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城北河一期绿化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微山县城北河一期绿化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本招标工程微山县城北河一期绿化设计工程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绿化设计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 微山县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工程微山县城北河一期绿化设计工程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绿化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微山县城北河一期绿化设计工程:位于微山城区北部,微矿路以北,西起老运河东至微山湖大道,全长3100米。工程包括河道两侧绿化带共38米及景观节点,绿化面积约12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2、项目负责人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的在册在职职工,具备园林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备注:依据市有关规定,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外地投标企业中标后备案制度,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企业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中标企业中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持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到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济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济建[2007]139号,详见网址:http://www.jsxx.gov.cn/themes/jn/news/read.aspx?newsId=1048),对外地进济企业实行企业注册登记和项目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中规定。
四、投标报名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即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报名。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参与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证书及材料(均为原件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职称证书(必须在本单位注册)
4、法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已在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证》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应为微山县招标采购交易员(为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须提供交纳保险证明);未办理的报名单位,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提供交纳保险证明。】;
5、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备注:
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承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5)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另行通知。
5.2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为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中国银行六楼)。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微山城区北部
联系人:宗卫光 电话186*****687
招标代理机构: 138*****647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附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附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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