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招标公告

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招标公告

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项目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特许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JQJZ********001

2、项目名称: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项目

3、项目概况: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经浙发改投资[2010]242号批文批准,利用世行贷款投资建设,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2万吨/d;远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5万吨/d,其中工业污水占70%、生活污水占30%,即工业污水处理规模为3.5万吨/d、生活污水处理规模为1.5万吨/d。第一期工程将于2014年7月1日完成试运行并投产运行。本项目的污水收集范围为衢江城区、物流园区全部、衢江开发区的大部分和江心岛,规划污水收集面积为25.22km2。污水处理后尾水的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 标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企业法人进行托管期为8年(不含接收期)的项目设施托管特许经营权招标,以确定中标单位,并由其在衢江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资项目子公司,具体负责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接收、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移交。

4、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且为独立法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证书等级:工业废水甲级和生活污水乙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安排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 20名,主要负责人要具有5年及以上环保专业工作经验,实际和从事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给排水或环保类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保证金:

5.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州市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帐户汇出。投标申请人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开户单位: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账号:****************678”。资金到帐被审核通过后,投标申请人通过登陆“招标快线”(网址:http://web.zj.icbc.com.cn/zjebank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2014年4月3日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请于2014年4月4日(投标截止时间)9:00前(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投标保证金递交登记表及到账依据到市监管办保证金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详见:****************7">http://www.qzztb.net/Service/ViewData.asp?ServiceId=****************7 。

6、录入信息:

6.1投标申请人于2014年4月4日8:30~9:30时(以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电子显示屏公示的本工程开标厅,将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提供给工作人员,并办理录入信息、递交投标文件的手续,联系电话:****-*******

6.2投标申请人录入信息时必须由投标申请人交易员本人携带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 [企业必须进入市监管办招投标企业信息库(入库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凭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录入信息,投标时已入库的资料无需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未入库企业务必于2014年4月2日16:30前(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市监管办业务处(电话:****-*******)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见****************9">http://www.qzztb.net/DataDown/ViewData.asp?DataDownId=****************9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招标文件获取方法: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qzggzy.com)下载(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300元/份,在开标会现场缴纳)或购买纸质招标文件(不记名,500元/份,售后不退)。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 2014年4月4日 9 时30分,地点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公告的开标厅。

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9、开标时间及地址

9.1开标时间:2014年4月4日9 :30 时。

9.2、开标地址: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公告的开标厅。

10、招标人: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衢江区振兴东路区水利楼五楼, 联系人:韩勇 ,电话:(0570)*******/139*****480

11、招标代理机构: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联系地址:衢州市中河沿33号二楼,联系人:邱平,电话:(0570)*******/189*****663

