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牧兽医局(LNZC2014-0060)动物免疫标识采购
招标公告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受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委托,对动物免疫标识采购(编号:LNZC2014-006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包编号 | 分包产品名称 | 入围家数 |
1 | 猪耳标 | 3 |
2 | 牛耳标 | 3 |
3 | 羊耳标 | 3 |
4 | 牛电子耳标 | 2 |
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4个合同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但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投标人年生产能力在5000万套以上,要有5条(含5条)以上畜禽标识生产线(注塑机和打标机各5条及以上),生产环境无内、外污染;投标人须提供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生产车间照片。
(2)投标人应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有单独的注塑、打码、包装、储存车间(仓库),场地面积要大于1000M2(含1000M2)。投标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注塑、打码、包装、储存车间(仓库)照片。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
(3)投标人提供所投畜禽标识从2014年1月1日至今,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项次和结果符合《畜禽标识技术规范》。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从2014年1月1日至今,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
(3)牛电子耳标投标人还要提供2012年1月1日至今,由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牛电子耳标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从2012年1月1日至今,由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牛电子耳标质量检测报告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
(4)投标人提供安装终端软件的发票复印件。证明投标人与农业部中央信息数据库衔接。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安装终端软件的发票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重要通知”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即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下载招标文件、预投标登记详见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地址http://www.lnzc.gov.cn)首页“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预投标登记注意事项”。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4年3月26日 9:0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五楼开标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辽牧大厦706室
联 系 人:马亮亮
联系电话:159*****156
集中采购机构: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沈阳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砖色楼)综合楼A座605/615室
项目联系人:李丽梅
传真:***-********
采购文件咨询电话:********
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
评标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事宜咨询电话:***-********/********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动物免疫标识采购 招标文件编号:LNZC2014-0060编制文件单位: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目 录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评标方法附 件:1.投标人须知2.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3. 辽宁省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服务协议4.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说明: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招标公告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受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委托,对动物免疫标识采购(编号:LNZC2014-006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采购内容包编号分包产品名称入围家数1猪耳标32牛耳标33羊耳标34牛电子耳标2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4个合同包,投标人可兼投兼中;但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1)投标人年生产能力在5000万套以上,要有5条(含5条)以上畜禽标识生产线(注塑机和打标机各5条及以上),生产环境无内、外污染;投标人须提供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生产车间照片。(2)投标人应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有单独的注塑、打码、包装、储存车间(仓库),场地面积要大于1000M2(含1000M2)。投标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注塑、打码、包装、储存车间(仓库)照片。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3)投标人提供所投畜禽标识从2014年1月1日至今,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项次和结果符合《畜禽标识技术规范》。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从2014年1月1日至今,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 (3)牛电子耳标投标人还要提供2012年1月1日至今,由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牛电子耳标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从2012年1月1日至今,由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牛电子耳标质量检测报告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 (4)投标人提供安装终端软件的发票复印件。证明投标人与农业部中央信息数据库衔接。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安装终端软件的发票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重要通知”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即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下载招标文件、预投标登记详见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地址http://www.lnzc.gov.cn)首页“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预投标登记注意事项”。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4年3月26日 9:0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五楼开标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单位: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辽牧大厦706室联 系 人:马亮亮 联系电话:
159*****156集中采购机构: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砖色楼)综合楼A座605/615室项目联系人:李丽梅传真:
