比较,包括就所投入的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以及劳动力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工期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冬雨季施工措施,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环保措施、各工序的协调措施等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31.5.2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对每一投标文件逐项进行审查、分析和比较,并做出评审意见。31.6 商务标的评审31.6.1商务标的评审内容包括:商务标的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费、税金、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价格和主要材料单价等内容。评审是否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报价,人工、材料、机械用量和报价是否合理;措施项目、规费、税金及其他项目的报价是否合理,确定其报价的合理性。31.6.2在商务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存在不合理报价、不平衡报价、低于成本的报价应对投标人进行质询,通过质询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合理的仍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31.6.3投标人未按编制要求规定编制的,按废标处理。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用量和价格相互矛盾,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判定其准确性,认为不合理、不可信的,按废标处理。31.6.4专家评委会及投标人均对投标最高限价有疑异时,由专家评委会向天津市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具有造价咨询资质单位审查投标最高限价,以审查通过的投标最高限价作为评标依据。31.6.5商务标完成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评审意见。32、评标报告32.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32.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32.3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人。32.4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是标明排列顺序的前三名。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2.4.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32.4.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2.4.3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出现争议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的评委以书面形式阐述自己的意见,每位评委对自己作出的结论承担责任。(八) 合同的授予33、合同授予标准33.1本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2.4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利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人。35、中标通知书35.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5.2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5.3确定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成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35.4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5.5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6.1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37条的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36.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6.3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第37.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6.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完成中标施工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7、履约担保37.1为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使工程顺利进行,中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交履约担保(无条件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金额为中标价格的10%。投标人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所提供的履约担保应符合建筑[2008]127号文件的规定。37.2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建市[2008]127号文件的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中标价格的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九) 其 他38、其他38.1 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天津市河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联 系 人: 付女士招标代理: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徐女士、阎女士电话:022-
********第二章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综合评审法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的补充规定》(建筑[2009]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本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的评标和定标办法如下:三、评标委员会及及评标纪律1、本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评标委员会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5人组成: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3、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5、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自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作出书面打分记录。7、评标委员会完成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后,进行合议,各评委向评标委员会宣布本人打分情况,评标委员会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8、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对此作书面记录。9、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记录整个评标过程的基本情况,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及推荐经过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10、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或擅离职守离开评标区的,将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12、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出现争议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的评委以书面形式阐述自己的意见,每位评委对自己作出的结论承担责任。四、评标程序(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一、第一阶段评审程序:(一)资格审查:资格后审1、评委会首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审查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部分提供的内容,依据以下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进行评审。下列实质性资格审查条件不具备之一者,将不能通过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种。1.1 资格审查内容及合格标准:要求提交以下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原件加盖公章,各证、照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相符并一致:序号项目要求合格内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建筑企业施工资质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且在有效期内;3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4项目部配置要求(1)正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2)安全项目经理:一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可由正项目经理兼任,提供投标人任命书;注:以上正项目经理及安全项目经理须为投标单位本单位人员,其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非本市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提供以上项目经理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进津备案证书》。6开标会出席人要求a、法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应提供投标单位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b、受权人出席开标会的,则应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受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7书面承诺及说明1、投标人在本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均须为中国境内生产的全新原装正品,如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则须使用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须做出书面承诺);2、投标人应提供“真诚投标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的说明;8财务审计报告、社保缴纳记录及依法纳税记录1、投标人应提供201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新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属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的企业,应提供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2014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或2013年7月至12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资格审查文件:投标人必须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表中第8项须按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按资格审查文件编制要求附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且资格审查所需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当资格后审通过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二)初步评审(见投标须知第28项)1、评标委员会仅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2、评标委员会按评标阶段分别对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资信标进行初步评审。