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核定标准减免深圳市巴山蜀水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关于按核定标准减免深圳市巴山蜀水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深圳市巴山蜀水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按其所属生产用水的水表每月按用水总量×40%×0.27元计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事项,经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审核,该用户水表号(********51)属深价管字[2006]75号文件中规定的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40%计算征收,拟按以下核定标准对其进行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公告如下:
单位名称 | 深圳市巴山蜀水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
水表号 | ********51 |
核算方法 | 按生产用水总量×40%×0.27元计缴 |
如对该公告有任何异议,请3个工作日内致电********反映情况。
深圳市宝安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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