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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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QJZ********001 招标人: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代理机构: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盖章)编 制 日 期:二○一四年三月区监管办备案:(盖章) 目录招 标 公 告1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3一、投标须知前附表3二、总则5三、招标文件5四、投标文件6五、递交投标文件8六、开标9七、评标要求10八、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11九、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12十、合同的授予12十一、质疑处理13第二部分项目要求15第一章 招标项目要求15一、招标项目简介15二、招标内容15三、项目有关要求15四、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17五、注意事项19第二章 技术图纸及附件19(另见附件资料)19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0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项目合同20一协议书20二通用条款20第四章 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格式72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72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72三、投标函73四、承诺函74五、投标人情况介绍及相关资质75六、开标一览表78七、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构成和成本效益分析文件78八、其他资料(由投标人自定)82第五章 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格式82(一)法律方案82(二)其他资料(由投标人自定)82第六章 资格审查部分投标文件格式83第三部分评标办法84 招 标 公 告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特许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1、项目编号:JQJZ********0012、项目名称: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项目3、项目概况: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经浙发改投资[2010]242号批文批准,利用世行贷款投资建设,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2万吨/d;远期工程污水处理规模为5万吨/d,其中工业污水占70%、生活污水占30%,即工业污水处理规模为3.5万吨/d、生活污水处理规模为1.5万吨/d。第一期工程将于2014年7月1日完成试运行并投产运行。本项目的污水收集范围为衢江城区、物流园区全部、衢江开发区的大部分和江心岛,规划污水收集面积为25.22km2。污水处理后尾水的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 标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企业法人进行托管期为8年(不含接收期)的项目设施托管特许经营权招标,以确定中标单位,并由其在衢江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资项目子公司,具体负责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接收、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移交。 4、对投标人资格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且为独立法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证书等级:工业废水甲级和生活污水乙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3)安排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 20名,主要负责人要具有5年及以上环保专业工作经验,实际和从事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给排水或环保类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保证金:5.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州市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帐户汇出。投标申请人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开户单位: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账号:****************678”。资金到帐被审核通过后,投标申请人通过登陆“招标快线”(网址:http://web.zj.icbc.com.cn/zjebank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2014年4月3日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请于2014年4 月4 日(投标截止时间)9:00前(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投标保证金递交登记表及到账依据到市监管办保证金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详见:http://www.qzztb.net/Service/ViewData.asp?ServiceId=****************7 。6、录入信息:6.1投标申请人于2014年4月4日8:30~9:30时(以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电子显示屏公示的本工程开标厅,将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提供给工作人员,并办理录入信息、递交投标文件的手续,联系电话:****-*******。6.2投标申请人录入信息时必须由投标申请人交易员本人携带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 [企业必须进入市监管办招投标企业信息库(入库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凭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录入信息,投标时已入库的资料无需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未入库企业务必于2014年4月2日16:30前(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市监管办业务处(电话:****-*******)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见http://www.qzztb.net/DataDown/ViewData.asp?DataDownId=****************97、招标文件的获取:7.1招标文件获取方法: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qzggzy.com)下载(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300元/份,在开标会现场缴纳)或购买纸质招标文件(不记名,500元/份,售后不退)。8、投标文件的递交8.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 为 2014年4月4日 9 时30分,地点为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公告的开标厅。8.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9、开标时间及地址9.1开标时间:2014年4月4日9 :30 时。9.2、开标地址: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公告的开标厅。10、招标人: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衢江区振兴东路区水利楼五楼, 联系人:韩勇,电话:(0570)*******/139*****480 。11、招标代理机构: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联系地址:衢州市中河沿33号二楼,联系人:邱平,电话:(0570)*******/189*****663。12、发布公告的媒介12.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衢州市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2014年3月14日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项目2项目地点衢江区樟潭街道石棚村以南、上山溪以西、衢龙路以北。3项目规模污水处理规模: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为2.0 万m3/d;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5.0 万m3/d,其中工业污水占70%、生活污水占30%。4承包方式固定价格合同。5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6招标范围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8年托管经营权,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及小型修理、厂区道路、绿化养护等。7服务期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8年)8资金来源财政拨款9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单位,且为独立法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证书等级:工业废水甲级和生活污水乙级及以上;(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3)安排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 20名,主要负责人要具有5年及以上环保专业工作经验实际,和从事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给排水或环保类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方式。11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2投标保证金额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5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从衢州市招投标管理系统备案帐户汇出。投标申请人可采用网银(电汇)方式交纳,也可采用银行汇票、转帐支票(限衢州市内)方式到单位开户行交纳。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开户单位: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南区支行;账号:****************678”。资金到帐被审核通过后,投标申请人通过登陆“招标快线”(网址:http://web.zj.icbc.com.cn/zjebank )完成项目确认。(操作最后期限为2014年4月3日23:59:59前)资金到账但无法通过“招标快线”确认的,请于2014年4月4日(投标截止时间)9:00前(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携带投标保证金递交登记表及到账依据到市监管办保证金室完成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联系电话:****-*******)。详见:http://www.qzztb.net/Service/ViewData.asp?ServiceId=****************7 。注:交年金的投标申请人需将与监管办签订的“市级投标单位预交投标保证金协议”或收据复印件带至开标会议现场,供审查。如未提供或审查未通过,投标文件不予接收。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3踏勘现场及答疑踏勘现场及答疑会不统一组织;14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15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地点: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公告的开标厅时间:2014年4月4日9 时30分16开标开标时间: 2014年4月4日9时30分地点: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五楼)公告的开标厅17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18合同履约担保在发出中标通知的28日内提交不少于 100 万元的履约担保(现金或无条件银行保函)。19特别声明(1)投标申请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014年4月 4日8:30时~9:30时)(以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5楼)电子显示屏公示的本工程开标厅将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提供给工作人员,并办理录入信息手续、接收投标文件等手续,具体程序为①投标申请人进入开标厅,交易员将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递交给招标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录入信息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投标申请人将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年金的请同时递交“市级投标单位预交投标保证金协议”或收据复印件)交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接标手续③投标人相关人员签到,到公证处进行身份验证。(2)投标申请人必须按上述⑴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提供给工作人员,并办理相关事宜,否则后果自负。(3)交纳交易席位费的投标申请人请尽量于2014年4月4日(投标截止日)9:00前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衢州市西区花园东大道169号5楼)交纳开标日当月的席位费。(4)企业必须进入市监管办招投标企业信息库(入库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凭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录入信息、投标时,已入库的资料无需提供相应原件及复印件。未入库企业务必于2014年4月 2日(交纳投保保证金截止日一天前)16:30前(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到市监管办业务处办理入库手续。关于如何查看交易员CA证书的有效期,详见衢州市招投标信息网“企业信息入库栏”,联系电话,****-*******。详见http://www.qzztb.net/DataDown/ViewData.asp?DataDownId=****************9⑸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参加开标的按《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处理。20不作为投标人投标申请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交易席位费、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录入信息的【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将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交于工作人员,但因工作人员操作进度或开标厅电脑原因或停电原因造成的录入信息时间延误的除外】或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的;21招标文件的发放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qzggzy.com)下载(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300元/份,在开标现场收取)或直接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不记名,招标文件 500 元/份,售后不退。)二、总则1.招标说明本项目按照现行法律,并参考有关政策、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服务商。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2.1 参加投标人应当具备条件:(见招标公告有关资质要求)3.联合体投标3.1不允许联合体投标4.投标费用4.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4.2 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等相关费用及评委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5.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与招标人联系,并自行前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在踏勘现场后所作出推论的正确性,以及踏勘人员的安全负责。6.招标答疑6.1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6.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不记名形式传真至浙江省衢州市中河沿33号二楼204室(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传真*******。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市监管办官方网站统一发布予以澄清。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6.3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市监管办官方网站统一发布的答复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三、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第一部分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总则三、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五、递交投标文件六、开标七、评标要求八、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九、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十、合同的授予十一、质疑处理第二部分项目要求第一章招标项目要求第二章技术图纸及附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资格审查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三部分评标办法7.2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之前15天向中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或非市监管办官方网站发布资料,未经招标人在市监管办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或答复,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8.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均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不记名形式传真至浙江省衢州市中河沿33号二楼204室(衢州市咨询评估公司),传真*******。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市监管办官方网站统一发布予以澄清。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须自行到网上查看,视为已获取,否则后果自负。9.招标文件的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均以市监管办官方网站统一发布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9.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在市监管办官方网站统一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布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9.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市监管办官方网站统一发布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四、投标文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10.1投标人与业主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具体内容请详见第二部分的相关内容)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货币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报价以元为单位,元后保留三位小数。14.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14.3未达到14.2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而作废标处理。14.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投标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废标外,还可能被一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4.5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时应注意招标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型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中标,由评标委员会来评判。14.6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15.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15.1对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的相关业绩、资质证书,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原件扫描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复印件、原件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而予以废标处理。15.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6.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3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于合同期满六个月后结束。17.投标担保 17.1投标担保为50万元人民币,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至政府招标监管部门指定账户。 17.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7.3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7.3如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做如下处理:(1)投标人录入信息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投标人申请人递交投标文件后,自动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中标人中标后无故撤回投标的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中标资格;(5)擅自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承诺确认的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6)隐瞒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20%不予退还;(7)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获奖文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8)伪造身份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资质证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50%不予退还;(9)投标人有案件在查时,涉案企业在投标时未如实审报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0)投标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须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期限和范围内的,具体参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情况,如有隐瞒,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20%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允许替代方案。19.投标文件的书写要求19.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标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存储在光盘或U盘内)。纸质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存在差异之处以正本为准。19.2投标文件的盖章或签字遵循常规,凡在招标文件的格式文件中需要落款并签字盖章的,必须签字盖章。其他文字、复印件等纸质材料需加盖清晰的骑缝章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五、递交投标文件20.投标书的密封和保密20.1投标文件文本的装订要求按资格审查资料、技术资信部分和商务部分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装袋、密封。20.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在自制的密封袋中;(电子投标文件封装在商务部分密封袋内或单独封装)20.3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20.3.1写明招标人名称;20.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标函种类;(2)工程名称;(3)2014年4月4日9时 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20.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0.5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21.投标截止日期21.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具体时间与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1.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政府招标监管部门、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1.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21.4投标截止后如投标人少于3名,业主将重新组织招标。标书不退回各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2.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若是修改,其将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并参照前款方式密封。22.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2.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6、17条的规定被没收。六、开标23.开标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3.1.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书)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2)交易员须携带身份证和有效的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参加开标会议。(3)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交易席位费、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录入信息的[投标申请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已将有效的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交与工作人员,但因工作人员操作进度或开标厅电脑原因或停电原因造成的录入信息时间延误的除外]或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缴纳招标文件资料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作为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交易员有一个未准时参加或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以上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不能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供的,视为不能确认参加开标会议)及交易员本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有效的USB KEY交至工作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作为投标人)。注: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均应随身携带,无需密封。23.1.2参加开标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基本要素见参考格式。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3.3 开标程序:(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2)公证处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和交易员到场情况;(3)审核投标保证金、交易席位费、招标文件费缴纳情况,并公布;(4)公证处检查各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资信标和资格审查资料标密封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5)公证处当众启封各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送评标委员会评审;(6)公证处当众公布各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证处当众启封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7)公证处当众公布各投标人技术资信标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证处当众启封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记录结果签字确认,工作人员把各投标人商务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8)公证处当众公布各投标人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9)评标委员会商讨必要事宜;(10)招标人代表宣布中标候选人;(11)公证处宣读公证词;(12)开标会议结束。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3.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24.1.1投标人未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交投标保证金有缺陷的;24.1.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19、20条及第二部分第四、五章格式中规定盖章、装订的;24.1.3未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14、15条规定提供证明文件资料的;24.1.4投标人递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24.1.5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服务期、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24.1.6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如质量标准、服务期、报价等)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文字表示的报价金额有漏字或错误的,投标函的金额与报价明细分析表的投标价不符的;24.1.7串通投标的(发现投标书相互抄袭或雷同的视为串通投标);24.1.8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未响应的;24.1.9资格审查未通过的;24.1.10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投标书无效的。24.2有下列情况作自动放弃投标处理24.2.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4.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的;24.2.3投标人在开标前未把有效的USB KEY交现场工作人员的;24.2.4投标人未缴纳交易席位费、招标文件资料费的;24.2.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0条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并退还投标人)。七、评标要求25.评标会议25.1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5.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5.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25.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25.5 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资料26.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26.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26.3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的;(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质、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废标条件;27.独立评标及评标程序27.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八、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28.投标文件初审28.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8.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关键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初审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废标处理。