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鑫正)(温财采监督〔2021〕7号)

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鑫正)(温财采监督〔2021〕7号)


一、项目编号:温财采监督〔2021〕7号

二、项目名称: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鑫正)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温州鑫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世界温州人家园1栋903室


四、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 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2020年度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温州市档案馆印刷出版《温州司法档案选编(1936-1948)》项目(编号:ZQCG-XZ-2020-016)存在的问题:委托代理协议未约定档案保管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务资信信用等级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核对专家徐洪迪技术响应程度未按照评审要求打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温州市档案馆气体灭火系列钢瓶检测项目(编号:ZQCG-XZ-2020-006) 存在的问题:委托代理协议未约定档案保管条款,违反了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违反了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远近情况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评审报告中推荐项目成交候选人仅1名,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时间不一致,违反了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支付条款违规要求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部分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了财库〔2014〕214号第九条的规定。
(三)温州市档案馆中心机房核心设备维保项目(编号:