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810、811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招标公告

GCT810、811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招标公告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
(项目编号:GCT-ENG-2021-Q-171)
比质比价文件
询价人: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文件编号:GCT-ENG-2021-Q-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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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报价要求.................................................................. 2
第二章 评审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8
第四章 项目报价.....................................................................................16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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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报价要求
甲方: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简称:GCT)
乙方:参与项目报价的公司(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1. 项目概况与询价范围
1.1. 项目名称: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后简称:GCT)810、811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
维修工程。
1.2. 建设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路1号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港区内。
1.3. 主要工程内容:根据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比质比价文件要求:
1.3.1. 810、811龙门吊轨道:
? 风炮机凿挖轨道槽沥青砂712米(每条轨道均有两条槽,每条宽15㎝、厚12㎝);
? 人工拆除旧钢轨及原18厚钢垫板,并凿除钢垫板下原设计铺实找平层(至钢轨梁砼面)
全长为712米,宽33㎜、均厚为3.0㎝;
? 更换原轨道腐蚀、变形M24×250螺栓按15%计算为212套(Q235钢,包括拔除及植入安
装);
? 清除凹槽内余碴后铺设原钢垫板-300×18钢垫板总长为712米,利用原锚固螺栓固定
钢垫板,为保证钢垫板的安装质量,原螺栓垫片更换为-60*60*6,以适合覆盖钢垫板
螺栓孔直径为宜,钢垫板每隔长12米需预留断开伸缩缝;
? 沿原钢垫板每@500焊接安装压板总成356*2*2=1424套(总成每套包括压板夹、高压
底座、六角螺栓、螺母及平垫圈共五小件),压板底座需以J422焊条满焊焊接在钢垫
板上,压板底座与钢轨间的距离为10㎜,钢轨压板应在灌胶泥前焊在钢垫板上。沿原
钢垫板每@2215冲孔安装调校螺栓80*2*2=320套;
? 铺设安装QU80钢轨总长712米(其中568米利用原钢轨两端各切短0.9米,需新订购钢
轨144米,即每条钢轨178米由原钢轨14条及新订购钢轨3条焊接组成),轨底采用满
长铺贴GANTREX MK6胶垫(13㎝宽、7㎜厚),铺设钢轨质量标准按<港口设备安装工程
技术规范>JTJ280-2002,钢轨采用铝热焊焊接成整体,焊接位置需高轨道伸缩缝至
少3m,且前后轨连接不能在同一断面;
? 铺设钢垫板安装压板总成后,利用调校螺栓调整确保钢轨、钢垫板水平、重直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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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后,开始往轨道槽灌注胶泥(SBD五星牌),均厚为30㎜.轨道胶泥浇灌时,尽
可能从一侧注入,以利排出底板与混凝土基础之间的空气。必要时,可采用竹片等工
具导流轨道胶泥。轨道胶泥浇灌开始后必须连续进行,不能间断。所有螺栓配件需做
好打油防锈保护,钢轨安装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与调整后,进行填筑轨道槽专
用沥青砂(槽宽15㎝,深12㎝)总需专用沥青砂为28.20m
3;
? 余渣清理外运;
? 本项目施工将视码头生产情况而定(或分两期两段进行施工),每次施工需做好新旧钢
轨交接,确保前沿生产。
1.3.2. 驳船码头门机轨道:
? 风炮机凿挖轨道槽沥青砂280米(每条轨有两条槽,宽15㎝、厚12㎝);
? 人工拆除旧钢轨,并凿除钢轨下原设计铺实找平层(至钢轨梁砼面)全长为280米,宽33
㎝、均厚为3.5㎝ ;
? 完全清除凹槽内余碴后,往轨道槽灌注高强轨道胶泥胶泥(SBD五星牌)均厚为3.5㎝, 轨道胶泥浇灌开始后必须连续进行,不能间断。
? 铺设安装QU80钢轨总长280米(其中232米利用原钢轨两端各切短0.7米,与新订购钢
轨24米连接组成,即每条钢轨140米由原钢轨11条及新订购钢轨2条焊接组成),轨底
采用满长铺贴GANTREX MK6胶垫(13㎝宽、7㎜厚),铺设钢轨质量标准按<港口设备安
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除与9泊泣交接处采用接头夹板固定连接外,其余钢
轨均采用铝热焊焊接成整体,焊接时前后轨连接不能在同一断面;
? 铺设钢轨相关配件更换及修复内容如下:(1)轨道锚固螺栓更换安装按25%计算(约140
套,包括拔除及植入安装); (2)旧钢轨两端变形处需切割剪短0.7米,每条轨约11条;
(3)其他配件(挡板、尼龙挡板座、B型弹条、平垫圈、螺丝等)腐蚀、变形更换按40%
计算 (4)所有铁制品配件打油防锈(包括部分严重生锈去锈后打油);
? 钢轨安装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与调整后,进行填筑轨道槽专用沥青砂(槽宽15
㎝,深12㎝)总需专用沥青砂为11.09m
3;
? 余渣清理外运
? 本项目施工将视码头生产情况而定(或分两期两段进行施工),每次施工需做好新旧钢
轨交接,确保前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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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报价说明:该项目采用包工包料包安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若清单中描述的项
目特征与图纸不一致,价格不变。乙方需自行踏勘现场,严格按照建设方提供的图纸/
方案(见附件)及报价格式进行报价,分项工程中若有遗漏可在“其他项(增补项目)”
中进行报价,并在备注中说明。乙方的做法与项目清单或图纸不一致时,应在“其他
项(增补项目)”中填写,并报价说明,但原内容不能删除,对应报价位置应填写“零”。
1.5. 比质比价报价时间: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 12 时止。在此时间段内
将密封好的报价文件投放至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财务部大号密封箱中。
1.6. 计划总工期:≤40 日历天(含砼保养期,计划分两期施工,最终视码头生产情况而定),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1.7. 参与报价保证金:乙方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参与报价保证金 2.5 万元人民币。
1.8. 本项目最高报价限价为 135 万元人民币,报价超过限价者为无效报价。
1.9.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本工程整体缺陷责任期为:不少于 1
年。
1.10.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2. 报价方资格要求:
2.1. 本次询价要求乙方在资质、人员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条件:
2.1.1 乙方具备有效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
律经营;
2.1.2 乙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企业资质证书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2.1.4 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人员为二级建造师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
考核合格证(B 类)。2019 年 8 月至今,乙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
被相关主管部门取消报价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1.5 乙方提供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较大(金额≧50 万元)违法记录、无重大(金额≧
100 万元)诉讼或仲裁的声明 。
3. 付款条件: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审定工程结算后付款至结算价的 97%;尾款为结算金额
的 3%,待工程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经甲方确认后 30 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但乙方仍需履行缺陷责任期限内的义务。
4. 对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4.1 报价文件要附有企业营业执照、开户资料、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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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明书及具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参加本比质比价项目的被委托人
有效授权书。
4.2 报价表:按规定格式打印并填写相关信息后签字盖章,格式详见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4.3 业绩清单:2019 年 8 月以来造价超 100 万元人民币的港口起重机轨道安装工程或造价
超 2000 万元的码头建设项目包含起重机轨道安装分项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要求所提
供的业绩必须是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关键页)、工程交(竣)工
验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时间的认定以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上载明的交
工或完工验收时间为准。如乙方的业绩被证实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其报价文件将被认
定为无效报价文件;
4.4 甲方不组织踏勘现场,乙方可自行踏勘,并根据自行踏勘情况及甲方实际需求制定施
工方案,包括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5 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人员必须为乙方在职员工,报价须提供员工社保记录、职称证、
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4.6 上述各项资料若不齐全者,其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
4.7 报价文件一律采用胶装形式,含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需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授权人签字(或署印)并加盖公章,所有同价格直接相关的页面均需由乙方的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人签字(或署印)。正、副本逐份单独密封包装。包装封套上均
应详细写明项目名称并贴封条和加盖公章,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
电子版报价文件与纸质报价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报价文件为准。无论合作与否,报
价文件均不予退还。
4.8 发生下列情况时报价文件视为无效,甲方有权拒绝: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未经密封
的、未提交报价保证金的、开启密封报价后未经甲方允许对报价的实质性内容(包含
但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方式、工期等)进行修改或者澄清的、报价文件无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及无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的有效授权书的、报价文件填写内容涂改而无加
盖校对章的、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不满足符合性评审内容等情况的。
4.9 本项目采用密封报价方式,封面注明项目名称及报价单位,且封口及封面加盖单位公
章。乙方编制好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清单后,于指定日期内以投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黄埔新港路 1 号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财务部大号密封报价箱内。联系人:徐赖
成,电话:***-********,邮箱地址:lcxu@gc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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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证金
5.1. 参与报价保证金:乙方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参与报价保证金 2.5 万元人民币。
5.2.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甲方合作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交合同
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需确保在工程验收合格前一直保持有效。履约保
证金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如乙方办理银行保函需提供有效合同,则乙方必须
先以非银行保函方式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以签署合同和使合同生效,在合同生效后
可向甲方书面备案“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变更申明”,并办理和提交有效银行保函,
甲方收到合格有效的银行保函后 1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之前已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5.3. 乙方可以以现金(不限于现金或刷卡方式)、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
