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
六安市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脱贫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健康脱贫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建立健全六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制度体系,对贫困人口疾病实施有效救治和保障,大幅度减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贫困县(区)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县(区)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机制。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采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对支出型贫困,加大保障力度;对康复性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对潜在性贫困,强化疾病预防;实行针对性、差异化、防治结合的健康扶贫策略。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执行《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将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由市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初审报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重大疾病范围;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病病种不少于30种(组)。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区)内普通门诊、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执行《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严格落实贫困人口就医医保补偿政策。贫困人口县(区)域内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等提高至普通人口的2倍;常见慢性病门诊,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付费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疗保险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规定逐级转诊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例提高至70%,按规定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建立健全大病慈善救助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参与开展慈善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7.实行健康兜底保障。设立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组成。2017年,县(区)财政按贫困人口每人每年200元标准安排,市财政按100元标准补助,省财政按健康兜底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兜底保障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和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按50%分担。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今后年度资金筹集根据健康兜底保障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市统一筹集,分县(区)核算,出现缺口由县(区)财政及时补充。政策全市统一,分县(区)经办。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人社部门封闭运行使用。县(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贫困患者年度内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年度内医药总费用(包括限额内门诊和住院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8.严格综合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时间。综合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前,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所需的医疗救助资金、健康兜底保障资金由县(区)政府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9.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试点工作,提供“5+x”精准康复服务。县(区)可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工作,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县(区)政府
10.积极开展签约服务。各县(区)要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县(区)政府
11.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
12.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建立贫困人口标识,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13.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贫困人口就医“一站式”结算办法,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兜底保障专项资金联动。改造升级医保结算系统,实现“三保障一兜底”在一个窗口经办、“一站式”结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14.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按照《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严格市域外诊治条件,规范就医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医改办
(三)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15.推动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妇儿工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县(区)政府
16.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质检测,通过新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措施,发展适度规模集中供水,提高贫困人口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将农村改厕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7.开展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工作。认真落实三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政策,发挥市、县级优质医师作用,采用“科室帮科室”、“团队帮团队”的组团式帮扶模式进行对口支援,建立医联体关系,签订帮扶责任书。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扶贫办
18.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实施社区服务中心空白点建设,确保每县有一所标准化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每区有一所标准化综合医院,每乡镇有一所标准化卫生院,所有村卫生室基本达标。实施社区服务中心空白点建设,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做好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专科学生。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将实施健康脱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任务,建立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健康脱贫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二)协作配合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协调调度。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
(三)资金保障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特别是要落实好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兜底保障专项资金。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
(四)监督考核到位。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健康脱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经办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将健康脱贫工程组织实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成效、对口帮扶等情况纳入对县(区)和部门(单位)脱贫攻坚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强化问责。
(五)宣传引导到位。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脱贫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健康脱贫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建立健全六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制度体系,对贫困人口疾病实施有效救治和保障,大幅度减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贫困县(区)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县(区)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机制。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采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对支出型贫困,加大保障力度;对康复性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对潜在性贫困,强化疾病预防;实行针对性、差异化、防治结合的健康扶贫策略。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执行《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将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由市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初审报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重大疾病范围;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病病种不少于30种(组)。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区)内普通门诊、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执行《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严格落实贫困人口就医医保补偿政策。贫困人口县(区)域内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等提高至普通人口的2倍;常见慢性病门诊,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付费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疗保险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规定逐级转诊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例提高至70%,按规定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建立健全大病慈善救助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参与开展慈善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7.实行健康兜底保障。设立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组成。2017年,县(区)财政按贫困人口每人每年200元标准安排,市财政按100元标准补助,省财政按健康兜底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兜底保障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和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按50%分担。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今后年度资金筹集根据健康兜底保障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市统一筹集,分县(区)核算,出现缺口由县(区)财政及时补充。政策全市统一,分县(区)经办。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人社部门封闭运行使用。县(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贫困患者年度内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年度内医药总费用(包括限额内门诊和住院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8.严格综合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时间。综合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前,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所需的医疗救助资金、健康兜底保障资金由县(区)政府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9.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试点工作,提供“5+x”精准康复服务。县(区)可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工作,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县(区)政府
10.积极开展签约服务。各县(区)要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县(区)政府
11.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
