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防火门(含配套五金)和防火卷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防火门(含配套五金)和防火卷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1/2021-37874 | 组配分类: | 重要公告 |
发布机构: | 省发展改革委 | 生成日期: | 2021-11-12 |
文件编号: | 浙发改公管〔2021〕399号 | 统一编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防火门(含配套五金)和防火卷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凌鹰金属门窗厂,优曼蓝盾(北京)门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防火门(含配套五金)和防火卷帘采购项目(招标编号:E****************098001)投诉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防火门(含配套五金)和防火卷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人:北京凌鹰金属门窗厂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黄垡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狄亚峰
被投诉人:优曼蓝盾(北京)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沙子营村尚阳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雷
招标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516号T2楼
法定代表人:邵剑明
在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防火门(含配套五金)和防火卷帘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北京凌鹰金属门窗厂(以下简称“凌鹰门窗厂”)于2021年9月27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阅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致函招标人及案涉业绩业主,查询招投标公示信息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中标候选人优曼蓝盾(北京)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曼蓝盾公司”)提供的“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涉嫌造假;投标文件提供的五金报告和技术要求不达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我公司曾经参与过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的投标,此项目的招标主体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单位为广东中铁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安公司”),该合同云筑网编号为QF-2021-008,我公司怀疑中标候人公示的评份业绩“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合同造假。
2.中标候选人提供的美标1-6号力闭门器(安朗杰SC6为1-5号闭门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五金配件消防产品认证处于“暂停状态”,不符合《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美标一级合页GB12955防火报告。
投诉人要求监管部门调查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招标文件的情形。
被投诉人(优曼蓝盾公司)申辩:我司提供的“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合同没有造假;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金配件相应的防火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相应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1.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项目部在云筑网组织招标时,我司授权“广东建安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广东建安公司无法执行合同,经多方协调沟通在保证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条款、价格、产品等不变更的情况下,由生产授权工厂代替被授权方来执行此项目。合同主体由广东建安公司变更为优曼蓝盾公司,后续改由我司(丙方)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执行。2.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美标一级合页报告、GB12955防火检测报告、安朗杰SC61/SC81两种型号的闭门器防火检测报告、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美标一级合页、安朗杰SC61 1-5号力闭门器是防火门配套五金配件,根据《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防〔2019〕21号)规定,合页不属于消防认证产品范围,而防火门闭门器为自愿性认证而非强制性认证。五金配件中仅门锁和闭门器需进行消防自愿性认证,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闭门器(SC61/SC81)、门锁(M50、M56、M70、M80)均附有型式检验报告和消防认证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安朗杰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五金厂家)已经提供了相关资料,补交了相关费用,不日将恢复网页显示状态由“暂停”变更为“有效”。
招标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述:我司已收到相关业绩合同原件和该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主体执行变更协议书、澄清函、证明函及建设单位的用户证明,业绩属实,无弄虚作假;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附有ANSI/BHMA A156检验报告及GB12955防火报告,合页GH304符合招标要求;中标候选人安朗杰品牌的闭门器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处于“暂停”状态,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单位在2年内有权申请恢复消防认证,此条款非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我司认为,该项目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现查明:(一)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项目为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中杭州机场轨道快线防火门(含配套五金)和防火卷帘采购招标公告于2021年8月16日发布,2021年9月9日、1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优曼蓝盾公司、凌鹰门窗厂等11家投标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优曼蓝盾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9月11日至9月13日;因业绩公示错误,招标人于9月15日再次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为9月15日至9月17日。投诉人于9月12日、16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后因不满意招标人9月18日作出的答复,于9月27日向省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二)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2要求,拟投标型号的防火门具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办法评分业绩约定:“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防火门品牌具有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含有甲级钢质防火门的供货业绩,每个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未设置业绩要求。
(三)优曼蓝盾公司投标文件共提供了6个评分业绩,分别为:1.广州地铁18和22号线防火门合同;2.广州地铁18和22号线防火门合同;3.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合同,证明材料为《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计划采购与供应物资清单》,其中《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编号为QF-2021-0008,甲方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乙方为优曼蓝盾公司,合同价款为*******.34元,合同内容为提供优曼蓝盾品牌的甲级钢质防火门;4.北京中关村论坛会址防火门合同;5.中国北京市丽泽金融商务区防火门合同;6.杭州地铁8号线防火门合同。
优曼蓝盾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产品主要包括防火门和五金配件(闭门器、门锁、合页、顺位器、插销等),其中钢制防火门、闭门器、防火锁附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投标文件第271页提供了美标一级合页GB12955的防火检验报告。
(四)9月15日至9月17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资格条件业绩无;评分业绩为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合同复制件,合同金额为*******.34元,含有甲级钢质防火门。
(五)案涉业绩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回复:南宁市轨道交通5号线03标防火门原合同乙方由优曼蓝盾品牌代理商“广东中铁建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优曼蓝盾公司,并提供了《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0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该合同载明中标金额为*******.34元,采购的甲级钢制防火门品牌为优曼蓝盾。该合同与优曼蓝盾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合同一致。
(六)《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编号:CCCF-CPRZ-18:2019)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玻璃(隔热型防火玻璃、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卷帘用卷门机、防火锁、防火门闭门器产品。《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26号)规定,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产品、避难逃生产品应进行消防强制性认证,防火门及其五金配件不在强制性认证范围内。《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防〔2019〕21号)规定,门锁和闭门器可以进行消防自愿性认证,闭门器、门锁外的合页、顺位器、插销等五金配件无相关认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和评标的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型号的防火门具有消防产品认证证书,未要求五金配件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且《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适用范围不包括五金配件,而优曼蓝盾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美标一级合页的防火检测报告,投诉人反映五金配件报告和技术要求不达标及违反《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证据不足。同时,优曼蓝盾公司投标文件提供《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回复中提交的一致,且优曼蓝盾公司提供了合同主体执行变更协议书原件复制件,投诉反映的“南宁轨道交通5号线3标段20工区装饰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造假的证据不足。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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