甲方开户名称: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广州开发区西区支行、账
户:****************4740。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款项必须从乙方基本户中转
出,如无特殊情况,甲方一律按照非现金方式退回保证金到乙方对公账户。
5.4. 乙方必须在报价截止前将报价保证金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乙方凭有效书面凭据提交报
价文件。
5.5. 在项目合作单位确认收悉甲方合作通知书,且甲方收到参与报价保证金有效书面凭据
原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原额退回参与报价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
后,根据乙方合同履约且双方无异议情况下,20 个工作日内,确认结算金额和支付
方式。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5.6. 发生下列情况时参与报价保证金将会不予以退还:开启密封报价后乙方在报价有效期
内撤回报价的、被授予项目后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被授予项目后未在规定时
间内与甲方签署合同的、有影响比质比价公正行为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7. 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仅限于电子支付)、支票、电汇或银行保函,甲方开
户名称: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广州开发区西区支行、账户:
****************4740。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款项必须从乙方基本户中转出,
无论是“私对公”或者“公对公”的方式缴纳保证金,甲方一律按照非现金方式退回
保证金到乙方对公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
5.8. 报价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报价截止日期算起,在此期限内,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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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保持有效。特殊情况下,甲方在原定比质比价文件有效期内可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
延长报价文件有效期的要求,乙方应立即对此做出答复,可以拒绝甲方此项要求,但
报价保证金会予以退还。
6. 在报价内容出现偏差时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6.1 重大偏差:存有重大偏差的报价文件应被拒绝、重大偏差是指非实质性的响应,在公
平对待其他乙方的前提下,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即
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6.2 细微偏差:存有细微偏差的报价文件不影响其有效性,细微偏差是指报价文件在实质
上响应比质比价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
等情况,并且在公平对待其他乙方的前提下,能够修正这些疏漏或不完整。
6.3 项目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
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
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报价文件的报
价,乙方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乙方起约束作用。如果乙方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
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7. 可选择方案
7.1 乙方提出的所有能对甲方产生经济效益或其它有利的方案建议—“可选择方案”是可
被接受的。乙方必须在提供了完全满足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的报价文件前提下,才可
同时提供以上“可选择方案”的所有更改细节及价格。
7.2 甲方没有义务接受任何“可选择方案”,而且将不对拒绝接受“可选择方案”进行解
释。
8. 乙方必须做好与项目有关的保密工作,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严禁乙方向参与比质比价、评比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比质比价、评
比工作有关的信息。乙方在报价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破坏比质比价工作的公
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单位参与正常报价。
9. 甲方在确定项目合作单位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项目合作通知书。
10. 乙方在接到甲方合作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签
署合同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甲方可选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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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报价单位为合作单位。
11. 乙方应认真阅读比质比价文件的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文件,
该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2. 在报价截止时间前 3 天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甲方可主动或在解答乙方提
出问题澄清时,以发出补遗书的形式对比质比价文件进行修改。
13. 特殊情况下,甲方在原定比质比价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延长报价文
件有效期的要求,乙方应立即对此做出答复,可以拒绝甲方此项要求,但报价保证金
会给予退还。
14. 时间安排:
比质比价文件及资料将于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公共网发布,以发布时间为准。
各报价单位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报价文件,以网上公布的截止时间为准。
1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5.1 甲方不接受任一乙方单位的查询,也不对不合作原因做出解释。
15.2 若乙方未实质性响应比质比价文件的要求,甲方可以视其报价文件为无效。
15.3 若乙方未明确告知报价文件与询价文件的要求存在偏离,则不论乙方所提交的报价文
件内容如何表述,则甲方均视其可以完全满足项目所有要求,合作过程中也不接受乙
方以报价文件内容为借口而提出的任何负偏离申请、建议、方案等要求。
15.4 乙方应认真阅读比质比价文件的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文件,
该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15.5 甲方拥有对比质比价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15.6 本工程由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与合作单位按甲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签
订 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合同。 第二章 评审办法
1. 评审方式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比质比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
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计算,并按偏差绝对值由小到大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除外。偏差绝对值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同意接受承兑汇
票付款比例较高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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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审标准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符合
性审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

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3 条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工期 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比质比价文件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单位投标函报价不能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2.2.1 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
√设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35 万元。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规定被宣布为无效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
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3 %,作为评标基准价。
2.2.2 投标报价的偏差绝对
值计算公式
偏差绝对值=∣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2.3 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4 报价评审
2.4.1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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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投标报价的偏差绝对值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绝对值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符合性评审
3.1.1 评审小组依据附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报价评审
3.2.1 评审小组按前附表规定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绝对值。
3.2.2 偏差绝对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
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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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
3.4.1 评审小组按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绝对值由小到大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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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 参考图纸:详见附件。
2. 主要工程内容:根据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比质比价文件要求:
2.1. 810、811龙门吊轨道:
? 风炮机凿挖轨道槽沥青砂712米(每条轨道均有两条槽,每条宽15㎝、厚12㎝);
? 人工拆除旧钢轨及原18厚钢垫板,并凿除钢垫板下原设计铺实找平层(至钢轨梁砼面)
全长为712米,宽33㎜、均厚为3.0㎝;
? 更换原轨道腐蚀、变形M24×250螺栓按15%计算为212套(Q235钢,包括拔除及植入安
装);
? 清除凹槽内余碴后铺设原钢垫板-300×18钢垫板总长为712米,利用原锚固螺栓固定
钢垫板,为保证钢垫板的安装质量,原螺栓垫片更换为-60*60*6,以适合覆盖钢垫板
螺栓孔直径为宜,钢垫板每隔长12米需预留断开伸缩缝;
? 沿原钢垫板每@500焊接安装压板总成356*2*2=1424套(总成每套包括压板夹、高压
底座、六角螺栓、螺母及平垫圈共五小件),压板底座需以J422焊条满焊焊接在钢垫
板上,压板底座与钢轨间的距离为10㎜,钢轨压板应在灌胶泥前焊在钢垫板上。沿原
钢垫板每@2215冲孔安装调校螺栓80*2*2=320套;
? 铺设安装QU80钢轨总长712米(其中568米利用原钢轨两端各切短0.9米,需新订购钢
轨144米,即每条钢轨178米由原钢轨14条及新订购钢轨3条焊接组成),轨底采用满
长铺贴GANTREX MK6胶垫(13㎝宽、7㎜厚),铺设钢轨质量标准按<港口设备安装工程
技术规范>JTJ280-2002,钢轨采用铝热焊焊接成整体,焊接位置需高轨道伸缩缝至
少3m,且前后轨连接不能在同一断面;
? 铺设钢垫板安装压板总成后,利用调校螺栓调整确保钢轨、钢垫板水平、重直度满足
规范要求后,开始往轨道槽灌注胶泥(SBD五星牌),均厚为30㎜.轨道胶泥浇灌时,尽
可能从一侧注入,以利排出底板与混凝土基础之间的空气。必要时,可采用竹片等工
具导流轨道胶泥。轨道胶泥浇灌开始后必须连续进行,不能间断。所有螺栓配件需做
好打油防锈保护;
? 钢轨安装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与调整后,进行填筑轨道槽专用沥青砂(槽宽15
㎝,深12㎝)总需专用沥青砂为28.20m3;
? 余渣清理外运;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文件编号:GCT-ENG-2021-Q-171
13/76
? 本项目施工将视码头生产情况而定(或分两期两段进行施工),每次施工需做好新旧钢
轨交接,确保前沿生产。
2.2. 驳船码头门机轨道:
? 风炮机凿挖轨道槽沥青砂280米(每条轨有两条槽,宽15㎝、厚12㎝);
? 人工拆除旧钢轨,并凿除钢轨下原设计铺实找平层(至钢轨梁砼面)全长为280米,宽33
㎝、均厚为3.5㎝ ;
? 完全清除凹槽内余碴后,往轨道槽灌注高强轨道胶泥胶泥(SBD五星牌)均厚为3.5㎝, 轨道胶泥浇灌开始后必须连续进行,不能间断。
? 铺设安装QU80钢轨总长280米(其中232米利用原钢轨两端各切短0.7米,与新订购钢
轨24米连接组成,即每条钢轨140米由原钢轨11条及新订购钢轨2条焊接组成),轨底
采用满长铺贴GANTREX MK6胶垫(13㎝宽、7㎜厚),铺设钢轨质量标准按<港口设备安
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除与9泊泣交接处采用接头夹板固定连接外,其余钢
轨均采用铝热焊焊接成整体,焊接时前后轨连接不能在同一断面;
? 铺设钢轨相关配件更换及修复内容如下:(1)轨道锚固螺栓更换安装按25%计算(约140
套,包括拔除及植入安装); (2)旧钢轨两端变形处需切割剪短0.7米,每条轨约11条;
(3)其他配件(挡板、尼龙挡板座、B型弹条、平垫圈、螺丝等)腐蚀、变形更换按40%
计算 (4)所有铁制品配件打油防锈(包括部分严重生锈去锈后打油);
? 钢轨安装完毕,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与调整后,进行填筑轨道槽专用沥青砂(槽宽15
