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86.503244万元债权
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86.503244万元债权
标的名称 | 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86.503244万元债权 | ||
项目编号 | ********1136 | 转让底价 | 186.503244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1-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1-26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本转让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描述 | 1、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就优沃德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贷款1000万元本金以及涉及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进行担保;2、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签订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工业园J06-3块地(产权证号:205房地证2014字第30272号)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的贷款保证作抵押反担保;3、优沃德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相应贷款,2017年1月9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就优沃德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2.697168万元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代偿;4、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05破申117号显示:法院受理张学军(反担保人)对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5、根据转让方提供说明显示: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工业园J06-3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拍卖用于破产财产分配,所得款项按分配额偿还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部分本息、诉讼费、逾期担保费等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剩余债权金额为186.503244万元。 | ||
转让底价(万元) | 186.503244万元 | ||
债权合同 | 永担保WB*******号、WB*******-01号、永川支行2016年专保字第180*****16300001号、2016年公流贷字180*****16100003号 | 债权合同到期时间 | 2017-01-09 |
债务人 | 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186.503244 万元 |
累计欠息 | - 万元 | 本息合计 | 186.503244 万元 |
担保情况 |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1)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J-06-3地块、面积666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抵押给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反担保,截至2021年10月8日该地块已经被处置。(2)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将持有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占股5%)质押给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反担保。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就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截至2021年10月8日上海优琪优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处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经取消状态。(3)朱光华与杨文艳为夫妻关系,朱光华将持有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占股75%)质押给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反担保。朱光华、杨文艳自愿就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4)张学军与谢小琴为夫妻关系,张学军将持有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占股20%)质押给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反担保。张学军、谢小琴自愿就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5)唐光与吴潇为夫妻关系。唐光、吴潇自愿就重庆优沃德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2、根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定书【(2019)渝0118执恢351号之五】显示:查封张学军夫妻(反担保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沙坪坝区西盛路66号1幢2单元7-4、11-5房产二处(房产产权证编号分别为:渝(2019)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2号、渝(2019)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号)。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汇丰评报(2021)字第56153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0-08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陈老师 | 联系电话 | 166*****787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永川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债权实际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等以合同约定和法律文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30万元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现场报名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担保情况;(2)本项目债权金额数据未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3)债务人的偿还能力;(4)债权的回收风险;(5)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自愿承担受让债权的一切风险,放弃对转让信息披露不充分、尽调不充分、债权显性或潜在瑕疵等一切抗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受让方为转让方关联方,则本次债权转让因涉及关联交易需提交转让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审查。若关联交易审查未获通过,则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除无息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外转让方对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债权标的所涉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参与竞买本债权,否则转让方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已收取的相关款项不予退还,并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本次债权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及债权主体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照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8、本次所转让的债权成交后,转让方仅负责向受让方移交债权债务形成的有效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和负责通知原债务人债权关系的变更(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由受让方承担)。债权转让后涉及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事项的变更,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因未办理或无法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项目的备查资料:《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118民初3752号》《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个人类)》《咨询报告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渝西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老师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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