28.3对不属于投标文件初审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29.澄清有关问题29.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采用书面形式(由其受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0.错误的修正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次序排先者优先):(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综合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30.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1.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32.评标方法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以技术资信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33.定标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和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二(2)名中标候选人;33.2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报价低者排列靠前。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投标人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如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与报价都相同,则按随机抽签确定排序。34.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35.中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35.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人投诉的,将按规定向第一中标候选人签发中标通知书。35.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九、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少于2名)等原因造成招标失败,将重新组织招标。十、合同的授予36.合同授予标准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八所确定的中标人。37.招标人为免于风险,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8.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3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9.1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 28 日内办理履约保函以使合同产生约束力,在履约保函办理之前,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第一部分规定的合同样本;39.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9.1款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9.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39.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40.履约担保40.1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规定的金额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初期的履约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壹佰(100)万元,有效期直至托管期满后的六(6)个月。40.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40.1款的规定执行,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0.3如中标人以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则参照履约保函的约束力对保证金予以退回。41.服务费中标人需按规定缴纳的交易场地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由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并承担。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这个因素。42.腐败和欺诈行为招标要求合同项下的买方和卖方在招标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根据本要求,业主和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将:(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方或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方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或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3)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招标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除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十一、质疑处理43.质疑受理机构如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有异议,请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公示期间内先向招标人(代理公司)书面质疑。答复不满意再行向政府招标监管部门统一受理和答复质疑。44.质疑处理原则44.1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44.2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45.质疑受理的时效和范围45.1中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招标监管部门提出质疑。45.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政府招标监管部门按答疑程序处理;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按质疑程序处理。46.质疑条件46.1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招标项目的投标人。46.2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质疑投标人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46.3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46.4质疑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进行质疑的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47.受理质疑办理程序47.1先与质疑投标人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投标人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47.2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47.3在质疑处理期间,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和业主有权视情形决定暂停招标活动。47.4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投标人。答复函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47.5投标人向政府招标监管部门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方面提起同一质疑。质疑投标人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48.相关责任与义务48.1招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投标人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政府招标监管部门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48.2质疑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政府招标监管部门将视情节给与相应处罚:48.2.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48.2.2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48.2.3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第二部分项目要求第一章 招标项目要求一、招标项目简介(一)项目概况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是由衢江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设施,该项目选址位于衢江区东片上山溪西侧,服务区域包括衢江城区、物流园区全部、衢江开发区的大部分和江心岛,规划污水收集面积为25.22km2,近期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m3/d。污水处理采用改进型SBR工艺,深度处理采用活性砂滤池处理工艺,污泥处理采用离心脱水 加钙干化,除臭采用生物除臭法,污水消毒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技术。进厂污水经处理后达标就近排放至上山溪,出水水质要求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达到GB18918-2002一级标准。如政府在托管期内扩建并运行,扩建部分仍将交由中标单位按本次招标的要求实施托管特许经营,并在托管期满时与近期项目设施一并完成期满移交工作。有关工艺流程、设计进出水水质标准及建设情况等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图纸及附件。(二)项目托管期限本项目托管托管期限为八(8)年(不含设施接收期)。二、招标内容本次招标的标的物为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的托管特许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出合适的中标托管公司(或称“中标单位”),并在政府所规定的期限内以托管方式自行负责并承担以下经特许的污水处理经营业务,包括:(1)在区住建局协调组织下,配合政府建设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做好近(远期,如有)期项目设施的调试工作;(2)在区住建局协调安排下,完成对项目近、远(如有)期相关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3)负责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范围内项目所有近、远(如有)期设施,红线外包括尾水排放管、排放口等,项目所需供电、供水、厂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4)按照本项目托管合同中的约定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获得合理的项目运营服务回报;(5)在确定的托管年限期满后,须将设施完备、运行良好的全厂近、远(如有)期项目设施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三、项目有关要求1、在托管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上附着物、建筑(构)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政府。政府将无偿提供项目当期污水处理设施及用地,供托管公司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提供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和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在期满后托管公司须将由政府方提供的上述相应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2、政府方将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厂区内近、远(如有)期项目设施进行投资建设和工程施工,并委托富有经验的单位进行近期项目设施调试工作直至通过环保验收为止。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外为满足项目设施运营所需的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包括厂外道路、污水、雨水收集管网以及日常供水、供电等)的建设也将由政府方负责配套建设完成。3、关于污泥的处置问题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水处置,脱水处置费用由托管公司负责,计入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厂近期所产生的污泥经脱水达标后,污泥外送运输费用由托管公司负责运至政府指定的场所处置,投标时污泥暂定按送至衢州市徐八垄生活垃圾填埋场计运输费用。在正式托管期间,托管公司只需考虑近期污泥外送运输费用并计入本次投标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内。同时,各投标人需将涉及污泥运输的单位费用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另行单独列出。运营期间如发生政府指定的污泥受纳场所收费时,政府将参与协商和谈判,托管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受纳处置费用单独另计,每月由政府方据实核销,并同当期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一并支付。若因政府改变污泥受纳处置地点和处置方式而引起的运输费用或处置费用的变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另行确定。各投标人在进行污泥运输费单独测算时可通过实地勘察自行确定了解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运距或运费情况。4、项目设施更新专项资金设立事宜为便于在运营期内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设施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改造及时做好资金安排,在本次招标项目中设立项目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更新资金”)。更新资金进入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单价。本次招标运营期内政府就污水处理厂更新资金在服务费支付单价中拟提取的固定增量值为0.05元/立方米,任何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均应包含此项固定单项费用。污水处理厂托管公司须从每月的运营服务付费中,以其实际获得付费的污水处理量按以上标准提取项目设施更新资金并及时拨入更新资金账户。更新资金帐户为专用独立的共管账户,由托管公司在衢江区商业银行统一设立,按用时申报、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原则使用,账户资金的核拨使用权及期满移交时的账户资金余额均归政府方所有。5、项目所需的自来水价格按市供水部门目前公布的现行价格执行,含入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服务期内服从市场或政策的变化,不作调整。6、投标报价时,所有税费等,投标人自行考虑,服务期内服从国家和地方税务政策的变化,不作调整。7、业主已采购电脑、空调、打印、复印机等电器(以移交清单为准)供托管公司无偿使用,这些能满足托管公司的正常办公需要且是全新的,托管公司需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和养护。托管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必须及时购买新的与移交时同等市场价值的予以补充,而且托管公司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办公电器的相应折旧办法进行折旧,在托管期满后全数无偿移交业主。8、托管公司需自行购置包括办公桌椅、会议室桌椅、档案资料柜、化验室实验台、窗帘等以达到较好的办公条件,同时需要购置安装包括厨房成套设备、餐桌椅等以及值班客房卧具及必要的家具等以使员工具备舒适的生活条件。本款所述的办公和生活器用具由托管公司负责采购,按照合同期限八(8)年等分进行折旧,托管期满所有权归业主并由托管公司无偿移交给业主。如发生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时,托管公司可选择自行处理或业主对残值部分进行补偿。9、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如环保部门有补助时,补助资金纳入托管公司的“更新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10、化学药剂等的购买、存储、备案等,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由托管公司负责并承担费用。四、投标文件的组成及要求(一)投标文件组成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承诺函(5)投标人情况介绍及相关资质(提供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6)开标一览表(7)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构成和成本效益分析文件(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2、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格式自定),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1)对项目设施的接收方案;2)对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3)对项目设施的成本优化方案;4)对项目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方案;5)运营期内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6)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的移交方案。(2)法律方案(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二)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构成及成本效益分析1、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是指在每一运营月按照项目合同中的约定,向托管公司就其提供污水处理运营公共服务支付相应费用时的计算单价。在进行具体测算分析时,对年污水处理量统一按污水处理厂设计建设日处理规模和每年360个正常运营日进行计算。本部分就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构成及成本与效益分析的内容须足够详细,以使招标方能够准确理解:1.1 运营维护测算所采用的单位技术经济指标取值情况;1.2 运营期内预计的大修维检、备品备件库存保有及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及使用安排情况等;1.3 单位运营成本构成分析及可变与固定成本情况;1.4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单位价格构成情况;1.5 以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报表的测算和编制过程并可进行复核。以上具体分析计算过程和结果应按本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七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构成和成本效益分析文件”提供的表格。2、从正式托管运营日计,由中标人所报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即为托管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的基准价格,以后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不作调整。投标人对价格调整的变更建议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否决。3、税收在进行价格测算时,价格为包干价格,税费等由投标人自行预测考虑。4、投标人所报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充分考虑了各种物价上涨、人工工资、水量、水质等风险因素,投标人需承担在托管期内按照合同不作调整的风险。(三)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是指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污水处理厂托管要求做出响应的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具体应包括参与项目设施接收、运营期内的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所提交的运作实施方案等。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编制的总体要求是:在政府主管部门完成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的基础上,以招标文件提供的设计文件为技术蓝本,并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技术管理和报价测算依据。 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1、对项目设施的接收方案在通过环保验收后,在区住建局的协调安排下,完成全厂项目范围内设施接收的具体步骤和工作方案。2、对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方案投标人应根据污水处理厂技术工艺的特点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编制运营期内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方案,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运营维护组织结构、人员组成与岗位配置、本项目运营单位与总部间协调与支持关系描述等; (2) 各项内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章、人员资质及岗位资格要求等;(3) 运营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描述,其中应包括:降低噪音的措施;防治厂内废水、污水、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措施;污水处理厂场地绿化方案; (4) 运营维护过程中拟采取的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和安全、消防措施及其主要技术原则;(5) 为维持项目设施良好运行状况所建立的日常维护保养与检修制度,检修及维护方案;(6) 污水处理进、出水的检测与报告制度。3、对项目设施的成本优化方案包括运营期内如何通过合理挖潜和实施运营创新,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运行成本、持续提高运行质量、提升环境效益的措施计划和具体方案。4、对项目设施的大修及更新改造方案包括构筑物的修缮、材(物)料与设备零配件的更换、备品备件的库存、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方面的措施与计划及相关资金使用安排情况等;配合政府设立更新资金及使用方面的建议方案。5、运营期内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包括就如何建立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等方面的考虑。6、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的移交方案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工艺的特点和其他实际情况编制初步的项目移交方案,包括移交的时间、程序以及移交内容的安排,对移交时设施运行状态指标的保证性承诺和移交后的保证措施等。(四)法律方案1、对托管运营合同的响应投标人应对是否接受托管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做出明确陈述并给与逐条响应,如有异议可按条款顺序将建议修改的内容填入合同修改建议偏差对照表中(按附件五格式),对主要条款的不接受或重大修改将影响评标结果。2、投标人如提出下列要求,则建议的变更不会被接受:2.1 要求任何政府部门、招标方等提供项目利润率或任何其他固定回报的保证;2.2 要求任何政府部门向项目提供任何信用支持函;2.3 对招标文件中主要的托管合同条款(包括有关托管期限、进水水量、进水水质标准、出水水质标准、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更新资金设立及监管使用机制、预定违约金及处罚方式、补偿与终止、赔偿、保险等相应条款内容)的实质性变更。3、投标人若被确定为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为完成托管合同正式签订前所需要的各类审批设立程序和时限的说明。五、注意事项1、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即刻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3、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如投标人使用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有权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列表将明显的差异详细说明。第二章 技术图纸及附件(另见附件资料)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项目合同一协议书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 月 日在 衢江区 签署:衢江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系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和存在并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机构,其法定地址为 ,由代表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本合同;与 公司(下称“中标人”),系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登记注册,以实施本项目合同为目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注册地址为:,并由 代表其签署本合同。鉴于:(1)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有关部门等文件已获得衢江区人民政府授权,有权签署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下称“项目” )托管服务特许合同及其附件;(2)中标人作为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已获得了签署本合同的资格,有权合法授权其为本项目特别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全面负责对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的接收、运营维护管理和特许经营期满时的移交事宜,并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向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同时本合同中对中标人之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要求也全部适用于托管公司。(3)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已同意签署本合同及附件,以规定相关各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4)有限公司(下称“托管公司”)作为中标人按本项目招标要求全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污水处理运营服务提供商,已获得了包括中标人董事会决议等在内的公司法律性批准和授权文件,有权合法代表中标人全面承接本项目托管合同项下中标人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中标人同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鉴于此,双方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二通用条款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文字应视作其字面能表达其含义,遵循中国污水处理行业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就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所广泛遵循的惯例、方法和标准,且该等惯例、方法、标准与类似项目设施的该类型设备的供应、制造单位所推荐的运营维护标准大体相符。任何人不能随意作出明显不利于业主的推论。1.2释议在本合同中:a)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录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录;b)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及他们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每一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诚信履约的默示义务;d)所提到的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e)若要求付款之日为非银行对公工作日,应解释为要求自下一个银行对公工作日付款;f)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应被视为与“不限于”几字连用。1.3 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同及相关文件包含下列内容:(1)本合同及其附件(2)招标文件补充规定(3)招标文件澄清说明(4)标前会议备忘录(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澄清说明(7)投标文件前项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呈现的原件或复制品。若合同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依前项规定的解释顺序确定其适用的优先级别。招标人也可优先考虑或选择对招标人的有利解释。第二章托管特许权及期限2.1 托管特许权2.1.1 业主在本项目服务区域内,依照本合同授予托管公司在其托管期内享有独家进行项目设施接收、运营和维护所接收的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权利。2.1.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托管公司应在托管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中所接收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与维护;并于托管期满时,将配置完备且运行良好的所运营污水处理厂项目近(远期,如有)期污水处理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2.1.3 在托管特许期内:(1)托管公司不得将本项目任何资产用于任何抵押、质押、担保、转让、投资参股及入股等。(2)污水处理厂所有项目设施的使用只能用于污水处理的功能且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3)托管公司须承担政府要求的公共环境管理等责任和义务,如厂区绿化,社会环保教育等。(4)未经政府方批准同意,托管公司不得转让政府方所授予的托管权。2.2 项目设施产权归属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外所有(含近、远期)设施,其产权(所有权)均属于政府方,在托管期内由业主委托并无偿提供给托管公司使用,期满后再由托管公司无偿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的机构。2.3 担保权在托管特许期内,托管公司不得以本项目托管特许权益作为任何目的之担保保证。2.4 特许期本项目托管的特许期限为:自托管公司完成对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项目近期设施接收后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至第八(8)个周年日止。即托管公司从完成项目近期设施接收之日起计算至项目托管期满项目全部(含近、远期)设施正式移交日止,可获得政府方污水处理服务费付费的时段。第三章条件和声明3.1 履行义务的条件托管合同已签署并对其各方有约束力,并且所有先决条件已满足或被放弃为业主和托管公司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先决条件。托管公司按照本托管合同第6.2 条完成项目设施的接收并签署接收备忘录,是本合同项下托管公司承担项目设施处理污水进水和运营维护管理的义务以及业主按污水处理完成情况承担付款义务之前提条件。3.2 声明每一方特此向另一方声明如下:a)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和组建;b)其依据适用法律从事经营,且就其所知,不存在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以致对该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c)其完全有权签署本合同且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并且d)其完全有权并能够执行本合同第19章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该条项下所作的决定、裁决和补救措施对该方是有效的且可强制执行。3.3 业主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正式签署生效日期:3.3.1有权按或取或付原则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3.3.2如果业主在本第3.3条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托管公司应有权根据第16.1条就任何有关损害获得赔偿,且在第15.3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本协议。3.3.3业主将确保在整个托管期内:污水处理厂已建成项目设施用地归业主所有并将无偿交与托管公司接收后使用,且土地用途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托管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在托管期内合法、独占性地使用污水处理厂项目近期设施用地。3.4 履约保证3.4.1 托管公司应在本运营合同正式签署后二十八(28)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一份经业主认可的、由国家四大商业银行按照附件五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托管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项目设施接收和正常运营维护的义务,该保函金额按照污水处理厂设备价值的5%确定,定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有效期直至托管期满后的六(6)个月。本履约保函仅作为在合同履行期内对托管公司的约束,并不代表托管公司应负责任或应承担补偿、赔偿金额的限额。3.4.2 履约保证的修改。如本协议任何部分经修改、变更或展延期限,致任何一种履约保证有失去效力的风险时,业主有权要求托管公司修改该履约保证,或另行取得适当的履约保证,并于原履约保证失效前交付业主。3.4.3 履约保证金的提取。如托管公司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向业主给付违约金或其它损害赔偿或费用时,或因托管公司有违约情形导致业主终止本协议的一部分或全部,业主有权直接兑取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以扣抵托管公司应给付的金额。3.4.4 在项目正常履约的前提条件下,业主将在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后三十(30)日内退还履约保函。3.4.5 在本项目托管期内的履约保证有效期间,如果发生非托管公司违约原因造成的项目终止,业主应在项目终止日后三十(30)日内,解除并退还履约保函给托管公司。