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本岛埔仔原水枢纽改造工程供电外线工程(总配及电源外线工程)(施工)

厦门本岛埔仔原水枢纽改造工程供电外线工程(总配及电源外线工程)(施工)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__厦门水务原水投资运营有限公司__

1.1.2.3 承包人:__签订合同时填写__

1.1.2.5 分包人:__签订合同时填写_

1.1.2.6 监理人:__签订合同时填写_

1.1.4日期

1.1.4.3 工期:12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1、中标通知书发出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报审。2、2022年4月份前完成总配第四回路送电任务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最低法定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详见附件A)。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_(1)本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若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的内容为准。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_双方约定地点(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错误超出约定风险范围时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错误导致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时,就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款可以调整合同价格,3%以内部分不予调整。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核对申请,并在20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如有调整,发包人须将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向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报备;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核对申请的,视为工程量清单没有错误。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仅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永久占地范围,临时占地以及办公、生产、生活设施等临时占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涉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_具体范围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_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关于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日期7天前提供,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交通畅通,施工现场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涉及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考虑本项目施工现场位于生产运行范围内且靠近厦门机场,为保证生产安全及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局、市政集团及水务集团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相关规范执行,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提交承包人,将周边管线现状书面告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自来水、供电、通讯、军用光缆等单位)确认。承包人必须自行现场实地核实,必要时采取人工探挖,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护,确保管线不受到损坏。否则,因承包人未核实清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提供施工图纸、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3套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另行约定。

5)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②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③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执行监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由监理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商定,涉及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负责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包括但不仅限于:工程实体与设备、绿化养护、场站区保洁、安保等,以及厂区内由其他承包人完工的专业工程。在维护和照管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导致工程或设备发生损坏、无法使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限期进行修复(可修复后再追究责任人责任),使其达到合同文件与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此项工作涉及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其他义务

4.1.10.1本项目有开工目标要求且工期要求紧,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前组织进场,不得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提出异议。同时最大限度的加大机械、人员、材料投入,设法增加工作面,保证基坑中单体建筑物同步施工,确保完成工期目标。若施工机械、人员未按要求组织到位,导致进度无法达到既定的阶段工期目标,发包人有权压缩当期进度款支付比例至不高于完成工程量的8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目标无法完成(含过程中既定的工期目标和合同工期目标),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增加施工力量投入,采取有效赶工措施,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1.10.2承包人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要求及完成时间:1)施工月报:承包人每月25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月报(工程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有关电子文本)。施工月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①、本月计划完成情况、滞后(若有)原因及改进措施;②、本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含扬尘防治)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③、本月投入的人力、材料、机械设备情况;④、本月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原材料与半成品自检情况;⑤、本月质量评定情况;⑥、本月工人工资发放情况;⑦、需发包人协调或解决的事项;⑧、下月的进度计划安排。2)其他监理人、发包人要求的材料。

4.1.10.3承包人应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充分考虑当地的民风民俗,避免扰民投诉,确保工程顺利完成。还应做好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受到行政处罚,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在投标前现场勘查阶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施工方案,并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对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相关方向发包人索赔、诉讼、行政处罚等,则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和承担一切后果,并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4.1.10.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和交通便利,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环境保护和施工噪音管理要求:①施工现场临近埔仔水源站取水乙池,属于厦门市重要饮用水源,承包人围堰填筑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水源,严禁施工废水排放进入乙池,应办理相关手续,排入雨污管网系统,涉及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②施工现场临近住宅区,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并制定有效消音噪音控制措施方案,避免举报投诉,涉及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总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投诉导致的停工窝工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4.1.10.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承包人投标前应自行踏勘现场,若施工场地周围存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涉及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1.10.7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抗台风、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8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4.1.10.9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距离等进行测量复核,发现现状与设计不符,应在施工前向监理人书面提出,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1.10.10承包人应自行开展或联合科研机构开展适用于本项目的关键技术课题研究,研究结果用于该项目,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1.10.11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本工程现场临近开闭所和给水管网,临时用水、用电接入申请、设备(材料)采购安装、方案设计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须确保最迟于开工日期3天前现场用水、用电具备使用条件,并满足现场用电负荷。若采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在满足现场用电负荷的前提下,应采用噪音小的发电机型号,现场做好自备电源相关安全规范,同时采取有效消声措施避免发生扰民投诉。此项工作涉及所有费用承包人综合考虑报价,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做调整。因水电不能满足现场需求(包括负荷、时间),导致停工窝工(含扰民投诉被迫停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1.10.1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厦门市有关建筑废土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的管理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主管部门约谈或通报批评,发包人将按1万元/次在当期进度款中处罚,造成严重影响或屡次发生,加倍处罚。

