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 备案项目编号130*****1010287、穗国土建用字[2013]231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对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招标单位: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杜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欧工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

三、建设地点:荔湾区西湾路地段(西接西湾路、南接财富天地广场、东北接富力唐宁花园)

四、项目概况:

本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01平方米,地上2层,局部地下1层(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约213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2031平方米,地下99平方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项目编号】 2014-1423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给排水、暖通及电气安装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规模:本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01平方米,地上2层,局部地下1层(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约213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2031平方米,地下99平方米;最大跨度约17米。招标控制价为*******.67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从2014年 3 月 12 日00 时 00分至2014年4 月 2日 9时 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 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4年 3 月 12 日00 时 00分,截止时间:2014年4 月 2日 9时 00分。

2. 开标时间:2014年 4 月 3日 9时00分。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专区完成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录入。

(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 投标担保及投标报名费:

(1)投标担保10万元,投标担保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2)投标报名费为100元/标段,报名费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电子化资格审查。

十一、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报价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投标报价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上的投标报价为准。

注: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要求。

3、(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在相关通知前,不接受注册临时建造师证;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4、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投标人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投标申请人声明》。

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1)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2)上述投标人合格条件1至5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

未在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二.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三.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中标候选人必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备案条件之一。

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查询方式为:

(1)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的资料

1)、 规范有效的单位介绍信或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写明事由;(下载固定格式申请书,见本规定第4项内容)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被查询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个人查询的,须提供书面申请书、委托证明,以及附上委托人、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查询内容

1)、 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2)、 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3)、 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3) 注意事项

1)、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下载

登录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官网(www.lwqjcy.gov.cn),见“检察院信息互动平台”内“行贿档案查询”,下载固定格式申请书。

十四、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5名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N+4名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不足N+2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六、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

地 址:广州市中山八路64号三楼

十七、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八、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0-008-2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新版(v2.1)版本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

二十、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图纸。

二十一、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单位: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日


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 备案项目编号130*****1010287、穗国土建用字[2013]231号、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对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招标单位: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杜工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欧工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

三、建设地点:荔湾区西湾路地段(西接西湾路、南接财富天地广场、东北接富力唐宁花园)

四、项目概况:

本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01平方米,地上2层,局部地下1层(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约213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2031平方米,地下99平方米。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项目编号】 2014-1423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给排水、暖通及电气安装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招标规模:本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01平方米,地上2层,局部地下1层(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约213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2031平方米,地下99平方米;最大跨度约17米。招标控制价为*******.67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从2014年 3 月 12 日00 时 00分至2014年4 月 2日 9时 00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 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4年 3 月 12 日00 时 00分,截止时间:2014年4 月 2日 9时 00分。

2. 开标时间:2014年 4 月 3日 9时00分。

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专区完成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录入。

(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 投标担保及投标报名费:

(1)投标担保10万元,投标担保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2)投标报名费为100元/标段,报名费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电子化资格审查。

十一、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报价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投标报价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上的投标报价为准。

注: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要求。

3、(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在相关通知前,不接受注册临时建造师证;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4、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投标人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6、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了《投标申请人声明》。

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1)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2)上述投标人合格条件1至5项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

未在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二.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三.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中标候选人必须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备案条件之一。

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查询方式为:

(1)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的资料

1)、 规范有效的单位介绍信或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2)、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写明事由;(下载固定格式申请书,见本规定第4项内容)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被查询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个人查询的,须提供书面申请书、委托证明,以及附上委托人、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查询内容

1)、 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2)、 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3)、 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3) 注意事项

1)、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下载

登录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官网(www.lwqjcy.gov.cn),见“检察院信息互动平台”内“行贿档案查询”,下载固定格式申请书。

十四、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5名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N+4名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不足N+2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4.2)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六、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

地 址:广州市中山八路64号三楼

十七、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广东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十八、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0-008-2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九、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新版(v2.1)版本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

二十、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图纸。

二十一、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招标单位: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 月 日


附件:
***************.doc">附件2 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审批版).doc

