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城区高水高排工程

政和县城区高水高排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政和县闽江上游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_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11)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门。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 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招标图纸所示范围内用地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书时商定。超出招标图纸所示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征用,发包人协助,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商签合同时约定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增加以下内容:

(1)合同签订14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抗台、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的方案和措施,施工场地内的排水组织方案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含以下重要节点完成时间)一式肆份;(2)每周星期一及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经监理人审核的《周例会报告》及包含“下一月度施工计划”、“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格式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当月完成进度报告,一式肆份。(3)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及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及每月用款计划,一式肆份。(4)工程完工时提交完工报告书,遇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与表格。 以上(1)~(5)项要求的报表、资料承包人均应按时提供,如果无故拖延或不提供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6)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其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农民及附近的有关单位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发生纠纷,还应该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在投标前现场勘查阶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施工方案,并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有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则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确无责任导致施工暂停施工,或者有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则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与发生矛盾的对方协商解决,因此导致实际延迟的工期可顺延,相关费用、损失等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洪排涝等渡汛措施,并将有关费用列入工程报价,应防止洪水从洞口进入洞中或给施工工区造成损失,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其他义务

(一)(1)实行项目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押证上岗制度:承包人须在提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直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给予退还。

(2) 承包人认真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保证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施工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和材料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现场;擅自变更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项目管理人员及作业工人须持证上岗,戴好安全帽;否则经核实,每次交纳违约金100元整。

(4)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对弃渣场的挡渣墙、边坡、水土保持以及相关的排水措施做好设计。

(5)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6)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7)发包人视同,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包干范围)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9)承包人有义务配合交叉施工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条件,不另行计取施工配合费。

(10)①本工程施工所需材料须按指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②材料在用于工程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有关质保资料,没有质保资料的材料不得使用。凡需送检的材料应在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定取样,并共同送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和构件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③材料进场后,发包人可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者可用于工程,不合格者承包人须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暴、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一切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返工或赔偿的责任。

(1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代为支付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承包人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且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方式或银行保函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在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不允许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指派项目经理到职。合同期间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项目经理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接完毕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方可离开。如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未到职或于本款所述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按照每人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承包人应遵守招标人制定的考勤制度。本合同的项目经理需常驻现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每人每天5000元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指派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职,合同期间如需更换技术负责人等,需提前14天将拟代之以相应资历(投标时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接完毕并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方可离开。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未到职或于本款所述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按照每人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本合同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未到职或于本款所述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发包人按照每人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常驻现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关键岗位人员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提供)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如需要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另行约定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3 治安保卫 承包人负责其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4 环境保护 增加

9.4.7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办理特别通行证的由承包人办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污染,并按环保部门的规定指定保护方案并予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在投标时自行综合考虑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如发生上述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0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20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人民币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不超过签约合同的5%)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3)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日历天计算,时间自预定的完工日期起到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

(4)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承包人负责修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的责任。

(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及其它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主体结构及防渗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钢材、水泥等重要原材料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单价调整方式:单价不予调整 。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2 原规定外,增加“其单价或合价均应按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和优惠条件计算,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由审核单位核定。”

15.4.3原规定外,增加“其单价或合价均应按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和优惠条件计算,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由审核单位核定。”

增加15.4.4混凝土强度等级变更,其单价不作调整,仅计取水泥用量差额费用(仅计税金)。 15.4.5岩石强度等级变化,其单价不作调整。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对钢筋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水泥、商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不含±5%)、水泥、商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不含±5%),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更差价计算以自开工报告之日起至招标合同施工期为止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南平市工程造价》中的政和县材料信息价格的算术平均数为准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支付。

17.3 工程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 单位在接收到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监理单位报告后10天内完成审批,发包人按当月经审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5%给予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后付至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均须提供符合规定和经业主、监理签字盖章认可的施工内业资料,内业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发票。)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限施工合同另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该使用期间内如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做好保修而使发包人不得不自行组织返修的,则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保修期内未出现过重大保修问题,由承包人出具保修承诺书后,发包人在清算后的一个月内,退还工程保修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退还部分工程保修金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3)工程竣(交、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5个月内编制完成建安工程结算,并经监理人审核,由监理人出具初审报告后,送达发包人审核,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未按规定时间内送审结算的,结算款将不再拨付,而按已拨付的进度款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价。

工程量以最终的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条件、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按监理批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项目划分》执行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 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

增加 18.12 完工资料 (1)本工程完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有关法规、规程的要求完成相应的验收签证、质量评定工作及编制完工资料,发包人将制定印发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工资料须经监理人审定,具体内容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颁布的法规的要求。 (2)完工资料壹式陆份,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原始资料部分(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3份,A4纸,电子文件1套):

a.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材料代用的批准文件;

b.土建与金结制安工程质量检验原始记录;

c.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原始记录;

d.重大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

e.按有关法规、规程和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它资料;

②重要文件部分

a.工程施工总结及大事记(一式陆份);

b.生产性试验总结及成果分析报告;

c.工程实施进度及措施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图象资料);

d.工程完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e.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及其验收鉴定证书;

f.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g.重要财务和完工决算资料;

h.设备供应厂商的技术通知单;

i.工程施工报告及完工报告;

j.设备、备品、专用工具和专用器材清单;

k.设计通知单;

l.监理通知单;

m.发包人文件;

n.工程施工《会议纪要》;

o.发包人、承包人往来文件;

p.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其它重要的文件。

③完工图纸(一式陆份)

a.各工程完工图(含资料等);

b.各项隐蔽工程详图(含资料等);

c.制造厂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及图纸;

e.工程测量图。

④需提交验收委员会及汇编成册的完工资料陆套(电子文件1套)。

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表格式样制作各类验收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提供相关验收、鉴定资料,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 (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 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1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投保内容:承包人应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人员、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保险费率:按投保时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保险期限: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足额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其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上述保险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新增:承包人须按《政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纪要》([2017]39号文)的规定农民工保证金执行。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农民工等办理保险。按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保险条件: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承包人承担,其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22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①若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承包人负责返修至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工程延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的责任。②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③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承包人10万元,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增加:“当承包人关键线路上的施工进度明显滞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标示进度1个月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仅能按其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总量结算工程款。

23.索赔

23.5 以下情况不属于索赔范围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时,可将剩余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另行发包,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其他特别事项

25.1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以备在地方电网停电时使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应根据自身条件及项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因地方电网停电等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产生相关费用,中标后自行发电与电网供电的差价将不做调整。

25.2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

25.3施工电源接驳至变压器低压侧由发包人负责;电源联接点以下计量装置、大功率电器电容补偿装置及输电线路等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维护,电量在高压侧计量。施工电源(含变压装置)的维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需要其它场外电源联接点,场外施工电源费用已含发包价中,场外施工临时电源总价包干。场区内(含生活区)线路和变配电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5.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或工地附近为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代表提供各不少于15平方建筑面积的房屋供发包人等办公和生活使用,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5.5承包人的合同价已包含劳保费用,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劳保费缴交手续。

25.6如炸药库位置不在招标图纸所示施工用地范围内,其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征用,发包人协助,由此发生的征地及建设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7本项目的爆破工程施工前需进行爆破设计、评审及爆破安全评估等,承包人需严格按相关部门相关意见进行办理,费用总价包干,中标该对应的子项不做调整。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需要向公安部门提出火工材料使用申请并负责办理购买、运输保管、爆破作业等相关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其相关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另行计取。

25.8合同实施过程中,在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的调配与安排,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确保工程总进度不受影响。

25.9中标人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材料和设备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图纸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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