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民政局为民办实事暨重度残疾精神患者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桂林市民政局为民办实事暨重度残疾精神患者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桂林市民政局为民办实事暨重度残疾精神患者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兜底性、基础性及履行民生保障作用,防止脱贫家庭因病返贫、致贫现象发生,市民政局依托局属单位市社会福利医院在精神疾病防治领域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将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及边缘易致贫户中的重度精神残疾患者的住院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脱贫精神残疾患者精准帮扶机制,对防范化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特殊困难群众对民政社会福利工作的强烈需求和愿望。精神疾病特别是重性精神病具有高复发率、高致残率的特点,患病后再就业困难,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精神病患者家庭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突出。为此,市民政局在“十三五”脱贫攻坚阶段,坚决扛起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兜底性、基础性作用,出台了《桂林市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市民发〔2016〕117号),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精神病患者住院实施兜底免费治疗。该政策实施后,共为贫困精神病患者免除医疗费用340余万元,使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为全市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建立健全因精神疾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精准帮扶机制,夯实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健康基础,促进农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救治保障。分层分类把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及时纳入帮扶政策保障范围,防范因病返贫致贫现象发生。
三、服务对象
(一)各县(市、区)建档立卡脱贫户中评定为三级以上精神残疾的精神病患者。
(二)各县(市、区)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户中评定为三级以上精神残疾的精神患者。
四、服务内容
市民政局安排专项照护服务资金50万元拨付给市福利医院,主要用于50名以上重度精神残疾患者住院护理、康复等照护服务。自11月10日起,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在享受医保等相关政策的报销后剩余自付费用从照护服务资金中支付(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项目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五、服务程序
(一)由家属送患者进入市社会福利医院进入照护服务项目,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入院手续(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精神类残疾证、当年参保凭据、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证明患者为建档立卡户的《扶贫手册》等相关证件如无法提供扶贫手册的由乡镇政府开具相关证明。边缘易致贫户由辖区民政部门商残联、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
(二)单次入院帮扶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由市社会福利医院对病情作出具体评估并制定治疗照护方案。市社会福利医院负责相应的治疗、康复、照护服务工作,并对入院患者定期进行病情评估,达到出院条件的,通知患者家属,患者家属应在1周内来院接患者出院,逾期不办理出院手续的不再享受项目补助,由个人承担的住院费用自行负责。
(三)出院结算时,家属先办理医保报销,剩余自费部分(康复、照护服务等费用)从照护服务资金中支付。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由家属结清。
(四)患者家属如办理入院、出院手续有困难,辖区民政部门应予以协助解决。
六、保障实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宣传,倡导全社会对困难精神残疾人员的重视和关爱。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筛查登记工作,建立精准帮扶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得到精准帮扶及照护服务。
(三)健全多部门工作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好边缘致贫户及脱贫不稳定户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及帮扶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帮扶。
(四)市社会福利医院作为此项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严格经费管理,加强医疗技术力量和照护服务能力,扎实完成各项任务。
七、实施时间
2021年11月10日—2022年1月31日,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可适当延长,直至资金使用完毕。
八、监督考核
市民政局对该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和指导,定期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社会福利医院定期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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