***************.doc">附件1 招标文件(审批版).doc

********151007_11364%***************.GZZF">2014-1423_********151007.GZZF

***************.pdf">招标代理合同.pdf

***************.pdf">施工图审查.pdf

***************.xml">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2014-1423[2014-3-10 19:26].xml

***************.pdf">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pdf">招标代理资质.pdf

***************.pdf">招标控制价备案表.pdf

***************.pdf">招标控制价公布函.pdf

********%CE%F7%CD%E5%C2%B7%B9%AB%BD%BB%D5%BE-%CA%A9%B9%A4%CD%BC_t3_11364%***************.rar">********西湾路公交站-施工图_t3.rar

***************.rar">西湾路公交电气.rar

***************.rar">西湾路公交站给排水、暖通.rar

********5188899.rar">附件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参考范本(2010年)》.rar

********6578983.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6647546.rar">招标控制价EXCEL.rar

********6597341.pdf">招标人声明.pdf

********6620562.pdf">招标文件备案表.pdf

********2249301.pdf">招标申请函.pdf

********2278788.pdf">交易申请表.pdf

********2326787.pdf">备案登记证.pdf

********3156125.pdf">用地批准书.pdf

********3195071.pdf">资金证明.pdf

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 单 位: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日 期:2014 年1月 目录目录2第一章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修改表6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7(一)总则7(二)招标文件8(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6(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18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1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21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3(一)总则23(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26两阶段评标法26第三章合同条款41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01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109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110第七章工程量清单111第八章招标控制价112 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0-008-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项目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定义招标人(即发包人):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监理单位: 22.2工程名称西湾路公交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32.2建设地点荔湾区西湾路地段(西接西湾路、南接财富天地广场、东北接富力唐宁花园)42.2建设规模本工程规划总用地面积约6001平方米,地上2层,局部地下1层(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约213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2031平方米,地下99平方米。5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62.2质量标准 合 格 72.2招标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给排水、暖通及电气安装等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82.2工期要求2014年5月计划开工,施工总期:120 日历天。 9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0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11资格审查方式电子化资格后审。1213.1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1315.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1416投标担保1收取方式:方式一: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2.投标担保额度:10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款。157.5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165.1踏勘现场时间:自 年月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方式: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详细地点:荔湾区西湾路地段(西接西湾路、南接财富天地广场、东北接富力唐宁花园) 178.1招标答疑1.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 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7 日4.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123456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6.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181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投标函》、《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企业业绩一览表》、《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投标报价文件八个部分组成。19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为含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套。2019.120.1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1.递交方式:网上递交投标文件2.递交投标文件的起始时间: 2014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2014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120.4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间和地点1.起始时间: 2014年月日时分。截止时间:2014年月日时分。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号开标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237.1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1.开标开始时间:2014年月 日时 分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号开标室。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23开标评标办法两阶段评标法2431.1履约担保方式一: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25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67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304458.56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418504.17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6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2741.2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5%、1%、1.5%、2%、2.5%、3%、3.5%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28评标委员会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29第一阶段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计分本项目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以房建-施工排名为准。3013.4、13.5.2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详见合同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32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施工招标项目如中标单位中标价大于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价的,中标无效,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注: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60日诚信分。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0-008-2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11.2(5)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适用于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及本企业聘书,或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专业证明(需提供身份证PDF扫描件);现文: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款号:11.2(11)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条款号:11.2(12)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条款号:11.7修改类型:修改原文: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或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现文: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递交的全部文件。(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7)“电子文件” 指数字、文字、图形等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2.招标说明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2.3设计说明:详见招标图纸。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招标图纸。3.资金来源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5.踏勘现场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6.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另册)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另册)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另册)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7.3 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招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7.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7.7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7.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编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格式要求。8.招标答疑8.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 →输入密码(密码为:)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8.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8.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8.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8.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投标函》、《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企业业绩一览表》、《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投标报价文件八个部分组成。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的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企业资质证书;(3)投标报价与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9号)的规定,投标报价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为准;(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5)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6)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不为同一人;(7)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设置业绩要求时选择此项,详见《企业业绩一览表》);(8)投标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并在有效期内,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A类IC卡中的在册人员;(9)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10)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格式见第四章);(11)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12)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发票须与设备现场全貌彩照放置同一页,彩照须能反映其规格型号。扫描件,原件备查)。(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沥青摊铺占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需提供该项内容的证明文件)。注:资格审查内容的(2)至(9)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不需附该部分资料。11.3 《投标函》(格式见第四章)11.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11.5《企业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四章)11.6《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的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11.7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11.8《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格式见第四章)11.9投标报价部分:(1)投标总报价说明;(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其中列表明细如下:?工程总价;?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项目投标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计日工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计价表;?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3)综合单价分析表;(4)其它辅助说明资料。11.10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国家、省有关计价规范执行。11.11投标人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 交易中心实施细则》的计价软件制作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如本招标 文件要求单价分析表)。11.12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进行投标文件的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工作,所有电子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系统。11.13投标人应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14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相关的内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企业业绩一览表》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纸质原件的扫描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11.15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12.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否决其投标。13.投标总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13.1 本工程的投标总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招标人按照招标图纸制定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于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视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3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已由招标人制定的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但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3.5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计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依法确定计价方式。13.5.3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如可套取相关定额,则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3.5.4 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应子目的,其计价方式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另行规定。未规定的,中标后双方协商约定。13.6暂列金额、暂估价13.6.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6.2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由招标人同中标人联合招标,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3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13.6.4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有法定的承包资格的,由承包人承包,承包人无法定的承包资格但有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承包人分包,招标人同承包人结算的价格按本投标须知13.5款规定确定。13.6.5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和图纸、标准深化固定后,按照工程专业、设备、材料类别等分类汇总的金额,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承包人既无法定的承包资格又无法定的分包权的,由招标人另行发包。13.6.6 在工程实施中,暂列金额、暂估价所包含的工作范围由其他承包人承包的,纳入本项目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范围,由其他承包人向本项目承包人承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责任,本项目承包人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适当项目报价中。招标人将视为此项管理和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有价款的竞争性报价内,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13.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8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9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14.投标货币本工程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投标担保应当予以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退还与否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16.2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16.3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16.4缴费的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保证金操作指引》。16.5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16.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16.6.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16.6.2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履约担保;16.6.3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7.2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18.1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提供的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不得修改所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格式。18.3投标文件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包含完整的投标人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19.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9.2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19.3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19.3.1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且取得回执的; 19.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并进行加密的;19.3.3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19.3.4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19.