12.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建立贫困人口标识,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13.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贫困人口就医“一站式”结算办法,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兜底保障专项资金联动。改造升级医保结算系统,实现“三保障一兜底”在一个窗口经办、“一站式”结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14.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按照《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严格市域外诊治条件,规范就医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医改办
(三)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15.推动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妇儿工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县(区)政府
16.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质检测,通过新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措施,发展适度规模集中供水,提高贫困人口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将农村改厕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7.开展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工作。认真落实三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政策,发挥市、县级优质医师作用,采用“科室帮科室”、“团队帮团队”的组团式帮扶模式进行对口支援,建立医联体关系,签订帮扶责任书。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扶贫办
18.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实施社区服务中心空白点建设,确保每县有一所标准化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每区有一所标准化综合医院,每乡镇有一所标准化卫生院,所有村卫生室基本达标。实施社区服务中心空白点建设,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做好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专科学生。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将实施健康脱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任务,建立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健康脱贫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二)协作配合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协调调度。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
(三)资金保障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特别是要落实好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兜底保障专项资金。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
(四)监督考核到位。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健康脱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经办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将健康脱贫工程组织实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成效、对口帮扶等情况纳入对县(区)和部门(单位)脱贫攻坚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强化问责。
(五)宣传引导到位。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脱贫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健康脱贫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让农村贫困人口“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更好防病”要求,建立健全六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制度体系,对贫困人口疾病实施有效救治和保障,大幅度减轻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贫困县(区)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贫困县(区)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机制。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采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对支出型贫困,加大保障力度;对康复性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对潜在性贫困,强化疾病预防;实行针对性、差异化、防治结合的健康扶贫策略。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落实。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县(区)政府,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执行《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将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由市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初审报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重大疾病范围;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病病种不少于30种(组)。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区)内普通门诊、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符合基本医保免起付线人群继续免起付线,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一次起付线。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执行《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严格落实贫困人口就医医保补偿政策。贫困人口县(区)域内普通门诊,年度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报销次数、补偿限额等提高至普通人口的2倍;常见慢性病门诊,在年度限额内按病种付费实际补偿比例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参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原基本医疗保险个别病种较高补偿待遇政策继续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合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80%、70%、65%和60%比例进行保底补偿。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规定逐级转诊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目录内重大疾病,在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例提高至70%,按规定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省内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由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建立健全大病慈善救助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参与开展慈善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7.实行健康兜底保障。设立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组成。2017年,县(区)财政按贫困人口每人每年200元标准安排,市财政按100元标准补助,省财政按健康兜底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超出兜底保障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和同级医疗保险基金按50%分担。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今后年度资金筹集根据健康兜底保障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市统一筹集,分县(区)核算,出现缺口由县(区)财政及时补充。政策全市统一,分县(区)经办。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市人社部门封闭运行使用。县(区)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贫困患者年度内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其年度内医药总费用(包括限额内门诊和住院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8.严格综合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时间。综合医疗保障政策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前,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所需的医疗救助资金、健康兜底保障资金由县(区)政府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县(区)政府
(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9.精准识别保障对象。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试点工作,提供“5+x”精准康复服务。县(区)可制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以县(区)为单位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工作,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县(区)政府
10.积极开展签约服务。各县(区)要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1张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乡村医生签约。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市人社局、县(区)政府
11.实施大病慢性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
12.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建立贫困人口标识,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贫困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13.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贫困人口就医“一站式”结算办法,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兜底保障专项资金联动。改造升级医保结算系统,实现“三保障一兜底”在一个窗口经办、“一站式”结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14.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按照《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严格市域外诊治条件,规范就医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医改办
(三)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15.推动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妇儿工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县(区)政府
16.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质检测,通过新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措施,发展适度规模集中供水,提高贫困人口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将农村改厕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7.开展医疗卫生对口帮扶工作。认真落实三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政策,发挥市、县级优质医师作用,采用“科室帮科室”、“团队帮团队”的组团式帮扶模式进行对口支援,建立医联体关系,签订帮扶责任书。帮扶双方建立远程医疗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扶贫办
18.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实施社区服务中心空白点建设,确保每县有一所标准化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每区有一所标准化综合医院,每乡镇有一所标准化卫生院,所有村卫生室基本达标。实施社区服务中心空白点建设,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做好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专科学生。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到位。各县(区)政府要将实施健康脱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任务,建立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健康脱贫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二)协作配合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协调调度。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
(三)资金保障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特别是要落实好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兜底保障专项资金。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
(四)监督考核到位。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对健康脱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兜底保障经办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将健康脱贫工程组织实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成效、对口帮扶等情况纳入对县(区)和部门(单位)脱贫攻坚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强化问责。
(五)宣传引导到位。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强对健康脱贫工程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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