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9号)和《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灾险普办发〔2021〕4号)等文件要求,营口市拟整理现有数据、资料,制定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技术路线、实现方法等,编制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开展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培训、宣传、调查、质检、核查和成果汇交等工作。
一.市普查办工作内容
(一)方案编制
遵循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国家、辽宁省、营口市有关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编制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实施、调查范围、调查目标、调查任务、部门分工、调查技术和流程、调查成果等内容。
(二)培训与宣传
1.为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提供人员培训服务,负责培训全市普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县级技术支撑单位。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相关培训材料。
2.编制《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宣传方案》,明确宣传导向与目标,策划宣传材料,组织宣传活动。
(三)技术指导
普查工作启动后,针对全市的清查、调查和质检审核等工作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指导,协助市普查办对全市普查工作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市各行业部门将现有的普查相关数据进行数据整理及录入系统。
(四)成果汇交
组织完成营口市各有关行业部门调查成果的横向汇交,并按要求逐级向上提交调查数据成果。
二、市应急部门普查工作内容
(一)调查任务
1.公共服务设施调查。组织开展公共服务设施调查,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组织方式、技术方法等相关工作要求。
2.重点企业调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等重点企业调查,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组织方式、技术方法等相关工作要求。
3.综合减灾能力调查。组织开展政府减灾能力、企业与社会组织减灾能力、乡镇和社区减灾能力、家庭减灾能力的调查与评估,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组织方式、技术方法等相关工作要求。
4.历史灾害调查。组织开展年度历史灾害灾情调查,明确其工作目标、工作流程、组织方式、技术方法等相关工作要求。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大历史灾害灾情调查。
(二)市级质检核查
依据应急管理系统调查成果质检核查方案,开展应急系统质检核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提出整改要求,并出具质检报告。
1.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应急系统普查数据成果进行全面质检。质检方式包括软件质检和人工质检。检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和一致性等。
2.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应急系统普查数据成果进行抽样核查,核实县(市)、区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调查成果审核汇总
中标供应商须按《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应急系统市(区)、县数据审核汇总工作,针对存在问题的数据提出整改要求,完成《辽宁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中所要求的全部工作,并出具汇总报告。
三、市地震部门普查工作内容
按照省地震局指定的技术要求,开展市本级重要承灾体调查、重点隐患调查评估、历史灾害与行业减灾资源(能力)调查。
1.市级地震易发区地震灾害重点隐患数据入库,形成清单及调查报告,汇交省地震局。
2.配合省地震局完成地震灾害风险区划相关工作。
3.指导县级地震灾害重点隐患数据入库,形成清单及调查报告,汇交上级单位。
4.配合省地震局进行重点城市活动断层探察与地震危险性评价。
四、主要预期成果
包括单灾种致灾调查数据、主要承灾体、历史灾害、综合减灾能力、主要灾种重点隐患数据,涵盖各类空间数据、统计数据及普查过程中各个阶段工作报告、总结报告等。
五、普查技术质量要求
以营口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通过国家、省验收为准。
六、项目管理要求
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制定拟派服务团队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分工职责,并提供相关履历、说明及证明材料。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供应商须为参与普查人员缴纳全额保险,并自行承担其劳动风险及工伤风险;
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应对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劳动、疫情防护等保护措施,服从营口市相关防疫政策,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七、项目验收要求
在项目即将结束,并满足要求后,经采购单位确认,按照采购文件及采购单位要求的方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
八、合同履约期限要求
本项目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作(项目最终完成时限,按照国普办和省普查办的要求执行)。
九、保密要求
1.加强数据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对普查过程中使用和存储的调查成果、核查成果、基础地理信息资料等数据、涉密文档资料、调查数据原始资料等的管理,避免数据资料的失密和泄密。严格履行数据资料使用、借用手续,签署涉密数据保密协议。
2.强化人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严禁私自泄露任何调查(核查)成果;严禁私自复制、留存和泄露监理数据资料。任何数据资料严禁损坏、遗失、转借第三者或挪作他用;严禁把密级文件、涉密数据和资料等带出。
3.加强计算机防护管理。所用计算机均属涉密计算机,必须做到专人专用。
4.加强工作场所安全防范。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工作场所。
5.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工作场所。严禁外部人员在涉密计算机上操作、拷贝有关数据资料。
十、其他
1.根据国家、辽宁省以及营口市应急管理局普查办要求,协助其他相关行业部门开展普查工作。
2.协助省级开展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及数据库建设工作。
3.协助市普查办迎接上级普查办的检查工作,准备迎检材料,配合上级部门核查验收,根据核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3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笔记本电脑并下载好对应驱动并携带好电子CA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解密(开标现场不提供wifi)。同时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代理机构处,如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投标(响应)无效处理,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