㎝,深12㎝)总需专用沥青砂为11.09m
3;
? 余渣清理外运;
? 本项目施工将视码头生产情况而定(或分两期两段进行施工),每次施工需做好新旧钢
轨交接,确保前沿生产。
3.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2. 比质比价文件;
3.3.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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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量清单
编号 工程内容 单位 工程量
一 810、811 场重箱堆场轨道
1 风炮、人工挖除凹槽填充碴(槽宽为 15cm、深 12cm) 米 1424
2 人工拆除钢轨及钢垫板 米 712
3 风炮凿挖轨道梁找平层(至砼梁面,槽宽为 33cm、均厚
3.0cm)
米 712
4 钻孔拔除用植筋锚固胶植入更换安装 M24×250 螺栓(每套
由螺栓、垫片、螺母组成,按总量 15%计量) 套 212
5 沿原钢垫板冲孔订购安装 M16 调校螺栓@2215 套 320
6 购置焊接安装钢压板总成(每套总成由压板夹、高压底座、
六角螺栓、螺母及平垫圈组成,间距@500) 套 1424
7 更换原锚固螺栓垫片-60*60*6 个 1204
8 清除干净凹槽余碴安装原-300*18 钢垫板(包括焊接连接钢
板及防滑脱钢板) 米 712
9 购置满长铺胶垫 GANTREX MK6,宽为 13 cm、厚为 7mm 米 712
10 切割剪短原钢轨(可利用钢轨每条两端变形部分切除) 处 112
11 购置 QU80 钢轨(Q235B) 米 144
12 安装 QU80 钢轨 米 712
13 热铝焊接钢轨 处 60
14 新旧钢轨交接处理 处 4
15 灌注胶泥(SBD 五星牌) m3 7.04
16 螺栓配件打油防锈 项 1
17 凹槽回填轨道专用沥青砂 m3 20.2
18 垃圾清理外运 项 1
19 焊接恢复原防雷设施 项 1
二 驳船码头门机轨道
1 风炮、人工挖除凹槽填充碴(槽宽为 15cm、深 12cm) 米 560
2 人工拆除钢轨 米 280
3 风炮凿挖轨道梁找平层(至砼梁面,槽宽为 33cm、均厚
3.5cm)
米 280
4
钻孔拔除用植筋锚固胶植入更换安装 M24×250 螺栓(每套
由螺栓、垫片、螺母、挡板、尼龙挡板座、B 型弹条、平垫
圈、螺丝组成,按总量 25%计量)
套 140
5 更换其他配件(另增 15%) 套 84
6 购置满长铺胶垫 GANTREX MK6,宽为 13 cm、厚为 7mm, 米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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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切割剪短原钢轨(可利用钢轨每条两端变形部分切除) 处 44
8 购置 QU80 钢轨(Q235B) 米 48
9 安装 QU80 钢轨 米 280
10 热铝焊接钢轨 处 24
11 钻孔安装接头夹板(500*73*20) 块 2
12 新旧钢轨交接处理 处 2
13 灌注胶泥(SBD 五星牌) m3 3.23
14 螺栓配件打油防锈 项 1
15 凹槽回填轨道专用沥青砂 m3 11.09
16 垃圾清理外运 项 1
17 焊接恢复原防雷设施 项 1
三 措施项目费
1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现场考虑为护
栏围蔽)
项 1
2 扬尘污染防治费 项 1
3 机械设备进出场 项 1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乙方应自行实地查看,根据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信息对工
程相关内容进行测算,若有疑问或发现错误的,应在报价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澄清,
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交通、安全措施费用,现场围蔽、防护费用、文明施工由
乙方在总报价中考虑,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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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报价
1. 报价函及报价表
1.1 报价函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甲方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包括补充内容)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写¥
整)的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项目,并修补项目中的任何
缺陷,项目质量达到合格。我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联系方
式: ;委派 为项目安全员,其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为 级,
证书编号为: 。
2) 我方承诺在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
3) 如与我方合作:
? 我方承诺在收到合作通知书后,在合作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 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 (其他补充说明) 。
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备注
1 含税总报价 元
所填项目和
内容应响应
比质比价文

2 发票类型及税率 发票类型: 税率: %
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联系方式:
4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 合格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6 总工期 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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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质量保证期 年
8 同意承兑汇票付款比例 %
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
编号 工程内容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计
一 810、811 场重箱堆场轨道
1 风炮、人工挖除凹槽填充碴(槽宽为 15cm、
深 12cm)
米 1424
2 人工拆除钢轨及钢垫板 米 712
3 风炮凿挖轨道梁找平层(至砼梁面,槽宽为
33cm、均厚 3.0cm)
米 712
4
钻孔拔除用植筋锚固胶植入更换安装 M24×
250 螺栓(每套由螺栓、垫片、螺母组成,按
总量 15%计量)
套 212
5 沿原钢垫板冲孔订购安装 M16 调校螺栓@
2215 套 320
6
购置焊接安装钢压板总成(每套总成由压板
夹、高压底座、六角螺栓、螺母及平垫圈组成,
间距@500)
套 1424
7 更换原锚固螺栓垫片-60*60*6 个 1204
8 清除干净凹槽余碴安装原-300*18 钢垫板(包
括焊接连接钢板及防滑脱钢板) 米 712
9 购置满长铺胶垫 GANTREX MK6,宽为 13 cm、
厚为 7mm。
米 712
10 切割剪短原钢轨(可利用钢轨每条两端变形部
分切除)
处 112
11 购置 QU80 钢轨(Q235B) 米 144
12 安装 QU80 钢轨 米 712
13 热铝焊接钢轨 处 60
14 新旧钢轨交接处理 处 4
15 灌注胶泥(SBD 五星牌) m3 7.04
16 螺栓配件打油防锈 项 1
17 凹槽回填轨道专用沥青砂 m3 20.2
18 垃圾清理外运 项 1
19 焊接恢复原防雷设施 项 1
二 驳船码头门机轨道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文件编号:GCT-ENG-2021-Q-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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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炮、人工挖除凹槽填充碴(槽宽为 15cm、
深 12cm)
米 560
2 人工拆除钢轨 米 280
3 风炮凿挖轨道梁找平层(至砼梁面,槽宽为
33cm、均厚 3.5cm)
米 280
4
钻孔拔除用植筋锚固胶植入更换安装 M24×
250 螺栓(每套由螺栓、垫片、螺母、挡板、
尼龙挡板座、B 型弹条、平垫圈、螺丝组成,
按总量 25%计量)
套 140
5 更换其他配件(另增 15%) 套 84
6 购置满长铺胶垫 GANTREX MK6,宽为 13 cm、
厚为 7mm, 米 280
7 切割剪短原钢轨(可利用钢轨每条两端变形部
分切除)
处 44
8 购置 QU80 钢轨(Q235B) 米 48
9 安装 QU80 钢轨 米 280
10 热铝焊接钢轨 处 24
11 钻孔安装接头夹板(500*73*20) 块 2
12 新旧钢轨交接处理 处 2
13 灌注胶泥(SBD 五星牌) m3 3.23
14 螺栓配件打油防锈 项 1
15 凹槽回填轨道专用沥青砂 m3 11.09
16 垃圾清理外运 项 1
17 焊接恢复原防雷设施 项 1
三 措施项目费
1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现
场考虑为护栏围蔽)
项 1
2 扬尘污染防治费 项 1
3 机械设备进出场 项 1
1.4 合同条款响应表
乙方必须对应比质比价文件的合同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下表。
对有偏离的条目在下表“有偏离”列中标注“√”,并在“偏离描述”列中说明偏离
情况;无标注“有偏离”的条目视为“完全响应”。
序号 合同条款 有偏离 偏离描述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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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同条款 有偏离 偏离描述
3
4
2.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由乙方自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 施工组织部署
? 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相应的技术措施
? 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文明施工、环保、工期保证等措施
? 施工方案及在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安全功能前提下,有利于工期、质量、环保节能的
新技术方案
? 施工进度计划
? 施工平面图
3. 2019 年 8 月以来造价超 100 万元人民币的港口起重机轨道安装工程或造价超 2000 万
元的码头建设项目包含起重机轨道安装分项工程的业绩清单
序号 合同名称 项目内容 签约日期 发包人
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一 2019 年
……
小计
二 2020 年
……
小计
三 2021 年
……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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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报价声明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特此证明。
乙方: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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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 (姓名)系 (乙方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邮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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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价声明
致: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阅读了贵司 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文件编号:GCT-ENG-2021-Q-171),本人代表我司针对该项目的报价文件做出如下声明:
1. 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知悉比质比价文件一切内容及条款,如有不同意见,我方会提供偏离说
明,未另行进行偏离说明的,视为无偏离。
2. 我方同意按比质比价文件中的规定履行最终合作单位的全部义务,完全认可贵方在比质比
价文件中所确定的评审原则及办法,服从贵方做出的最终评审结果。
3. 如果贵方接纳我方的报价,本人代表我方同意:完整地接受比质比价文件中所有条款。
4. 本人代表我方同意:在比质比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限期内,遵守我方报价文件的各项承诺;
承认并接受贵方完全有权不将项目授予任何报价者,也承认并接受贵方完全有权不将项目
授予报价最低者。
5. 本人代表我方同意:一旦收悉贵方合作通知书,我方将与贵方签署正式合同。
6. 无论贵我双方是否已签署正式合同,本报价文件和贵方的合作通知书等已构成贵我双方应
履行的合同。我方承认一旦贵方发出合作通知书(无论是通过传真或邮寄书面通知),则
视同为合同有效,为了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我方将在收到合作通知书之日起 3 天内向贵
方书面反馈。
7. 本人证实已对我方报价文件的内容和所有相关附件进行详细的研究,同时声明并证实报价
文件中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属实无误。
8.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请寄:
乙方 :
(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地址 :
邮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资质 :
项目负责人或报价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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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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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GCT-ENG-2021- 广 州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单 位
施工合同
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
(2021 年##月)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比质比价文件 文件编号:GCT-ENG-2021-Q-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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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主合同条款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报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合作通知书;
(3)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发包人认可的澄清文件