***-********采购文件咨询电话:
********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
***-********评标结果咨询电话:
***-******** 合同事宜咨询电话:
***-********/
********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3月5日?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序号项 目内 容1项目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四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该项目主要目标是为落实相关规定,确保2014年全省出栏牛羊猪佩戴畜禽标识,从而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2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中第3.3条款执行3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招标公告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5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6样品要求本项目要求提供投标产品样品。具体事宜如下: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及地点:递交投标样品的截止时间: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样品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2.样品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样品实物(猪耳标、牛耳标、羊耳标、牛电子耳标样品各30套,需分别按包号单独密封)及配套设施(耳标钳1套(牛电子耳标还需提供1台电子耳标读写设备),需单独密封),样品要符合《畜禽标识技术规范》,无论投标结果如何,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投标样品实物必须同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未提供样品实物的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被拒绝。3.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单位封存,供验收时使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产品必须与样品相同;其它投标人的样品在评标结束后由投标人自行领回,1个月内未领回的,将交到有关部门处理。7最高限价及投标保证金包号最高限价(元/套)投标保证金(元)10.2510000.0020.5010000.0030.3010000.0047.5010000.00说明:1.超过每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2.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下午3:00。3.收取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信息:单位名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泰山支行账号:
****************118(保证金)现金交纳信息:投标供应商在沈阳市市内的任何一家盛京银行网点都可以交纳投标保证金【注:存款人要将参加投标的单位名称写在银行交款单的左上角】,投标供应商凭银行开具的交款单,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室(512)开取收据。8评标委员会人数共5人,其中采购单位代表1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类专家。9投标文件份数与评标委员会人数相同,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10评标办法包号1、2、3、4综合评分法1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12资格后审由采购中心商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资格后审具体事宜13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服务费14询问和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投标人须知38.询问和质疑。?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项目项目及审核内容格式装订顺序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投标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11-1投标文件的封皮21-2投标文件的目录31-3资格性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采购项目的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过上年度有效年检)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投标人年生产能力在5000万套以上,要有5条(含5条)以上畜禽标识生产线(注塑机和打标机各5条及以上),生产环境无内、外污染;投标人须提供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生产车间照片。投标人应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有单独的注塑、打码、包装、储存车间(仓库),场地面积要大于1000M2(含1000M2)。投标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注塑、打码、包装、储存车间(仓库)照片。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提供所投畜禽标识从2014年1月1日至今,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项次和结果符合《畜禽标识技术规范》。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从2014年1月1日至今,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牛电子耳标投标人还要提供2012年1月1日至今,由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牛电子耳标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从2012年1月1日至今,由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牛电子耳标质量检测报告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提供安装终端软件的发票复印件。证明投标人与农业部中央信息数据库衔接。重要提示:投标人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携带安装终端软件的发票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其投标无效。符合性证明材料(本栏所列内容为采购项目的初审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投标函53开标一览表及附表6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7样品其它材料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且能证明响应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的其它资料(综合评分法)。4重要提示: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投标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格式1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收件人: 投标文件(正本)所投包号:第 包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公章):收件人:投标文件(副本)所投包号:第 包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收件人: 开标一览表所投包号:第 包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公章): 封口格式:——于 年月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格式3投标文件目录一、资格性证明材料1.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所在页码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1.3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所在页码……二、符合性证明材料2.1投标函…………………………………………………所在页码2.2开标一览表及附表……………………………………所在页码2.3项目要求及投标文件响应……………………………所在页码……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 共 页,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字迹应工整、清晰)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我公司(或企业、单位)任(董事长、经理、厂长)职务,是我 公司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就参加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组织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投标签署投标文件。特此证明。