3、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资信标进行详细评审和打分。4、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委会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技术标、资信标的评审结果,按技术标评分办法规定计算各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5、评委会全体成员在技术标、资信标评审汇总表上签字。二、第二阶段评审程序:1、对复会后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经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2、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和打分。3、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的评分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并按投标单位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汇总结果及排序签字确认。5、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三、详细评审1、技术标详细评审(满分48分)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按照以下技术标评审内容及标准对经技术标初步审查合格的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分别进行评审和打分,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为所有评委技术标打分的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1.1技术标评审内容及标准。(1)总体概述:(满分4分)对项目总体有深刻认识,表述清晰、完整、严谨、合理,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采用了能保证安全、提高质量、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安装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满分4分):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需要。(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满分3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4)施工安装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满分4分):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进度违约责任承诺具体。(5)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满分4分):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拟设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构成合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拟投入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经验及业绩能较好满足本项目的需要。(6)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满分3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7)关键工序的施工安装技术、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装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满分3分):对关键工序的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质量保证切实可行,措施得力。(8)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满分4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措施得力。(9)各工序的协调措施:(满分4分):针对各工序的协调措施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的协调方法正确、清晰。(10)安全保证措施:(满分4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11)施工安装现场文明施工的投入和措施(满分3分):针对文明施工措施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12)施工安装现场维护措施(满分4分):针对施工现场维护措施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13)施工安装交验后服务措施(满分4分):针对工程交验后服务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实施措施,采用规范正确、清晰,能够最大程度达到用户满意。2、资信标评详细评审:(满分2分):(1)投标人施工过类似工程的业绩(房屋建筑类,要求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至今),须提供清晰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业绩按合同个数计算,每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3、商务标详细评审(满分50分):3.1商务标评审说明:(1)评标委员会根据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关于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中商务标评审的通知》(津建招[2005]1号)的规定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2) 商务标的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总价、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合计、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等内容。(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投标文件中没有调整报价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工程量清单)在调价文件中列出,否则,视调整报价无效,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未调整前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4)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标进行分析、评价和比较。商务标的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总价、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合计、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合计、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主要项目价格和主要材料单价等内容。对投标人所报内容进行识别和检测,评审是否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报价、人工材料机械用量和报价是否合理;施工措施项目报价是否合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定的响应程度及项目组织机构情况。(5)低于成本的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审查后认为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做废标处理。(6)不平衡报价的确定:在评定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审查后认为其单价存在不均衡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提供的书面说明进行不均衡报价评审,判断其是否为不均衡报价,当该投标报价被判定为不均衡报价时,且不能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废标处理。3.2招标控制价:(1) 本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按照天津市建委建筑[2008]1045号文件、建筑[2009]253号文件和建筑[2009]156号文件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和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并结合目前天津建筑市场价格情况编制的对本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 编制本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价格信息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2014年第2期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特殊材料采用中准价和市场价格计算;调价文件截止到市建委发布的建筑[2011]1382号文件;混凝土计价按照《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材[2009]371号文)执行,预拌砂浆费用含在总价中,单独计价,并计入总价。(3) 本工程的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报价高于(含等于)此“招标控制价”的投标将被拒绝。3.3商务标评分(满分50分)(1)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①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投标文件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报价在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以下(不含等于招标控制价),且无不平衡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② 评标价格:是指经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2)评标基准价 = 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3) 商务标评分标准:a.当有效投标人评标价格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50分;当评标价格高于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出评标基准价的1%减2分;当评标价格低于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出评标基准价的1%减1分;中间值采取插值法保留两位小数,减完为止。b. 在评标中不考虑调价因素。c.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或给招标人带来未曾要求利益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均不予考虑。4、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情况减分标准【具体见[津财采〔2011〕11号津财采〔2011〕12号文件]文件】:(投标人如有不诚信行为记录,须如实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带来的相关责任)。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且在有效期内)扣减总分值的5%;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且在有效期内)扣减总分值的7%;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且在有效期内)扣减总分值的10%。C、中标单位的确定1、投标人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得分合计为该投标人总得分(保留两位小数)。