4.1.10.13承包人负责本项目人脸考勤机的采购、安装、维护等工作,共3台,要求开工前具备使用条件,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4需要二次深化设计造价管理:承包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子智能化、自动化(自控及仪表)及安防工程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方案经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同意后,并保证现有的设计品质与质量,承包人对图纸的深化设计进度及图纸的审批进度应保证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要求。因深化设计造成造价变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含在合同金额中。

4.1.10.15本项目将纳入省水利厅“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平台”,推行建设工地视频监控全覆盖,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落实,并负责维护管理,由此产生费用,已按相关规定计入。

4.1.10.16承包人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17因项目施工地点位于高崎机场,部分施工工序需要服从机场飞安要求,大型施工机械可能不具备现场作业条件,承包人投标报价时需要充分考虑飞机航行安全要求所带来的功效降低等因素,不得以功效降低等原因调整合同价格或推迟工期。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情况负责,须自行协调好建设地相关方面的关系,负责处理解决影响阻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问题,包括地材、临时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及临时搭盖拆除等地方干扰因素;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地方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招标人将不予签证。

②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城建档案馆归档和发包人的要求,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5套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刻盘),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的前期报建资料、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和承包人施工资料在内的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将按2000元/天进行延期处罚,在结算款中扣回。

4.2 履约担保

关于履约担保另行约定如下:

4.2.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要求: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形式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完善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9〕25号)。

4.2.2履约担保期限: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90天止,如工程实际工期超过担保有效期,则有效期需延长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日,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与履约担保金金额相等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还。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___。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对通用条款4.5.1款另行约定如下: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场履职,同时应无条件同意或满足以下规定和要求:

(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2)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本项目对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实行实名人脸考勤,考勤结果接入厦门市建设局管理系统。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出勤率不少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否则发包人按1000元/天·人次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处罚。项目经理短期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批准,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和作好工作安排。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照5000元/次承担违约金。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和规定期限内完成撤换,并承担20万元/次违约金。

(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照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

(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照20万元/次承担违约金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4.7.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3万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4.7.2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 3万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4.7.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照5000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4.9.1本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人建立工程款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管理、资金支付审批等按照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4.9.2本工程项目要求承包人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每月按照合同价总人工费在合同工期内月平均额拨付,确保拨付人工费占累计支付工程款比例不低于17%。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按照《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管理办法》(厦建筑[2018]7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帐规范指南》(厦治欠办[2020]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落实。

4.9.3发包人及监理人对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①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工程款或劳务费;

②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③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④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⑤安全文明措施费要求专款专用。

4.9.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4.9.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技术与采购要求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并结合工期目标要求和供货周期,合理分批签订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必须是原厂的产品,不允许采购分厂的产品。应与设备生产厂商(不含分厂)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不允许与代理商、授权经销商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须提供厂家生产资质、产品的技术说明书等资料,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查确认后,方可签订合同。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选择产品更优的生产厂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采购合同签订,且预计未来将制约工程进度和影响工期目标,发包人有权收回设备及材料采购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在工程款中扣减,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做如下约定:

5.1.4主要材料设备出厂时,发包人有权组织参建各方到设备生产总厂去考察验货,大口径设备在生产厂进行试压验收或其他必要性检测,钢管在卷管焊接、防腐时,发包人有权委派人员驻场监造及检验,承包人提供便利与协助。

5.1.5本工程承包人须保证所有设备所使用的材料可能与水接触的部分都不应有异味或毒性,符合GB/T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的规定,并提供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钢管内壁防腐涂料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5.1.6主要材料设备检测要求:(1)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开展自检,检测报告定期归档作为竣工资料,钢管透照的底片经归档编号后,作为发包人单位的财产。(2)本项目按水利工程验收规范开展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完工实体工程监理平行检测和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监理平行检测的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0%,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的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0%-20%,上述两项检测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5.1.7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还应满足:①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的标准和要求。②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产品技术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③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组织开箱验收检验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开箱检验仅作为对材料、设备的外观检验、数量核对及符合性检验,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④经验收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或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5.1.8承包人应保证设备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制造商针对本工程授权经销商在保修期2年内免费提供其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保修期满后三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其价格不得超过本次设备所需配件的价格。承包人在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发包人列入保修对象之一,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修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不同意该采购合同。