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20.3 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五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0.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一小时内,项目负责人须凭身份证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先确定的开标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该投标文件将不能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电子评标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22.3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22.4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23.投标信息录入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中录入完毕。24.投标文件的解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2小时内为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投标人须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25.开标。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6.评标过程的保密26.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7.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29.中标通知书29.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3日。29.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29.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3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0.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0.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0.3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30.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31.履约担保31.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31.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递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2.合同生效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33.其它费用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34.腐败与欺诈行为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34.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34.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35.广州市本级财政性如中标单位中标价大于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价的,中标无效,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8-2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现文:条款号:附表六 资格审查表5(2)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2)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适合于选用小型项目负责人的)。条款号:附表六 资格审查表(7)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投标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资料满足公告要求。条款号:附表六 资格审查表(10)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了联合体工作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条款号:附表六 资格审查表(11) 修改类型:删除原文: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沥青摊铺机数量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招标内容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超过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条款号:附表七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4(2)修改类型:删除原文:(2)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条款号:第一阶段得分计算表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企业业绩(5分),近三年(按本年1月1日往前计)已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每项得2.5分(业绩指标不得超过工程本身经济或技术指标的三分之二) 。现文:企业业绩(5分),2010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每项得2.5分(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招标公告第十一条第2点①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且中标价大于或等于5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条款号:第一阶段得分计算表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项目负责人业绩(3分),近五年(按本年1月1日往前计) 有质量合格类似业绩的,得3分(业绩指标不得超过工程本身经济或技术指标的三分之二)。现文:项目负责人业绩(3分),2008年1月1日至今有质量合格类似业绩的,得3分(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招标公告第十一条第2点①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且中标价大于或等于5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条款号:45.6.1 修改类型:修改原文:权重分配:业绩得分8分;报价得分权重 %;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现文:权重分配:业绩得分8分;报价得分权重87%;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5%。条款号:44.2修改类型:修改原文:44.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至8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资格审查时,电子评标系统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企业诚信档案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辅助审查结果,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的结果为准。对投标报价与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联合体企业暂不提供辅助审查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现文:44.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至8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资格审查时,电子评标系统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企业诚信档案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辅助审查结果,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的结果为准。对投标报价与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联合体企业暂不提供辅助审查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施工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一)总则36.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36.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6.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6.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6.4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36.5《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36.6《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36.7若招标控制价少于等于1000万元的,各投标人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占总得分的5%(出现该情况,须在“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修改相应条款)。37.开标37.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7.2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37.2.1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37.2.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37.2.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37.2.4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登记的不一致的;37.2.5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的;37.2.6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37.2.7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与企业库、投标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的。37.3招标人在开标开始时间后,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38.评标38.1省财政性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以及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38.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38.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38.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8.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8.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38.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38.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38.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38.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38.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38.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38.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9.投标文件的澄清3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39.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39.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39.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40.定标40.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40.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0.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递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0.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两阶段评标法41.开标和评标程序:41.1公布投标人名单,将显示出所有投标人信息及投标人标书投递情况以及解密情况(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的一小时内,项目负责人应凭身份证到交易场所事先确定的签到室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签到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登记时不一致的,拒收投标文件)。41.2随机抽取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5%、1%、1.5%、2%、2.5%、3%、3.5%中通过摇珠机抽取其中之一。41.3导入电子招标文件。41.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41.4.1未成功递交投标文件的;41.4.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41.4.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41.4.4项目负责人未凭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开标室签到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登记的不一致的;41.4.5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码一致的;41.4.6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为同一人的。41.4.7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与企业库、投标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的。41.5招标人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已完成投标人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招标人解密。41.6将所有解密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系统并公开开标。41.7 将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41.8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1.9第一阶段评标阶段41.9.1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12家时,按41.9.1.1、41.9.1.2、41.9.1.3的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第一阶段评分,将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并选取中间分数[投标家数N为偶数时,排在第N/2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当N/2大于等于100时,排在第100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投标家数为奇数时,排在(N 1)/2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当(N 1)/2大于等于100时,取排在第100位的分数为中间分数]41.9.1.1计算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41.9.1.2计算第一阶段业绩得分(企业业绩 项目负责人业绩);41.9.1.3计算第一阶段投标人总得分(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 业绩得分 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由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的60日诚信分折算,综合诚信分权重按市建委的规定;41.10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41.10.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名小于等于12名的,全部进入第二评标阶段。41.10.2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12家时,从41.7确定的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开始,依次选取12家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至最大序号不够12家时按序号循环)进入第二阶段评标: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单位不超过12名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补足至12名,其余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依次作为备选单位。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大于12名的,取完12名后,继续按原顺序先取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依次作为备选单位,选取完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后,再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次序作为备选单位。41.11第二评标阶段。对进入评标阶段的单位进行否决性条款审查后,再对所有能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投标报价计算平均值,按41.2抽取的下浮率,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计算各投标人报价得分并排序。41.1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42.开标细则42.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42.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解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后由招标人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解密。42.3 细则42.3.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42.3.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2.4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按41.2规定,现场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唱标时,招标人根据标书的递交情况以及系统对投标文件的检索结果,宣读以下所有内容:a、投标人名称;b、标书解密情况;c、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d、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e、投标担保;f、投标总报价;g、安全文明施工费;h、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i项目负责人;j、安全员、k、工期;l、质量标准;m、施工方案的承诺书;n、《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唱标时还应宣读: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的情况。42.5 对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电脑随机排序,并编制序号,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42.6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42.7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42.8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3. 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43.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43.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可以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43.3资格审查、评标流程43.3.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应重新招标。43.3.3如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应重新招标。44.投标人资格审查44.1资格审查采用电子化审查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利用计算机系统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独立评审。44.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至8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资格审查时,电子评标系统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企业诚信档案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辅助审查结果,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的结果为准。对投标报价与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联合体企业暂不提供辅助审查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44.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44.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44.5资格审查不合格及存在41.4条款情形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44.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45.第一阶段评标程序45.1 计算第一阶段投标人的报价得分45.1.1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确定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45.1.2若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等于1个少于等于4个时,则取全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内的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该算术平均值为第一评标阶段参考价。45.1.3 若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报价大于4个时,将区间内的投标人报价进行由低到高排序。按顺序计算每一报价与下一报价的绝对差值为该报价(相对报价低者)的报价差,最后一名报价的报价差记为0,按报价差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报价差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报价差和报价均相同的随机排序),按顺序取前三名的报价计算平均值为第一阶段评标参考价。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和报价差均相同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分析,确定是否串标,并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45.1.4若没有报价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45.2投标总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文字表述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计算。