(※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 司 名 称:(加盖公章)年 月 日 格式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出具此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受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地: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手机 现委托受委托人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招标活动。委托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并签署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投标文件;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的与采购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此处请粘贴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单位名称: 年月日 格式5投标函省政府采购中心:投标人名称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 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招标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有关活动,并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投标。为此,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服务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包号投标价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元)详见开标一览表……一、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二、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如果开标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三、我方承诺已经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四、我方保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招标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五、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价格保证供货和服务。七、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你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的;(3)与采购单位、其它投标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我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附件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全部内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 格式6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名称:单位:元(人民币)包号 分包产品名称投标报价(元/套)交货时间备注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交货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交货…投标报价(大写)填表说明:1.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2.投标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4.本表除在投标文件中装订外,还须用小信封单独密封、标记,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一份,以供唱标之用。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字迹应工整、清晰)签署日期:年月日?格式7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项目总体需求供应的畜禽标识应符合《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农医发〔2006〕年8号)中的《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畜禽标识生产系统技术规范》《畜禽标识管理规范》具体指标为:一、耳标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标准要求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有单独的注塑、打码、包装、储存车间(仓库)。二、生产条件年生产能力在5000万套以上,生产环境无内、外污染。 三、畜禽标识技术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畜禽标识的标准样式、生产、质量控制、加施和管理的技术要求。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进行新标识的研究,并推广使用。本规范适用于从事畜禽标识生产、使用与管理等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NY 534-2002家畜耳标及固定器NY/T 938-2005动物防疫耳标规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畜禽标识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3.2耳标固定钳将畜禽标识固定于牲畜耳部的专用钳金属工具。3.3畜禽标识编码 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4.畜禽标识样式4.1 耳标组成及结构畜禽标识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4.1.1 主标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4.1.1.1 耳标面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猪主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编码信息。4.1.1.2 耳标颈连接主标耳标面和耳标头的部分,固定时穿透牲畜耳部并留在穿孔内。 4.1.1.3 耳标头位于耳标颈顶端的锥型体。用于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4.1.2辅标辅标由辅标耳标面和耳标锁扣组成。4.1.2.1 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与主标耳标面相对应,辅标耳标面的正面登载牛、羊的编码信息。4.1.2.2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位于辅标耳标面背面圆柱状突起内部,与耳标头相扣,在锁孔作用下,起固定耳标的作用。4.2 耳标形状与规格4.2.1猪耳标:圆形4.2.1.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4.2.1.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4.2.1.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4.2.1.4 辅标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22mm,厚度2mm;中央孔外口径7.5mm,锁孔的孔径5mm,厚度2mm。4.2.1.5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4.2.2牛耳标:铲形4.2.2.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4.2.2.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4.2.2.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为金属材料。4.2.2.4 辅标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为铲形,锁孔外口径7.5mm,锁孔内孔径5mm,铲为直角长方形,宽36 mm,长58 mm。上端厚度2mm,下端厚度1.5mm。4.2.2.5 耳标锁扣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4.2.3羊耳标:半圆弧的长方形4.2.3.1主标耳标面主标耳标面为圆形,直径30 mm,中央孔外口径6mm,厚度2mm。4.2.3.2 耳标颈耳标颈为表面光滑的圆台体,圆台底外径6 mm、内孔径3 mm,圆台顶外径4.5mm、内孔径2 mm,高度13mm。4.2.3.3 耳标头耳标头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高度8mm,锥顶实体高度4mm。4.2.3.4 辅标耳标面辅标耳标面为带半圆弧的长方形,锁孔外口径7.5mm,锁孔内孔径5mm,圆弧半径8.5mm,宽17 mm,总长52 mm,厚度2mm。4.2.3.5 耳标琐扣耳标锁扣为圆环型柱状体,直径11.6mm,内径7.6mm,壁厚2mm,高度10mm。4.3 畜禽标识颜色猪耳标为肉色,牛耳标为浅黄色,羊耳标为橘黄色。4.4 耳标编码耳标编码由激光刻制,猪耳标刻制在主标耳标面正面,排布为相邻直角两排, 上排为主编码,右排为副编码。牛、羊耳标刻制在辅标耳标面正面,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下排为副编码。专用条码由激光刻制在主、副编码中央。4.4.1主编码主编码由7位数字组成,第一位代表牲畜种类,后六位是县(区)行政区域代码,主编码代表牲畜种类和产地。主编码字体为四号体。