5.1.9承包人应保证设备生产厂商(不含分厂)或代理商、制造商针对本工程授权经销商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设备若发生故障,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响应, 48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仍在保修期内设备故障无法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的,承包人应当无偿予以更换新设备或提供代用设备直至故障排除。

5.1.10承包人应保证设备供应商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操作使用及维护所需的培训服务,所需的培训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1.1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投标价为设备材料制造、场内外运输、保管、装卸、安装、系统调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完毕所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用、运输费、特殊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配件及辅助材料费、采保费、人工费、安装费、检验检测、调试、税金、验收费用、相关伴随服务以及售后服务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综合报价,中标后不再调整。

5.1.12承包人有根据采购具体设备型号复核基础、预埋件位置的义务,在安装设备预埋件必须经过监理、发包人及设备厂家的书面确认,未经确认造成的损失和变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按图施工为由拒绝承担。

5.1.13承包人须负担所有设备或生产的专利费和执照费,保证发包人不因专利、执照及工程设备的装置特性等问题而引起的专利费、执照费或其他索赔而造成的损失。若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人承担。

5.1.14承包人应在与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14天内提交采购合同复印件,以便跟踪设备供应,设备款支付情况,避免供货期延期情况出现。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_发包人把场内原有的施工道路或设施移交给承包人使用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上述以外承包人新增配套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_。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_规划红线、勘察、设计文件_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相应规定执行。其中规定需要专家论证和审查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2.14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质、以及危险化学品等进行特殊管理,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导致现场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周边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文明达标优良标准(执行建设部备案号DBJ13-81-2006、J10796-2006《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评分标准),并满足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集团在全集团范围内关于安全方面考核最低标准。

(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城市执法部门、环卫、交通、公安部门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施工噪音、环境卫生、排水、排污、扬尘防治、占道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缴纳应交的费用。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以及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水利局颁发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符合《厦门市政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图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已计入合同总价中,中标后不做调整。

(4)在政府有关部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政集团或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含第三方飞行检查、双随机),排名分数在倒数 3 名内或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的,发包人将在当期进度款中按5万元/次的违约金进行处罚。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被建设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计P4-P6,处以承包人20万元/次的违约金。计P4以上,处以承包人50万元/次的违约金。

(5)本项目是厦门市重点民生保障项目,需按厦门市有关代建规程的要求实施,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不合格或未达到市政集团有关要求,发包人将按10万元/次进行处罚,处罚费用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严重影响或屡次发生,发包人有权加倍处罚。

(6)针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承包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监理人批复后限期整改,若超期未完成整改,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1000元/天进行处罚,或委托其他人进行整改,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相关费用或罚款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9.3治安保卫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3.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水源站生产运行的相关要求执行,保障泵站的安全生产和日常运行

9.4环境保护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4.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厦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系列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42号、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7]6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136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2018版)》《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1]49号)有关规定和最新的扬尘防治相关规定执行,做到 “施工工地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确保各项扬尘防治设备正常运行。

9.4.8本工程现场生活、生产废水应排入污水管网,接入办理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有承包人承担,中标后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7 文明工地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9.7.3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和地方及厦门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达标。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将在当期进度款中按5万元/次进行处罚,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并按发包人要求整改到位。

9.7.4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

9.7.5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签订《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内容及格式以发包人提供的为准,作为本合同协议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9.7.6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A.承包人必须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项目施工管控责任手册》的要求执行,并承担相关费用。B.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若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且发包人有权按文明施工违约处罚标准扣除承包人违约金。C.若承包人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按整改时的现行价格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整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9.7.7除承包范围以外,承包人在集中办公区、生活区均应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标准。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7.8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9.7.9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账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工验收移交。