45.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第一阶段评标参考值均精确到“分”。45.4当报价等于第一阶段参考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45.5计算投标人的业绩得分。45.6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满分为100分)45.6.1权重分配:业绩得分8分;报价得分权重87%;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5%。45.6.2投标人第一阶段评标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 业绩得分 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45.6.3按照投标人先以总得分从高至低依次进行排序(总得分相同以业绩分、再相同的再以综合诚信排名得分高排前;总得分以及业绩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45.6.4确定中间分数注:企业的综合诚信评价排名以开标当天公布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的60日诚信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明确选择使用施工企业总排名或相应的施工专业承包排名计分。46.确定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46.1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名小于等于12名的,全部进入第二评标阶段。46.2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大于12家时,从41.7确定的第二阶段评标的投标人起点序号开始,顺序依次选取12家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至最大序号不够12家时按序号循环)进入第二阶段评标。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单位不超过12名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补足至12名,其余的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依次作为备选单位。高于或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大于12名的,取完12名后,继续按原顺序先取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依次作为备选单位,选取完大于等于中间分数的投标人后,再按第一阶段评标分数高低次序作为备选单位。47.第二阶段评标47.1对参加评标阶段的投标单位进行否决性条款审查。投标文件中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中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大于12家时,当有单位不通过否决性条款的按备选单位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补足12个后按47.2条程序进行后续评标;全部资格审查合格单位依次递补后仍然不足12个的,按47.2条程序进行后续评标。47.2计算通过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指的是算术复核后的报价),按41.2抽取的计算第二阶段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计算评标参考价。当报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报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标委员会按报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造价低的单位排序靠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参考价均精确到“分”。47.3投标文件算术校核: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总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47.3.1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47.3.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47.3.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47.3.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47.3.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47.3.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47.3.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47.3.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总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不予退还。47.4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有排序的1-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47.5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5名或通过否决定性条款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N 4名或有效投标人少于N 2名的,应修正招标方案,重新招标)。第一阶段得分计算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业绩部分(8分)企业业绩(5分)2010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每项得2.5分(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招标公告第十一条第2点①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且中标价大于或等于5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业绩(3分)2008年1月1日至今有质量合格类似业绩的,得3分(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招标公告第十一条第2点①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且中标价大于或等于5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报价部分 除业绩部分和诚信部分诚信部分 按市建委的规定确定权重(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权重取5%;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的,权重取20%)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注:1.评委对业绩认定意见不一致时,则由招标人解释招标文件后,评委讨论业绩认定标准;经讨论后标准仍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按少数服从多数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则暂停评标,向招标人反映,并由招标人处理,仍无法处理时,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2.企业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3.项目负责人业绩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为准。4.以上业绩以《企业业绩一览表》的选项为准,业绩内容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附表一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排序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投标单位报价得分报价权重业绩得分诚信得分诚信权重总得分总得分排名12345678评委签名:附表二 第二阶段得分排序表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PT(元)计算参考数据偏差((PT-PC)/PC)(%)减分(A)得分(I=100-A)得分排名次序评委签名: 附表三 开标记录表开标地点: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评标参考价下浮点数: %招标控制价:(元)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是否解密电子标书递交是否成功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投标担保(元)投标总报价(元)人工费(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余泥渣土运输排放费(元)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安全员(姓名/安全考核证编号工期质量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承诺书安全总责承诺书或遵守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具有41.4所列情形投标人签名确认缴纳方式金额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投标登记时投标文件注:1.本表适用于不需编制技术标书的项目。2.本表信息源自《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招标人代表:监管部门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 附表四算术复核表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单位:元编号算术校核项目修正前投标报价A修正后投标报价B修正率r=|A-B|/A*100%经评审的最终投标总报价当BA时,修正后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当B≤A,R=01[单位工程1]    2[单位工程2]    ……    ……    ……    ……    n[单位工程n]    ∑投标总报价    ∑A=A1 A2 …An;∑B=B1 B2 …Bn修正原则: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评委签名:日期: 附表五算术复核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原投标总报价(A)算术复核后投标总报价(B)误差率(r=|A-B|/A*100%)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六资格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资质。3投标报价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值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投标报价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为准。4投标人均具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级别满足公告要求,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注册建造师的);(2)符合穗建筑[2010]915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适用于选用小型项目负责人的)。6专职安全人员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7投标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及其资料满足公告要求。8投标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9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申请人声明》。10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了联合体工作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11投标人具有在广州地区可使用适合本工程的沥青摊铺机数量的证明文件。(本项规定只适用于招标内容含有市政道路面层沥青摊铺且超过预计发包价50%或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注:1.本表评审内容2至8项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将视为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2.使用GZZB2010-008-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3.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附表七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工程名称:序号投标单位评审内容1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函》;2投标文件中没有《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3未承诺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的;4(1)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2)没有明确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6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声明哪个有效;7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8投标总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9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进行浮动或改变;10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浮动或改变;11算术复核后的投标总报价与原投标总报价相比存在1% 或以上误差的;12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筑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13无《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注: 1. 本表使用GZZB2010-008-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第三章合同条款西湾路公交站工程施工总承包施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广州中运交通站场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具体详见工程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可根据需要缩小承包范围和减少承包内容,如增加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达到应招标规定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提出索赔,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应正常结算的除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年月 日(具体竣工日期以双方现场代表签认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 (人民币)(其中含预留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小写:¥元 (其中含预留金¥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文件及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等)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10.2合同订立地点: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发包人:承包人:(公章)(公章)地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20-电话: 传真:020-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专用条款(2)投标书及其附件(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图纸(5)中标通知书  (6)本合同协议书    (7)本合同通用条款(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用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按规定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同时通知发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委派的代表应具有规定的职业资格。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及处理、解决。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的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购买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专业承包单位: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接发包人单独发包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1.2招标控制价: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审定并公示的投标上限价。1.3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承包人报价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标函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等)。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等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广州市相关规定及答疑纪要的要求执行。 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捌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其工作内容及权限如下:(1)、监理范围是本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2)、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A.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B.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C.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D.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工程师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检验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E.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F.国家、省、市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署的监理合同所赋予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力。(3)、所有工程内容及权限,依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款处理。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 职权:发包人代表,行使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常驻现场,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负责人7.1 姓名: 职权: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一切事务 。 义务:按照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否则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4.3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一旦违约,发包人按本合同补充条款13条承包人进行处罚。 7.3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 8、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施工条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完成时间在开工前。(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由发包人提供,临电施工费包含在合同价中,水电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额缴交。(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自行调查核实,因施工失误且非发包人提供资料与现场不符,相关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发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并标识用地边线。(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提供图纸后五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9、承包人工作9.1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内10个日历天内按发包人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项目施工总控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9.2在整个合同期间每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周报告(一式三份),记录施工现场工程的进度、主要开展的工作项目、每个项目雇用工人的数量,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数量,施工现场的机械和设备投入情况,天气状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每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月报告和下月计划(一式三份),详细说明工程的进度(含工期延误)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总当月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数量,人工、材料、机械的施工完成量,提供工程进度照片;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报告内容和格式除按合同规定内容外,还需达到监理公司关于工程进度报表内容和格式的要求。9.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和要求,保证生活区和施工现场的照明,实施防护措施及合同约定标志的布设和维护,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安全保卫工作。施工现场要求全封闭管理,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施工期间应遵守站场管理规定,以保证站场正常生产及办公。9.4.遵守国家和广州市的规定,负责办理施工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噪音管理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9.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和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6.负责工地现场范围内的公共设备、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与监测,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引致任何损坏,承包人需负责所有修复的费用,并应使发包人免受索赔、诉讼或费用的损失。9.7.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承包工作并修补其中的缺陷;在监理工程师被授权范围内,涉及工程或与工程有关的事项,承包人都应遵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9.8.承包人所有发向监理工程师的函件均应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形式要求,该格式和形式要求由监理工程师说明。9.9.