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新办公楼除甲醛服务招标公告

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新办公楼除甲醛服务招标公告

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

新办公楼除甲醛服务采购项目

招 标 人: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盖单位章)

202111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1

项目名称

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新办公楼除甲醛服务采购项目

1.2

招标人及联系人

联系人:王铖 电话:********643

1.2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联系人:李夏夏 电话:138*****390

1.3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4

采购预算

约6万元

2.1

谈判范围(内容)

详见本项目《服务需求》

4.1

招标方式

竞争性谈判

7.2

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并提供检测与治理方案,并能确保在签订合同后服务期限内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服务;

3、业绩: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备一个单项合同面积不少于3800㎡的除甲醛服务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务必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2021年11月13日17:00时前,********80@qq.com">投标人将所遇到的问题以电子邮件形式传至********0@qq.com邮箱。

10.3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2021年11月14日17:00时后,由招标人集中发布。

12.3

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800元,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上述两项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让利中考虑上述费用。

19.1

最高投标限价

总价最高限价为5.8万元

21

投标时携带的资料

投标时应携带相关证件、证书、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投标文件,原件以备查验。

2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5.1

投标文件数量

正本1份、副本2份

25.3

签字或盖章要求

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且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废标处理。

26.1

装订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标、商务标须分别装订,必须使用胶装装订。

26.2.1

具体密封要求

资格证明文件正副本、商务标正副本须合并装订,然后一起装入一个大包袋中并密封。

26.2.2

大包装袋上应载明的信息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2021年2021年11月15日10时30分不得开启

27.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15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27.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及地点

收件人: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李夏夏

时 间:2021年11月15日10时30分

地 点: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楼会议室

29.1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11月15日10时30分

开标地点: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楼会议室

29.4

开标程序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0.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依法组建

32.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名

付款方式

中标人在完成所有除甲醛服务且检测数据达标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质保期满两次复测达标后(如未达标则须再次服务至达标)招标人一次性付清所有除甲醛费用。(先开票后付款)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交货期:见合同协议书。

交货地点:见合同协议书。

1.2招标人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范围:

2.1 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标段划分:

3.1本项目划分:个标段

4.招标方式:

4.1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招标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

6.评标办法:

6.1本次招标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7.投标人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并提供检测与治理方案,并能确保在签订合同后服务期限内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服务;

3)、业绩: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备一个单项合同面积不少于3800㎡的除甲醛服务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8. 投标费用

8.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踏勘现场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投标预备会

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投标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招标代理费

11.1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800元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应在获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公司一次性支付,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到成本费用中。

12.投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12.1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宜编制页码和目录,以便评委审核。投标文件应装订整齐,封装在投标函袋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具体封装要求见本章第26条。

12.2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12.3 投标人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完全响应或高于谈判文件的详细参数。

12.4 推荐品牌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所投产品,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要提供完全响应或高于谈判文件的详细参数。

(二)谈判文件

15.谈判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谈判文件。

16.谈判文件的组成

16.1 谈判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文本

第六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文件的确认

16.2 除16.1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6.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16.4 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滁州市公安局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7.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7.1 谈判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澄清公告形式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7.2 谈判文件的解释

本谈判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8.谈判文件的发出

18.1 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招标答疑等均应报招标人备案后,方可发出。

19.最高限价的作用和说明

19.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20.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0.1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20.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信证明文件、技术标、商务标报价三部分组成,均须装订成册和密封。

21.1资信证明文件(务必按以下顺序装订,每页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有效证件) 复印件;

(3)服务方案;

(4)业绩证明资料;

(5)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按顺序装订并每页加盖公章,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审。

21.2商务标(务必按以下顺序装订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4)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2.投标报价

22.1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22.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3不得采用总价下浮的方式进行报价

22.4投标报价的价格是货物交货地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总价。

22.5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安装、调试和培训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价格中。投标文件报价为含税价,招标人不再为此次招标支付任何费用。

22.6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2.7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本次招标最高限价。

22.8如投标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投标货物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22.9总投标价中不得包含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中标价格中扣除。

22.10总投标价中不得缺漏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3. 投标有效期

2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2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24. 投标(信用)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2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信用)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信用)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信用)保证金。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2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5.1 投标文件:按书面文件(资信证明和商务文件)一式三 份,正本 一份,副本 二 份。

2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不符,以正本为准。

25.3 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书、投标函及报价一览表等应当在格式文本要求的相应位置签字和盖章。

