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农业办发〔2021〕32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市农业办发〔2021〕32号)

钦市农业办发〔2021〕32号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钦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40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3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 ? ? ? ? ? ? ? ? ? ?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1月3日? ? ? ?


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切实理顺我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运行不顺畅、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有力破解逃避检疫、违法运输、违规出证等行为屡禁不止的难题,全面提升我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40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广西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13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行动,集中查找和整改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建设懂法守法、精通业务、纪律严明的工作队伍,构建完善全链条互联互通的动物检疫监督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提升动物检疫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运转效能。要认真厘清、逐级明确市、县、镇执法机构、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镇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农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能和任务。未明确动物检疫职能承接单位及职责、动物检疫职能缺失的地方,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确保动物检疫职责不落空。要配齐动物检疫工作实际需要的官方兽医,因人员编制等原因官方兽医人数不满足开展检疫工作实际需求的,属地要通过政府部门聘用编外人员作为协检员或政府采购动物检疫辅助工作等方式补充检疫工作人员,确保动物检疫工作有人干。各县区要认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现有工作制度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按照检疫监督工作岗位需求,将相关制度规定分类整理,制定检疫监督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手册,明确岗位要求,规范工作运行。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防疫主体责任,提高社会公众对检疫监督工作认知,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完善检疫监督协同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1.建立畜禽养殖与产地检疫协同机制。将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数量与动物检疫申报、出证数量相结合,认真核实有关情况,确保应检必检。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如实建立养殖档案、落实养殖备案报告制度,动态掌握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数量、死亡数量、免疫情况等信息,做到养殖数量清、防疫情况明,实现“以检促防”。

2.建立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全程紧密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程序、时限、处理情况反馈等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镇水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在动物检疫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线索报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进行、需要立即处理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报告单位,实现“以监促检”。

3.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机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动物疫病监测、免疫效果评估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镇水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及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机构在受理检疫申报时,要认真核查申报检疫的养殖企业畜禽疫病免疫、检测、监测等情况,对规定病种病原学检测或感染性抗体检疫阳性、免疫抗体水平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养殖场户未按照规定处理或整改的,不予出具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在动物检疫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养殖场户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的,要及时通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组织监测检测,实现“防、检、监”有效联动。

4.建立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定期会商评估预警制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畜牧兽医站等召开工作会商、评估分析会,对畜禽养殖、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环节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和责任风险点,有针对性加强工作措施,形成“以检促防,以监促检,防检监结合”的工作局面,促进动物、动物产品生产者、运输者、经营者各项法定防疫义务落实到位。

5.严格养殖环节监管,规范产地检疫。推动检疫申报实名制和落地报告制,畜禽出栏时养殖场(户)凭身份证明实名申报检疫,经纪人等其他人员代为申报的,需提供养殖场(户)委托书。

6.严格屠宰环节监管,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按照屠宰检疫规程规范检疫工作。严格调运监管,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尽快实现备案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格无害化处理监管,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监管,对未规范处理的从重处罚。

(三)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提升检疫工作履职能力。各地要把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作为落实动物检疫监督制度的关键举措,强化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好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官方兽医队伍。

1.加强官方兽医信息管理。要对辖区内官方兽医信息重新审核,及时登录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完善人员信息,按要求补录完善和审核新任命官方兽医信息。对已调整出动物检疫岗位的人员要及时注销官方兽医信息。加强电子出证账号管理,严防转借、盗用。

2.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对检疫监督工作人员采取逐级培训方式,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每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定期组织现场观摩、实操演练;对检疫出证的官方兽医,要利用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网络考试系统,开展在线学习、在线考核,着力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对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广借鉴,强化示范引领,提升检疫监督工作水平。各县区官方兽医参加线上考试率应达到100%。组织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加强队伍政风行风管理,监督官方兽医规范履职。督促指导官方兽医、协检人员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及有关规定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工作记录,并在出证后实时上传检疫信息,原则上不得离线出具或者延迟上传检疫证明。严肃查处系统内部违纪违法案件,对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和畜禽标识等行为,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坚决杜绝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动物检疫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动物检疫智慧监管水平。积极推进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构建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落地反馈相结合的智慧监管模式。一是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的融合和数据同享。加强自治区建立的各个动物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升级维护和应用,各系统管理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养殖场户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电子化和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工作,逐步做到电子出证系统与畜禽养殖、免疫电子档案、官方兽医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联,实现动物检疫在线监管。二是提升动物检疫网上申报覆盖率。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将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厂(场)、畜禽经纪人、畜禽运输承运人及车辆等基础信息入库,方便货主通过网络途径申报检疫。2022年将实施动物检疫网络途径申报检疫,并逐步取消线下申报检疫方式,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效率。三是加强动物检疫监督闭环管理。应用动物检疫调运指挥平台(桂牧运通)的检查站管理系统开展工作,即时录入和传送工作信息,确保信息实时共享。强化畜禽调运落地监管,督促指导养殖场、屠宰厂(场)、承运人等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管理系统有关应用app,并通过客户应用端及时反馈落地信息,实现动物调运启运地、途经地、目的地全程闭环管理。要将动物检疫溯源系统、动物检疫调运管理指挥平台(桂牧运通)的管理账号逐级分配至镇水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及负责有关工作的官方兽医,落实人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动物检疫出证后的畜禽调运过程监督。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倒查,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管理。对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畜禽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备案机关,按照规定将车辆列入黑名单管理,规范畜禽调运行为。

(五)强化条件保障,提升工作能力。各县区要按照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配备工作必须的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检疫证明识读笔,积极争取落实工作人员兽医卫生津贴等待遇,确保基层检疫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六)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检疫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明察暗访、举报核查等方式,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非洲猪瘟防控八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1年11月4日前)。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将职责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5日—2022年4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对重点工作、重点地区实行现场指导、跟踪推进,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阶段(2022年5月1—20日)。各县区对本次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同时,要针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集中整改,推动行动成果的转化应用,建立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动问,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行动工作不走过场,组织实施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瓶颈问题、薄弱环节,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推动措施落细落实。

(三)开展广泛宣传。各县区要采取网络、电视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特别是动物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同时,要发掘、宣传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先进人物事迹、典型工作经验,提升社会公众对动物检疫工作在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中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动物防疫管理法律法规和动物检疫管理相关规定的认知度,为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联络渠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综合行执法支队电子邮箱(qzdj12345@163.com)。

1.2021年11月4日前,报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提升行动联系人情况表》(附件1)。

2.2021年11月5日前,厘清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职能、人员情况,以及乡镇派出机构改革情况,报送动物检疫工作业务衔接机制专题报告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机构情况调查表》(附件2)。

3.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4月,每月28日前报送《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

4. 2022年5月18日前,报送本次行动总结报告及最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机构情况调查表》(附件2)、《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

5.重大行动成果、新闻信息、舆论反响等要随时报送。

联系人:容贤伟 ;联系方式:****-*******189*****527

附件:1.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提升行动联系人情况表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乡镇机构情况调查表

3.钦州市动物检疫监督能力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业农村局 实施方案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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