(10)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合格。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发包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如遇国家传统节日,要
顺延工期的,承包方须至少提前 15 天时间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待发包方同
意后,方可视为工期合理顺延。
9.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10. 第二、三、四部分合同作为项目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
署后立即生效。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 盖 章 ) 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承包人
( 盖 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 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 署)
联系电话 020-******** 联系电话
传 真 020-********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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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510730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建行广州开发区西区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4740 帐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

****************9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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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作通知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合作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拟合作的函件。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5 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报价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发包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
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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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
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报价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
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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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合作通知书;
(3)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发包人认可的澄清文件
(10)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合作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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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发包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
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
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报价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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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发包人)
3.1 监理人(发包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发包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发包人)在行使
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包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发包人)
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
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
减轻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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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
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发包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发包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发包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
的监理人(发包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
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
承包人。
3.3.2 监理人(发包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发包人)在以后拒绝
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发包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发包人)员。
3.4 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发包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发包人)的指
示应盖有监理人(发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发包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发包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
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
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
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发
包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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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
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发包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
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
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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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报价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分包合
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
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
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
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
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
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施工场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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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
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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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发包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
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
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发包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
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发包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
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发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
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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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
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
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
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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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理人(发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
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
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发包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
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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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监理人(发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发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
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
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发包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发包
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
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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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
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发包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
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
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
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
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应
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
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送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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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
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监理人(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监理人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发包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
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
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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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
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
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发包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