3.5 托管公司的陈述和保证3.5.1 由本项目中标人按政府方要求全资设立的托管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衢江区合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实行独立核算的特设运营企业,且已经中标人合法授权具有全面负责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及条件的权利、责任和义务;3.5.2 托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为:现金;3.5.3 托管公司已按照本协议第3.4条款要求及附件三格式,向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并提交了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应承担污水处理项目设施接收与运营维护义务的履约保函;3.5.4托管公司将完全接受政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承担中标人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对政府方在义务和责任等方面所做出的承诺;3.5.5 未经政府方事先书面同意,托管公司不得将本合同第3.3.4条款提到的任何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在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如果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要对现有设施进行扩建、增加中水回用、污泥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区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尽量不影响托管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如确有影响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办法),使用污水处理厂区内的预留用地、公用或共用设施等,对此托管公司须无条件予以协助配合并按建设要求预先做好协调安排。3.6 环境污染a)受限于第3.6 b)条,托管公司有义务并必须就进行项目设施的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移交时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坏、损失、费用或责任对业主予以赔偿。b) 若所要求的损害、损失、费用或责任系:(i) 仅由业主的违约所致;或(ii) 与托管公司按照本合同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有关,则第3.6 a)条不适用。3.7 托管公司未满足之条件如果在3.5条规定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未按第3.4.1条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则该等行为即构成托管公司违约事件,业主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兑取投标保证金项下的相应款额。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对于另一方因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4.1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4.1.1业主的权利⑴ 按本合同规定,监督托管公司管理与维护项目资产、依法经营和履行合同,对本项目的托管实施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⑵ 对托管公司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⑶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⑷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公司提交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清单、调价和技改申请等进行审核和报批;⑸ 依法受理、调解社会公众对托管公司的投诉;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4.1.2业主的义务⑴ 确保初始移交给托管公司用于运营维护的设施资产、资料的完整性和在运营期间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留置、质押以及转让等);⑵ 向托管公司提交适用于本项目运营维护所必备的近、远(如有)期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必要的化验设备、试剂、玻璃器皿、随设备配备的备品备件等);⑶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托管公司支付运营服务费用;⑷ 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水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等行业优惠政策以及奖励等,可全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托管公司享受;⑸ 协助托管公司协调各方面关系,包括联系本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设施调试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使托管公司的接收、运营维护工作能正常开展;⑹ 保证各设备、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提供设备供应商的质量和保修服务承诺等合同文件,保证设备供应商对所供设备的质量和服务承诺的兑现;对非托管公司因素导致的需要大修的设备组织安排进行大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免除由此引起的托管公司在此期间生产不能稳定运行或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任;⑺ 在托管公司遵守本合同的条件下确保其托管期内能获准连续运行,不被关闭或减产,并协助托管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⑻ 应确保在整个托管期内,污水处理厂厂区外集污管网系统的建设不会对本合同项下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建成管网系统能够尽量满足污水处理厂污水进水的需要。但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业主做出将违反适用法规或谨慎运营惯例或可能对进水管网的安全或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⑼ 在托管期内任何时候,业主不得在进、出水检测点采取将对托管公司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其处理和排放出水义务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⑽ 协调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使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维护需要。4.2 托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4.2.1托管公司的权利(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托管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本项目负责人、厂长、技术负责人人选,但即便是中途更换,其更换后的人选不得低于投标时对相关人员的基本要求,并建立起与托管相适宜的生产运营管理系统。项目负责人或厂长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生产经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2)有权合理、独立地行使生产运营权和管理自主权;(3)有权按时足额向政府方收取应获的运营服务费用;(4)有权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环保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5)经业主同意在保证运行质量的前提下,有权以项目节能减排、降低运营成本为目的,优化项目设施运行工艺及实施技改方案;(6)在经业主同意或授权批准的前提下,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发以污水、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7)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内部行政事务,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调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4.2.2托管公司的义务(1)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政策及标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持续运行,履行为城市提供合格污水处理服务的基本义务;(2)在正常运营条件下,必须使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不得有偷排、故意漏排的行为;(3)在托管期内不得超越合同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业主批准不得以转让、出租或者质押等方式处置项目托管权;不得以“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名义对外从事其它商务活动;(4)未经业主批准,无权处置污水处理厂任何项目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设施的功能和用途并应尽力保证其质量可靠、品质完好;(5)为完成好和维持项目设施的持续运营,须确保日常运营铺底流动资金的及时到位;(6)在本项目设备、材料、土建工程、安装的质保期内,配合政府建设方实施对各类项目设施建设质量责任的索赔和追偿,强化项目设施质量保证的落实;(7)必须做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主动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按要求填报各类报表或其他材料,包括每个月月初(10号之前)向业主报送上个月的设备状况与运营情况报表。同时还应当将托管期内每年度经营计划、设施更新及大修维护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业主备案,并接受业主的监管;(8)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技术改造应当服从政府规划及行政监管部门的总体安排,应当允许政府方或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经营的项目设施;同时不得利用自身托管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其所服务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9)须遵守政府方相关河渠、道路、绿化、通讯、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抢修时,应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且需维护好其他设施的安全;(1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在托管期内对项目设施做好及时检修、定期维护保养和必要的更新改造工作,确保每个运营日始终保持项目设施完全处理污水进水的能力,不间断的对所收纳污水进行及时地处理与输送,处理后的污水出水质量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污水出水标准并排放至政府方指定的受纳水体;(11)经项目设施处理后的排放污水及外运污泥,其所有权和使用支配权归政府方所有。未经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收纳和处理后的污水及污泥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2)随时准备接受各级政府方相关监管部门的抽查和检查;(13)必须承担与自身角色相适宜的社会责任和应急责任,做好厂内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厂内及周边社会稳定和不受二次污染,在汛期配合政府方做好必要的防洪排洪工作,为所服务区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应依法纳税并交纳在托管期间的各种规费,承担在托管期间因劳资或经济纠纷发生的经济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财产、企业利益和职工福利的合法权益。第五章污染物排放质量及检测5.1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量及污泥排放标准5.1.1进水质量设计标准 表 5.1.1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设计标准 水质指标类别BOD5CODcrSSTNNH3-NTP设计进水水质(mg/L)20037030035/45.1.2 出水质量标准本项目出水水质执行按设计出水水质标准,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要求,即污水出水质量应符合下表5.1.2对主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规定。表 5.1.2项目出水水质设计标准水 质 指 标BOD5CODcrSSTNNH3-NTP(以P计)pH设计出水水质(mg/l)≤10≤50≤10≤15≤5.0≤0.56.0-9.0此外,出水水质卫生标准还应达到:粪大肠菌群≤103个/L和一级A标准的其他要求。5.1.3 污泥排放标准参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脱水和干化后,其泥饼含水率均应≤60%。污泥排放时如不能达到上述标准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由托管公司自行承担。5.1.4 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控制执行中国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 60-94),并应符合其他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市现行的标准,前述标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5.1.5 对新标准的执行若有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市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对托管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考核应执行该等新的标准,前述标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若执行新的标准须调整或改变工艺流程,托管公司有义务协助与配合政府方对相关项目设施实施的技术改造。如确因新标准的实施或技术改造原因导致托管公司运营服务费用的明显增加且新增幅度超过10%时,本合同双方可在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单价或补偿的调整事宜。5.2进水、出水及污泥的检测5.2.1 托管公司的检测和报告义务托管公司应按照本第5.2条及有关附录的规定,自费对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并如实向业主报告检测结果。作为本合同之目的,其中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以及污泥应通过日常检测、在线检测确定。5.2.2检测托管公司应自行或委托经业主书面同意的具有正式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范》(CJJ60-94)的规定以及本合同附录3 、附录7要求的采样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频率进行下列检测: a) 对进水pH、出水CODCr等主要水质指标进行连续的在线检测,并实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业主监控中心。若届时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增加在线检测项目,托管公司应自费安装在线检测设备,同时将数据上传至业主监控中心;该检测将作为业主对托管公司日常运营的一种监督方式,检测结果将作为判断出水是否达标排放和计费考核的依据之一。b) 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产生的出水及污泥中对环境安全十分重要的那些指标进行进水和出水的日常取样、检测和分析(“日常检测”)。这些指标至少应包括:BOD5、CODCR、SS、NH3-N、TN、TP、pH、粪大肠菌群数、污泥含水率。c) 在对上述除粪大肠菌群指标外的进出水指标进行抽检时,在进、出水采样点取二十四(24)小时混合样进行检测。为防止核实时出现争议,在进行检测取样时所有的进水和出水取样点均应同时采集至少一份备份待检样品。该备份样品需有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等标记,并在合适的储存条件下密封保存至少四十八(48)小时。d) 在对进出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进行抽检时,可在进、出水采样点取近三(3)小时混合样进行检测。为防止核实时出现争议,在进行检测取样时所有的进水和出水取样点均应同时采集至少一份备份待检样品。该备份样品需有抽样时间、地点、抽样人等标记,并应于合适的储存条件下在密封保存不超过六(6)小时内完成抽检。 e) 污泥抽检时在污泥采样点采瞬时样,检测指标为污泥含水率,检测方法为土壤水分测定法,结果作为判断污泥是否达标和计费的依据。托管期内,业主有权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对托管公司污泥检测指标进行调整。在业主书面通知托管公司后即可采用新的检测指标作为判断污泥是否达标和计费的依据。5.2.3检测的报告和核实托管公司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在完成上述日常检测后按照业主要求的时限内,将每日进出水的BOD5、CODCr、SS、NH3-N、TP、TN、粪大肠菌群数以及出厂污泥的含水率等指标向业主报送。任何时候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托管公司应立即通知业主,且该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对此等不符合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托管公司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情况的原因,包括托管公司声称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业主违约事件,或依据本合同约定业主构成违约的详情和所采取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a)出水采样点的出水水质不符合出水水质标准;b)进水采样点的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c)污泥、大气污染物、噪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以上所述的主要指标应采用本合同附录3 、附录7所列方法检测。就托管公司进行的任何日常检测,包括检测程序、结果、试剂、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或者为了解进水、出水水质是否符合本附件及附录要求,业主有权进行进一步检(查)测,或随时委托一家已经双方共同认可且具有正式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前述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托管公司提供的结果。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是否符合本附件约定要求,将以检测机构检测的结论作为最终考核依据。5.2.4检测机构的检测检测机构将采用与托管公司相同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进出水和污泥进行检测,抽检频率按需另行确定。检测机构在现场取样前,应通知托管公司人员及监督员陪同取样,并在采样记录单上签字。托管公司签字人员(可为数人)应有书面授权,托管公司必须保证能随时有授权人员签字。检测机构将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托管公司及业主。5.3业主的核实与调整 5.3.1 业主有权在任何时候派出监管人员对托管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进行令其对出水质量满意所必需的进一步检测,也可以按5.2.3条款委托有正式资格的水质检验机构进行此种检测。5.3.2 业主监管人员可视工艺运行状况,随时通知检测机构对进出水混合样和/或污泥采瞬时样进行检测,其结果作为当日计费依据。检测机构也应在样品的所有应测指标测试完成后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托管公司及业主。对进出水进行的此类抽检也可只测试本合同第5.2. 2(b)条规定的九(9)项指标中的部分指标。5.3.3 业主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包括核实第5.2.3条项下检测的结果)或检查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托管公司未履行其在本合同第5章的义务,则托管公司应负担该费用。5.3.4 业主将委托一家经双方认可且具有正式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噪声、废气进行不定期抽检,若抽检结果超标则认定本次噪声和/或废气排放超标。5.3.5业主可以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调整抽检指标种类及数量。5.4水质及污泥超标的处理5.4.1 进水水质超标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5.1.1条款所列指标数值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当发生进水水质超标情形时,进水水质超标期间超标项出水水质标准应按附录5及业主下达的出水水质考核标准做出相应调整。5.4.2 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日检测平均值超过出水质量标准,则当日出水水质应视为超标。托管公司须在运营记录中对出水水质超标日数及原因按月度和年份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业主。5.4.3 水质超标的通知在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或其指定机构:a) 出水检测点的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b) 进水检测点的任何一种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此等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不符合情况所做的其它有关调查结果的详情。通知还应包括托管公司对不符合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托管公司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业主违约事件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5.4.4 污泥超标的认定与处理托管公司自检污泥含水率超标,且在检测完成后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业主的,则仅视为当日污泥含水率超标;检测机构抽检污泥超标,认定托管公司从本次抽检日至上次抽检日期间的污泥含水率超标;检测机构抽检污泥达标,认定托管公司从本次抽检日至上次抽检日期间的污泥含水率达标,托管公司自检超标和业主监管人员通知检测机构所采样品超标的天数除外。因污泥含水率超标导致政府指定的污泥受纳单位拒绝接收污泥时,托管公司对所拉回污泥应自行进行妥善处置至合格达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污泥检测含水率超标情况的处理见本合同附录6。5.5进水不符合进水质量的后果5.5.1改变处理工艺或设备如果由于进水不符合水质控制范围,致使托管公司仅能通过以其它方式改变当时在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处理工艺,或在运营污水处理厂设施中需增加使用的设备,或污水处理过程中需通过增加化学药剂,来履行第5.1条及附录6所规定应达到的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则以第5.5.2条为前提,托管公司应立即实施为使其能够履行该等义务所需的更新改造方案。5.5.2批准增加费用如果托管公司实施根据第5.5.1条建议的更新改造方案会引致项目设施投资支出或运营成本费用的增加,则托管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详述其认为必要的更新改造及支出或成本的增加情况。在未获得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之前,托管公司不得实施更新改造方案,就上述建议所需进行更新改造的性质、范围或必要性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根据第19.1条首先提交运营协调小组协商。在获得业主书面批准同意后,更新投资支出增加部分可从本项目累积的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运营成本增加部分可参照本合同一般补偿条款向托管公司支付。5.5.3免责处理因进水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业主将按附录5的约定对托管公司进行相应的免责处理。5.5.4 进水严重超标导致停运时运营费用的支付当进水严重超标(指进水中除pH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第5.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60%以上等情况时),且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安全运行时,托管公司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有权停止进行污水处理。在此停止运行处理期间,业主应按全停产情况计付补偿费用。5.6无法达标排放情形的界定如果由于不可控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排入的进水严重超出进水水质标准控制范围(指进水中除pH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第5.5.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60%以上等情况时),致使托管公司确经尽责努力仍无法履行其在第5.1条项下某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义务,或者如果业主未批准就改变污水处理方式所做出的建议,而该改变是托管公司履行其达标排放义务所必需的,则该等情况在本合同中应被视作某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无法达标排放情形。第六章运营前的接管与验收6.1接收前的相关工作6.1.1 由政府方负责投资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城东污水处理厂近期项目设施,在环保验收完成前的所有工程及调试工作由政府建设方及其委托调试单位负责。为更好的了解项目设施工况、顺利完成项目设施的交接,在本合同生效后经项目建设方同意,托管公司可自费先期派出人员参与相关调试工作。6.1.2由政府方负责拟投资建设和工程施工的城东污水处理厂远期项目设施,在工程完工验收前的所有设施及设备调试工作由政府建设方单位负责完成;建设后期的工艺调试由托管公司负责完成,届时政府方将与托管公司就所涉工艺调试事宜另行签订相关委托协议。为更好的协助远期项目设施建设、顺利完成托管期内新增项目设施的调试与交接,托管公司应尽量确保近期项目设施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方建设单位进行远期项目设施的扩建工作,并按照政府方要求妥善合理地协调安排好建设期间对近、远期公用及共用设施(如综合办楼、进水管道与泵房、污泥干化机房、供配电间等)的使用。6.1.3 为加快交接过程,托管公司届时应派出接收人员协助配合业主完成对项目设施的接管验收并做好对项目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清点确认和查收工作;经审核确认并移交的所有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将交由托管公司负责保管维护。6.2托管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接收6.2.1接收内容本项目所涉由政府投资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固定资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构建筑物、设备、工器具等)和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保证证书文件等)以及厂区外进厂污水衔接段管道和出厂污水尾水排放管线。6.2.2接收起始日本合同第6.2.3(1)条款所约定的项目设施接收工作小组成立之日。6.2.3接收程序及费用(1)近期项目设施在本合同草签后或远期(如有)项目设施在政府方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完工验收前的十四(14)个工作日内,业主和托管公司将共同设立一个由各方人员参加的项目设施接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 “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将具体负责完成项目设施运营前参与调试和接管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2)工作小组的职能及接收作业程序包括:(a) 在污水处理厂开始运营前,对将要交由托管公司接收的污水处理厂近、远期(如有)设施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内容共同进行清点、确认、造册,建立接收清单。该接收清单将作为移交备忘录的重要组成部分。(b)对接收清单中项目固定资产设施,按照现行的技术规程、标准就建设方所提交的性能测试报告内容做出核实确认(必要时可再次进行性能测试),经验收合格,共同对接收清单固定资产予以签字确认;(c)完成对项目接收清单中包括配套技术及使用说明文档、软件资料、使用许可证书等在内的无形资产内容的清点接收。其中技术文档应包括污水处理厂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设施完成性能测试日时采用的设计等技术文件和档案,所有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等文件和资料,以及性能测试期间的有关资料和记录文件。以上技术资料及无形资产经接收小组各方确认基本完备和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共同对接收清单无形资产予以签字确认;(d) 对拟由托管公司承担的远期项目设施的工艺调试事项进行协调安排。(3)在项目排水设施接管验收完成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项目设施接收备忘录。备忘录签署日即视为政府方运营前的清点移交、设施接管验收和托管公司运营设施接收工作的结束日。(4)办理上述接管验收和移交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各自承担。6.2.4 按时接管若由于政府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设施接收的,其后果和责任由政府方承担。反之,则由托管公司负责。第七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7.1 托管公司的基本义务在托管托管期内:(a)托管公司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和始终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履行托管职责。(b)以第7.2条为前提,托管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日持续处理经政府集污管网等污水收集系统送入的污水进水并排放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出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c)托管公司应将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处理能力完全提供给业主,并且未经业主事先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7.2 业主的基本义务在托管期内:(a)业主应始终维护与本项目相关的厂区外配套设施。(b)受限于政府方其它部门的相关批准程序,在运营期内的任何月份,业主应根据本托管合同中确定的原则向托管公司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7.3 项目设施托管的范围7.3.1托管公司对从政府方所接收的所有项目设施拥有使用和运营管理权,具体负责厂区内外所接管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7.3.2 托管公司应负责所接收的厂区内构建筑物、道路、绿化及厂区外尾水排放管线的维护;如需进行设备更新时,由托管公司提出申请,经业主审批后报政府同意,按法定的程序规定从更新专项资金中列支购买更换;对厂区外其他相关构建筑物、道路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方根据实际情况出资定期维护。 7.3.3 运营期间,对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外运处置暂全部交由托管公司负责承担,具体安排见7.10条款。7.3.4 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树木、植物、草坪、景观等已由业主建设完成并负责一(1)年的质保期(包成活及养护),日常维护属于本次运营服务范围,维护费由托管公司自行承担。 7.3.5托管公司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用地具有实际占有权,但在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规划,增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前提下,须做好项目近、远期(如有)设施土地上的边界维护、水土保持等工作。7.4 运营管理和维护计划7.4.1 托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运营管理技术规范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检修保养和必要的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的提供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并在每月10号前向业主提交项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报告。7.4.2 托管公司应于每年的第一个月末前向业主提交本年度大修维护计划,并按照该大修维护计划对项目设施进行有计划的维护和更新。托管公司可不时以下列方式修改维护计划的条款:a) 若修改是次要的且符合谨慎运营惯例,则只要通知业主而无需业主的同意;b) 若为任何其它性质的修改,则经业主事先许可,该许可仅在上述修改符合谨慎运营惯例且不会对业主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可给予。7.5 化学药品和零部件托管公司应确保在托管期内的任何时候,托管公司备有:足以满足污水处理厂三(3)个月通常所需的消耗性零部件以及修理故障所需的零部件。所有零部件均应(按具体情况)具备设计或生产厂家准则或建议所规定的标准和规格,否则应属优等产品;污水处理厂三(3)个月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化学品(絮凝剂、消毒化学品可为一(1)个月运营所需的数量)。所有此等化学药品均应符合设计以及届时有效的任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否则应属优等产品。7.6检验与维护手册在开始运营时或之前,托管公司应根据维护计划准备一份项目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手册”)。该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托管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该手册。7.7公共安全与应急预案7.7.1 托管公司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和批准以及本协议的规定,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营;7.7.2 托管公司应针对各种可能涉及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突发事件,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适用法律和案例,书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紧急处理预案并交业主相关部门备案。7.8安全运营与记录的保存对于项目设施的运营,托管公司必须保证:7.8.1必须确保连续正常运营,大修或重大技术改造时必须事先取得业主批准。7.8.2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运营服务协议规定的排放标准。