4.4.2 副编码副编码由8位字符构成,以县为单位的连续编码,代表牲畜个体;字体为四号体。4.4.3 专用条码为农业部规定的二维码。5.农业部规定的动物标识形状、颜色若发生变化,以农业部最新规定为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猪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B(规范性附录)牛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C(规范性附录)羊耳标主标、辅标结构规格尺寸D(规范性附录)耳标编码示意图四、畜禽标识生产系统技术规范 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使用连续编码和专用条码耳标。为实现畜禽标识唯一编号和生产过程规范化、信息化,特制定本规范。1.缩略语和术语名词和术语本规范中的含义畜禽标识加施于牲畜耳部,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物溯源系统在信息系统支持下,准确、快速查询和监控牲畜生命周期内的活动,达到有效监控和预防动物疫病,提高实时动态指挥能力的信息系统生产控制系统对畜禽标识生产线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软硬件系统激光打码通过编码转换和加密处理,利用激光打码机将唯一识别码印制到畜禽标识表面检测流程通过识读畜禽标识表面的唯一识别码来检测激光打码质量是否合格的过程包装流程将合格畜禽标识装入包装箱,并生成批次和包装标签的过程GPRS通用分组无线服务的简称,基于中国移动GSM无线网络的一种数据传输服务移动智能识读器溯源系统使用的、集成数据采集、二维码图像转换、数据存储、表单打印和无线网络传输等功能的终端设备2.畜禽标识生产系统逻辑结构 图1畜禽标识生产系统逻辑结构图3.生产流程概述3.1任务下载耳标厂生产控制系统通过Internet从中央数据库下载耳标生产任务信息。3.2任务分配生产控制系统将任务分配给各生产线终端。3.3激光打码生产线终端接收到生产任务后,控制激光打码机在畜禽标识表面打印标识号码和二维码。3.4检测流程检测设备对已完成打码畜禽标识进行检测,检测数据返回中央数据库,合格耳标进入包装流程。3.5包装流程检测合格的耳标分批次包装,并在批次包装上粘贴批次信息标签,装入标准包装箱内,并粘贴箱信息标签,包装信息返回中央数据库。3.6发货登记通过网络将发货登记信息返回中央数据库;合格的畜禽标识发货到指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4.畜禽标识生产系统技术标准4.1硬件4.1.1计算机4.1.1.1生产控制系统服务器的最低配置必须满足:中央处理器主频PentiumIV 1G HZ以上;内存容量256MB;硬盘存储器容量40GB以上;支持24位真彩色的图形显示卡,支持分辨率1024*768的监视器;10MB以上网络适配卡。4.1.1.2生产线终端计算机的最低配置必须满足:中央处理器主频PentiumIII 600MHZ以上;系统RAM容量128MB以上;硬盘存储器容量10GB以上;支持24位真彩色的图形显示卡,支持分辨率1024*768的监视器;10MB以上网络适配卡;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4.1.2激光打码设备4.1.3扫描设备视频采集器:图像采集采用CCD摄像头,分辨率大于768*576,500线以上4.1.4传动与控制设备4.1.4.1步进电机;4.1.4.2机械传动系统;4.1.4.3传动控制接口卡。4.1.5移动智能识读器4.1.6打印设备标签打印机:分辨率达到200dpi以上。4.2软件4.2.1操作系统Windows 98以上操作系统。4.2.2数据库软件Microsoft SQL Server2000 Service pack 2(企业版)或更高版本。4.2.3应用软件4.2.3.1畜禽标识生产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4.2.3.2打码设备驱动软件4.2.3.3二维码图形识读软件4.2.3.4生产线传动控制驱动软件4.2.3.5视频捕捉驱动软件4.2.3.6标签打印驱动软件4.3网络与安全4.3.1具备访问Internet的网络设备和软件,网络带宽512Kb以上;4.3.2内部局域网带宽10MB以上; 4.3.3防火墙等网络安全防范系统;4.3.4商业杀毒软件。4.4综合生产环境4.4.1工作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工作场所温度湿度范围℃最大变化率℃/min相对湿度%最大绝对湿度g/立方米生产线-5~ 450.55~95294.4.2生产线抗机械振动性能生产线传动系统应能承受正常运行中的机械震动及外界条件下的冲击,不对激光打码机定位和聚焦造成影响。4.4.3供电电源生产车间配备激光打码设备和计算机的稳压设备和后备电源。4.4.4打码、检测4.4.4.1产品100%检测,检测响应速度应小于0.5秒;4.4.4.2模具表面误差0.1%。五、畜禽标识生产要求1.1 原材料畜禽标识原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的塑料材料制造。再生塑料不得作为制造畜禽标识的原材料。1.2 耳标外观表面光洁,边缘光滑,色泽均匀,各部位规格尺寸符合标准样式规定。1.3 耐用性能畜禽标识在自然环境中使用,一年内掉标、断标、碎标率合计不超过所加施耳标的2%。1.4 字迹附着力耳标编码用激光方式刻录,字迹应均匀透入耳标内部。字迹清晰,在自然环境中不褪色。二维码识读率不得低于99.99%。1.5强度1.5.1结合力主标和辅标结合牢固,脱落力大于230N。1.5.2主标抗拉力耳标单件整体拉伸时,耳标头和耳标面脱离的断裂力大于230N。1.6 耐温性能在-30-50℃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不应发生脱离、变形、折裂,正常使用时钳压不破碎。1.7 工艺要求耳标不应出现缺料、溢料、塌坑、冷料、气泡、变形、分层等缺陷。1.8 包装要求 产品包装符合NY 534-2002规定。大、中、小包装表面须注明耳标数量及编码起止号。主标与辅标的最小包装,数量不得大于100个/包。六、配套耳标钳质量要求1.耳标钳所用材料必须为铝合金压铸成型,表面喷塑亚光、呈桔纹状波纹,无疤痕和损伤,以防锈等。2.耳标钳总长约238mm(误差在5%之内),钳体重量300克,误差不超过5%。3.主标以类垂直状穿透畜耳打入辅标。4.耳标钳设计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手感舒适,用力适度,手柄弹性良好。耳标钳打标轻便、灵活、准确,耳标主标固定到耳钳针上不得有脱标现象。5.耳标钳所用弹簧必须为优质弹簧钢,软硬适度,手柄间弹簧弹力在20-30N之间,确保使用轻松、省力。6.安装耳标主辅标后,耳标钳开口高度应为14mm~18mm,开口深度不得小于42mm。7.抗弯强度,压标力达到1200N时,钳体和钳针不得出现目视可见的变形,其它所有受力零件不得断裂或变形。8.钳针表面不得有锈蚀、露底现象。9.通用性:本次招标提供的配套耳钳必须能适用我省以往库存耳标的使用。七、牛电子耳标相关要求电子耳标的编号应由农业部数据中心统一发放。质量需达到规定要求,其中,电子耳标的工作频段、空中接口传输协议、芯片存储空间、抗干扰、工作温度等指标,需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认证授权的国家级(CAL)电子标签及机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主要技术参数要符合农业部相关规定。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信息采集和传输解决方案,能够与农业部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对接。1.原材料电子耳标(主辅标)需采用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耐水解、耐高低温和耐微生物性能的优质聚醚型聚氨酯或聚碳酸酯制造。2.外观表面光洁、边缘光滑、色泽均匀。3.耐用性能在牲畜耳朵上应能佩带5年以上。主辅标的结合力、主标拉伸断裂力、高温结合力、低温折弯等耐用性指标需符合《家畜耳标及固定器》(NY534-2002)和《动物防疫耳标规范》(NY/T938-2005)。4.工作频段超高频耳标工作频段为920-925MHz。5.空间接口超高频电子耳标应符合《信息技术?物品管理射频识别?第6部分:860-960MHz空间接口参数 Type C》(ISO/IEC18000-6C)有关规定。6.芯片存储空间可用数据存储容量不小于192bit。7.抗干扰交变磁场、交变电场等指标应符合《识别卡无触点的集成电路卡邻近式卡》(GB/T22351.1-2008)4.3.6要求。8.环境适应性工作温度在-35℃?50℃时,符合《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GBT2423.1-2008)要求。9.封装电子芯片封装需确保耳标能在低温和潮湿等环境下使用。 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计划1、在框架协议期限内,乙方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乙方的报价不得超过中标报价。乙方供货的实际价格若高于中标后签订协议供货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确定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取消供应资格或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2、严格按照《辽宁省2014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服务协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采购单位制定的统一生产计划,将畜禽标识按指定日期送到供货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销售产品的质量检验。3、积极主动做好畜禽标识使用宣传等工作,不夸大畜禽标识的功能,科学引导饲养者正确使用畜禽标识。4、承担耳标生产、销售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有关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对因供应的耳标引起的在佩戴过程中出现耳标断裂、掉标、佩戴损坏、牲畜耳部不明原因过敏、牲畜相互撕咬耳标等质量问题及说明不准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5、乙方应自觉接受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工作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一表(对项目或各包的要求)包号:1、2、3、4分包产品名称:猪耳标、牛耳标、羊耳标、牛电子耳标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备注★交货/交付时间服务期限: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付时间:根据用户需求随时交货。