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度控制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综合评定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施工,配备具备资格的各级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9.10.承担任何为保证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达到本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9.11.对于承包人或其专业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伤或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相关费用,否则发包人因此产生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所致的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如承包人不承担上述有关费用,发包人可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抵扣。9.12.承包人必须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6〕635号】、《关于加快办理建设工程平安卡的通知》【穗建筑[2006]668号】文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平安卡;若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有新要求时,必须按新要求完成工作。9.13.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发包人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或交付发包人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与该知识产权有关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使用费)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物品、程序或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导致发包人持有或使用该类物品、程序或资料构成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发生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发包人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9.14.本工程竣工交付与发包人时,承包人应将全部场地清理干净退还发包人。如承包人逾期未清理退还场地。9.15.承包人必须按合同附件《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办法》,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工作,承担管理配合的义务和责任,具体细则按《 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办法》执行。9.16.民工工资的支付:A.承包人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工资标准等内容,按月向民工支付工资。B.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含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每月上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保存备查。C.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D.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若被政府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5%违约金,且不超过20万元,并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E.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9.17.检测费用:除下列检测工作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所有检测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均已含在合同总价中。A、《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复验及现场检验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142号)文要求检测内容的检测费用;B、主体工程桩基超声波及低应变检测费用;C、主体工程桩基静载试验和钻孔抽芯检测费用;D、主体工程第三方沉降观测费用;E、设备防雷检测费用;F、《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479号)文要求检测内容的检测费用;G、氡浓度、室内空气检测费用;H、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第三方检测费。9.18.若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标段施工工序或工期存在衔接、协调等相关问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及发包人的总体协调管理。9.19.未移交的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及费用。9.2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9.21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和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9.21.1施工配合管理9.21.1.1)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709号】的规定,承包人对本工程所有专业承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9.21.1.2)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承担由于自身管理、配合服务和协调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和连带违约责任。9.21.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9.21.2.1)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履行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活动的责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9.21.2.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9.21.2.3)按照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9.21.2.4)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安全教育和现场出入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6]655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管理。A、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承包人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将不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B、按照《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推行工人“平安卡”制度。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建筑工人须持“平安卡”方可上岗作业。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由项目经理负责,成员包括承包人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人数、施工作业期间驻场要求及平安卡的有关规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9.21.2.5)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非标起重机械设备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建安监字[2007]1号】的相关规定,非标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如非标架桥设备、 竖井提升设备、非标龙门吊、贝雷架式或扒杆式起重装置等。9.21.2.6)承包人用于本项目的起重设备须严格执行《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6]2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安监字[2006]5号】、《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及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84号】的相关规定。9.21.2.7)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高支模、基坑支护、沉井等),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开展专项工程的施工。9.21.2.8)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穗建筑[1999]28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建筑[2002]9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五挂钩”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筑[2002]393号】、《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末位工程黄牌警告制度》【穗建筑[2003]82号】、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量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7号】的规定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广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5]784号】的规定做好施工用临时设施的建造。9.21.2.9)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委关于再次修改《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29号 】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本工程须力争获得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9.21.2.10)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止,承包人对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照管负全责,承包人必须根据《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的内容,在工地范围内,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负责现场24小时录像监控,每天需刻录光盘送给发包人,配备专门机构和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保卫人员做好工地防盗和保卫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时报价内。但对那些已办理中间接收手续并交付发包人的部分工程,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照管责任已移交给了发包人。9.21.3 建筑节能按照穗建技[2006]678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应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A、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B、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C、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D、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E、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F、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21.4 环境保护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的排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及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9.21.5 创“无渗漏”工程承包人为创“无渗漏”工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对专业管线穿过楼地面或墙体等结构后留下的孔隙按要求进行填补,并达到防水的要求;卫生间、水池的试水:结构施工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管道安装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装饰面层完成后做一次浸水试验、竣工验收前做一次浸水试验、移交前做一次浸水试验;屋面淋水试验:按GB50207-2002的要求做泼水、淋水、蓄水试验。9.21.6 编制移交手册工程项目移交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所承包工程的相关资料并整理汇编成移交手册,协助接收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建筑单体、市政、周边管线等)、各系统(电梯、消防、空调、供水、供电、弱电等)的情况。移交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全部的竣工图纸清单;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分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地址及邮编;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以及各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清单;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9.21.7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质监登记、施工许可证、购买印花税等一切开工前的审批,申领手续。(费用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10.1.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于接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按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10.1.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10.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周一及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各专业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及专业承包工程)的周计划完成情况及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10.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20天(指日历天数)。其中开工时间初定为年 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验收完成时间为:年 月日(具体竣工日期以双方现场代表签认为准)。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影响而延误工期累计超过30天以上;(4)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情形。11.2延期开工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及《分包工程管理配合协议书》相关条款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所产生的费用按实计。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5)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6)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7)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为由或者以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第10.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7)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第11.1.2款、第13.1款的约定,所产生的费用按实计。因发生上述第(3)、(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造成11.1.1款节点工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总承包服务管理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 (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影响。以上(1)~(7)原因可做工期顺延,所产生的费用按实计。四、质量与验收15、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3.3的约定进行质量验收。若承包人有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令其停止(或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15.1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国家及行业颁发的现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15.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3本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验收,如在施工过程中颁发新的版本,则采用新版本的规定。15.4本工程质量按照《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羊杯”奖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穗建筑[2001]29号】的要求开展创优工作,确保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力争获得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15.5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15.6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工程师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和频率所进行的检查检测不应成为承包人工期顺延的理由。在工程师检查检验之前,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承包人自行检查评定,确认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承包人须返工修补直至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为止,如这一部分工程产生永久缺陷,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进场材料在见证取样送检、抽检制度规定范围内的正常施工所须进行的检测项目,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施工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检验所须进行的检测项目,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对于第三方检测项目、工程师额外要求的检测项目,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费用,所发生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17.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中需报验收的质量控制点,在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申请验收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至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4.3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19、工程试车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对专业承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0.7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21、安全防护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22、事故处理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2.3.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22.3.2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表示,启动保险理赔程序。22.3.3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22.3.4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执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通用条款另行协商确定。23.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工程量变更按以下规定调整: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如已有单价高于按下述c条计算的单价,则变更部分按c条计算单价;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所换算材料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按实际施工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缺项的则参照相关项目市场参考价,(如实际施工跨季度,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单位初审,由发包人复核并办理报审手续,承包人按发包人复核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按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如换算后的单价高于按下述c条计算的单价,则变更部分按c条计算单价;c、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变更工程(含新增工程)的单价: ① 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期相应计价依据、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按实际施工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缺项的则参照相关项目市场参考价,(如实际施工跨季度,则按监理单位确认的各季度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为基础分别进行计算)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单位初审,由发包人复核并办理报审手续,承包人按发包人复核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按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结算。 ② 工程量清单没有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的项目,承包人参照定额编制原则,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按变更或新增工程发生该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缺项的则参照相关项目市场参考价,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总价报监理单位初审,由发包人复核并办理报审手续,承包人按发包人复核的综合单价和暂定工程量进行施工,按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结算。 d、报价中已有的主材价,若实际施工所用的主材价高于所报单价,则执行所报单价。若报价中已有的主材单价高于实际施工所用的主材单价;或清单中主材为暂定价,而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主材单价与暂定价存在价差时;或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材料,则按实际施工时所使用的主材单价,由承包人报监理单位审查,发包人同意后,可调整主材的价差进行结算。