9.7.10承包人必须按厦门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监理及发包人检查达标,发包人才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7.11承包人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配备、措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符合施工安全论证提出的要求,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在施工的全过程,发包人可委托监理单位派专人负责安全施工旁站监督,承包人应对其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9.8防汛度汛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8 级以上的风(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2)日降雨量达到6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11.5.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或完工)的违约责任:按照签约合同总价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竣工(或完工)违约金,逾期竣工(或完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10%。当逾期竣工(或完工)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10%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并向承包人追究因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5.2合同约定或会议商定的工程进度各阶段目标未能达到或承包人未能按投标承诺投入足够设备、材料、劳力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均视为工期违约,工期不顺延,且按第11.5.1条款进行处罚。

11.5.3本工程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财政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批程序周期较长等因素,不得以工程款支付时间滞后为理由,拖欠人工、机械、材料费,导致现场施工进度缓慢或怠工、甚至擅自停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顺延,并且按工期延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1.5.4因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等未能按期到货,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顺延,按工期延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1.5.5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通用条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应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3)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实际影响原定的工期进度计划。4)对于类似高考、9.8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春节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期间,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工期不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___无___。

12 暂停施工

12.1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承包人内部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导致的暂停施工,均视为承包人原因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如主体结构及防渗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等重要材料_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项目工程,一律不得追加投资,严禁以承包人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2.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应先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指挥部)或发包人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合理性、投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论证批准后,才能予以实施。

3.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设计变更涉及增加造价的,应报监理人审核(含变更估价审核),出具监理人审核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程序按水务集团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5.3变更程序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15.3.4本项目应按水务集团《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市政水[2021]19号)执行外,还需要按《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超中标价处理意见的通知》(厦发改投资[2018]403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协[2019]1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15.3.5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有颁布新文件规定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本工程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16.1.2总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

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

③材料价格变动[不含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的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期价±5%的部分。材料基期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确定,下同]。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 3%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3、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费调整指数;

4、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

5、在项目实施期间,税务等部门发布了新的税率,结算时税金按照中标人实际缴交情况按实调整

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

(2)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①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按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②增加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

③减少的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0%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与控制价相比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

④增加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不计风险费)、价格信息,并按照中标价编制原则计算后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①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且其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内(含10%)的,根据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虽然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已有,但材料单价在招标控制价相应材料单价上下10%幅度范围以外的,根据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③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如《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审定,审定程序按照厦财建[2018]15号文规定。

(4)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⑸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或设备占单位工程总造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如下:

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为施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价编制期对应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3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当月1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期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止当月15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项目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并签定合同生效后,以及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经发包人审核合格且财政资金到账后30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累计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0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月1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期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至每月15 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项目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在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承包人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月进度签署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的初审意见,逾期未予核实确认的,视为核实确认。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如下:

(1)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财政资金到账后14个工作日内。

(2)进度款申请与支付的约定:①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进度申请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50万元不予支付,人工费除外。②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发包人核准进度款的90%,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③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④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以及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和与其他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后,并且在相应财政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在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⑤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他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28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预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不计取利息

17.4.4除执行合同通用条款外,另行约定保修责任如下:(1)工程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本项目为重要民生供水工程,承包人应在收到保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分数为5份;(2)监理人在收到竣工(完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4)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工程结算资料,经监理人审核后方可进行完工验收,否则,发包人将按2000元/天进行处罚,若延期累计超过180天,并在发包人书面催促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交,发包人有权按实际已付金额作为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5)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市财政审核部门要求退件数不得超过2次,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5份。(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且财政资金到账后14天内完成支付。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_执行通用合同条款_。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合同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通水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工程验收规程规范,验收程序为:执行水利工程验收规程规范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全部分部工程验收。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为:总配电室

18.9 试运行

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最低法定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详见附件A)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投标人代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投标人进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由投标人进行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期限为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_执行通用合同条款_;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工程开工后15天内;保险条件:/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100%;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0

21 不可抗力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2)12级(含12级)以上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如下: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计算作为承包人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更换材料和设备并承担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进行处罚。

(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按照修复费用的30%计算承包人违约金;

(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续一天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累计计算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10%,其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施工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和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6)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按累计支付总金额自行提交给市(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3)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解除,承包人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

(5)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6)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2.2 发包人违约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_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5.补充条款:

