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2021年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2021年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2021年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住房保障工作要求和部署,为切实开展好202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确保住房补贴和公租房分配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号令)、《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204号令)、《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租赁补贴发放计划任务的通知》(吉建联发〔2021〕3号)精神,为解决我县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确保2021年度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成立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体如下:

  组 长:叶永兴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艾四化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刘立国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瑞理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景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创业 县审计局局长

  裴 乐县财政局局长

  李 刚 县民政局局长

  高继锋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徐 岩 永宁街道党工委书记

  赵书君永盛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庆海 县总工会副主席

  左 波 县公安局政委

  李 生 县市监局局长

  马寅彪 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王 威 县人社局局长

  宋文福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王敬东 县城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刘霄雷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主 任:王景天县住建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发放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县住建局是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政策制定、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具体工作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实施,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保障家庭资格认定、房源筹集、分配管理及年度新报、复查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服务。

  (二)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公租房租金价格及定期对租金进行调整。

  (三)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报送;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将年度新报、复查初审合格的住房保障家庭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7日),完成时限9月1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核。

  (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对上述材料的要件进行复核、汇总后分批次转县民政局及县自然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

  (五)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9月30日前审核完成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六)县自然资源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9月30日前审核完成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七)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民政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10月31日前完成复核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审查合格的在政府或住建局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住建局张榜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即可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加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或领取租赁补贴,实施保障的情况应当在部门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11月30日前完成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转交申请人。

  (九)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残疾状况认定工作。

  (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兵进行身份认定工作。

  (十一)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认定工作。

  (十二)县总工会负责全国或省部级劳模的认定工作。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户籍认定。

  (十四)县市监局负责对年度复核保障家庭工商营业执照。

  (十五)县城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年度复核保障家庭的物业费、取暖费进行审核认定工作。

  (十六)县财政局负责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十七)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跟踪发放住房补贴的全过程。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正原则。在上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四、申报、复查时间

  今年的补贴发放按省住建厅工作要求,调整为半年发放一次,即:2021年1—6月发放一次,7—11月发放一次。2021年下半年申报、复查时间8月中旬开始,11月底前完成补贴发放工作。

  五、住房补贴发放

  (一)住房补贴保障对象

  1、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户籍为永宁、永盛街道并在永宁街道、永盛街道居住的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农村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特困供养无房家庭。

  ②上述家庭如有自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2、环卫工人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与环卫部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②从事环卫工作满2年以上;

  ③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住房。

  (二)住房补贴标准

  1、新申请标准:对2021年新申请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补贴150元,新申请补贴区间为:2021年7—11月。

  2、复查标准:上一年度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在本年度复查合格的每户每月补贴150元,两次补贴区间分别为:2021年1—6月,2021年7—11月。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国家、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

  (四)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补贴人员名单、资金额度等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核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金融部门将补贴款存入享受补贴家庭个人帐户。

  六、公租房分配

  (一)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分配流程

  1、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

  2、新闻媒体宣传,街道社区通知。

  3、确定抽号家庭户数,街道社区通知抽号时间、地点、公租房套数、户型、面积、坐落位置。

  4、现场抽号,由司法局公证处全程监督和公证,同时邀请政府法制办、财政、审计、民政、街道办事处、住建、电视台全程参与监督。分配结果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

  5、抽取公租房的家庭,与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逾期1个月内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家庭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互相调换房源,住房保障部门予以重新建档并结算租金。

  (二)中等偏下收入及特殊群体家庭分配流程

  1、分配对象范围

  ①符合规定条件的并在永宁街道、永盛街道辖区内居住的环卫工人、抚恤优待对象、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的等群体。

  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兵住房困难家庭(只享受实物配租,不受收入标准限制),在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内不可以有房产登记信息。

  2、以上对象按照规定条件,向伊通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办法按《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的“三审两公示”程序执行。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金、租赁保证金标准

  目前分配房源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只有使用权。不同保障对象(含已入住公租房家庭)租金标准和租赁保证金标准如下:

  1、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每户须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2000元,租金标准为0.8元/月/㎡。

  2、中等偏下收入及特殊群体家庭,多层住宅租金1、6层楼3元/月/㎡,2、5层楼3.5元/月/㎡、3、4层楼4元/月/㎡,高层租金不分楼层统一为5元/月/㎡,每户须一次性交租赁保证金5000元,租金随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3、续租租金执行标准。如合同到期续租,保障家庭经相关单位审核合格的且水、电、取暖、物业未欠费情况下,可以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签合同时政府未出台新租金标准,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如续签合同时政府出台新租金标准,按最新租金标准执行。

  4、租赁保证金处理方式。保障家庭因其它原因退租住房,如房屋完好无损,没有水、电、物业、取暖、租金等欠费情况,可原数退回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有房屋损坏和欠缴供热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需从保证金中按价扣除,不足部分另行缴纳。

  (四)其他规定

  1、申报面积按照户口本记载人口计算。户口2人以下(含2口人的)按小面积(35㎡-45㎡左右)分配,户口3人以上(含3口人的),按大面积(45㎡以上)分配。

  2、持有县级以上残联审批的下肢(一、二级)或视力(一、二级)残疾证的申请人及80周岁以上老人家庭,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序号优先选择一楼,一楼房源不足的可选二楼,依此类推。

  七、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保障对象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做好宣传工作,张贴核查公告,同时收集相关信息,接受群众不同方式举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逐一进行核实。举报信箱设立在住建局一楼(北大桥北绿科物流园南侧),举报电话0434—*******。举报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住建局做好举报人保密工作,确保举报人的信息不被泄露。

  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于所有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房产状况随时进行跟踪复核。对有以下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收回住房租赁补贴款或责令其在限期内退出公租房。

  1、对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或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房租;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该家庭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分配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存在非法收取报名费、中介费等行为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尽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将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家庭收入和住房信息比对平台,并整合公共资源,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相关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八、政务公开

  住房保障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款及参加公租房分配后,所有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附件:住房保障工作流程

********_596481.html000000"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2">

住房保障工作流程

个人申请

居住地街道、社区调查初审合格后公示7日并登记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核、汇总,形成电子、纸质档案

县民政局核实收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房产信息并提出审查意见。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并公示15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确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

电子、纸质档案存档

住房补贴发放

政府网站公示

公租房分配

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选房抽号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代理银行将补贴款存入享受补贴家庭个人帐户

办理入住手续


********_596481.html" onclick="openJiuCuo()">[纠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住房保障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