e、规费、税金按有关文件计取。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24.1施工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后)预付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20%作为预付款。该工程预付款中已包含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2%,工资支付保证金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存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预付款抵扣的时间、比例:每次支付进度款时按等比例抵扣,在完工时(支付至合同总价80%,不含暂列金)抵扣完。24.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金额¥7057036.07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的约定:(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及范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等的规定。 25、工程量确认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欠周详,应于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则核实工程量时间相应顺延。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1)工程进度款按每半个月计量支付一次,承包人于每月15、30日前提交已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欠周详,应于收到报告后的7天内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凭证,承包人应于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监理工程师核实进度款的时限相应顺延。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凭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完整的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后的7天内进行审核并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2)工程进度款支付不设最低付款限额。(3)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a.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等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每半个月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并经质量验收通过后付至已完工作量的90%(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竣工验收不了的,完工三个月后的7天内支付至已完工作量的9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资料,且工程结算经审定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按附件1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执行。b.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第26.2款; c. 劳保金抵扣方式:按专用条款第26.4款。 d. 本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另行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总承包服务费以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为基数,费率按3%计算。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7天内支付50%,剩余部分在专业分包工程结算后7天内支付。总承包服务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施工总承包管理和专业工程配合服务。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项目总进度计划管理和协调;信息管理;公共临时设施管理;公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设施管理;现场综合管理;总体协调配合;提供标高基准点、平面控制轴线;提供工作面;竣工资料的汇总。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提供生产设施搭建场地;提供现有运输道路和通道;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提供现有公共临时设施;提供现有垂直运输设施;提供现有脚手架。(4)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确认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后,应在3天内按确认的金额向资金使用审核单位申请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并通知监理工程师。(5)变更工程金额达合同价10%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支付按本条第(1)~(3)款进行支付。26.2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时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穗建筑[2008]967号文)(即¥705.703607万元),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并从本施工合同价款中提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工程中标价即施工合同价中) 。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完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26.3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 (1)支付备料款:承包人已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机械设备到位。履约担保已按发包人要求准时提交发包人,工程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正式动工。该工程款已到位。(2)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支付汇总报表和相应的分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完成的全部分项工程数量均需有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和发包人的签认,计算依据和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需通过测量确定数量的必须附有完整的测量资料且有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和发包人的签认。(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结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经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复审,并以发包人审定的本工程结算为准。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26.4劳保金代交:建设项目劳保金按穗府办【2009】48号文执行,发包人按实际交纳的数额在完工前等额向承包人抵扣。26.5 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时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发票抬头: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及配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本工程采用的部分主要材料的品牌选择应按照《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生产厂家)推荐表》的规定执行。2)本工程项目的部分材料、设备及配件(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等)须按照穗建技[2006]678号文的要求,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须符合建筑节能要求。3)本工程项目的部分材料、设备及配件(包括水泵出水管、水泵、装饰材料等)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及国家、省、市的关于环保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能指标满足环保要求。竣工验收前需要提交相关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如室内空气及放射性检测)。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3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因规划、规程、规范、政策调整、所设计依据的现场条件或地质的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需进行设计补充或修改时,进行的一种设计工作。29.4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7所有涉及工期和工程量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生效。29.8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29.9工程变更按发包人规定的文件执行。30、工程其它变更30.1签证:工程变更时签认变更的工地现场状态、或索赔事件发生时需签认的工地现场状态均称为签证。30.2签证的计价:按合同中工程变更的计价有关规定执行。30.3签证实施前所需的施工方案: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31、确定变更价款31.1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单位。31.2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31.3工程变更结算单价按专用条款第23.2款规定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承包人工程竣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及广州市有关竣工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未能移交档案,工程暂缓结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捌份;与纸质档案对应的电子版文件资料一式两份;承包人还必须负责所有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的收集、检查、整理和汇总。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进行专项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使用。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承包人自行检查评定、确认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所报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或修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为止,如这一部分工程产生永久缺陷,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括材料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承包人委托进行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配件、器具、设备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检测的,其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在市建委见证取样送检、抽检制度规定范围内有关进场施工材料、设备的检测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检测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监理工程师额外要求的检测项目,若检验合格,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所产生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若检验不合格,有关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当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责令停工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对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承包人赔偿。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补救、抢修,则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抢修,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等质量存在怀疑时,将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当发包人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所产生的工期延误予以顺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及广州市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发包人验收,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竣工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及其计划竣工时间,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议,其验收程序按第32.2~32.4款规定办理。32.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2)本项目中间验收的部位及程序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穗建监字[2001]068号)执行。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检验费用和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3、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本工程工序或设备除通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验收外,按规定还需通过有关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承包人必须及时申报相关部门,取得验收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如监理工程师有要求,则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查找工程缺陷的原因。除非该缺陷是不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否则承包人为查找缺陷原因工作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32.4、竣工资料发包人所提供的或承包人执行合同产生的纸质和电子版文件、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属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备份,不得转让、提供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竣工档案报发包人并按规定报质监部门审核;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整改、完善,直至合格为止。32.5竣工验收备案: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建筑[2002]61号】的规定协助发包人做好验收竣工备案工作。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33.1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竣工结算资料:(1)工程结算书(8份)、工程量清单对照表(8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和要求);(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4)合同书;(5)工程竣工图;(6)工程竣工资料;(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现场签证单;(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他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18)施工单位采购信息价以外的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和发票。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4)合同书: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12)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16)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三方单位的印章。(具体结算程序按市建委现行有关规定及发包方有关工程结算审核办法)33.2竣工结算办法:按专用条款第23.2款规定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并在经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双方最终确认。34.竣工结算提交时间:竣工初验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全套结算资料,否则,每拖延一天向发包人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此累计,并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顺延工期,所产生的费用按实计。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4.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本专用条款34.3的规定执行。34.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如果发生工期延长事件,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延长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责任界限后,如果属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给予顺延工期;逾期不申报,则当作工期延误处理。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属节点工期延误,从延误的第八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在下一个节点赶回工期或总工期没延误,可免除上述违约金,并在当期进度款中返还。属总工期延误,从总工期延误的第一天起,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节点工期延误与总工期延误违约金不重复计取)。3)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主要工序的施工任务,若属承包人原因逾期达7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发包人可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在总工期不调整的前提下自行消化节点工期的延误。逾期30天未完成主要节点的施工任务时,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4)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7天,没有按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此举亦属承包人进度严重违约,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招标办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5)承包人承担的进度严重违约责任为:如果承包人出现进度严重违约事件,则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终止合同,并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应予以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退场完毕。退场完毕后由监理工程师出具《退出完结证明书》,并据此进行相关结算。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本工程承包人必须考虑安全、环保等因素在局部施工范围进行围蔽施工,现场围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措施及技术要求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当作延误工期处理。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含承包人发包的分包工程)(不包括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除按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外,还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参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A、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0万元;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50万元;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4.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专业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 工程施工配合管理及协调、配合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1)对专业承包单位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执行,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专业承包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警告和制止。因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且专业承包单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属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的,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对各专业承包工程承担组织管理及协调、配合服务义务。专业承包单位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且存在承包人管理不力原因,属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项目的,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3)承包人应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按计划办理工程竣工,并对专业承包工程竣工予以积极的配合,因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而导致专业承包工程不能按计划办理工程竣工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4)承包人对运出现场的材料进行严格的管理。所有材料,如无施工监理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书面同意外运的,不得运离现场。