出现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业主及其它相关部门,并建立水质预警紧急处理预案,按水质污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7.8.3在托管期间,托管公司应妥善保存与本项目日常运营维护有关的记录数据、资料、信息等,以确保对项目设施运营状况的可追溯性,并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上述记录数据、资料、信息,供政府方相关部门查阅与核实。7.9计量托管公司应使用政府方已安装提供的、满足本合同第10.3条要求的流量表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检测点提取的进水数量。7.10 关于污泥处置的特别安排7.10.1运营初期,对项目设施所产生的污泥经脱水达标后,由托管公司负责全部运至政府方指定的场所作填埋处置。7.10.2在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外运至新的处置场所,因运距增加或减少产生的费用变动,以投标时中标人所报出的污泥外运单价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后托管公司仍须:(a)在剩余的托管期内,确保其运管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脱水装置脱水 加钙干化后,污泥含水率不高于60%;(b)厂区内的污泥堆置装卸工作,污泥脱水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沉砂、栅渣等处置仍须由托管公司自行负责,所发生费用可计入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c)对业主在处置场所内安排实施的污泥卸载给予必要协助;(d)托管期内,如业主根据本附件第5.2.2(e)条的约定对污泥检测指标进行调整,托管公司应按照新的检测指标要求对污泥进行处理。7.10.3 托管期内,若政府方就污泥处置事项做另行的其他安排,业主与托管公司应就相关事宜另行协商。7.11 未履行维护义务7.11.1 如果托管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则业主可就该违约向托管公司发出通知。如果托管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未能迅速进行必要的纠正性维护,则业主可以但非义务性进行维护,风险和费用由托管公司承担。7.11.2 在业主纠正性维护情况下,托管公司应允许业主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项目设施。业主应确使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完成工作。7.11.3 为纠正性维护费用承担之目的,业主需将所发生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托管公司。7.12不遵守的后果除业主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外,如果托管公司因任何原因在任何运营日未遵守本第7章规定的处理进水义务和运营维护责任,托管公司应向业主支付按第11章计算的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13运营限制事项7.13.1 污水处理厂运营资产应使用“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的名称,非经业主书面同意托管公司不得变更;7.13.2 托管公司的商标或名称可使用于或出现于发票、收据或其它经业主书面同意的场地、物品或宣传品。托管公司就运营资产有使用其商标或名称的必要时,应于合理且适当的范围内使用。如业主因托管公司使用于运营资产的商标或名称,导致名誉受损,或受有其它的损害,业主有权要求托管公司予以赔偿;7.13.3托管公司若准备于项目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的附属设施外部张贴、放置、绘制或吊挂各类宣传物、广告品,须先经业主书面同意。7.14 进水供应不足进水供应不足若在任何时候托管公司在进水检测点获取的进水总供应量不足(指日实际进水量低于项目设计日处理规模的30%时)致使托管公司难以履行其在第7.1条项下的义务,托管公司应立即将进水不足情况通知业主,并提供进水流量表的所有有关资料以及托管公司与此有关的调查详情。当进水供应不足,业主应按附录1的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7.15 业主进入项目设施业主及其代表应有权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时间进入项目设施,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条件是业主的进入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托管公司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第八章削减和停运8.1削减或停运除依业主指令或在第8.2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外,托管公司在未满足以下条件之前不得削减或暂停处理污水服务: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向业主发出有关任何此种削减或暂停的书面通知。此种通知应包括根据托管公司的最佳判断,削减或暂停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连同对此种情况发生原因的详细描述,包括任何有关托管公司声称不可抗力或业主违约的详情以及正在采取的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以及,获得业主对削减或关闭(含计划内暂停造成的削减或暂停)的事先批准,而业主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表示是否给予批准。无论是对第8.1条的遵守还是业主对削减或暂停的批准都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它方式影响托管公司在第5.1条项下的义务。8.2紧急削减或关闭托管公司如果在紧急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和因业主方面原因)下认为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必须削减或关闭处理进水服务,减少出水排量或者关闭污水处理厂,并且无法遵守第8.1条的规定,应立即:将此种削减或关闭书面通知业主。此种通知应包括根据托管公司的最佳判断,削减或关闭情况可能持续的时间,连同对此种情况发生原因的详细描述,包括任何有关不可抗力或托管公司声称业主违约的详情以及正在采取的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污水处理厂尽快恢复紧急削减或关闭前的状态。对本第8.2条的遵守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它方式影响托管公司第5.1条项下的义务。8.3业主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的权利无论本合同有任何其它规定,如果业主认为关闭或削减进水量是使业主对进水管网的任何部分进行建设、安装、维护、修理、更换、检查或测试所必需的,以及业主认为其它原因所必需的,则业主可随时发出指令,要求托管公司关闭污水处理厂或减少进水接入量。8.4关闭或削减不影响或取或付义务业主按第8.3条规定行使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的权利不得影响业主在第7.2(b)条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义务。8.5暂停服务8.5.1 计划内暂停服务(1) 托管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提交下一年度维护和更新工作计划,其中应包括因重置、检修(含大修)设备或对已有项目设施进行改扩建等工程施工或其它托管公司认为按照谨慎运营惯例须全部暂停或部分暂停污水处理服务的情况安排。被列于该年度工作计划内的下一运营年度发生的暂停服务视为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无特殊情况,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托管公司仍需至少保持项目设施设计处理能力30%以上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不得随意使项目设施处于全部停止生产状况。(2)如果某一运营年度发生计划内暂停服务,托管公司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及方案通知业主。托管公司应遵照“停运时间最短、环境影响最小及谨慎运营”的原则制订停运方案,并及时报送业主审核。业主应在预定日期之前十(10)日内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业主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一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3)业主不得无故拒绝计划内暂停服务,托管公司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工艺及运营调整方案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以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五(5)日。(4)托管公司提供的通知及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包括托管公司的最佳判断、对周边水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情况,连同对此种发生原因的描述,包括正在采取的针对此种情况的补救措施; (b)该停运方案应包括托管公司认为全部暂停和部分暂停服务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及在此种情况下对环境污染等拟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 (c)计划内部分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污水量;和(d)恢复服务的大约时间。(5)对计划内暂停服务条款的遵守不得在任何方面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托管公司应保证出水质量符合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6)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附录1的规定的公式计算。8.5.2 计划外暂停服务凡未列入下一运营年度维护计划内、因临时或突发事件等引起的暂停服务视为计划外暂停服务。a)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托管公司应在事件发生后一(1)小时内立即书面通知或通报业主,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暂停服务的措施。托管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b)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托管公司应考虑业主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遵从业主的指令。c)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暂停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托管公司应通知业主,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d) 对于经政府方批准、认可或要求的计划外暂停(一般应不超过四十八(48)小时),包括因为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原因,或业主认为关闭和削减进水水量是实施进水管网的任何部分进行建设、安装、维护、修理、更换、检查或测试所必需的,或业主认为其他原因所必需的,则业主可随时发出指令,要求托管公司部分或全部暂停污水处理服务,托管公司应在接到业主有关指令后须立即执行。若发生该款情况,此暂停期内业主将按照附录1《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中的有关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付费方式向托管公司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e) 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托管公司原因造成的进水水量严重不足(指每日进水量低于设计日处理规模的30%)而引起的计划外暂停,托管公司应尽快处理该等突发或非正常事件,使项目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同时,在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暂停或部分暂停后立即书面通知业主,该通知中应说明导致不可抗力或进水严重不足发生暂停的原因、暂停可能的持续时间以及托管公司即将要采取的针对性补救措施。业主应在收到暂停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此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回复,经确认后应按照附录1《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中的有关不可抗力期间的付费公式向托管公司计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或停产补偿费用。f) 对于未经政府方批准、认可或要求的计划外暂停服务,其暂停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停产补偿费用业主将不予以支付。g) 对于非不可抗力或非业主违约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托管公司应按第11.3条款支付污水处理量不足违约金。h) 对于非不可抗力或非业主违约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如果造成污染事故,托管公司还应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第九章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9.1 移交范围9.1.1 在托管期满的移交日,托管公司应向业主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a)托管公司对项目设施的一切经营权利、占有权和移交后的潜在利益,包括:i. 项目厂区红线范围内全部设施及红线外托管公司负责维护的厂区相关附属配套基础设施;ii. 与项目厂区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构件和设备;iii. 第9.3条要求的所有零备件和配件等。(b)业主为运营维护而合理要求的此前托管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未曾交付的运营操作手册、运营维护记录、移交说明、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厂区设施的运营维护。9.1.2 上述资产在向业主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污水处理厂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导致的或托管公司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9.2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9.2.1最后恢复性大修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六(6)个月,托管公司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三(3)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时由业主核准。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a) 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厂商的说明、手册和/或维护计划所列事项;   (b) 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c) 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   (d) 业主合理要求的其它检修项目。托管公司有义务将业主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 如果托管公司不能根据第9.2.1条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业主可以自行进行大修并由托管公司承担费用和风险,但业主应向托管公司提供所发生支出的详细记录。9.2.2性能测试(a)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之前,托管公司应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业主代表到场时进行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参数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保证功能标准。(b)如果未达到这些参数标准,托管公司应修正项目设施的任何缺陷,并重新进行性能测试。如果托管公司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业主可以自行修正,并由托管公司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应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托管公司。9.3 零备件9.3.1移交的零备件托管公司应向业主无偿移交在移交日后六(6)个月内项目设施正常需要的消耗性零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所移交零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与托管公司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零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否则应是上等优质的。9.3.2移交程序业主与托管公司应在移交日前六(6)个月会谈并商定移交的零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9.3.3购买额外的零备件在移交日之前,业主可以向托管公司提出一份其要求的第9.3.1条移交之外的项目设施零备件清单。托管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以其可以从生产供货商处得到的同样优惠的价格向业主移交或促成向业主提供这些零备件,此项费用由业主承担,托管公司应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业主。9.4 保证金和缺陷责任保证期9.4.1移交日项目设施的状况在移交日,托管公司应保证项目设施符合本附件二和技术方案列明的移交标准,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并得到了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正常磨损除外)。9.4.2 移交保证金本项目厂区设施托管期满前的最后十二(12)个月,业主将在每月应支付给托管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留存15%作为项目移交保证金,保证期限至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移交之日后六(6)个月。保证期届满后,以上移交保证金中的剩余金额将在满足下列条件后退回给托管公司或相关权利人: (a) 偿付政府方的索赔要求(如果有);(b) 支付违约罚金(如果有);(c) 修补不能正常运营的部分设施。9.4.3缺陷责任保证期托管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六 (6)个月内,修复由材料、施工缺陷或托管期内托管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业主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托管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必须最迟在上述六(6)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通知托管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托管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业主应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上述工作:(a)紧急情况下,如果它立即通知了托管公司有关紧急情况的状况并允许托管公司的一位代表在整个紧急工作期间在场;或(b)如果托管公司在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确定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违约;或在这种情况下,托管公司应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9.4.4未能修理缺陷或损坏的赔偿如果修理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损坏已达到满足正常使用的移交标准是不可能的或负担超乎合理范围或费用过于昂贵,业主应有权就项目设施性能降低获得赔偿。9.5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托管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货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业主。9.6 技术转让托管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包括以许可或分许可在内的方式取得的),其中由托管公司自有的或使用中形成的有关技术和专有技术应免费授权给业主。该等移交并不能说明托管公司在移交后不能在其它场合、项目中使用这些技术和诀窍;也不能说明业主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后,可以不经托管公司或其继承人同意,向其它人以任何方式转让属于托管公司的、仍在法律保护期内的专利或技术诀窍。9.7 人员或人员培训9.7.1 托管期结束日之前的第六(6)个月,托管公司应提交一份当时在项目设施运营维护中受雇的员工名单,包括每个员工的工作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托管公司还应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员工将可供业主继续聘用。9.7.2托管公司应允许业主在合理情况下进入项目设施与这些人员进行面谈和面试。业主应有独立的自主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其愿意雇用哪些人员来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业主无义务继续雇用托管公司所雇用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人员。9.7.3 在托管期结束日之前的二(2)个月内,托管公司对业主接管后拟确定聘用的项目设施操作人员负有无偿进行上岗技术培训的义务。9.7.4 在托管期结束并完成项目移交后,所有在托管期内发生的因用工争议等引起的责任与费用问题均由托管公司负责承担。9.8 移走托管公司所有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托管公司应于期满移交日之后三十(30)日内,自费从项目设施场地移走托管公司所属的全部物品。移走的物品仅限于其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如果托管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业主在通知托管公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托管公司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9.9 风险转移和无财务、法律瑕疵9.9.1 托管公司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业主的迟延接受移交所致; 9.9.2 托管公司应保证项目设施在期满移交日无负债、无对外担保、无法律诉讼等情况,除非托管公司与业主就项目设施在期满移交日的债权债务处理已另外达成协议。9.10 移交费用和批准9.10.1对于依据第9.1条至第9.6条所进行的移交或转让,业主无须向托管公司另外支付任何补偿或购买费用。9.10.2 托管公司及业主应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业主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它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9.11 移交小组和移交程序9.11.1托管期结束日前六(6)个月,业主和托管公司应成立一个小组(“移交小组”),移交小组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终恢复性大修计划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就移交向第三方进行公告的方式。9.11.2在双方进行移交会谈时,托管公司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业主应告知托管公司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小组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9.11.3 移交程序(1)项目设施和技术文件的共同清点和移交A.项目设施移交完成日业主和托管公司应根据本协议有关内容,共同对污水处理厂当时实有的托管项目设施及下述技术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和登记,并在必要时就其状况或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备注后,由双方代表签字予以确认。转让记录经双方签署之日,即为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在项目设施移交完成日,托管公司应保证本项目的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下,已得到良好维护(正常磨损除外),并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B.技术文件(a) 技术文件的内容上述项目设施的清点和移交应包括污水处理厂所有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止交接时现有的设计、规划、可行性研究、建设、试运行和设备调试、检测记录等技术文件和技术档案,所有项目设施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等文件和资料,运营管理相关资料,大修和重置相关技术文件资料,以及项目设施完成时的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和文件)。(b) 技术文件的权属所有上述技术文件从移交之日起,其所有权、使用权完全属于业主。C. 设施质量评估鉴定报告托管公司应在托管服务期满之前一(1)个月内,聘请有资质的质量评估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建(构)筑物、设施和设备进行质量状况评估鉴定,并出具评估鉴定报告,作为移交技术文件的附件。(2)移交在项目托管期满后及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终止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熟后,托管公司应无偿将该等受让的项目特许经营权及本协议9.1款移交范围项下的一切权利、拥有权和移交后的潜在利益,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交还业主或其指定的机构。9.11.4 移交完成后的结算安排在项目设施的期满移交工作完成后,如就托管期间尚有未结清(如存有争议或未计付停产补偿费用等)款项,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在相关第三方参与协助下于托管期满日后六(6)个月内结清所有账款。逾期如未结清则应付款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利率向收款方支付逾期利息。9.12 移交效力9.12.1自移交日开始,托管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各方至移交日止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9.12.2业主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但于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第十章计量10.1流量计的安装10.1.1 流量计a) 进水流量计:政府方已在进水检测点安装了符合第10.1.2和10.1.3条要求的进水流量计(“进水流量计”)。b) 出水流量计:政府方已在出水检测点安装了符合第10.1.2和10.1.3条要求的出水流量计(“出水流量计”)。10.1.2 流量表的首检托管公司应善意的相信第10.1.1条提及的每一个流量计都是经检验合格的,计量精度达到设计要求。10.1.3 流量计的功能上述每个流量计具备提供瞬时流量、累计流量信息和在线传输的功能。10.2 密封在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流量计/液位计应是密封和安全的。每个流量计/液位计将被安装在适当的安全装置内。每个安全装置均应有两(2)把安全锁,业主和托管公司应各持每个安全装置上的两把安全锁中的一把锁的钥匙。10.3检查和测试10.3.1 流量计、液位计、水质监测仪表等测量仪表应在第一个运营日开始前五(5)个工作日(调试或试运行阶段)完成首检;首检应在托管公司牵头,业主参加的情况下,由相关检测机构对流量计进行检查和检定/校准。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检测费用由托管公司承担。10.3.2 托管公司和业主的代表应在流量计、液位计等测量仪表安装后每六(6)个月一次,联合对测量仪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相关监督部门可作为第三方依法确认抽查结果的有效性。该等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托管公司承担。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任何流量计、液位计等测量仪表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此等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要求进行该等检查、校准和测试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流量计/液位计不准确,则上述费用由托管公司承担。托管公司应记录对流量计、液位计等测量仪表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并在检查后的三(3)天之内将该等结果的复印件提供业主。任何一方发现任何流量计、液位计或其他仪表不准确的,托管公司应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前述仪表进行检测、校准。托管公司应在发现前述仪表不能正常工作或接到业主通知后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及校准,并应在以下较短时间内完成校准、维修或更换工作:(a) 托管公司发现流量计、液位计或其他仪表不能正常工作后五(5)个工作日内;(b) 接到业主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10.3.3水质监测仪表参照上述条款执行。10.4 读数托管公司和业主的代表应每月联合对流量计、液位计、水质监测仪表等测量仪表的读数进行核对。双方应在对水流量计/液位计进行读数后立即准备联合报告,记录该表相关月份的读数。10.5 进、出水量的确定为确定实际出水量以便于计算业主应付给托管公司的服务费款项,应依据以下原则:计量进水量应为进水流量计读数当月的增量值,并作为计算相关款项的参考依据;计量出水量应为出水流量计读数当月的增量值,并作为计算相关款项的参考依据。如果任何一方就水量记录数据存在异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运营协调小组予以协商解决。考虑到污水处理设施的合理损耗及流量计误差等因素,依据前述进水流量计读数确定的实际进水量与出水流量计读数确定的实际处理(出水)水量,如误差在流量计允许的累计最大合理范围以内,均应视为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量得以足额处理。第十一章违约金本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于不可抗力期间。11.1 实际处理污水水量不足的违约金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的每一运营日,如果:(a)因托管公司原因导致进厂污水未得到任何有效处理而直接排放(具体判定标准见附录6),托管公司应就该部分未处理污水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该等违约金按照下式计算:未处理污水处罚违约金=可核实认定的不达标污水排放量×10元/m3(b)某一运营日实际进水量不超过设计日处理水量的130%,而托管公司实际处理水量(即出水水量)低于进、出水流量计累计最大误差范围所允许的日实际进水量,从而导致部分污水未得到达标处理,托管公司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下式计算: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日实际进水量-日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311.2 违反出水质量标准的违约金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托管公司在进水水质未超标时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则托管公司应向业主就当日出水不达标支付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根据本合同附录6的规定计算。11.3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违约金 a)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进水量不超过日均设计水量的130%,而托管公司因计划外暂停而导致进厂应处理污水量未足额处理,且该计划外暂停是由于托管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暂停污水处理行为,托管公司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足额处理污水违约金=(日实际进水量-该运营日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2b) 计划外暂停期间,如果某一运营日托管公司在进水水质未超标时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托管公司应再向业主支付按照第11.2条款规定的违约金。11.4 违反相关地方法规的违约金托管公司有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做出的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应付的违规责任并接受相关经济处罚。今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政府方发布新的相关地方法规或监管条例等,同时也可能导致相关所涉违反规定的处罚也将作相应调整,但托管公司同样有义务无条件自觉遵守和执行这些法规或条例作出的相关规定并承担风险。第十二章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其支付和调整12.1 业主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受限于第12.7条,在运营期内的每一个月份,业主应根据本合同附录1确定的付费计算原则向托管公司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2.2业主或取或付义务以第12.3条为前提,托管期内业主应按月向托管公司支付其应获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2.3或取或付义务的例外如果在托管期内的任何一日,托管公司未能履行第5.1条、第5.5条及附录5规定的有关出水质量的义务,则第12.2条不予适用,在此情况下,业主在仅按实际达标污水处理水量付费的同时,有权按本合同第11.2条的规定收取违约金。如托管公司发生停止进行污水处理的情况,则业主将无义务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12.4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12.4.1 托管公司应按照附录1、2、5、6的规定进行计算,以准确核算其在本合同项下就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应获得的服务费,并且应清楚地解释其计算并提供第12.8条项下提交的服务费发票所要求的详情。如业主要求,托管公司应提供所有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业主能够核实该计算。12.4.2所有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的第12.6条确定的帐户和付款方式支付,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12.5 每月付款程序12.5.1托管公司应在每个月五(5)号前,按照第12.4.1条款计算的金额,向业主开具附录8所示的付款通知账单,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业主能够核实上述计算。12.5.2 业主在收到托管公司提交的付款通知账单之日起,应对托管公司送交的付款通知账单和相关资料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确认。