运输、保险和装箱的费用由最终供货单位承担。★交货/交付地点采购单位指定的地点(辽宁省内各县区)。★付款方式及条件1.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2.企业供应畜禽标识完成1个月后,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对供应畜禽标识台账、销售发票存根审核无误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到供货企业。注:以上款项由辽宁省财政厅支付。★验收★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产品验收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检验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应随产品一同装箱的技术资料;2.该批次产品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技术、服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验收程序:1.在动物标识追溯门户网站签收的畜禽标识种类与数量与畜禽标识台账、销售发票存根审核无误;2.查验畜禽标识质量与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技术、服务相一致。★质量保证期畜禽标识使用期内。★保修期内上门免费服务,终身维修,提供配件不少于(1)年★支持热线支持:现场支持:(24)小时内响应;(72)小时内到达★培训人员现场培训操作、维护等★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计划 二表(对产品指标的要求)品目号:1-1产品名称:猪耳标数量:0.00是否经过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否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猪耳标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产品要求总体要求:详见本表附录“项目总体需求”。★配(附)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详细内容)1.每供应3000套耳标,应配备10根通用猪、牛、羊标的耳标钳针。2.每供应5000套耳标,应配备1把通用耳标钳子。品目号:2-1产品名称:牛耳标数量:0.00是否经过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否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牛耳标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产品要求总体要求:详见本表附录“项目总体需求”。★配(附)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详细内容)1.每供应3000套耳标,应配备10根通用猪、牛、羊标的耳标钳针。2.每供应5000套耳标,应配备1把通用耳标钳子。品目号:3-1产品名称:羊耳标数量:0.00是否经过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否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羊耳标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产品要求总体要求:详见本表附录“项目总体需求”★配(附)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详细内容)1.每供应3000套耳标,应配备10根通用猪、牛、羊标的耳标钳针。2.每供应5000套耳标,应配备1把通用耳标钳子。品目号:4-1产品名称:牛电子耳标数量:0.00是否经过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否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牛电子耳标采购文件要求要求内容(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产品要求总体要求:见本表附录“项目总体需求”。★配(附)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详细内容)1.每供应3000套耳标,应配备10根耳标钳针和1把通用耳标钳2.每供应15000套耳标,应配备1套电子耳标读写设备。 填表说明: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填写。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4.“证明资料”一栏须填写“见投标文件第页,第行”字样,标注出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位置。?第三章 评标方法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分包产品名称:猪耳标、牛耳标、羊耳标、牛电子耳标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满分分值价格报价计算公式为: (Cmin/C)*价格满分。其中,Cmin为所有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报价,C为投标人的报价。30.00技术部分原材料耳标原材料为聚乙烯及以上的得1分,原材料为再生塑料的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1.00样品耳标表面光洁,边缘光滑得2分,否则不得分。2.00主标耳标面形状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1.00主标耳标面规格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3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得2分,二项不符合要求的得1分,三项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3.00主标耳标颈形状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2.00主标耳标颈规格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3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得2分,二项不符合要求的得1分,三项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3.00主标耳标头形状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2.00主标耳标头规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3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得2分,二项不符合要求的得1分,三项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3.00辅标耳标面形状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1.00辅标耳标面规格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3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得2分,二项不符合要求的得1分,三项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3.00辅标耳标锁扣形状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2.00辅标耳标锁扣规格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得3分,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得2分,二项不符合要求的得1分,三项不符合要求的得0分。3.00原材料原材料配比符合东北天气的得1分,不符合的不得分。提供证明材料。1.00样品(在现场进行的磨砂试验或拉力试验中,若磨砂后不能被识读或拉力不合格,该样品项不得分)耳标颜色符合、色泽均匀得2分,否则不得分。2.00耳标二维码字迹附着力为激光刻制、字迹均匀投入、字迹清晰得2分,否则不得分。2.00经现场磨砂后二维码能被识读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3.00主标与辅标能够结合且在230N外力拉伸作用下不脱落得3分,否则不得分。3.00在正常使用下不变形得3分,否则不得分。3.00在正常使用下不折裂得3分,否则不得分。3.00耳标钳材质不允许负偏离,为铝铸及以上的得0.5分。0.50用耳标钳打耳标时,主标能够以类垂直状穿透畜耳打入辅标的得0.5分。0.50钳针能够通用猪牛羊耳标,得1分。1.00钳针能够与耳标相配套得1分。1.00商务部分财务状况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通过 ISO9001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得1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原件,如投标人未能提供原件得0分。1.00业绩能提供2013年1月至今销售所投畜禽标识(猪、牛、羊标)6000万套及以上的,得2分;6000万套以下~3000万套以上(含3000万套)的,得1分;3000万套以下的,不得分。重要提示:业绩证明(省级财政统一招标)需提供合同、货物验收单或付款发票的复印件一项或一项以上,投标人需携带上述复印件的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此项不得分。