对确实发生的材料擅自外运事件,责任方为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的,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专业承包单位出现违反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存在承包人管理不力原因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专业承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且存在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力原因的,属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7)因专业承包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责任方专业承包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有承包人管理不力原因的,属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由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的这种更换每次扣款5万元,如果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扣款2万元,扣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工程师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6)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次扣款2万,扣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7)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投入了各类机械设备,但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机械设备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工期及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投入这类机械,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8)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次扣款5000元,扣款从履约保证金扣除。9)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没按承诺书承诺投入的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市招标办备案。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超过7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警告发出后 10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7天,发包人将在警告发出后第 8 天起至该工程竣工后三年内,并作为不良纪录报招标办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10)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重要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每缺席一次对承包人处罚2000元人民币。7.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1)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工程中发生不满足建筑节能、环保方面要求的事情,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次扣款5000元,扣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承包人对工程照管负责任的材料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及赔偿。3)如承包人将工程预付款挪用或占用,不能保证工程预付款专款专用,每次扣款20万元,扣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应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给发包人。35、争议35.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选择以下第三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 (请填写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6、工程分包36.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分包施工单位为: / 37、不可抗力37.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当出现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或橙色及橙色以上台风预警信号的恶劣气候时,工期可按这些恶劣气候持续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承包人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恶劣气候的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38、保险38.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按广州市建设项目劳动保险支付办法投保。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①建筑工程一切险、②第三者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政府规定办理,其它保险项目由承包人自定。39、担保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担保¥24831336元(合同价款的10%,履约担保为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验收90天止)。如保函过期工程尚未竣工初验,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保函担保期间不出现空缺,否则不予办理请款手续。如承包人需申请预付款,则承包人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中标价20%的预付款担保,计金额¥49662672元。预付款担保为保函,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且必须是分行级以上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之日止,如预付款担保的保函过期而预付款尚未从进度款中全部扣回,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保函担保期不出现空缺,否则不予办理请款手续。40、合同份数40.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共拾叁份,发包人柒份,承包人伍份,监理人壹份。47、补充条款1、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2、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水电费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支付。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抢修,产生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且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保修期内承包人就质量问题进行过二次维修仍未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另委托单位修理,产生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且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属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全部由发包人承担。4、若遇阻碍施工需拆迁的旧建(构)筑物等障碍物,由承包人解决,所需清障费用经监理、发包人现场签证后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支付。5、工程临建必须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或指定的地点、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必须将工程临建拆除并清理干净离场,并在10天内将承包人人员全部撤离。6、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必须按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要求实行封闭施工。在施工期间,凡在工地现场范围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7、承包人须在20天内对经双方认可的结算审核单位的结算审核意见予以确认,如承包人未按规定确认,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审查,并确定结算审核结果,责任由承包人负责。8、所有变更项目不再计取措施项目费,其他取费按有关规定文件计取。9、预留金和暂定金部份的其它附属工程,工程实施阶段,承包人按监理确认,发包人批准工程量按实调整。其计价结算方式为:按专用条款第23.2条执行,得出最终结算造价。工程上所用材料、器材、设备等进场,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填写质量自检报告单和质量资料原件(其中塑料给排水管材、电器制品、管件等应有生产厂家ISO9000-2000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厂家合格证、检验报告及一年内有效的质量抽检报告)报监理审批。工程中凡属国家和广州市对质量管理和检测管理中的各项材料、设备、工程成品试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凡属发包人支付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必须按分包合同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由于承包人未能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延误及其它问题的发生,发包人有权按工程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所支付费用计入总承包工程进度款,且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解除合同。10、钢结构、铝窗、幕墙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内容须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的,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深化设计成果提交时间。专业工程的深化设计须报设计院、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施工,其设计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订货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订货方承担。13、由于承包人(含分包人,下同)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发生事故的救治费、赔偿费及罚款是由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或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4、施工期间承包人要确保承包工程内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需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5、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16、 本工程结算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结算为准,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17、有关本工程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会议记录、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现场管理文件,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以及双方协商、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往来文件、纪要等,是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 承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各专业承包单位的预留孔(洞)及预埋件、预埋管的施工质量和数量,并完成其所需的孔洞封堵(仅含一次封堵)、抹灰、砌筑、砼二次浇灌以及垃圾外运等配合工作。如果发生预留孔(洞)、预埋件及预埋管漏埋、错埋或质量达不到专业工程的要求,则承包人须立即要求专业承包单位返工, 所发生的返工费用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1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规范进行施工。承包人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和义务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及发包人,以供发包人同监理人核实并及时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图纸。20、承包人必须让专业承包单位使用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设施、水、电等。专业承包单位未完成分包工作时,如超出合理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拆除,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保留上述设施的,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按实签证给承包人。2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但费用不予增加。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对承包人处扣款10万元人民币。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2、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由发包人在工程款(进度款)中扣取,承包人对此无异议。23、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24、各类基础工程(含搅拌桩等)、各中间阶段及竣工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工作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执行。2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如违反相关规定,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26、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8】60号)等广州市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因违反本款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因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27、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或有关的接收单位或部门后10天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28、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建筑工程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29、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工资直接支付制度,承包人每月按时发放劳工工资,自觉接受业主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否则,可由员工代表知会有关部门,或拨打投诉电话。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践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0、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用工人数、工资支付制度、工程规模等情况;必须定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在建设领域建立和推行的劳动管理培训。31、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缴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手续,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32、承包人应对当地现有的交通道路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充分考虑该路段的交通疏导问题和文明施工,制定可行的交通疏导(包括场内和场外)方案,确保原有道路的交通畅通和施工临时排水的通畅,并符合施工环保要求。承包人应与交警及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不及时按要求设置,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实施,发包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33、本工程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施工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该项费用可在措施项目费中设独立单项项目,该费用包干使用,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34、承包人承诺按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设备,如果承包人采购的设备设施未按发包人提供的型号、规格、品牌和技术参数(经发包人同意更改的除外),不符合本项目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同意按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由发包人审定的该设备招标预算控制价双倍补偿发包人。如果赔偿金超过本工程合同金额,则发包人有权即时终止合同,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或自行采购及安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5、招标答疑内容作为合同附件。36、施工期间,本工程所使用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差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下同.)价格10%时,按下述办法调整工程价款:1)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调整,材料(设备)按各类工程消耗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调整;2)以合同工程基准期与工程实施期的信息价差值为依据,仅调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涨跌超过10%部分的价差,以实施期每个季度为计算单元(即各个季度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中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予以调整价差),结算时一次性调整;3)规费、税金按实计取。37.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以及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含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水池、卫生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各类工艺管线工程为 2 年;3.供热及供冷为 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4.室外的给、排水、排污和厂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6.供电工程为2年,道路照明工程为2年;7.园林建筑工程为1年,喷淋工程为2年,绿化工程为3月;8.其它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按部颁标准。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七天内派人员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水管道破裂,排水、排污、工艺管道严重堵塞,构造物破坏,损坏,路面严重塌陷、水池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土木,土建,市政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体工程和桥涵构造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或安全方面的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结算价款的 5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28天内返还(不计利息),其余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分别在各相应专业工程保修期满后28日内返还(不计利息)。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 日 年月 日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和广州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和广州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在承包人兼职以及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它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八、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定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长期无偿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领导、发包人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投标优先权。发包人工作人员向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检举,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获得被索贿款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由索贿人承担。十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导致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十三、本廉洁协议是         工程承发包中甲乙双方的行为规范,应共同遵守,搞好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双方签署后协议立即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一份,监察部门一份。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并经考核单位考核后自动终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工地(驻场)代表: 项目经理: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2012 年月日2012 年月日施工安全协议甲方: 乙方:为明确乙方在甲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安全管理权责明晰,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一、责任范围:        施工现场二、协议期限:自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至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甲方使用之日止。三、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并将乙方相关的安全管理的资质(复印件)交由甲方留档备案。每月安全检查结果和评分要报甲方一份备案。(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区域内进行安全工作检查,甲方每月随机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实行红、黄牌管理制度。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每处发放黄牌一张,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未完成发出红牌一张,或两张黄牌累计为红牌一张,每张红牌将按合同相关规定予以扣除风险金。(三)对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制止,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停止施工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甲方有协助乙方进行事故处理的义务。四、乙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管理各项规定。(二)乙方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三)乙方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四)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弄,损坏偷盗,并按规定做好月检的工作,对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动用明火必须申报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区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在床上吸烟。