(1)因本工程项目是重要的民生供水工程,为建设好保障民生基础设施,加强现场规范化管理,投标人应做到以下几点:①、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亲自来与招标人签定施工合同,并提交亲笔签名的书面承诺书(格式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提供),承诺不转包、“卖标”或违法分包,并且定期每月或应招标人要求应亲自来项目上与招标人一起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一旦发现未履行承诺,视为违约。②、招标人将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每月须到岗不低于22天,在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缺勤处罚的同时,招标人将把考勤情况定期报告厦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2)签订合同60天内,承包人必须与主要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供应合同,且设备供货期需满足预埋件施工和整个工程工期要求;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设备供应合同,每拖延一日历日,扣罚5000 元,累计计取。若承包人拖延超过15 天并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十五天内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发包人有权收回设备采购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相应在工程款中扣减。

(3)进口设备要求: ①、进口设备到货时,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设备原厂证明及产品进口报关单供发包人查证,产品试验报告,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所需的验收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供货方法律责任。 ②、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在合同价时应充分综合考虑,施工中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4)承包人须保证设备生产厂商、制造商针对本工程在保修期两年内免费提供其设备所需的备品备件,保修期满后三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其价格不得超过本次设备所需配件的价格。承包人在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发包人列入保修对象之一,但同时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修责任,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未付工程款内扣罚设备、材料价值10%以内的工程款。

(5)承包人在安装设备预埋件必须经过监理、业主及设备厂家的书面确认,未经确认造成的变更费用由承包人自付;经确认后再发生变更,其费用由设备厂家或其相关责任人支付。

(6)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包括且不限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设计图纸中规定的保证设备正常和连续运行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品备件、辅助设备材料和专用工具。承包人已充分综合考虑该费用,今后不再调整。

(7)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配合本项目其他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合理进行施工组织。

8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厦门相关电力部门裁定。

在承包人采购的设备运抵发包人指定的工地现场当日,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对合同设备的规格、零部件数量及完好程度进行开箱查验。查验时双方代表及监理单位均应在现场,并作开箱记录。在验箱中如发现有缺、错、损坏的零部件, 经甲、乙双方及监理共同签字确认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的零部件无偿提供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设备的验收仅作为初步验收,不作为设备质量合格和最终验收的依据。

9)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设备,应完全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及技术质量标准,符合合同及其附件所要求的数量、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产品未符合上述标准,发包人有权拒收并追究违约责任。

10)承包人提供的电力电缆、套管、设备等其他产品须为电力部门认可的品牌产品,须符合图纸要求,且保证验收通过。

(11)承包人所购的所有设备、材料须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须做出相应承诺,若电力部门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条件召回所提供的产品,并承担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12)承包人除应协助发包人办理设备供应、入网所需手续,还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涉及本项目施工、安装、检验检测、系统调试(包括但不限于高压电气所有设备交接试验)的一切相关手续,协调配电室相关土建工程及管线敷设,协调发包人、其他安装单位、电力管理部门之间的所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3)承包人应提供中标设备的全套技术资料,做好相关联部位的配合工作。

(14)在电力部门验收前,承包人应事先对要验收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情况汇报给发包人;在电力部门验收时,承包人应派技术人员现场协助对设备进行调试验收。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验收失败,承包人需立即进行整改,并尽快再次联系电力部门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进度受阻,工期不予顺延。

(15)投标人一旦中标,应按照供电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协调处理供电部门的相关事宜,并积极的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本项目所有送电资料的报送,(代办供用电手续,沟通协调,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必须满足电业部门的资质要求并经电业部门验收合格。

(16)设备到货每延迟一日,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约定工期前完成高系统送电任务,每延迟一日,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17)主要设备由发包人指定三家或三家以上厂家或品牌。除发包人要求材料更改以外,由承包人按其投标时选定的其中一家或者一个品牌采购;《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配件或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因为特殊原因需变更约定的设备、材料或品牌(必须在推荐品牌内),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同意,且费用不调整,否则,承包人应在3 个日历日内无条件将该设备、材料撤出场地。

(18)关于本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要求,招标人另册提供《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技术与采购要求》,该要求仅作为中标后签订采购合同和供货验货的依据,不作为评标标准。投标人应熟悉相关技术与采购要求,投标时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做调整。

19)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关于支付保函的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规范支付保函条款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标后由招标人提供。


附件A: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标签: 改造工程 枢纽 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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