12.5.3 业主在核准确认无争议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后,应在收到托管公司付款通知账单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应付款日”)内及时通知托管公司开具并递交与前述核准确认金额相符的服务费凭证给业主,业主将在当月支付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款额。12.6 支付帐户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以下规定的收款人、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或托管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中国境内银行账户),由业主以人民币向托管公司支付,银行手续费由每一方自行承担:收款人:[托管公司全称];开户行:[***];账户:[***];付款方式:[***]。12.7 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政府相关部门将有权就任何一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金额的计算、提议的单价调整方案是否与本合同中获得双方确认的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是否一致进行核实。12.8 收费发票或凭证托管公司在申请获得污水处理服务付费时,应按照政府方要求提交适宜的服务费发票或凭证。12.9 利息如果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后未能支付,付款一方应支付按当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该利息应依照前述约定利率自到期之日(包括该日)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不包括该日) 按日累计,按月计算。12.10争议款项如果双方对付款通知单中所列款额存在争议,则有争议的金额部分应按第19章的规定解决。且应付款到期日以后支付的一切款项均应按第12.9条的规定计付利息。12.11 税项说明项目中标报价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所或应包括的税费等,由托管公司自行考虑。业主向托管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应视作已包含根据适用法律托管公司应纳的所有税费,使其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费而减少预期收入。12.12 有争议的金额业主如对托管公司提交的运营付费申请单显示的金额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付款要求有任何异议,应在收到运营付费申请单之日后的十(10)天内通知托管公司并说明原因,并在到期日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否则应视为无异议并应全额核准支付。任何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应首先在争议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在该协商期结束时仍未能解决,则应按第19.1条的规定解决。12.12.1 未付款项的支付如果业主对托管公司提交的运营付费申请单显示的或要求的任何或部分金额有争议,且随后根据第19.1条的争议解决条款,确认业主尚未支付的任何应付款项应由业主支付给托管公司。12.12.2 多付款项的退还如果运营付费申请单显示或要求的任何金额或部分金额已支付,但事后产生争议或异议,且后来根据第19.1条争议解决条款商定或确定为属于不当支付,则托管公司应退还不当支付部分并从下月或下次运营付费中扣除。12.13 违约金的扣减如果发生违约金,托管公司应根据第11章计算需要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并将该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发票金额中减扣。违约金计算的细节应在付款通知账单中列明。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则应根据本合同第19章解决。12.14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作调整。第十三章项目的财务管理13.1 托管公司的基本义务在托管期内,托管公司应全权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前接收、运营维护和移交等特许委托事项,独立负责和完成接收和正常运营时所需的流动资金筹措。对本项目应设立专账,并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13.2 项目融资限制托管公司不得在运营期最后十二(12)个月期间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方式的债务融资。13.3 融资机构的权利限制托管公司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书应订明下列事项:(1) 融资机构不得采取以下行为:a. 阻止托管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向业主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所托管的项目设施;b. 未经业主同意处分项目设施;(2)融资机构意欲针对托管公司包括本项目专账账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或意欲向强制机关申请对托管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限制措施时均应提前七(7)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在申请实施前述任意一项或几项措施后的一(1)个工作日内立即书面通知业主;(3)对于托管公司有任何缺失或违约改正通知时,均应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13.5 项目更新资金帐户的设立与使用13.5.1为便于在托管期内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设施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添置及时做好资金安排,托管公司须按业主要求完成项目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更新资金”)帐户的设立。13.5.2 托管期内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更新资金提取设定为0.05元/立方米。托管公司须从每月的运营服务付费中,以其实际获得付费的污水处理量按以上标准提取项目设施更新改造资金,并于每月政府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到帐后三(3)个工作日内及时拨入专设的更新资金账户。13.5.3 更新资金帐户应在衢州市衢江区本地商业银行设立,为单独核算、三方(政府方、开户银行、托管公司)监管的专用独立账户,其资金的划入和支出应做到有章可循、公开透明,更新采购事项与资金支出一一对应。13.5.4 为集中管理和使用好更新改造资金,在托管期内,对更新资金帐户内资金的使用均须经以下程序:① 托管公司需至少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就哪些需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设施具体实施事项提出申请并作出说明及列出细目;② 托管公司按照批准的更新改造内容,组织针对相应合格供应商的采购招标;③ 业主按采购合同付款要求发出用款指令并收到供应商供货发票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从更新基金帐户划出该笔采购资金。13.5.5 在托管期内,因托管公司自身操作使用或维护不当等原因对项目设施造成的损坏,托管公司应自费予以修理和复原更新,并不得在本项目更新专项资金中申请列支。如发生申请冒用情况,业主一经发现将从当年待付运营服务费中予以2倍扣罚。13.6 运营资产的大修重置与摊销13.6.1 托管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营资产大修的重置与摊销。13.6.2托管公司不得将上述提取大修摊销费后的重置资产残值归为托管公司股东所有。托管结束时,托管公司应将大修重置资产的余额(如有)全部无偿转让给业主。 13.7 财务事项13.7.1 公司组织变动通知托管公司投标是所要求提交的相关登记事项、执照、许可、批文或章程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于每次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业主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13.7.2 财务报表托管公司应按中国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认真而有效地处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会计事务,并应向业主准备和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a.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其不时修改)完成的本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并经有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b.托管公司就本项目的现金收入和支出的季度报表;c.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财务报表、分析报告或数据。13.8 财务监督和检查托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机构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业主可能随时合理要求托管公司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等其他资料,以监督托管公司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合同。第十四章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本合同第14.6和15.8款项下终止补偿时的支付义务除外):该事件是在该方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并且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包括但不限于:(a)任何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活动或军事力量的使用;(b)闪电、地震、地沉、地隆、山崩、飓风、风暴、火灾、洪水、干旱、陨石撞击和火山爆发,或任何其它天灾;(c)发生瘟疫和大规模流行性疾病;(d)任何征用;(e)影响污水处理厂所在场地的任何状态和情况(包括土壤、地下、环境、地理、地质工程和水文状况的变化所引致的);(f)进水水质ph值或其他污染物对污水厂工艺系统造成毁灭性影响;(g)由于非托管公司原因导致项目设施的外供电长期中断;(h)政府部门实施进口限制、配额或分配限制;(i)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或(j)可导致终止的法律变更。14.2 适用于托管公司的例外情况托管公司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除非下述情况是由于符合第14.1条的某一事件所致:(a)托管公司的任一运营分包商或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过失或项目设施零配件、药剂及更新设备等的供应的交付上发生延误; (b)项目设施接收时就已明确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和零配件的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c)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14.3 适用于业主的例外情况业主无权将任何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a)政府部门实行的封锁、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b)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国有化或征收;(c)法律变更;14.4 通知程序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事件,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证明。14.5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发生不可抗力时:a)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支出;b)业主应根据本合同第14.6条向托管公司支付一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c)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14.4条的通知程序,则应受影响方要求,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相同时间相应顺延。14.6 不可抗力期间的付款在托管期内,如果托管公司按照第14.4条的规定发出通知,说明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影响托管公司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按第5章处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义务,则在上述不可抗力发生或持续的每个月或其部分时间内(但以第14.9条为前提),业主应按照附录1《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中的有关不可抗力期间的付费公式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或停产补偿费用。14.7 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为采取有效的措施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4.8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日起连续超过六十(6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九十(9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在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14.9 法律变更阻止履约如果由于法律变更且符合第14.1条规定的标准,致使托管公司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a)托管公司有权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b)发生在开始运营之后的法律变更应视为第14.1条所述的导致付款的事件;c)第14.4、14.5、14.6、14.7和14.8条的规定应予以适用,如同该等法律变更是不可抗力事件;并且d)该等法律变更应被视作包含在本合同中任何其它地方提及的不可抗力事件中,如同是第14.1条所列的一项不可抗力事件。但,法律变更导致托管公司托管成本增加或预期收入降低不应视作不可抗力事件。第十五章终止15.1 终止事件本合同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 根据第14.8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本合同;或根据第15.2条规定,在托管公司违约事件后,业主终止本合同;或根据第15.3条规定,在业主违约事件后,托管公司终止本合同。15.2 托管公司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业主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在允许的时间(如有)内得到改正,应视为托管公司违约事件,业主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在任何一个运营年,除经批准的项目设施正常大修期间外,在进水达标的情况下出水未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情况累计超过二十(20)个运营日;b)受限于第8.2条、第8.3条、第8.5.1条,托管公司暂停项目设施运营连续达到十五(15)天;c)托管公司未能根据本合同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致使在项目场地或附近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受到严重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d)托管公司依中国法律清算或其资不抵债;e)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人开始实施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足以影响到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f)托管公司在本合同中作的声明被证明在提供时严重有误,使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g)托管公司及其雇员蓄意损坏或破坏政府方进水管网的任何部分;h)托管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而构成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并且托管公司在收到业主发出说明该违约的书面通知和要求其对此进行补救后的二十(20)天之内未能补救;i) 未经过业主书面批准同意,托管公司的任何变动足以影响托管合同的履行;j) 以及不经过业主同意的削减和暂停也可作为托管公司的违约事件(本合同第8.2款及8.5.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k)无论何种原因,托管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累计二(2)次以上,或同一(1)运营年度被通报累计二(2)次以上,或使业主可能承担任何环保(法律)风险,则视为托管公司违约。L)第20.10款规定的情形。15.3 业主违约事件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托管公司违约事件或不可抗力所致,并且未能在允许的时间(如有)内得到补救,应视为业主违约事件,托管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 业主根据中国法律解散、关闭或资不抵债,除非根据第18.1条,在不损害本合同项下托管公司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业主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一个有能力履约的受让人;b) 业主在本合同中做的声明被证明在提供时严重有误,使业主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c) 业主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在收到托管公司发出说明此违约的书面通知和要求业主就此进行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九十(90)天内,业主未能补救。15.4 终止意向通知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适当详细说明导致发出该通知(“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情况。同时,任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同时提交给托管公司投资人一份复印件。在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期限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更长期内协商避免终止本合同而应采取的措施。15.5 终止通知受第15.6条约束,在第15.4条规定的协商期满时,除非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意见;或者b) 导致终止意向通知的托管公司违约事件或业主违约事件已得到补救。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托管公司投资人和政府方相关部门发出通知(“终止通知”)并在上述各方收到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15.6 业主的权利15.6.1 业主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a) 在托管期内,如果托管公司违约事件发生并持续,并对托管公司根据本协议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则在业主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并直至终止通知之间业主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无义务,替代托管公司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不间断地收纳输送污水和处理进厂污水。在此情况下,托管公司应承担与业主或其指定机构合作的义务。(b) 任何情况下,业主选择接管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视为本项目托管权的转让或承担托管公司作为项目设施拥有权人的义务。(c) 在业主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托管公司无义务支付在业主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在因托管公司发生违约事件业主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日起,业主无义务向托管公司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托管公司按照本协议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d) 业主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托管公司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正式终止通知。15.6.2业主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如果在托管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业主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托管公司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业主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候发出正式终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15.7 终止的一般后果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第15.8条可能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15.8 终止后的补偿15.8.1托管公司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如果业主因托管公司严重违约事件而根据15.2(a)至(i)条规定终止本协议,业主有权收回对托管公司授予的托管权,兑现履约保函中的相应数额,及按照17.2条的约定获得托管公司违约赔偿金并付清托管公司累计应收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收回项目设施资产,并不承担任何其它义务。15.8.2业主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如果在生效日后托管公司因业主违约事件根据第15.3条终止本协议,则托管公司应将项目设施转让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如果这种转让发生,业主或其指定机构应向托管公司按照17.2条的约定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15.8.3第14.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因第14.1款项下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依据第14.8条终止本协议,业主应向托管公司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业主支付该项补偿后,托管公司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15.8.4未包括在第14.1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如果出现未包括在第14.1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对项目设施造成实质性损坏,致使任何一方依据第14.8条终止本协议,业主应向托管公司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业主支付该项补偿后,托管公司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15.8.5未包括在第14.1款项下的影响托管公司的不可抗力导致的其它终止如果出现未包括在第14.1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托管公司,但未对项目设施造成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依据第14.8条终止本协议,业主应向托管公司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业主支付该项补偿后,托管公司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15.8.6未包括在第14.1款项下的影响业主的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终止如果出现未包括在第14.1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业主,致使任何一方依据第14.8条终止本协议,业主应向托管公司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业主支付该项补偿后,托管公司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15.8.7无论属于何种情况之终止,业主均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有关要求第8条”对由托管公司购置的生活和办公器用具折旧残值的规定对托管公司予以合理补偿,托管公司选择自行处置的除外。15.8.8合理补偿之界定上述合理补偿是指由于托管公司运营业务终止导致其前期资源投入和预期利益受损,按照行业内相关运营惯例、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折算规则及考虑合理需要等因素,业主给与托管公司进行的补偿。与该等合理补偿折算有关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将在本合同第17章中予以规定。15.9 保险收益的使用如果本合同根据第15.1款终止,并且业主有义务根据第17.2款的相关规定向托管公司支付补偿金额,则托管公司同意:(a)该补偿金额应扣除认定保险赔款的数额;并且(b)将其所有因出险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用于已损坏或灭失的项目设施的维修或更新,使其恢复到出险之前的功能、性能和状态。若所获得的保险赔偿不足以实现上述目的,则差额应由托管公司承担;在不可抗力情形下,该差额部分由合同双方各分担一半;(c)托管公司根据本协议要求的保险单有权得到的但未用于维修项目设施的任何保险赔偿应以下列顺序使用:(i) 余额(如有)用于减少业主向托管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 (ii) 然后所剩余额(如有)支付给托管公司。15.10 终止后的移交程序下列规定适用于本协议按照本第15章提前终止后托管公司将项目移交给业主或其指定机构:(a)托管公司在收到第17.2条项下应支付的补偿数额之后,托管公司应向业主移交以下资产的拥有权利和移交后的潜在利益,包括:i.项目场地;ii. 项目设施;iii.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设备、机器、零配件、化学品以及其它动产;iv. 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以许可或分许可的方式);v.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的权利、义务及移交后的潜在利益;以及vi. 与项目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有关的所有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所有上述资产应不存在任何债务负担,也不应存在归咎于托管公司的环境污染。(b)如果终止发生在接收完成之前,托管公司应保证在终止日之前对已接收的所有项目设施已按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向政府方进行了必要的交接与说明。15.11 补救之累积任一方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提供的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均是累积的。任一方采取的、或未能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亦不构成该方放弃其它补救措施。15.12 对责任的限制(a) 本合同依据第15章终止后,业主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托管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但根据本合同已事先约定的应付未付款项、违约赔偿和解决有关补偿费的支付除外(如有的话)。(b) 本合同依据第15章终止后,托管公司应单独负责终止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对外事务,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终止收回日无负债、无对外担保、无法律诉讼等情况,除非托管公司与业主就项目设施在终止移交日的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已另外达成协议。15.13 终止的后果本合同终止后,除在该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义务外,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无其它义务。该终止不得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规定、本章的规定或本合同明确规定在该终止后继续有效的其它规定。15.14 其它补救措施受第15.12条规定的约束,一方根据本合同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规定的或法律所允许的其它适用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累积的,且一方采取的或未采取的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不应限制或排除该方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亦不构成对其它补救措施的弃权。15.15 继续有效本章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第十六章违约赔偿16.1 赔偿以本合同的其它规定为前提,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16.2 免责如果一方证明其违约是由于第14章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对违约不承担责任。16.3 减轻损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的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在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中发生的任何费用。16.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16.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赔索,任何一方不负责赔偿另一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的损失或惩罚性损失赔偿,无论其是否基于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其它原因,除非该方行为构成严重不当行为。16.6 补救之累积本章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第十七章补 偿17.1 一般补偿17.1.1 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在托管期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补偿事件”):(a)根据第14.1条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根据第8.5条发生经政府方认可批准的暂停或部分暂停,导致污水处理厂全面停产或实际处理能力不足设计处理规模的30%;(b)本项目适用电价变动;(c)应业主要求对厂区外项目配套设施进行的抢修,导致托管公司运营费用的额外增加;(d)按照业主要求在运营期内进行的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托管公司运营费用的增加。则托管公司有权依照本第17章中相关条款,从业主获得相应补偿。17.1.2 补偿原则(a)生效日期后发生第14.1(d)、(h)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补偿:此等不可抗力或因政府方要求如导致本项目每年实际运营维护成本增加,业主将以第三方机构评估测算结果为依据对托管公司实际新增运营成本支出给予补偿。(b)生效日期后发生第14.1(j)条款项下的法律变更事件时:如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政府部门通过、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适用法规;任何政府部门实施的关于签发、续展或修改任何批准的任何条件等造成的法律变更,导致对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等,使得对托管公司发生不利或获益的情况下,任一方均有权要求另一方以第三方机构评估测算结果为依据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或抵减,以使其达到与其若未发生这些法律变更的情况下基本相同的经济状况。(c)生效日期后发生第14.1(a)、(b)、(c)、(e)、(f)、(g)或(i)条款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时的补偿:此等不可抗力导致本项目每年运营成本增加低于上年运营收入的10%或在50万元之内时,由托管公司自行承担;运营成本支出超过以上金额的额外增加部分,业主应承担扣除托管公司获付保险赔款后剩余部分金额百分之五十(50%)的补偿责任。(d)电价调整时的补偿:电价调整的认定以供电部门实际发布的公告或收费单据所体现的上涨或下调为准,投标人自行了解本地投标当期相关电价收费标准并承担风险。项目用电价格的上涨或下调在自电价上涨或下调之日至下一次支付污水处理费之日按实际用电数,按实补偿且有可能为负数。(e) 对厂区外项目设施实施紧急抢修费用的补偿:对托管公司按照政府方紧急指令实际发生的抢修成本(不含人工费用)支出,在经业主审核确认后三(3)个月内予以补偿。(f)运营成本:本项目包括人工、能源以及化学药品的等与此有关的补偿,业主不予考虑。17.1.3 以其它方式已补偿的损失就托管公司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业主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符合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a)托管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b)托管公司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c)业主按照本协议其它规定或以其它方式提供补偿;(d)法律变更使托管公司的经常性支出减少或以其它方式已获补偿。17.1.4补偿形式(a)补偿形式:i)抵减违约金;ii)每一个付费月结算时一次性补偿。iii)计入下一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周期。 (b)补偿方式的优先:i)托管公司应付违约金的抵减(如有);ii)每一个付费月结算时一次性补偿;iii)每一运营周年双方对各种费用结算审核完成后,纳入应付余额中一次性结算补偿(如有)。17.1.5 补偿事件的通知当按照上述第17.1条款规定而使托管公司有权获得补偿时,托管公司应书面通知业主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17.1.6 协商谈判期:(a)业主收到补偿通知后,当事各方应以诚意进行协商谈判,并尽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形式、数额及时间达成一致;(b)若在谈判开始后二十日(20)内当事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本协议第19章规定解决。17.1.7 对责任的限制托管公司同意,如果业主按照第17章的规定提供补偿,业主对托管公司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17.2 终止后的合理补偿或赔偿17.2.1若本协议所指的项目设施在托管期内根据第15章终止,业主应根据表17.2以及《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有关要求第8条”对由托管公司购置的生活和办公器用具折旧残值的规定对托管公司予以合理补偿。