(五)特种作业施工,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认证部门考核认证后持证上岗,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六)乙方应遵循“先围蔽后施工”的原则,按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七)乙方应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应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并做好会议签到、记录和台账的归档工作。(八)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不许穿短裤、拖鞋进场,须穿反光衣的岗位,必须穿反光衣。(九)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等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五、乙方在施工期间,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在协议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而不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和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六、乙方须向甲方交付施工安全风险金10000元,安全风险金按如下考核,扣完为止,施工完毕后按余额返还。(一)因乙方原因造成责任事故时,扣除全额安全风险金,并按事故处罚规定原样恢复相关设备和赔偿损失。(二)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经甲方或甲方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发出黄牌、红牌的,每次分别扣安全风险金1000元、3000元。(三)因乙方原因收到甲方或甲方上级部门发出《施工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安全风险金3000元。六、相关未尽事宜,以国家、省、市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与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定的《        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准。七、其他事项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管理、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八、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作为《           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48.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编制,因其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数据时,其后果将由投标人承担。本格式及要求规定适用于电子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的编制。48.1《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投标人开标信息的主要来源,投标人应准确填写《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的相关内容。48.2投标书内容按以下表述填写。投标总工期:“ 日历天”或“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48.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应使用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数据交换标准(电子评标部分)》的有关规定,《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使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直接填写,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扫描图片电子文件要求为从扫描原纸质文件所形成的电子图片。图片文件格式要求为JPG格式,文件名称要求与上述对应名称一致且唯一,文件内容(即扫描图片内容)要求与文件名称相符,电子图片要求清晰可辨,每个JPG文件可包含多张扫描图片,单个JPG文件大小要求在1M以下。48.4 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按以下规定填写。48.4.1投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只填写主体单位全称,且要求填写的全称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名称完全一致。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 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经济标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我方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给贵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我方投标担保金额的,贵方还有权要求我方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4.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在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6.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招标人认可,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函。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投标文件配备项目管理班子。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人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广州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投标日期: 年月日工 程 名 称投标总报价(元)大写:小写:其中:人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大写:小写:其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元)大写:小写:投 标 总工 期工程质量标准保 修 期 限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证书编号委派的安全员姓 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编号注:1.本投标书适用于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项目。 2.本表所报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姓名及相关资料,须与本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相应信息一致,评审时,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为准。3.本投标书由投标文件管理软件生成,投标人可直接在上面填写相关内容。企业业绩一览表工程名称:资格审查合格业绩业绩名称业绩编号评标业绩企业业绩业绩名称业绩编号项目负责人业绩注.1、投标人必须确保此表中的业绩名称和业绩编号与交易中心信息库中的名称和编号一致,如不一致,以此表为准。2、此表中业绩名称和业绩编号不一致的,以业绩名称为准。 3、如此表中的业绩信息无法在交易中心信息库中检索,则视为无效业绩,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响应招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承诺书 (招标人):我方承诺,如中标承建 (项目名称),将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进行响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施工。并承诺在中标后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或施工方案)基础上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名单投标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所承担工作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名栏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总报价、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附件一: 投标申请人声明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本公司保证本项目负责人本人凭身份证按招标文件规定亲自签到。八、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九、本公司承诺:中标后按照《广州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穗建筑〔2013〕428号)的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特此声明声明企业: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按现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参考品牌表工程名称:西湾路公交站场施工总承包序号材料名称相当或高于以下参考厂家或品牌标准参考一参考二1水泥免检产品免检产品2白水泥免检产品免检产品3钢材、钢管鞍钢宏达、俊嘉4不锈钢管 光面 304材质澜石宇航宏达、俊嘉5不锈钢板304材质太钢宏达、俊嘉6铝合金型材广铝凤铝、坚美7大理石国产国产8花岗岩国产国产9陶瓷块料东鹏环球、鹰牌10玻璃南玻恒辉、兴业11天花轻钢龙骨及铝扣板(方板、条板、冲孔板)佛山新景优时吉、广灏12抗培特板隔断12mm富美家雅美家、佳丽福13胶合板、木枋林安创安牌、广美14蒸压灰砂砖佛山市南海盐步有望灰砂砖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15五金佛山新景广州现代摩登16油漆秀珀泰堡、嘉达17涂料秀珀立邦、ICI18卡布隆普特吉鑫祥、超维19防火门、防盗门、防火卷帘、不锈钢格栅卷帘三山蓝盾、南粤20排水沟钢格板美罗兆伟21人行道砖广州基盛水泥制品厂盛达22砼侧石广州基盛水泥制品厂盛达23灯具广州三雄电器厂松本照明实业有限公司24电缆、电线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广州电缆厂、广州番禺鸿力电缆有限公司25金属线槽广州中兴五金线槽桥架厂广州宇恒桥架厂26电缆桥架广州中兴五金线槽桥架厂广州宇恒桥架厂27镀锌线管广州中兴五金线槽桥架厂广州市海珠区珠江镀锌钢管厂28插座、开关奇胜奥智电器产品服务(上海)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9水泵广州市第一水泵厂美国ITT30阀门上海冠龙精嘉、宁锚31水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水表厂广州市兆基水表仪器制造厂32球墨铸铁管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高平市泫氏铸业有限公司33电焊钢管、镀锌钢管、镀锌钢塑复合管广州钢管厂广州市海珠区珠江镀锌钢管厂34无缝钢管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鞍钢)广州市俊嘉钢管制造有限公司35不锈钢给水管瑞进深圳雅昌管业有限公司36PPR、UPVC给水管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环宇实业有限公司37UPVC排水管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环宇实业有限公司38可曲挠橡胶软接头上海精利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侨减振器厂39卡箍广州市越海水暖工贸有限公司威逊机械连接有限公司40配电箱东莞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内配施耐德梅兰日兰开关)广州市珠江低压电器设备厂(内配施耐德梅兰日兰开关)41双壁波纹排水管、缠绕管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环宇实业有限公司42消防器材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森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南粤43分体空调机格力美的45空调百叶风口东莞市飞达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46洁具、水龙头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钻石、东陶47塑料线槽、塑料穿线管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股份有限公司48铜管宁波永享铜管道有限公司美国NIBSHIRE铜管49弱电线材、面板、模块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50排气扇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江门金羚排气扇厂有限公司51风机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意大利尼科达风机52自动报警设备、气体灭火胜捷兴进、金海安53防火卷帘南海市三山防火设备厂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南粤54防火阀、排烟阀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南海市三山防火设备厂、东莞市飞达机电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第八章招标控制价注: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发布。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总价二、编制说明三、工程概况四、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五、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八、措施项目计价表(一) 九、 措施项目计价表(二)十、 其他项目计价表十一、暂列金额明细表十二、材料设备暂估价明细表十三、专业工程暂估价明细表十四、计日工计价表十五、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十六、规费和税金项目计算表十七、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表(上述表格格式按广州市造价站的规定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招标控制价备案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第九章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第一部分 编制说明一、设计文件、立项批文、规划报建文件等相关文件。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要求。三、指导方针:确保施工工期满足业主要求。按本工程规定的总工期,编制出完善的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力争提前完成工程任务。发挥技术优势,优化管理水平。安排经验丰富的优秀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工人参加本项目施工,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优化施工管理,充分发挥施工单位在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优势。第二部分 施工布署与领导机构一、施工管理组织架构为更好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应从施工方案、人员设置、机械配备、材料供应和工程服务等方面全力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配。同时在施工中,将从建设单位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与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配合,协调好内外关系及地盘管理,通过有效地对工序、材料、人员进行控制,不仅保证工程质量,而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有效的环保措施,使声、光、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的模范工地。1.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2.各人员职能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部的行政领导工作,并对整个项目的施工计划、生产进度、质量安全、经济效益全面负责,分管施工部、行政部和质安部。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施工中的全部技术管理、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工作,分管技术部和质安部。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进行工地的各项管理,分管技术部和材料部。技术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交底卡的编制;负责钢筋翻样、木工放样,构配件加工订货和现场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负责发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有关技术文件;办理工程签证;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本和各项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施工部:负责定额核算、计划统计和预决算的编制工作;负责施工现场平面管理、施工调度及内部协调;负责施工测量、放线,负责机械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质安部: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检评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QC小组的活动。负责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帮助班组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材料部:负责编制材料供应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分批组织材料供应:负责材料的发放和物资保管,进行原材的检验、化验、抽检,提供有关材料的技术文件。行政部:负责政治宣传、职工教育、生活后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文明施工及接待工作。二、施工管理体系1.质量管理体系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3.进度控制体系4.安全管理防火体系三、施工阶段划分根据设计文件科学合理的进行划分。四、施工部署1.用先进的施工技术;2.投入现代化的施工机械设备;3.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先进的施工组织。施工的原则是充分利用平面、空间和时间,进行平面分区,两段流水,多工种立体交叉的施工方法。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提早组织材料订购、质量检测、配方测试,确保材料质量和供应。消防与安装工程的配合以装饰工程为主导。五、项目施工目标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投入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对工程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项目管理,真诚与建设单位合作,以优质高速完成本工程。1、质量目标本工程质量确保合格。2、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工、伤、轻伤事故在千分之一内。3、工期目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4、文明施工目标按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部分 施工准备工作1、组织施工机具进场根据中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拟报数据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具进场,按规定地点和方式存放,并应进行相应的保养和试运转等项工作。2、组织建筑材料进场根据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制品需要量计划,组织其进场,按规定地点和方式储存或堆放。3、拟定有关试验、试制项目计划建筑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各项材料的试验、检验。对于新技术项目,应拟定相应试制和试验计划,并均应在开工前实施。为落实上述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施工准备的责任和检查等制度,使其有领导、有组织和有计划地进行,应编制施工准备工作计划。第四部分 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进度保证措施一、施工进度计划本项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二、施工进议保证措施如下:1.重点加强管理,从人才、资金、机械设备及测量检试仪器为重点支持,首先是调配经验较丰富和技术水平较高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管施工员和质量安全检查员等组成强有力的项目经理部班子,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2.在施工部署上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施工工作面,调配足够数量且素质较好的工人队组,集中力量打歼来战,快速完成基础等关键项目。3.工程安排、方案选择方面采用分段流水均衡插入立体交叉作业施工。4.选好影响施工进度的主导工序,关键工作。5.施工准备准确及时,要求精、细。做到施工与材料、施工与加工构件、土建主体施工与专业交叉配合同步,按期正点完成施工各分部分项工作。6.保证工程质量,一次成活,避免返工。7.积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配合,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施工进度干遇到和发现的一些问题,及时研究协调。8.自备柴油发电机,原有电容不足或停电时,自己发电,保证施工连续性。第五部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及管理一、现场现面布置1.施工用水施工用水:从现场接驳引入施工用水。2.生活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厕所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3.施工用电现场采用150KW供电,分供搅拌机、铁工对焊机、楼层扎生活区等。其中对焊机需专路供电,以保持电压稳定,保证焊接质量。4.施工道路利用现有道路。5.现场布置现场设材料堆放场、办公房、宿舍、门卫、厕所等。二、平面管理1.各种机械设备、材料堆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水、电线路必须按平面布置图的要求敷设。2.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按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3.临时道路要做路基,现场排水沟要求保持通畅。4.现场入口处设门卫,并张挂出入制度、场容管理条例、安全制度等。5.施工现场的水准点、轴线、控制点,应有醒目标志,并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第六部分 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一、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的各项规程,要注意落实下列各点中的技术措施。1.一般要求:(1)实行目标管理,明确总目标为合格。(2)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全面质量和管理小组。(3)明确并认真落实技术岗位责任制和技术交底制度。(4)把信图纸会审,定位放线、预检复核、材质验收、成品保护等关。(5)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末检制度。(6)特殊工种,坚持培训考核持证上岗。(7)认真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质量评定工作等。(8)对主要分项工程实行质量预控。2.水平标高、轴线的放线(1)本工程对水平标高的准确度要求高,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水准仪,如有误差,要调校后才能使用。(2)利用现场轴线基点放线时,要先行后视检查,证实基点无变动后才能使用。3.严格技术档案资料的形成与管理制度4.责任分工的基本原则是:原始记录资料必须由施工员负责填写,质检员复核签字,有竣工验收资料,并经施工员、质检员及有关负责人签认后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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