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财政局关于第2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摄影展品输出制作、装裱及布展等项目(项目编号:TZMC-202158-1)的投诉处理决定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第2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摄影展品输出制作、装裱及布展等项目(项目编号:TZMC-202158-1)的投诉处理决定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第2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摄影展品输出制作、装裱及布展等项目(项目编号:TZMC-202158-1)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项目编号:TZMC-202158-1

二、项目名称:第2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摄影展品输出制作、装裱及布展等项目(项目编号:TZMC-202158-1)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被投诉人: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市东升大厦14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骏景花园东御苑G1栋2402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临海市东升大厦14楼
2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临海市清化路7号大洋基地一区三号一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第2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摄影展品输出制作、装裱及布展等项目(项目编号:TZMC-202158-1,以下简称本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本公司对被投诉人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本公司已按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五份省级以上大型展览的经验专业工作业绩,本项目在谈判过程中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摄影展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合同、中标通知书”,此项要求完全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认为质疑回复中提到的“澄清函中未提供相应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以及业绩合同内容不符,才是被废标的原因,即表明业绩合同也是中标条件之一”,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作出“本次项目评标无效、重新评审”的决定。
二、被投诉人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辩称
收到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后,采购人及时组织答复。本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供应商资格要求满足《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明确要求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适应的商品经营或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展品的输出、制作、装裱”及技术、服务要求,增加了两条实质性要求:1、具有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能力,要求具备爱普生打印机的认证资质;2、具有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能力,提供至少一份省级及以上摄影展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合同、中标通知书。本项目共有四家有效投标人,除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外,其他3家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均提供了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等针对摄影作品输出制作用的设备清单,以及类似的合同业绩。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清单以及类似业绩没有响应,谈判小组发出在线询标,要求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次询标函后,一小时内提供贵公司具有的能满足本项目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设备,至少包含2台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9色,宽度152CM),并附购买合同或发票扫描件。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澄清函内容与询标内容不符。经谈判小组审查,认定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响应谈判文件要求。接到投诉书副本后,采购人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新增的两条实质性变动,意在证明具有承接本项目服务的能力。而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澄清函内容无法证明其具有服务响应能力。因此,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谈判文件无效标条款第3点“多项主要服务响应或者主要设备功能响应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或缺项的,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谈判响应文件无效”的规定,现场起草了《差错确认表》,明确了差错事实以及无效标依据,判定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谈判响应文件是无效响应,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因此认为质疑不成立,并于10月26日予以书面回复。11月8日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临海市财政局提起的投诉,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临海市财政局依法驳回投诉。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项目是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托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第28届全国摄影艺术展摄影展品输出制作、装裱及布展等项目(项目编号:TZMC-202158-1)”项目,采购预算:103.3171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10月19日在临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线上形式进行了竞争性谈判,共有杭州乐图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良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提交了首次响应文件。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谈判过程提出质疑,并于10月22日向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质疑材料。10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及发放中标通知书。10月26日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书面回复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质疑不成立。10月28日本项目签订合同。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1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11月8日本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投诉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调看了评审视频,并向被投诉人、谈判小组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我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电子),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摄影展品输出、制作、装裱等,须由“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适应的商品经营或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来承接,确保如期履约。谈判小组结合本项目实际,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作了相应的实质性变动,要求各供应商提供证明其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适应的“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能力”的主要设备清单以及类似的合同业绩,同时通知了所有参加谈判的4家供应商。
在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时,谈判小组评定杭州乐图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杭州良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和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响应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认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交的设备清单(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7页《设备情况说明表》)以及类似业绩(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39页《工作业绩》)未能响应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向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要求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的《询标函》和《采购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其中第1条“具有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能力,要求具备爱普生打印机的认证资质;如没有该资质,请在收到本次询标函后一小时内提供贵公司具有的能满足本项目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设备,至少包含2台大幅面彩色喷墨打印机(9色,宽度152CM),并附购买合同或发票扫描件。”第2条“具有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能力,提供至少一份省级及以上摄影展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合同、中标通知书”。由于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材料或证明,谈判小组认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符合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4页第八条《投标无效的情形及废标》第3点“多项主要服务响应或者主要设备功能响应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或缺项的,主要设备尺寸严重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情形,认定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无效。因此,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进入报价程序。
本机关调查后认为,依法组成的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在谈判过程中对“摄影作品输出制作、装裱的能力”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作出相应实质性变动,是供应商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适应服务能力的证明之一,是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规定。谈判小组在审查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时,评审后认为其提交的设备清单及相应业绩未能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谈判过程中发出《采购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要求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出解释、澄清或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有响应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以及判定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属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第14页第八条《投标无效的情形及废标》第3点的情形,最后认定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无效,是正确履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八条(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规定的职责,并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在调查和补正过程中,投诉人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机关提供投诉事项涉及的相关补正材料。被投诉人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谈判小组专家郑秋临,潘春霞,张驰(采购人代表)就投诉事项分别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及广州枫之桥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函》《承诺函》及《差错确认表》等相关证据。
据此,被投诉人临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书面质疑回复,本机关予以支持,故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八条(三)(四)、第三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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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摄影展 财政局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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