2、评标委员会将按经评审的投标人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情况,确定前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原则上按照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排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3、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获得同等最高得分时,将选择技术标得分较高者为中标单位。4、不承诺最低投标价中标。第三章合同条件一、合同通用条件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有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时间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应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新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工程师认为(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与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l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藏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转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它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施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到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l)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分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合同专用条件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及答疑会议纪要;(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起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13.1若本工程因为:(a)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天气);或(b)非承包方造成的火灾、雷电、爆炸、暴风雨、水灾、地震;或(c)动乱和暴动;或(d)发包方指示的设计变更;或承包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发包方处得到必需的指示、图纸、细节或标高,而承包方曾在适当日 期书面向发包方要求该等资料;适当日期乃指:在考虑到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当时按本条款已给予的工期延长后,与承包方应该获得有关资料的日期相差不太远亦不太近的日期;或(e)因发包方或当地权力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或(f)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独立施工单位的阻延;或(g)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或(h)第13.1条款所述的问题。等原因(其他原因除外),不能在原定的完工日或按本条款而延展了的完工日之前完成,则承包方须以书面详细通知发包方。发包方须以书面批准有关工期合理的延长。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额外费用,在延长工期间所增加的项目也按原定的合同单价计算。13.2若第13.1条款的(d)(e)(f)(g)(h)项的原因(其他原因除外)同时使得承包方蒙受直接的损失和(/或)费用,则发包方应予以合理补偿,合同总价及付款额相应调整。承包方须在导致损失或费用的上述原因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通知发包方他有索偿的意向及所根据的条款,并在7天内呈交有详细计算及证据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索偿将不获考虑。13.3工期延误的赔偿13.3.1若承包方未能在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之前或按第13.1、13.2条款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则承包方须按合同书所列的有关延误赔偿率和延误的工期,计算赔偿给发包方,而发包方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13.3.2若承包方超出在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完工的每日处以合同总价的的罚款。四、质量与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未经发包人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承包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本工程所在国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标准,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之材料在发包方要求时,承包方须提供厂商、产地、品牌及品质。本工程须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的验收。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合同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合同签订后,合同总价一般不作调整。若遇因发包方要求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另有协议同意,合同价款进行相应调整。(1)若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品质有所改变,单项变更费用在 元以内不作调整,若单项变更的费用超出超过元,只给此部分的直接费及税金,若减少超过 元的,则全部扣除。(2)发包方要求时,承包方须在发包方发出书面要求后天内呈交草拟中的变更的费用预算。发包方后来发出要求执行该变更并不代表该预算获得接纳。(3)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须把第(2)条款所指的费用预算之详细计算资料呈交发包方审核和确定。(4)合同总价已包括必须的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完工日之前完成。以后补偿加班费的要求将不获考虑。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款付款条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八、工程变更发包方有权发出指示要求做出设计变更。除得到发包方指示外,承包方不能擅自做出设计变更,唯在特殊情况下,发包方有权以书面追认承包方擅自做出的设计变更。任何发包方要求或追认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本合同内“设计变更”一词意指合同文件所描绘或说明的工程在设计、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包括工程数量的改变,其供应的物料的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抵工地的工作或物料的拆除及迁离(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进行调解;(2)调解不成向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除非得到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能将本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以连工包料形式或只提供工人形式分包给他人执行。发包方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发包方之前未有阻止分包,发包方仍有权摒弃任何分包人,并有绝对权力要求任何分包人脱离本工程。本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承包方的承担或责任,承包方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的行动、错误或疏忽而负全责。承包方有责任在发包方要求时,把雇用或将会雇用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料交给发包方。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有一条款,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雇用,在承包方按本合同的雇用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起终止。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4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 承包人在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不允许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撒。承包人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允许未经清洁整理的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时,致使现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直到符合要求。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或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条承包人对主体工程之外的专业工程采用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劳务分包单位应满足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其劳务人员均应得到企业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的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生工程师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发包人有权将其清出施工现场。不允许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再分包,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接工程再转包。如有发生发包人有权终止其合同,并在相应合同中约定违约人的责任。第三条承包人应当为一线操作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依照有关规定确保持证上岗。如有违反规定,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直到符合要求。由于无证人员上岗操作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隔板要采用阻燃材料)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二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搭建的单层建筑物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不允许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所发生的费用执行通用条款第9.1.4。承包人自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五条承包人应设立劳务人员管理专门机构,对使用的劳务人员要建立实名制工资档案,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应设立劳务人员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劳务人员管理工作。承包人要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劳务人员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如有发生,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群体上访事件等,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及费用。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内容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