25.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26.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6.1 投标文件的装订

26.1.1投标文件应按A4纸大小进行装订,对于较大图、表,可采用A3纸,但需要按A4纸大小进行折叠、装订,资信证明文件、技术标商务标应当分别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6.1.2如果所投项目分有多个包(标段),则投标书必须以包(标段)为单位进行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识标段号。

26.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2.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6.2.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及具体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2.3 应按本章第26.2.1项或26.2.2项中大包装袋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

27. 投标文件的提交

27.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27.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7.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7.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8.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8.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 标、评标和定标

29. 开标

29.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9.1.1招标人按本须知第27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9.2 参与开标的监督部门

29.2.1参与开标的监督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也可邀请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9.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便开标会议上证明其身份及投标资格。

29.4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到场;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宣布开标顺序(按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标、商务标顺序拆标书并唱标);

(5)评标委员会进行初审(资格性审查和复合性审查);

(6)评标委员会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投标人就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7)主持人宣布初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质疑并复议;

(8)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9)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10) 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29.5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0. 专家评审

30.1 专家评审的组成

30.1.1评标由招标人组建。

30.4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0.5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投标文件及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31. 评标

31.1 评标准备工作

31.1.1阅读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写的招标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31.1.2阅读、研究谈判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1.1.3熟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31.1.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31.2 评标办法

31.2.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1.3评标原则:

31.3.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1.4 评标报告的签署

31.4.1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书面评标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1.5 投标文件的澄清

31.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

31.5.2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6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投标监督机构要求重新评标。

31.7评标过程的保密

31.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须严格保密。

32. 定标

32.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32.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2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滁州市公安局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32.2 中标人的确定

32.2.1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若招标人未接到投诉或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未通知招标人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2.3 中标通知书

32.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3.2中标通知书须加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发出。

32.3.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33. 开评标异常情况处理

33.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脱离实际且无充分证据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合同的授予

34. 合同授予标准

34.1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须知第32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条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条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行、账号:另行通知

3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金额和谈判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 总则

1.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1.2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实行两次报价(最后报价)。第一次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报价,第二次报价在开标现场填写报价单进行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二次报价不得高于其一次报价,否则取消其谈判资格。最终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结合一次报价中的各项综合单价按总价同比例下浮,价款结算时按中标下浮比率进行调整。

1.3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从低到高,推荐最终投标总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最终投标总报价相同的投标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时,由采购人或谈判小组主任委员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

2.评标程序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交易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交易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交易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监督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供货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2.2.2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2.3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单位主动提出的澄清。

2.3比较与评价

2.3.1按交易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报价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
2.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2.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 投标文件初审

3.资格性审查:

评审细则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重要要求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

(2)保证金缴纳情况

按规定数额和时间缴纳(本项目不采用)

2

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并能确保在签订合同后服务期限内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服务;

3、业绩: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7万元的除甲醛服务业绩,须提供合同原件备查;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4.符合性审查

评审细则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标书的有效性

(1)投标文件签署

签字、盖章符合要求,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且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废标处理。

(2)投标方案

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

(3)报价唯一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4)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完全响应。

2

标书的完整性

(5)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数量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形式内容

投标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

3

标书的响应程度

(7)技术参数响应程度

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8)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供货期、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

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4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料

(9)必须提供要求的资料

无。

4.2评委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交易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4投标人可在现场20分钟内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根据交易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的异议进行复议

4.5只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评审阶段,评委可能会要求有关投标人就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

5.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表签字。

5.3评委会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货物服务报价表、投标函的总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5.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开标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5.4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予以书面确认。

四 比较与评价

6. 详细评审即按交易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将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报价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

注:只允许一个投标报价投标单价、总价均是唯一,不可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五 推荐中标候选人

7.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7.1如果出现评分相同情况,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如果评分及投标报价都相同,则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8.废标条款

8.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拒收: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谈判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招标人及代理公司应报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后拒收;

(3)其它情形,经招标人和代理公司提出拒收,并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的;

8.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会议;

(2)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未携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未携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3)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投标人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投标(信用)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的;(本项目不采用)

(6) 投标人不能提供谈判文件要求的原件或原件经审查不合格;

(7) 投标人超出营业范围投标的;

(8) 被暂停停业的;

(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2)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3)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8.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符合要求或正、副本无法区分;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的;

(2)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并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的;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5)投标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的投标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7)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8)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废标,并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的;

8.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废标,并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的;

9.其他

9.1评标委员会确定无效标和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1)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2)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采购服务需求