2.00售后服务机构投标人在辽宁设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并提供证明资料的(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设立地点、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数量),得4分;设立比较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并提供证明资料的,得2~3分;设立一般的售后服务机构并提供证明资料的得1分;未在辽宁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或提供证明资料的,不得分。4.00服务承诺服务承诺优的,得4分;服务承诺较好的,得2~3分;服务承诺一般的,得1分;没有服务承诺的,不得分。4.00培训方案有培训方案且操作性强的,得4分;有培训方案且操作性较强的,得2~3分;培训方案一般的,得1~2分;没有培训方案的不得分。4.00调研方案有调研方案且操作性强的,得4分;有调研方案且操作性较强的,得2-3分;调研方案一般的,得1分;没有调研方案的不得分。4.00项目案例能提供2013年1月至今全国1个以上项目(省级财政统一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及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复印件)的,得1分;不能提供的,不得分。重要提示:1.投猪标的供应商须提供猪标中标的项目案例证明。2.投标人需携带中标通知书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验看。如在评标委员会验看时,投标人未提供原件,则此项不得分。1.00用户使用良好证明有县级(含县级)以上用户单位使用良好证明原件10份及以上的,得3分;10份以下的,得1~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其中有东北地区的且超过5份(含5份)的可加1分。重要提示:用户单位须为市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局)。4.00合计100.00二、评标原则及程序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1投标人须知“五、开标与评标”。三、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采购单位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附件1投标人须知一、 总则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定义: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2.4 “招标货物”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2.5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2.6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3.2 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货物及伴随服务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要求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7.1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7.2现场踏勘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现场踏勘及标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将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构成8.1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8.1.1招标公告8.1.2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8.1.3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8.1.4评标方法8.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8.2.1投标人须知8.2.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8.2.4辽宁省2014年动物免疫疫苗供应商资格采购协议8.3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与“招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9.3 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是最后发出的为准。三、投标文件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标的物或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11.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12.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3.投标报价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3.4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3.5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13.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有权按照投标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中的“总价金额”保持一致。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及其它费用等。14.4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基本情况、来源、数量和价格。14.5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14.6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2投标人关于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证明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外,还在交货时由提交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7.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现金三种交纳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下午3: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17.3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7.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投标人提供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原件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7.6.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8.投标有效期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19.4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20.2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格式进行封装。20.3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20.4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21.投标截止时间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22.迟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3.5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五、开标与评标24.开标24.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开标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24.3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4.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24.4.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24.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24.4.3未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24.4.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25.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25.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25.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26.