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9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91号)
投诉人:上海必特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芦公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仇秋萍
被投诉人1:江苏医药职业学院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解放南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
被投诉人2:盐城市天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青年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成
相关供应商:上海宽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中心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皓
投诉人上海必特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特福公司”)对盐城市天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组织的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医药职院”)护理健康管理实训室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SY2021-035-HW-GK,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经补正,本厅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对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型号和品牌存疑。
(二)投诉请求
查明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和供货来源是否符合中标要求。
二、审查情况
天平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于8月16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宽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泛公司”)。8月18日,必特福公司向医药职院及天平公司提出质疑。8月24日,医药职院对该质疑进行答复。9月13日,本厅收到必特福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9月18日,本厅向医药职院、天平公司、宽泛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医药职院、天平公司、宽泛公司先后分别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10月28日,本厅向必特福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11月15日本厅收到必特福公司的补正材料。
必特福公司投诉称:经南京科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进公司”)授权,必特福公司作为OSTEOKJ7000超声骨密度仪的独家授权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经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必特福公司作为PRS-600T中医体质辨识仪、DBA-210人体成分分析仪、DAS-1000动脉硬化检测仪的独家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宽泛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上述产品,必特福公司对其提供的产品的型号和品牌存疑。
医药职院提供《该项目投诉答复材料》称:投诉人以某个投标人的经销授权作为衡量标准来判断中标供应商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完全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等多种方式获得所有权。
宽泛公司提供《书面说明》称:我公司保证所投产品全部符合招标参数要求,并保证所投产品的质量和供应。
经审查宽泛公司投标文件发现:宽泛公司提供了OSTEOKJ7000A+超声骨密度仪(必特福公司称OSTEOKJ7000A+超声骨密度仪为OSTEOKJ7000变更后的型号)、PRS-600T中医体质辨识仪、DBA-210人体成分分析仪、DAS-1000动脉硬化检测仪。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列明超声骨密度仪、中医体质辨识仪、人体成分分析仪、动脉硬化检测仪的参数要求,项目需求中未要求提供上述设备的生产厂家授权书。
本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需要生产厂家授权书。经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宽泛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不能因宽泛公司未取得厂家授权而认定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必特福公司向本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宽泛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情形。因此,必特福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6日
标签: 供应商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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