表17.2 项目设施终止补偿事件及补偿金对照表序号事件与涉及条款(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的原因)协议提前终止所属时期终止补(赔)偿金115.2(托管公司违约)运营初期终止A-B运营期间终止A-C215.3(业主违约)运营初期终止A B/2运营期间终止A C/2314.1a、b、c、e、f、g或i(不可抗力事件)运营初期终止A D/2运营期间终止A D/2414.1d、h或j(法律政策变更)运营初期终止A B/3运营期间终止A C/3其中,字母A、B、C、D分别用于表示不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下,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部分。该等字母代表下列金额:A=终止时托管公司累计应收未结污水处理服务费 办公器用具的折旧残值(如有);B=托管公司运营初期履约保证金金额;C=运营期间托管公司或业主发生违约终止时之违约金金额,取“所运营项目正常运营年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30%”或“当期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360×项目设计日处理规模×30%”的大值;D=托管公司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实际承担的那部分损失金额。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协议提前终止时,业主与托管公司根据本合同15.9(b) 关于保险金使用的约定,将各承担保险赔偿金不能弥补之实际损失额50%的部分。终止补(赔)偿金额为负数时,表示双方进行终止结算时托管公司应向业主缴纳的保证金、处罚金或违约金之金额。17.2.2 对第17.2.1条款所规定补偿的计算必须经业主指定的机构审计验证。17.2.3 根据本合同第15章发生的终止所引起的业主或其指定机构对托管公司的补偿,将优先用于偿还项目债权人的债务余额(如有)。 第十八章转让18.1 政府方的声明业主的更名或与其它政府机构或部门的合并或联合,对其出让或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将不构成影响。在前述情况发生时,政府方将确保发生变更后的本合同继承实体将:(i)具有与业主同样的财务支付实力;(ii)具有承担业主所承担的在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iii)接受并完全承担业主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服务及监管方面的义务。18.2 托管公司的转让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托管公司不得对下列各项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转让、赠与、抵押、质押、设置滞留权或其它方式加以处置,但向业主或其指定机构的转让除外:a) 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和权益;或者b) 项目设施及用地占用权或用于本项目的任何其它主要资产;c) 托管公司所全资持有的托管公司任何股份(但在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成员单位之间的全额转让除外)。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19.1 运营协调小组的友好解决19.1.1 运营协调小组的成立本合同正式签署后十五(15)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托管公司代表和三(3)名业主代表组成的运营协调小组。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时间经通知另一方后更换运营协调小组成员。该小组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小组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运营协调小组应负责按照第19.1.2条的规定解决有关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在托管期发生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等方面争议。这些协调事项应包括:(1)双方就运营前期项目设施的各类测试验收、涉及的相关交接清点方面的计划、安排和程序;(2)双方就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与监管方面的对接和议事沟通程序;(3)托管期内涉及项目设施更新改造的任何具体事宜;(4)涉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单方无法化解的各类争议;(5)讨论在发生突发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设施运行时应采取的步骤;(6)项目设施安全影响的事项;(7) 双方同意的其它相关事项。19.1.2运营协调小组的友好解决若双方对由于本合同或其项下有关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经运营协调小组任一成员要求,该小组须及时会晤,并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运营协调小组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若在提出上述要求后三十(30)天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19.2条的规定。19.2 专家小组的调解若双方不能根据第19.1条规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由运营协调小组一致同意选定的一个专家小组来进行调解解决。19.3 诉讼若双方未能根据第19.1和19.2条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且经专家小组协调十五(15)日后仍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就该争议、分歧或索赔事项提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19.4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给运营协调小组或专家小组或仲裁以后,直至运营协调小组或专家小组或法庭做出最终决定或裁决之前,各方应及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继续享受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对根据上述决定或裁决进行的最终调整。19.5 继续有效的义务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二十章其它条款20.1 本合同的完整性本合同成为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事项的全部共识,并且取代双方以前就同样事项而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的声明、合同或安排。20.2 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合同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双方应商定以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对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加以修改或替换,其结果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20.3 保密任何一方及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应对其获得的尚未公布的或以其它形式公开的所有与本合同及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并且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在托管权结束后的五(5)年内提供给第三方或公众,但法律要求提供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得阻碍任何一方在取得另一方面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有有关本项目进展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本条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依然有效。20.4 通知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所发出的通知应为专门通知,以中文的书面形式,通过专递、公认的国际快递、邮寄、电传或传真等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双方:业主:名称:地址:收件人:电邮:传真:邮编:托管公司:名称:地址:收件人:电邮:传真:邮编:或送至由一方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电传号码或传真号码,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或寄到:若采用信件方式通过专人递交,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要求有回执的挂号信)寄送至该地址;若采用电传或传真方式,准确地发至上述的电传或传真号码。如果一方更改地址和/或收件人,其应在采用新的地址和/或收件人之前书面通知另一方。20.5 不弃权任何一方如果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果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20.6 管辖法律本合同受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解释。20.7 文字本合同以中文订立。本合同正本一式六(6)份,具有同等效力,业主和托管公司各执三(3)份。20.8 修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变化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后才有效和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在没有事先征得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本合同作出或同意作出任何重大修改或变动。20.9 合同文件本合同签署时包括附件一(含附录1 至9)、附件二与附件三共计三个附件,每个附件及其附录在此均被视为包含在本合同中的有效组成内容。 20.10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考核 本合同附件四列明了托管第一年对托管及合同执行情况的考核标准(试行),届时将由业主召集环保、住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业主将要求托管公司在既有履约担保的基础上,增加履约担保壹佰(100)万元,如托管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二十八(28)天内增加履约担保,或连续二(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则将判定为托管公司缺乏履约能力,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第15.2托管公司违约进行处理。20.11 合同的生效本托管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应在整个托管期内保持完全有效,但根据本合同修改或终止的情况除外。本合同由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衢州市衢江区业主[印章] 托管公司[印章]姓名: 姓名:职务: 职务:经办人: 日期:附件一合同附录文件附录1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达标排放为前提,业主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依照本附录公式或方法的约定按月计算应实际支付给托管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简明表述起见做如下设定:Qm :污水厂出水流量计记录的当月实际污水处理总量(m3);qd :污水厂设计日处理水量(m3/日),对城东污水处理厂取qd=2万m3/日;Q0 :污水厂每月正常设计处理能力,对城东污水处理厂取Q0=2×30=60万m3;Qmax:污水厂每月最大处理能力,对城东污水处理厂取Qmax=2×30×1.3=78万m3。1. 日进水量不超过设计处理能力时的应付服务费在托管期间任一运营月,以每月正常设计处理能力Q0=60万m3为标准值,如当月记录污水处理总量Qm≤Q0,则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为:Cn=Pn×Qn Yd,其中:Cn: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元); Pn:当期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元/立方米);Qn:当月所有出水排放检测为达标(含去除率达标)天数累计的污水处理量;Yd:当月因进水严重超标造成的出水无法达标天数期间,按托管公司实际CODcr削减量计算其应获得的运营收入(Yd具体计算详见附录5)。2. 一般超量污水处理情形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托管期间任一运营月,以每月最大处理能力Qmax=78万m3为上限,如当月记录污水处理总量Qm满足:Q0<Qm≤Qmax ,即视为发生超量污水处理情形,则按以下处理方法计算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a)如当月所有出水排放检测为达标天数的累计污水处理量Qn≤Q0 ,则仍按本附录第1款情况计算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b)如当月所有出水排放检测为达标天数的累计污水处理量Qn>Q0 ,则该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Cn=Pn×Q0+Pn×[Qn-Q0]×50% Yd 其中各计算参量含义的解释同前述本附录第1款情形。3. 非汛期超过设施最大处理能力时的污水处理费在非汛期(通常指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4月份)期间,如某日实际进厂污水量超过最大处理能力Qmax,则对在Qmax之内的实际处理污水量仍按本附录第2款中的公式计算支付费用;而对超出最大限额Qmax的超进污水处理量,在排污总量控制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准前提下,可经预处理后直接排放。对此部分因超过进厂最大处理能力限额Qmax而无法完全处理需直接排放的污水量,业主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 汛期超过设施最大处理能力时的污水处理费在汛期(通常指每年的5-10月份)期间对进水量超过最大日处理能力Qmax的情况,污水处理厂只须按照设计处理规模对进厂污水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但超出设计规模处理水量以上部分需按国家相关规范,经提升、初沉(停留时间30分钟以上)进行预处理后方可直接排放。对此,业主只按等于设计日处理规模处理量时的情况付费。5.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停产补偿费用在托管期内且合同执行尚未终止时,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污水进水质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控制范围的情形除外),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完全停产或实际生产处理能力不足设计处理规模的30%超过48小时的严重减产运营期间,可按以下公式计算此期间应付的停产补偿费用,即 : Yp1=Pn×Db×qd×30 %式中:Yp1:不可抗力期间停产补偿费用(元);Pn:当期执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元/立方米);qd:污水厂设计日处理量(立方米/日);Db:不可抗力期间天数(=实际全停产计时时间/24)。(如当月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上述停、减产时间少于48小时,则停产补偿费用将不予考虑)6. 暂停服务期间应付的停产补偿费用⑴ 计划内或由于政府方原因发生的暂停对于计划内或由于政府方原因经主管机构批准、认可或要求的计划外特殊暂停服务且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完全停产或实际生产处理能力不足设计处理规模的30%超过48小时的严重减产运营期间,首先应做好进、出厂污水水量的单独计量和监测记录工作,并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因发生暂停或部分服务而应付的停产补偿费用,即 : Yp2=PS×DS×[qd-QS/DS]×30%Yp2:获批暂停服务期间应付停产补偿费用(元)PS:当期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元/立方米)DS:部分暂停期间仍能正常出水达标(含去除率达标)天数,即DS =暂停期天数-完全停产天数-暂停期间未达标排放天数; qd:污水厂日设计处理规模(立方米/日)QS:暂停期间污水厂达标污水处理总量(立方米/月)QS/DS:暂停期间实际日均达标污水处理量(立方米/日)(如当月因暂停服务所造成上述停、减产时间少于48小时,则停产补偿费用将不予考虑)⑵ 未经政府方批准、认可或要求的其他计划外暂停,该暂停服务期间政府方将不承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停产补偿费用的义务,并有权追究托管公司未能及时处理收集输送进厂污水的违约责任。7.停产补偿费用的计付方式在因不可抗力或暂停服务期间发生停产补偿费用的月份,该月应计停产补偿费用总额Yp为按上述第5、6款计算得出的当月应获停产补偿收入Yp1与Yp2之和。就该月度内所发生的停产补偿费用,托管公司应依据各自实际发生完全停产服务或实际生产处理能力不足设计处理规模的30%的天数,按上述约定方式计算后单独就每次发生金额及累计余额做好记录并及时报政府方审核确认,待下一次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时一并支付或累计至该周年一次结清。8.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是指业主向托管公司所经营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单价,以元/立方米表示。在本合同签署之日,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项目投资人所报出的中标单价计算,即:(1) 城东污水处理厂近期项目设施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 元/立方米(小数点后三位),该单价即为项目运营期内首个运营周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标准;(2)项目远期设施(如有)投产运营后,城东污水处理厂全厂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单价为近期项目设施当时运营实际所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单价;(3)本次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标单价将作为初始基准单价,在托管期内不作调整。9.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单价构成见中标人投标文件附件六中《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构成表》等与投标报价相关之附表内容。上述所列初始支付单价及构成为以后对有关补偿和违约金费用进行测算时具有可追溯性的重要参考基准。10.每月实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本附录前述约定的方法计算出每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后,在扣除了无争议的“实际处理水量不足的违约金”和“违反出水质量标准的违约金”以及其它条款规定的任何违约金款项后,即有:当月实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当月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当月应扣减违约金业主将按日历月份每月向托管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托管公司每月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和以上当月实付服务费金额向业主开具收款凭证。附录2 处理污水量的计量(1)托管公司应在污水处理厂政府方建设时已安装好的出水流量计位置完成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的计量工作。(2)托管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进行流量计的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出水量,并应确保这些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分别向污水处理厂的中央控制室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和时、日、月和年的累计流量。(3)出水流量计由托管公司在每月的最后一日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将以立方米计算,业主有权随时核查托管公司的抄表记录。(4)出水计量点所计量的出水水量作为托管公司处理的实际水量。(5)在某一个月(n)内出水总水量(Qn)应等于出水流量计当月所记录的水量(VM)减去该流量计上月(n-1)记录的出水量。即:Qn =VM(n)-VM(n-1)(6)在污水处理厂任一个发生暂停服务的月度,托管公司应对暂停期间每日的进、出水流量计做连续、单独的计量记录,其间在某一天(第i日)内出水水量(qi)应等于出水流量计当日所记录的水量(VD)减去该流量计上一天(第i-1日)记录的出水量。即:qi=VD(i)-VD(i-1)(7)在污水处理厂开始运营日之月份(0)起,双方应立即将所有流量计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污水流量计的VM(0)值。此后,流量计不得归零,如果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托管公司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业主。流量计归零时,需要有业主指定代表或监督员到场。附录3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1)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的要求。(2)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3)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按污水处理厂设计或环保部门要求的采样点采取。(4)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采样设备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一(1)小时,每日于9 :00按前二十四小时各时段等量综合采样混合方法确定前一运营日进出水水质是否达标,即将各时段经采样设备自动采集的等量水样经均匀混合后,分别作为送检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作为每日供进行水质检测获得“日检测平均值”时使用。(5)每次提取的水样应分装A和B两瓶,A瓶用于托管公司自行检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2000ml,瓶上须明确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存放,在4oC以下储存条件下保存,保存时限至少应为四十八(48)小时。 附录4 污水处理厂厂区平面规划与布置托管公司应根据政府方提供的施工技术文件并结合现场查勘结果,向政府方提交一份城东污水处理厂厂区内实际平面布置示意图,其中对污水处理厂进厂大门、综合楼等建筑物位置和进水接收点和出水交付点,进水流量计和出水流量计位置,以及进水水质检测点和出水水质检测点必须在该平面布置图中予以明示并做简单说明。(可在完成项目设施接收后补充附上)附录5 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 (1) 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第5.1.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30%以内(含30%)时,视为此种超标在污水处理厂正常处理范围之内,托管公司有义务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本合同第5.1.2条款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 (2) 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第5.1.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30%以上或进水水质符合设计标准但难以满足可生化性指标要求(指进水BOD5/CODcr ≤0.3时)的,业主将不就此向托管公司收取违约金,托管公司应努力保证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尽量接近表5.1.2的排放标准并优于一级B的排放标准,业主将协助托管公司协调超标排放事宜。 (3) 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第5.1.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30%至60%(含60%)之间,则按如下执行:托管公司应就水质超标情况及时通知业主方核实并提请获得相应免责处理,同时应尽最大努力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符合尾水出水质量标准。a)对托管公司经尽责处理,污水达标排放,则业主将按照实际处理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出设计标准130%以上部分的CODcr增量削减值按0.15万元/吨进行补偿。b)如根据本合同5.6条款约定视为无法达标排放情形,但能够优于一级B排放标准时,则业主将按照实际处理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出设计标准130%以上部分的CODcr增量削减值按0.12万元/吨进行补偿;c)如根据本合同5.6条款约定视为无法达标排放情形,且托管公司确经尽责处理仅能达到优于二级标准,则仅按付费标准付费;d)如根据本合同5.6条款约定视为无法达标排放情形,且托管公司确经尽责处理不能达到二级标准,则仅按实际进水标准的CODcr削减值按0.18万元/吨进行付费。 (4) 如果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合同第5.1.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60%以上,则按如下执行: 托管公司应就水质超标情况及时通知业主方核实并提请获得相应免责处理,同时应尽最大努力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符合尾水出水质量标准。a)对托管公司经尽责处理,污水达标排放,则业主将按照实际处理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出设计标准130%以上部分的CODcr增量削减值按0.20万元/吨进行补偿。b)如根据本合同5.6条款约定视为无法达标排放情形,但能够优于一级B排放标准时,则在按付费标准付费的基础上,对超出设计标准130%以上部分的CODcr增量削减值按0.15万元/吨进行补偿;c)如根据本合同5.6条款约定视为无法达标排放情形,但能够优于二级排放标准时,则业主将按照实际处理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基础上,对超出设计标准130%以上部分的CODcr增量削减值按0.12万元/吨进行补偿;d)如根据本合同5.6条款约定视为无法达标排放情形,且托管公司确经尽责处理不能达到二级标准,则仅按实际进水标准的CODcr增量削减值按0.20万元/吨进行补偿;同时,业主将不就此向托管公司收取超标排放违约金,由此导致的环保处罚由业主负责协调解决。b) 如果进水中除pH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连续三十(30)日以上超过本合同第5.1.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60%以上,托管公司应与业主就设备改造及有关的费用或修改进水质量标准进行协商。如在协商期间,进水质量恢复到合同第5.1.1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则双方按原规定执行。(5) 在任何进水水质情况下,每日出水水质卫生标准均应达到国家一级A出水标准粪大肠菌群≤103个/L的要求。附录6 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及污泥超标的违约金(1) 托管公司在进水水质符合5.1.1进水质量设计标准要时,如将基本未经任何处理且严重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如厂外水体,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向业主支付处罚违约金,该违约金可按照下式计算: 未处理污水处罚违约金=经核实认定的严重不达标污水排放量×10元/立方米此处基本未处理且严重不达标污水的认定将主要以进、出水检测点水污染物指标CODCR的削减情况来衡量,具体判定标准为:出水CODCR超标且其实际去除率低于30%,即以(进水CODCR检测指标-出水CODCR检测指标)/进水CODCR检测指标之比值是否 ≤ 30%来判定。(2)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虽经处理但托管公司出水水质仍出现超标时: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经核实认定的不达标出水水量×3元/立方米此外,对于出水水质中粪大肠菌群数超标时的违约金计算公式为:粪大肠菌群数超标违约金=经核实认定的超标出水水量×2元/立方米(4)污染物浓度指标达标率月度考核不合格违约金的计算污水处理厂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进水污染物浓度符合设计进水指标情况下,包括COD、BOD、SS、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等七项常规出水指标人工检测每月达标率应不低于96.7%,实行在线监测COD指标每月达标率应不低于93.3%。污水处理厂某一出水污染物指标的月达标率如低于上述指标要求,则视为其该项污染物指标月度不合格,业主将从每月污水处理服务付费中按每一不合格单项扣减1万元来计扣月度污染物不合格违约金。 (5)污泥含水率超标违约金的计算污水处理厂按规定的污泥含水率标准,日常检测及复检每月达标率应不低于93.3%。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指标的月达标率如低于上述指标要求,则视为其污泥排放指标月度不合格,业主将从每月污水处理服务付费中按每月1万元来计扣月度污泥排放不合格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应视作已缴纳环保或政府部门的罚款。注:不可抗力期间不适用附录7 污水处理厂水质及污泥检测项目、周期和标准1、水质检测项目及周期表序号项目周期序号项目周期1PH值每日一次21动植物油类每月一次2悬浮物SS22石油类3生化需氧量BOD52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4化学需氧量CODcr24色度5总氮TN25甲醛6氨氮NH4 -N26苯胺每半年一次7总磷TP27六价铬8SV%每周一次28总汞9MLSS29烷基汞10溶解氧30总镉11硝酸盐氮31总铬12MLVSS32总砷13粪大肠菌群33总铅14总固体34总镍15溶解性固体35总铜16TOC每月一次36总锌17硫化物37有机磷农药18氰化物38有机氯化物19氯化物39苯酚及挥发酚20氟化物40有机苯化物2、污泥检测项目及周期序号项目周期1含水率每日一次2PH值3粪大肠杆菌每月一次4汞每季度一次5镉6铬7铅8铜9镍10总氮11总磷12总钾注:具体各指标检测时需参照以下标准或规定执行CODCr—化学需氧量重铬酸盐法GB11914-89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NH3-N—氨氮钠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TP—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TN—总氮过硫酸钾氧化-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粪大肠菌群数多管发酵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SS重量法GB/T 11901-1989污泥含水率土壤水分测定法NY/T52-19873、涉及的相关标准a)《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b)进水水质的检测内容、频率及方法,执行(GB8978—1996)的规定;c)出水水质的检测内容、频率及方法,执行(GB18918—2002)的规定,进出水同步检测;d)脱水后泥饼检测,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T3070-1999)的规定。4、备检样本的保存污水处理厂于运营期间,日常采集用于检测的进出水水样及污泥检样,除自行检测需用的样本外,尚需采集备用样本,每份备用样本的采集水量应不少于2000ml,采集泥量应不少于2000g,并需保存于≦4℃的条件下。备用样本的保存时限为四十八(48)小时。附录8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付费申请单致:业主及相关机构( 年 月)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付费申请单序号科 目 金额(万元)备注1当期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其中含:1.1当期应付污泥处置费用1.2当期应付停产补偿费用1.3当期应付COD额外减量费用2当期违约金扣减3当期应抵与应退4当期累计待付调整或补偿费余额(当期结清/每周年结清)5当期实付总计(1-2±3)小写:大写:注:支付时间:1) 业主应在年月的20日之前向托管公司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2) 业主应在年1月15日之前向托管公司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年度服务费。计算公式:见本合同附录1。基准服务费计算参数: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元/立方米;;当月实际天数为 天;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为万立方米/天。对违约金扣减、抵扣与退还或补偿费金额的说明(可另附) 托管公司 年月日 附件二保险在整个托管期内,托管公司应按本行业的国家管理规定办理和维持合理的项目设施运营保险。托管公司应按本合同和本附件办理保险,托管公司的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它适用法律的要求。托管公司应在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开始运营日或该日之前自费投保并在整个运营期内保持下列险种的保险。但是,如果从保险公司处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该等保险,则托管公司没有义务获得该等保险。除上述规定外,这种情况不解除或限制托管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这些险种包括:(1)财产一切险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并位于污水处理厂场地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化学品、零备件和其它材料和/或不动产所有损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台风、水灾、旱灾、地震、故意破坏、设计缺陷等。保险金额:污水处理厂场地内所有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延续。被保险人:业主及其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下的可保利益)。(2)机械故障损坏停运险责任范围: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并位于污水处理厂场地的所有机电设备的突然和不可预见的有形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保险金额:污水处理厂场地内所有机电设备的全部重置价值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延续。被保险人:业主及其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下的可保利益)。(3)机械故障损坏之业务中断险责任范围:在十二(12)个月保障期内(投保的中断期间),因机械故障损坏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产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损失。保险金额:等于十二(12)个月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总额。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延续。被保险人:业主及其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下的可保利益)。(4)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因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的设施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贰佰(200)万元,保险事故次数不限。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延续。