投标文件的初审26.1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6.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26.3.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6.3.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26.3.5.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26.3.5.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26.3.5.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它情形。26.3.6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26.4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26.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6.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7.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8.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8.1综合评分法28.1.1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8.1.2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的方法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28.2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9.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2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2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29.3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30.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30.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0.2采购单位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31.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31.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授予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除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供应商。33.资格后审33.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33.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方式和内容。33.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将按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它候选中标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3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34.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4.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34.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4.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35.中标通知书35.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东北新闻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6.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七、其 他37.履约保证金37.1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7.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8.询问和质疑38.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38.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8.4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38.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9.最高限价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标无效。40.其它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附件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附件3辽宁省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服务协议甲方: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乙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辽宁省 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资格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确认,确定乙方为辽宁省 年畜标识供应企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 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资格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框架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2.“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3.“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4.“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等资料。5、“招标文件”是指《辽宁省 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资格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NZC)。6、“采购单位”指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二、适用范围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辽宁省 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资格采购招标项目。三、协议的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条款;(2)辽宁省 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采购项目招标文件;(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4)中标通知书;(5)形成框架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四、协议承诺1、甲方确认乙方为辽宁省 年畜禽标识供应企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及售后服务。2、采购项目及价格。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地址http://www.lnzc.gov.cn)”上公布的中标报价(单价),是依据中标人报价核准后的价格,此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甲方在采购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可与乙方进行谈判,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供货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乙方的报价不得超过中标报价。乙方对于甲方承诺的报价若高于合同承诺优惠价格并经查证属实,甲方可确定乙方有不诚信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取消供应资格或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3、甲方权利(1)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对乙方供应的畜禽标识质量、应用效果和供应价格进行对照、监督检查;(2)有权在“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地址http://www.lnzc.gov.cn)”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乙方履行协议情况。