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发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
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
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发
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
人(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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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包人)暂停施工指
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
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
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发包
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查。
13.4 监理人(发包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
(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
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发包人)应按时
到场检查。经监理人(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
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包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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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发包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发包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发包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发包人)另有指
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
应签字确认。监理人(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发包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发包人)对质量有疑
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
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发包人)
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发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发
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
应由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
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发包人)另
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发包人),监
理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
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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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发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发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
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
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发包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
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
(发包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发包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
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
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
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
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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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包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
知监理人(发包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发包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
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
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发包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
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包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
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发包人)
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
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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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发
包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
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
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
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依照专用合同条款及项目相关有效文件约定为准。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
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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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
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
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发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4)监理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
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发包人)可
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发
包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发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
程量。
(6)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
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发
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
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
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依照专用合同条款及项目相关有效文件约定为准。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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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
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发包
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
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发
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
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发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
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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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
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
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发包
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
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
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发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
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
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发包人)
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发
包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包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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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发包人)核查同
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
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
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
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
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
成监理人(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发
包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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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
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
作完成后,监理人(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
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
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
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
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
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
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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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发包人)指示
全部清理;
(5)监理人(发包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
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
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
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
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
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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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理人(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发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发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
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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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保
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发包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发包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发
包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
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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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发包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
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发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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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发包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发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
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
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
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
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
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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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
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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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索赔
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
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
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发包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
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
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
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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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
人(发包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发包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
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
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但在仲裁或
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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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及需要增加新的
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
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合同协议书
1.1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
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以下(1)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1.2 转让
1.3 合同转让:不得转让。
2.发包人的义务
2.1 开工通知
以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单位(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工程的开工时
间。
2.2 提供施工场地
2.2.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
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场地,提供的施工场地面积,应满足比质比价文件的
最低要求。
2.2.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需要的临时施工场地。
承包人临时生活所需场地:承包人自行负责。
2.2.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电、通
讯的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接点:由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技术部提供接入点,按单位的相关手续办
理。承包方应自行安装计量表,严格规范监管水、电使用情况,发包方不提供水、
电无偿使用,待工程结束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确认计量数,承包方按水费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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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电费 1.02 元/度的计费标准向发包方财务部缴纳使用费。水、电费用结算为
项目验收条件之一。
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3.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3.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3.3 协助承包人办理人员、机械等出入证件。
2.4 组织设计交底
2.4.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
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4.2 其他义务
2.4.3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
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4.4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3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
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
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4.5 项目如无监理人,则合同中所列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均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3.1.1.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
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
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
费用。
3.1.1.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
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
人(发包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1.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
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监理人(发包人)。
4.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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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5.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1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5.1.1 承包人需与发包方签定“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项目安全管
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承包方如有违规行为发生,需承担违约
责任。
5.1.2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
部门的检查许可证明。
5.1.3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与计划,对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围蔽,
并按要求设置施工场地的警示标志和夜间施工警示标志。
5.1.4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等
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监理人(发包人)
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6.治安保卫
6.1 承包人、分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由于承包人、
分包人欠薪造成恶性事件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7.环境保护
7.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工艺,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8.进度计划
8.1 合同进度计划
8.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人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8.1.2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 25 日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 3 份。
8.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8.2.1 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前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
理人(发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
准。
8.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 48 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
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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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工和竣工
9.1 开工
9.1.1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重要节点工程的开工和完工都应事先得到监理人(发包人)
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 48 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9.1.2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延迟
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 24 小时内做出答复。若监理人(发
包人)在 24 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发包人)不同意
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9.2 竣工
9.2.1 重要节点工期:按报价文件。
10.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10.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 P1:合同造价的 0.5%。
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造价的 5 % 。
10.2 工期提前
10.3 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1.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要求
11.1.1 质量标准
(1)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1.1.2 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1.2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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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检查
11.2.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 48 小时内进行验收。经
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
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若未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自行覆盖的,承包人应免费返工至符合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2.1.1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供生产厂
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
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发包人)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方式:按要求。
12.1.2 承包人与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
按规定。
12.2 现场材料试验
12.2.1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按规范要求。
12.2.2 发包人必要时委托(委托或不委托)相关单位(试验检验单位名称)进行第三方试验
检验。
13.变更
13.1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
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
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