1、为保证除甲醛能够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投标人须在开标前自行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现场环境和除甲醛内容,如果中标后因未进行踏勘现场所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方在制定除甲醛详细方案时必须和客户方相关部门进行需求的讨论,并在完成详细的除甲醛方案后经招标方相关部门确认再做相关具体的工作。

3、按委托方及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物室内空气净化,面积约3880㎡,内容包含净化室内空气中的:甲醛、苯系物、TVOC(总挥发有机化合物)。将新装修环境的化学气体降至国标安全值之内,并提供完整的空气检测验收报告。

4、针对立体空间里的所有的家具内外部、墙面、地面、天花板、座椅、沙发等表面进行全面处理,从污染源上治理污染。

5、确保将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污染物降低到人体适宜的国标安全值以内。

6、提供2年质保,在质保期内,提供2次跟踪复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复查时间初步定在每年夏季高温天及冬季室内开供暖系统时;在质保期间,在原装修基础上,出现任何相关空气质量问题,治理方提供免费维护服务。

7、技术要求:

1.提前 10 个自然日通知供应商进场时间,供应商进场后需在5个自然日完成空气治理工作。

2.施工方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及施工器具等,项目方负责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水源、电源、或其他可方便提供的相关帮助。

3.如果施工过程涉及到第三方的施工影响,由贵方出面协调,保证施工及时到位。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保护甲方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治理完毕后将委托具备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检测10个点并提供 CMA 检验报告:如有不合格项,供应商针对不合格项再次治理,并由指定具备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室内环境进行再次检测,直至合格(室内污染物数值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CB50325 2020II类建筑工程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名称

编号:

买 方: 卖 方:

电 话: 电 话:

(买方)(项目名称)中所需(服务名称)经招标采购,确定(卖方)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谈判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中标人在完成所有除甲醛服务且检测数据达标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80%,质保期满两次复测达标后(如未达标则须再次服务至达标)招标人一次性付清所有除甲醛费用。(先开票后付款)

3、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完成除甲醛服务。投标人自报的承诺工期为考核标准,每推迟一天,按1000元/天承担违约金

4、服务地点

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

5、保密条款

签定保密协议等。

6、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买 方: 卖 方:

名 称:(盖章)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二 合同条款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谈判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 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 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招标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四.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 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六. 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买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 索赔

16、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4)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八.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17、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行、账号:另行通知

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日内到招标人处领取履约保证金缴费通知单及中标书面通知,5日内缴齐履约保证金并领取中标通知书,若2日内未来领取履约保证金缴费通知单及中标书面通知或5日内未缴齐履约保证金,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信用保证金。

按谈判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并验收合格后,7日内无息退还。

(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谈判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卖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天内

退回。

九. 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合同的解除

(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 合同的生效

20、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 争议解决

21、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2)

(1)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附则

22、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

23、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明正本或副本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资信证明文件(务必按以下顺序装订,每页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有效证件) 复印件;

(3)服务方案;

(4)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5)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按顺序装订并每页加盖公章,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审。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_职务:_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编号)谈判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商务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4)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1

开标一览表

(注:开标一览表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一起装订,唱标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总投标价\工期

总投标价 (大写):元

(小写) :元

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招标需求中所有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清单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单位

数量

单 价(元)

合 价(元)

备注

1

2

3

...

投标总报价(1+2+..+30+31):元;小写:元;(填入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特别说明:本项目分项报价清单可根据投标人各自服务情况安排分项报价内容,此格式仅为参考。

注:1、所有投标只能选择一种方案,单价和合价的报价只能是唯一,且须列出详细的分项报价。(与采购清单项相一致,不得缺项,否则视同包含在其他项目。)

2、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包括:软件开发费、设备费、安装费、调试费、材料费、辅材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相关交易服务费、代理费、调试、验收、培训及后期服务及国家对中标单位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投标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日 期:年月日

附件2

投 标 函

致:(招标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编号:)”的采购。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 (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货物与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交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个日历天内完成建设和技术培训。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采购投标保证金。并且承诺,在采购有效期内如果我方撤回采购投标书或成为合同签字人后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退还该保证金的权力。(本项目不采用)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书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投标单位名称(公 章)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件3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本谈判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新办公楼除甲醛服务采购项目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单位: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委托代理人:王铖

联系电话:********643

(单位盖章)

2021年11月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经办人:李夏夏

电 话:13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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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

标签: 除甲醛 办公楼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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