4、甲方的义务(1)公布畜禽标识供应企业的名称、产品、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2)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畜禽标识供应企业采购。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根据项目区实际,与中标畜禽标识企业签订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5、乙方权利(1)乙方在甲方公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后,取得为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中标产品的有效资格。(2)对采购单位提出的超过协议规定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2)对采购单位索要虚假发票等不合理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6、乙方义务(1)在协议期限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并按照协议提供价格优惠。(2)严格按照《辽宁省 年畜禽标识供应服务协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采购单位制定的统一供应计划,将畜禽标识按指定日期送到申购县区。(3)积极主动做好畜禽标识使用宣传等工作,不夸大畜禽标识的功能,科学引导农民正确使用畜禽标识。(4)供应畜禽标识结束后,凭销售发票、台帐、农业部门核实的供应清册及证明等资料,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省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手续。(5)承担耳标生产、销售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有关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对因供应的耳标引起的在佩戴过程中出现耳标断裂、掉标、佩戴损坏、牲畜耳部不明原因过敏、牲畜相互撕咬耳标等质量问题及说明不准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如有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六)乙方应自觉接受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工作便利,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7、服务承诺及标准(1)乙方应按报价文件承诺内容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电话咨询、订货及送货上门要求;(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乙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供应畜禽标识服务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甲方解除协议,应在乙方书面通知到达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解除协议确认书。(3)乙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降低畜禽标识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4)当采购单位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5)乙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8、结算企业供应畜禽标识完成 个月后,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供应畜禽标识台帐、销售发票存根审核无误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到供货企业。五、违约责任乙方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取消畜禽标识供应资格或三年内不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对违反协议导致畜禽标识价格上涨或不能按时供畜禽标识的企业,相应损失由该供畜禽标识企业负担。(1)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2)企业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背诚信原则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畜禽标识推广应用声誉的。(3)接受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经办人提出的给予回扣及虚开、增开发票等要求的。(4)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六、不可抗力1、协议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包括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售票服务。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七、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八、协议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解释,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3、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九、争议的解决1、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 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递交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协议的终止1、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至年 月 日。协议期满后,畜禽标识供应企业资格自动取消。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乙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售票服务能力的;(2)乙方发生第五项“违约责任”所列违约行为达到3次以上的;(3)乙方出现违法行为的。十一、法律适用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十二、权利的保留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十三、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2、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十四、协议修改1、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协议生效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2、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辽宁省畜牧兽医局(盖章) 乙方(中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 话:电 话: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日期: 年 月日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附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1.4 “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 “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9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11“保修期”指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4“招标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5.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7.包装要求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9.质量保证期 9.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9.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11.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11.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12.违约责任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12.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3.不可抗力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0.5中标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招标文件附件5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日期:年月日日期: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