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甬供办〔2021〕37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要求,对2020年6月印发的甬供办〔2020〕9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11月4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机关车改后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根据《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甬党办〔2016〕69号)、《关于同意市供销社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批复》(甬车改领导小组〔2016〕8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甬机事发〔2021〕21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机要应急用车

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市供销社机关向市公车中心申请派驻机要应急用车一辆,此外不再保留一般公务用车。

二、机要应急用车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调度、车辆年检年审、维修保养、购油支票申领、费用报销审核等工作。

(二)财会处负责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三)车辆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严格执行“六个不得”“八个不准”的要求,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2.应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3.随市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

4.接待中央部委、外省(市、区)和浙江省组织的来甬重要公务活动;

5.参加外事活动;

6.单位组织的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仅指向外租车);

7.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活动;

8.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病因伤紧急送医等;

9.局级领导带队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专项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10.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四)车辆驾驶实行定人定车,并负责本车的日常维护工作,其他人员严禁擅自驾驶车辆。

(五)严格落实车辆喷涂标识和卫星定位安装,严格执行车辆停放规定。除异地出差和特殊情况外,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己报备批准的指定场所。

(六)车辆产生的路桥费、泊车、洗车等费用由驾驶员每月汇总一次,由办公室审核、领导签字后报销。

三、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平时加强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行车安全。

(二)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工作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服从调度,热情服务,文明驾驶。

(三)遵守劳动纪律,提前上班到岗,做好随时出车准备;保证通讯畅通;有事履行请假手续。

(四)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清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故障车上路行驶。

(五)严禁公车私用。

(六)按规定做好车辆使用登记、汇总月报等。

四、车辆保养维修和用油管理

(一)按有关规定,车辆实行定点定厂保养和维修。

(二)严格按规定进行车辆例保和里程、季节等保养及检修。

(三)车辆保养维修,应事先向办公室申请,经同意后进厂修理,并及时汇报保养维修情况,费用实行一次一结。

(四)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定点刷卡加油。一车一卡,加油时须“卡、车、密码”相符。

五、公务出行保障

(一)机关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补贴区域内自行解决,补贴区域外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公务出行确需用车的,各处室原则上须提前两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用车申请经用车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派车或向外租车。

(三)需向外租用车辆,首先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申请租车,如有困难,向入围市本级公务用车服务采购目录企业租赁车辆。

(四)申请公务用车相关程序,或私车出行到定额报销区域开展公务活动补贴标准及报销手续,按照《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工作人员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甬供财〔2016〕33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8日印发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甬供办〔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务用车“六个不得”“八个不准”

“六个不得”:

(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五)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六)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八个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二)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三)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五)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六)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七)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八)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1年11月4日印发


标签: 公务用车 机关 宁波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