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
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4.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该暂列金额计入合同总价中。
14.1 暂列金额的使用
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暂列金额项下的工作,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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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
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发包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和利
润。
14.2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发包人)
要求的属于暂列金额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15.价格调整
15.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项目单价及合价不因物价波动而作调整。
15.2 项目特征不符
15.2.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
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
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15.2.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
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比质比价文件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
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合同 15.4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6.预付款
不支付开工预付款。
16.1 工程进度付款
16.1.1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审定工程结算后付款至结算价
的 97%;尾款为结算金额的 3%,待工程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经发包人确认
后 30 天内付清,尾款不计利息,但承包人仍需履行缺陷责任期限内的义务。
增加:因设计变更调整造价的工程内容,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或签证,由承
包人按第 15.4 款变更的估价原则和比质比价文件中的标价编制办法(浮率按合同价
与最高报价值比值)的编制变更部分的预(结)算书,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
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17.最终结清
1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15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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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 7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 2 份及相应的电子版。
承包人所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交通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竣工资料归档的
规定和要求。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本工程整体缺陷责任期为:不少
于 1 年。
20.工程保险: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一切险。
20.1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20.2人身意外伤害险
20.2.1承包人应按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为
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购买保险。
20.3第三者责任险
20.3.1由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保险费率和金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落实保险投保事宜,并在工程支付预付款时提交有关书面投保
材料予发包人。
21.争议的解决
21.1争议的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其他:
22.1 关于劳务用工
劳务用工必须由承包人直接与提供劳务用工的实体或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严禁
违法劳务分包与转包。同时承包人必须切实加大劳务用工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劳务用
工的管理制度,杜绝各类用工矛盾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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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使用未登记办证的一切外来劳务人员。对于存在未办理进港证而进入施工
区域问题的,经发包人查实,有权向承包方发出整改/停工整顿通知。
(2)为确保外来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必须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建立健全外来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制度;承包人所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必须有对方确
认签收的依据并存档备查。
(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否则,因用工矛盾与纠纷以致引发群体性
事件乃至冲突等严重后果的,发包人将严肃处理,必要时提交当地公安部门执行。
22.2 若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将
被列入发包人的诚信评价体系的黑名单,作为今后比质比价的考核内容。
22.3 本合同工程分阶段实施,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不得向发包人提出
由于分阶段实施造成的任何索赔。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工期顺
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22.4 承包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地质因素,土质变化引起的价格不予调整。
22.5 由于政府审批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难以如期开工、延期等情况,工期顺延,
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22.6 其它违约行为及违约金支付规定
承包人在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工程环节中如出
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均视为违约行为,将按以下规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出现较大的进度偏差和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承包人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一人
次支付 500 元违约金。
? 关于工程施工及交验材料。发包人将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资料和交验资料完成情
况进行检查,相关资料按施工进度完成情况未达到 80%的,每次支付 2000 元违约金。
? 对于进场材料未经报批的,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或质量保证手续不齐的,每发现
一次支付 2000 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退场处理。
? 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2000-10000 元违约
金,并责令整改。
? 发包人发送指令或整改通知,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执行或整改的,每次支付
2000-10000 元违约金。多次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方的合
同并将该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实施,造价按有关定额及规定编制的预算并由发包人审
核后确定,相关款项在本合同总价中扣减。
?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缺席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类例会或专题
会,每缺席一次支付 500 元违约金。
? 承包人没有按报价承诺配置主要管理人员,少 1 人扣 1 万,项目经理、总工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离开一次支付 500 元违约金,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离
开一次支付 200 元违约金。
? 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500-10000 元违约金。
具体参考双方签署的安全管理协议及发包人现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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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过程中,发现环境保护问题,视问题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200-2000 元违约金,
并责令整改。
? 施工过程中,发生治安事件,视事件严重程度,每次支付 200-2000 元违约金,并
责令整改。
? 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检查发现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承包人拒不整改的,
每次支付 2000 元违约金。
? 施工过程中违反发包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其它违约金合同总支付款项中扣减,累计达到总合同造价的 1%时,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
发出停工整顿、列入“黑名单”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
承担。
违约项及项数的统计以双方签名确认的“施工现场检查记录表”、“安全整改通知”及
其它书面文件或通知中的登记确认为准。
22.7 若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将
被列入发包人的诚信评价体系的黑名单,作为今后比质比价的考核内容。
22.8 本合同工程如分阶段实施,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不得向发包人提
出由于分阶段实施造成的任何索赔。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工期
可顺延,且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22.9 承包人在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地质因素,地质变化引起的价格不予调整。
22.10 由于政府审批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难以如期开工、延期等情况,工期可顺
延,且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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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廉洁合同
为加强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和物资采购(包含设备、服
务采购)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相关规定,
就 GCT 810、811 龙门吊轨道及门机轨道维修工程特订立本廉洁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
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㈡ 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㈢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
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双方利益,不得违反工
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物资采购的规章制度。
㈣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倾向或苗头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
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㈠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商业预付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㈢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㈣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或相关单位的宴请或健
身、娱乐等活动。
㈤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
料和设备。
㈥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
务等经济活动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㈠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商业预付
卡、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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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可能影响工
程履行职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㈣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公
章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请致电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举报
