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颍泉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此件公开发布)
颍泉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7〕6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阜阳市颍泉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泉政办〔2019〕29号)文件,结合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理责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规范化管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颍泉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农村饮水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颍泉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2.坚持公益属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财政投入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主渠道,对受自然环境、工程特性、农民承受能力等条件限制运行困难的供水工程予以财政扶持,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3.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区域供水总体布局,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区域供水规模化,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
4.坚持规范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供水安全。强化对供水企业和水厂承包人的监管,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一个体系、三个机制”,即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城乡统筹、设施完备的供水工程体系
1.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统筹考虑颍泉区域水源条件、净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建设等供水系统整体布局,具备条件的区域,依靠茨淮新河、引江济淮等水源,优先采用地表水,积极开展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论证,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区域供水管网“一张网”、“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依托市供水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推动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
2.实施区域供水规模化。打破镇、村等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优化区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根据区内水资源条件、建设条件、供水方式、用水条件等分布情况,结合当地城镇化、乡村布点规划等,科学划分供水分区,合理界定供水分区覆盖范围,实现规模化供水工程兼并整合现有的小水厂,提高规模供水覆盖率。充分考虑“一区一网、一镇一网、多镇一网”等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形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格局,开展规模化供水工程区域间联网建设。
3.加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升区级水质检测中心,落实管理机构、水质检测人员和工作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指标和频次,定期开展水质抽检、巡检。对“千吨万人”以上规模水厂水质化验室,加强检验人员培训,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等要求定期开展水质自检。区级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于2018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行,下一步将同市级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平台端口对接,再进行提升完善,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等系统建设。
(二)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机制
1.建立管理责任体系。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确保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每个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向社会公开。跨镇(街道、园区)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由区政府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跨行政村的一般由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同志作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担任。管理责任人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
2.明确政府主体责任。颍泉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和经费,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和部门管理职责分工。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村级及水厂管理人员配合做好村内供水设施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3.落实部门工作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养护、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和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优惠政策。
4.压实管理机构责任。加强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开展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强化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监管,开展水质巡检,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处理用水群众有关投诉等。
5.强化供水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三)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
1.推行工程专业化运营。颍泉区水利局依法委托颍泉区农村饮水供水有限公司对全区规模化水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全面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对于集中供水工程,以公开竞拍的方式,承包给公司或个人管理,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
2.推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按照《阜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指导细则》(阜水农〔2019〕100号)、《阜阳市颍泉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版)(泉政办〔2019〕29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全日制供水,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农村饮水工程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设立服务热线,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3.强化供水设施保护。供水单位应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加强供水管线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供水设施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颍泉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部门和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巡查,按要求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自检,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污染的,及时向区级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5.规范供水价格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自来水价格由颍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制度。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农村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及用水户应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四)建立财政扶持、要素支撑的政策保障机制
1.落实运行维护经费。颍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财政按照农村供水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3元的标准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供水设施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区水利局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2.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建设运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适当简化程序,确保土地供应。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免征水资源费。
3.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区水利局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供水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落实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区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二)认真组织实施。区水利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长效管理机制工作。
(三)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考核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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