被保险人:业主及其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下的可保利益)。(5)其它险种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者遵循贷款人及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须的保险。a)保险商和保险单托管公司应在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并经业主同意的保险商处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险,并向业主提供所有的保险证书供查验,证明托管公司已按照业主要求获得了保险单据,同时向业主提供全部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托管公司一旦收到续保证书和保险批单凭据也应及时提交给业主。保险单应包括保险商就以下各项做出的确认:a)保险商已经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假设该等信息不存在实质性误导的前提下评估对保单项下所有风险进行承保的风险。b) 业主没有授权任何人,就业主成为共同被保险人代其作出任何声明。c) 就其同意为业主提供共同保险的决定而言,保险商并未依赖或要求任何信息。d)未能获得和保持保险如果托管公司未取得本附件二所要求的保险或未向业主提供上述第3条所述的保险单、保险费付款凭据、续保证明及保险批单凭据等的复印件,则业主有权购买这类保险,费用由托管公司承担,托管公司应及时支付给业主其为购买该类保险支付的款项。(6)如托管公司应保未保,风险与损失将自行承担,同时,对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将依法追偿。 附件三履约保函格式致:业主地址:银行收款账户:鉴于作为中标人的 有限公司(“托管公司”)已承诺根据于年 月日签订的项目托管合同对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进行接收、运营维护和期满后的移交等事宜;鉴于双方在托管合同中同意,托管公司应提交由业主认可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首次要求即付的履约保函,以该担保函中所述的数额保证托管公司履行托管合同项下有关项目设施的接收、运营及维护的保证义务;鉴于我方已经同意向业主出具上述履约保函。我们特此确认,我方作为担保人向业主承担最高担保总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的担保责任。 我方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业主关于托管公司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我们将不挑剔和不争辩地向业主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上述最高额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业主无须出具证明。我们在此放弃要求业主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托管公司提出付款或对托管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要求。我们还同意,业主和托管公司之间可能对项目托管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绝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本保函有效期直至托管期满后的六(6)个月(此处应遵照项目托管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将具体日期列明于本保函中,并于相应的期限内始终保持有效),业主的任何书面索赔通知均应在该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本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同时业主应将保函正本送回我方注销。本保函未经我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运营合同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经收到与项目托管合同内容完全一致的合同复印件一份)。银行/金融机构盖章 银行/金融机构名称 银行/金融机构地址 签字:姓名:职务:日期: 附件四 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合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序号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考核说明及依据考核评分1污水处理(20)运行情况(8)(1)通过环保验收(包括在线监测系统验收),运行良好的,得4分;(2)运行当年获得环保部门通报表扬的,区级得2分,市级得3分,省级的4分。(1)查看省环保厅环保验收批复文件;(2)现场查看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证明文件。污水处理量(8)在不超过设计处理能力130%,且水质符合设计进水标准情况下稳定运行,水量全部达标排放,得8分。查阅进水流量抄表记录或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给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审批单进水水质(4)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任一种进水污染物超过设计标准30%以上,但托管公司均尽责处理,进水足额达标排放的,得4分。查阅进水水质化验分析单2污水处理(20)减排任务(8)(3*实际COD削减量/省下达COD减排指标) (2*实际BOD削减量/省下达BOD减排指标) (3*实际氨氮削减量/省下达氨氮减排指标)。按政府考核为准脱磷除氮和出水消毒(8)(1)脱磷除氮设施正常运行的,得4分; (2)消毒设施正常运行的,得4分;(3)脱磷除氮或消毒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现场查看脱磷除氮设施运行情况;查阅进出水水质化验分析单,消毒方式均应有安全运行和防护措施。达标排放(4)(1)处理出水的CODcr、BOD5、SS、NH3-N、TN、TP每日平均排放值达标,得4分;(2)有一项不达标即认定为一天不达标,一天不达标扣0.1分,扣完为止。查看全年水质化验台账及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数据3污泥处理处置(10)污泥处理设施 (3)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得3分;现场查看污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泥处理质量 (4)(1)年平均污泥含水率≤60%,得4分;(2)污泥含水率抽检不达标1次扣0.5分,扣完为止。查看污泥含水率化验台账污泥处置合同及处置办法 (3)(1)污泥处置未造成二次污染,运输过程没有投诉的得3分;(2)污泥处置造成一定程度的二次污染的,扣1分;(3)因托管公司原因,每造成污泥运输、处置等的投诉1次扣0.5分,扣完为止。查看污泥污泥出厂单据。4生产运行管理(8)持证上岗(2)得分=2×持证人数/人员总数查看相关证书人员配备比例 (2)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书进行配备,工作经验、人员配备合理的,得2分,每缺一项得0分查看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职工名册和分工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2)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齐全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2分生产管理制度、生产会议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技术培训制度、化验室管理制度、材料物耗、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落实情况(2)各项制度、规程均落实的得1分,任意一项未落实的,得0分现场查看5设施设备管理(8)设施运行状况 (2)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建筑物外观整洁、无明显的破损、渗漏且池面、堰口、池壁保持清洁、完好、出水均匀的,得2分;设施每有一处达不到要求扣0.2分,扣完为止现场查看设备运行状况 (2)(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得2分:设备外观整洁;螺栓齐全牢固;油漆良好无锈蚀;设备无腐蚀,润滑充分;仪器仪表准确灵敏;附属设备工作正常;整机运行平稳可靠;使用高效节能设备;设施、设备的油箱、水泵、管道等无跑、冒、滴、漏现象;设备完好率应≥95%;(2)设备完好率<95%的,扣1.5分; (3)设备一处达不到要求扣0.1分,扣完为止。现场查看在线监测系统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得2分,否则得0分:监控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在线监控系统与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规范联网;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正确、完整,并能如实反映污水处理厂实际工况。现场查看备品备件(2)(1)备品备件齐全的,得2分;(2)备品备件不足的,得1分;(3)无备品备件的,得0分现场查看6化验分析(8)化验分析仪器 (2)(1)常规检测仪器齐备且工作正常的,得2分;(2)常规检测仪器每有1项不能正常工作的,扣0.5分,扣完为止。现场查看检测项目及频次(2)化验检测分析项目及频次满足合同要求,得满分;检测项目每缺一项扣0.5分,每有1项频次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扣完为止。参照合同规定技术指标监测方法(2)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检验分析方法,得2分;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参照合同规定技术指标化验质量控制 (2)化验室内部应建立健全水质分析质量保证制度;每日样品需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控制,定期进行标准样品、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并完整保存记录。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现场查看7台账管理(8)污水、污泥台账(2)(1)运行台账齐全、真实可靠,得2分;(2)运行台账记录不齐全,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3)记录数据不真实或无运行台账的,得0分内容包括:水量、设备、污泥、仪表开启及运行记录、工艺控制参数、值班人、接班人、交接班记录等。设备及在线仪表台账(2)(1)运行台账齐全、真实可靠,得2分;(2)运行台账记录不齐全,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3)记录数据不真实或无运行台账,得0分主要设备的运行记录台账、设备大修计划及记录台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及记录台账、在线仪表的维护校验记录。化验台账(2)(1)台账记录齐全、真实可靠,得2分;(2)台账记录记录不齐全,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3)记录数据不真实或无台账,得0分查看相关台账档案台账(2)(1)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得1分;否则得0分; (2)资料完整,月报、年报统计真实可靠,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得1分;否则得0分查看相关台账8安全管理(10)安全管理人员及机构、制度(2)配备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和安全管理机构,且制度健全的,得2分;否则得0分。现场查看,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隐患响应措施、安全检查台账、安全隐患排除记录安全培训(1)培训内容齐全的,得1分;否则得0分。内容包括:上岗安全培训、定期安全培训、安全培训证书应急预案(1)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得1分;否则得0分。应急预案应包括水质、管道、电器、停电等突发事故及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安全设施、标志及防护用品(2)安全设施、标志齐全、明显、完好,及防护用品齐全的,得2分;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包括:高压绝缘工具、救生衣、救生圈、防中毒、防泄漏等防护救生用品和急救用品双回路供电(2)双回路供电完好且稳定得2分;否则得0分现场查看安全隐患(2)无安全隐患,得2分;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1分,扣完为止。现场查看9其他(8)厂区环境(5)共分5项,每项1分:(1)厂区卫生:干净、整洁,得1分;(2)厂区绿化:绿化、景观良好,绿地植被无死亡缺损现象,得2分;(3)厂区构筑物:无渗漏、无锈蚀、清洁、完好,得1分;(4)人员素质:着装统一、文明礼貌,有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得1分。现场查看信息填报工作 (3)每月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运营信息,得3分;有迟报、漏报现象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按要求报送 说明:《衢州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托管合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将于托管合同满一(1)年之后根据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章 商务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工作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主营(产):兼营(产):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兼营: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三、投标函致: (招标人)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的 项目的招标文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大写:元(小写:元)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任何缺陷。2、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招标文件以及补充与修改通知(如有),我们放弃以对上述文件和资料存有含糊不清或不理解之处为由而要求免于承担责任的权利。3、我方在此与本投标函一并提交的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文件和资料有:(1)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承诺函5)投标人情况介绍及相关资质6)开标一览表7)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构成和成本效益分析文件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2)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对项目设施的接收方案对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与维护方案对项目设施的成本优化方案对项目设施的大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运营期内各类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的移交方案2)法律方案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被没收。5、我方完全同意招标文件制定的竞标规则,并承诺按照这些规则履行我们的所有义务,包括一旦投标文件被贵方接受,将履行投资者的义务。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7、我方同意,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在其有效期内被贵方接受,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按期签署托管合同。托管合同一经签署生效其合同条款对我方即有约束力。我方同意采购方保留不接受我方的和/或任何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权利。8、我方理解贵方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9、我方确认,我方对托管合同所提出的任何变更建议已全部在本投标文件的法律方案中明确标出。10、我方在此保证,本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属独立完成,未经与其他投标人以限制对本项目的公平竞争为目的进行协商、合作或达成谅解后完成。11、我方承诺,本投标文件中的陈述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12、我方与本次投标有关的正式联系方式如下,招标方按以下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文档,我方均视为送达。投标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电话:日期: 年 月日四、承诺函致: (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对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我公司已清楚,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将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有义务免除和承担因此给业主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公司名称: 二〇年 月日五、投标人情况介绍及相关资质(一)投标人基本信息表1、一般资料公司名称主要业务范围成立日期经营年限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地址城市省国家电话传真2、联系人员全面管理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姓名职务电话(二)投标人组织机构表1、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姓名简历2、拟派驻本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名单职务姓名简历(三)投标人污水处理厂运营与维护业绩经验1项目名称2投资总额3在项目中的角色4污水处理规模5开始运营时间6污水处理厂厂址7出水质量标准8进水水质标准9污水处理工艺描述10药剂单耗(元/每立方米)11电力单耗(Kw.h/每立方米)12维检和大修费标准13业主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填表须知:1、投标人应按本表格式要求,参照招标公告和评标信息中的业绩标准列出过去五年独自承担的与本项目性质和复杂程度类似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项目情况,如果项目合同金额为外币,合同额应以合同币种按中标时的汇率(统一按1美元=6人民币折算)换算成人民币计价。2、每一项目应分别单独填写,必要时请附文字说明。(四)资信与财务报表相关文件提供要求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2013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或数据。上述财务报表文件应由注册会计师或财会负责人核准签字,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资产负债表,给出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总负债、长期债务、短期债务以及权益资本等;(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注解;(5)近二年财务状况简表(格式见后附);(6)可获得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方面所出具的资信或流动资金证明材料等。投标人应提供足够详细的上述资料,以使招标方能够判断如果投标申请人中标的话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财务实力。注:提供2012、2013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投标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简表 年 份财务状况最近二年财务数据近二年平均值2012年2013年总资产流动资产净资产总负债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税前利润税后利润六、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单位: 人民币元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完工期备注 项目污泥外送运输单项成本费用单价 元/吨污泥注:1、“投标总价”为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报价(元/立方米),为单一报价,单价报价应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三(3)位;2、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须包含污水处理厂污泥外送运输的单位费用和更新资金固定单价增量部分,备注栏中请注明污泥外送运输单项成本费用单价(元/吨污泥);3、“完工期”请统一填写“8年”;4、投标人如果需要对报价或其它内容加以说明,可在备注栏填写。七、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构成和成本效益分析文件(一)城东污水处理厂初始运营成本估算基础数据表项 目参数取值单位动力费电容电价(基本电价)万元/月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单位污水处理电耗千瓦时/立方米年动力费用总额万元/年药剂费脱水剂PAM单价元/吨单位污水处理耗用量千克/立方米絮凝剂PAC单价元/吨单位污水处理耗用量千克/立方米二氧化氯单价元/吨单位污水处理耗用量千克/立方米其他所需药剂单价元/吨单位污水处理耗用量千克/立方米......(可扩展)年药剂费用总额万元单位污水处理药剂费用元/立方米污泥处置费单位干污泥产量吨/万立方米单位污泥处置费元/吨工资福利费职工人数人年人均工资及福利费(含社保)元/人?年年工资及福利费总额(含社保)万元/年单位污水处理人工费用元/立方米相关取费费率年度大修费计提费率0.05元/立方米日常检修维护费率管理费率其他(请详列)绿化养护费元/年自来水费及附加元/年……(二)城东污水处理厂设备大修与更新改造等计划表单位:人民币万元年份/项目设备大修费用设备更新与改造投资备品备件库存资金占用所需资金合计措施及说明第1年 第2年 …… 第5年运营期合计 (三)城东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维护成本初始费用表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成本项目(Ri)第1年第2年第3年初期均值(Ri0)说明1动力费2工资福利费3化学药剂费4大修费5日常维检费6化验费7自来水费及附加8管理费9保险费10财务费用11设备更新改造基金提取费12其它(如有请列明)13总运营成本(以上1-12项之和)其中:① 可变成本本表成本项中(1 3 6 7 8 10)② 固定成本本表成本项中(2 4 5 9 11 12)14单位运营成本(元/立方米)单位运营平均成本=年总运营成本/年污水处理总量15单位可变成本(元/立方米)单位可变平均成本=年总可变成本/年污水处理总量16单位固定成本(元/立方米)单位固定平均成本=年总固定成本/年污水处理总量注:年污水处理总量 = 360×该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规模各分项初期均值Ri0 =∑Rij/3, i=1,2,…,17;j=1,2,3;(算术平均值)(四)城东污水处理厂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构成表序号项目名称单位金额(元/立方米)占单价的比例(%)计算方法及原则1、取附表6.4中各分项初期均值金额Ri0和年污水处理量Q= 360×15;2、求出各成本分项所占单位金额,即fi= Ri0/Q,i=1,2,…,13;将各分项fi值分别填入左表第三列前十三项中;3、求出初期年均毛利/年污水处理量Q值填入左表第三列第十四项中;将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即报价)填入左表第三列第十五项中;4、前期调试费用须在托管期内均匀分摊于所报单价中;1动力费2工资福利费3化学药剂费4日常维检费5大修费6水费及附加7化验费8管理费(按1-7项之和取费)9保险费(不含社保)10财务费用11设备更新改造基金提取增量值0.055、各污水处理厂更新改造单位费用按投标人测定的数值填入计算,但最低不得少于0.03元/m3;6、财务费用为各厂每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分摊至污水处理单价中的数额;7、将左表第三列的数值除以初始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将得数之百分值填入左表第四列。12其它(如有请列明)13初期年均单位毛利14合 计(即初始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注:? 化学品费不含水质检测使用的化学品或药剂;? 管理费中不含任何工资福利费,托管公司所有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含社保)均计入第2项工资福利费中;? 本表数字应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八、其他资料(由投标人自定)第五章 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一)法律方案合同修改建议偏差对照表我们对招标文件中托管合同的修改建议及偏差对照表如下(如有):合同原条款号和协议规定建议修改内容建议修改的原因其它说明我们确认除本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完全接受项目托管合同的其他内容。(二)其他资料(由投标人自定)第六章 资格审查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企业名称资格审查项目资格要求投标人实际情况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境管理或专业运营公司,且在有效营业期内;营业执照编号注册资金(万元)企业资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证书等级:工业废水甲级和生活污水乙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企业资质等级人员安排安排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主要负责人要具有5年及以上环保专业工作经验实际,和从事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给排水或环保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人员姓名、拟按排岗位、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学历、专业职称、专业工作时间主要负责人的在岗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此项内容投标人可根据上述内容另附人员安排表)注:1、本表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上述资格审查资料的复印件,否则,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后果自负;2、以上所涉及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料须在开标前入库并,审查时,凭投标人交易员CA数字认证证书(USB KEY)将《资格审查表》中填写内容与投标人在衢州市招投标信息管理库中的内容进行核对,如一致,该项目资格审查予以通过,如有不一致的,评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并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的原件核对,如《资格审查表》中填写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该项目资格审查予以通过,否则不予通过;其他资格审查项目需提供原件备查,否则,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后果自负。(如有需要,各投标人可于开标前到衢州市监管办业务处核对企业入库信息或补充入库,并由监管办工作人员、投标人交易员双方签字确认入库信息,未及时核对信息的,后果自负。)投标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盖章):二○一 年月日第三部分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使本项目评标定标规范化,确保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合理性、平等性,特制定本办法。(一)、评标组织与监督1、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投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1.1、开标会议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拟定的开标会议程序举行。1.2、评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二)、评标2、评标办法2.1、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为100分,其中商务60分、技术资信40分。2.2、技术资信部分得分未到达20分的,视为技术资信标为通过评审,其商务标不予开启。3、评标程序3.1、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环境管理或专业运营公司,且在有效营业期内;3.1.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证书等级:工业废水甲级和生活污水乙级及以上,且投标时证书在有效期内。3.1.3安排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主要负责人(厂长)要具有5年及以上环保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和从事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经验3年以上,环境(保)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3.1.4无两个及以上的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3.2、技术资信部分的评审(满分40分):3.2.1技术部分(满分为20分)由评委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部分的编制内容完善程度进行打分。3.2.1.1项目设施的接收方案,满分1分3.2.1.2现有工艺流程评价及优化的改进措施,满分1分3.2.1.3项目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与制度及目标,满分3分3.2.1.4拟为运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设置,满分2分3.2.1.5污水处理厂日常水质监测、污泥处置,满分2分3.2.1.6项目设施的成本优化方案,满分3分3.2.1.7污水处理维护方案、工艺控制、日常操作满分2分3.2.1.8设备维护及大修方案,满分3分3.2.1.9污水处理厂各类应急预案,满分2分3.2.1.10运营期满时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的移交方案,满分1分3.2.2 资信部分(满分20分)编号评审内容分值评审细则1资质证书3分具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得3分,生活污水类为乙级资质的得1分。2注册资本金2分投标人注册资金在2000万(含)或以上的得2分,1000(含)万至2000万之间的得1分,1000万至500万间得0.5分。3体系认证2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0.5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0.5分。4业绩9分以一项与本项目同等规模(2万吨/天)或以上托管业绩得2分为基准,如:1、该业绩为规模在5万吨/天或以上则加1分;2、该业绩污水处理工艺为单一改进型SBR则加0.5分,污水处理工艺为包含改进型SBR的二种或多种则加1分;3、该业绩污水深度处理工艺为活性砂滤池加0.5分;3、该业绩污泥干化为离心脱水 加钙干化加0.5分。(本项5分)如有多项业绩,则每增加一项业绩参照上述标准得分后按0.5折算计入业绩,每增加一项业绩最多增加2分。(本项3分)(提供运营合同及项目批复文件)如拟派本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上述某一业绩的主要技术人员,且经该业绩业主书面同意派至本项目,则加1分。(本项1分)5拟派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厂长)2分年龄在50岁以内,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得0.5分、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具有给排水或环保类专业大学本科的得0.5分、且有5年以上污水处理厂实际管理经验得1分。(提供污水厂工作过的证明或运营投标的中标通知书等)6拟派的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2分1、技术副厂长: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得0.3分、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具有给排水或环保类专业大学本科的得0.3分、且有5年以上污水处理厂实际管理经验得0.5分。(本项1分)。2、操作班长:具有一名给排水或环保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的得0.25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本项0.5分)3、机修、电工:具有一名机电类专业的初级技术职称的得0.25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本项0.5分)注:上述资信所涉及的证书及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原件核实(除身份证外),否则不予计分。3.3、商务标的评审(满分60分): ①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资信标评审及商务标符合性评审,且投标报价不高于0.96元/m3(为评审中心评审结果,即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以下的为有效报价。②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5%为成本控制价,低于成本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得分为0分。③所有有效报价剔除低于成本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④如所有有效报价剔除低于成本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只有二个及以下时,以低者为评标基准价。⑤商务标评分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最终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K=(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计算投标人商务得分时: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60分;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商务分上扣2分;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商务分上扣1.5分(商务标得零分的除外);K值不为整数时以直线插入法计算,商务标最后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4、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总分排名前二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投标人最高分若出现并列的情况,以报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报价也相同时,则现场抽签确定。并对所有投标人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四)、定标6、定标由招标人负责,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或在本项目的投标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而在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影响结果的,或按招标文件其他条款规定不能确定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以上评标定标办法解释权在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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