电话:***-********,举报邮箱地址:yanchen@gct.com.cn。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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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2021 年度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合同编号:GCT-ENG-2021-P-##
甲方【工程发包人全称】: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港路 1 号
负责人:
乙方【工程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保障施工过程中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双方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
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本项工程安全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范围:
二、甲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严格审查乙方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持证情况、设备设施资质等,不得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承包单位。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在安全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工程范围内乙方的施工
生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5.甲方有权视情况对超过一定时间,工期较长的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入驻工地前的安全
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甲方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立即制止纠正或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可按甲方
有关安全奖惩规定予以处罚。甲方书面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必须组织验收,对乙方拒不执行或
屡次再犯或未按时按要求整改的,甲方可将乙方清退出场。
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救护便利。
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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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方为乙方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进出港区及用水、用电供应等提供便利。
10.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则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应
监理合同的条款视情况做好有关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三、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及广州市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甲方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落实、检查和管理。
2.乙方不得承接、承建超越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不得将承包工程项目再次转包。
3.本协议项下工程若存在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情况(其将根据监理规范和工程的设计、建
造、施工、安全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理),则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他们的监理、检查
以及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
4.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给甲方备案,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准确性、真实
性负责。
5.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施工前专项安全教育,告知本岗
位作业危害和操作规程,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档案,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所持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将培训记录、证书等资料报备甲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
准参加施工作业。乙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强化教育,并做好
相应的记录。
6.乙方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督
管理,乙方应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
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建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
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8.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委派至少一位具有相应的安全资质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
施工安全监管,当乙方施工影响甲方生产作业时,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当需要甲方停
止作业配合施工时,乙方应主动提出,不得强行冒险施工。
9.乙方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安
全指令;对造成后果的违章指令有权检举和控告。
10.乙方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的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备,
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入港区《进港证》,凭证进出港区和施工场地,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
知甲方,并及时办好港区出入证。
11.乙方负责为本单位施工人员提供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
使用,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
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2.乙方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并
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
13.乙方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和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对甲方下发的隐患通知进
行整改消除。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非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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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乙方服从甲方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负责,约束本方
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的生产场所或设备,按甲方要求堆放工程材料和停放车辆
或施工设备设施,不得在甲方批准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施工。
15.乙方要做好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组织
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等;未经批准不得在所辖施工区域内搭建工棚等易燃建筑,不得储存
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等;施工中产生明火作业
时,需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进行施工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工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控,动火结束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留下任何火灾隐患方
可离场。
16.乙方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
改造及其使用安全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市有关安全标准和甲
方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求。
使用非责任区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前,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并负责使用
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负
责。
17.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的用电设备及其用电安全全面负责,用电设备、电缆必须有安
全防护装置和措施,严禁电缆、电线雨天裸露作业或电缆、电线过水。需甲方提供用电、用气、
用水的,应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双方制定临时使用方案后方可按规定使用。
18.乙方对本单位施工所需自带或租赁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等的安全性
和使用、维修安全全面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检测,特种设备取得国家机关颁发的使用
证,并在有效期内。而且这些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等在办理进港时必须提供国家
机关颁发的使用许可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严禁自带没有相关使用许可资质证明资料或不符合
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工属具进入甲方区域。由甲方提供的车辆、机械、
设备、设施等在交付前双方检查进行安全确认,交付后由乙方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乙方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车辆、机械、设备、设施等。
19.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相关管
理部门。同时,有义务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其它本协议中未提及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和制度办理,并定期组织在
港施工人员学习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四、责任和索赔
1.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等损失,由
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事故
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财产等损失处理善后事宜。
3.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
任和经济责任。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以事故调查报告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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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而导致事故性质变化,事故严重程度
加剧,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连带方可依法进行索赔。
五、其他事宜
1.乙方承诺以本合同价款的 3%作为安全担保金,在工程进行期间,当出现安全、保卫违
规情况或发生安全、保卫事故等情况,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信誉损失的,甲方据实计算
从安全担保金中扣款,累计扣款总额如超过本合同价款的 3%,超出部分乙方仍须承担,甲方
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予以扣除。如乙方在施工中无安全、保卫违规情况,待本工
程结束后全部退还。
2.乙方对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要求不清楚时,应先咨询甲方意见后再施工,甲
方应予以配合。
3.甲、乙双方保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承诺全面切实履行本协
议规定的己方责任,如有不履行或履行部分己方责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损失及后果。
4.协议生效和终止:本协议自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GCT 宿舍 5
栋翻修项目(EPC)合同》(下称“主合同”)同等效力,主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5.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6.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
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7.补充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施工
现场实际,对本协议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另附专用条款约定。
甲方(盖章)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2021 年 月 日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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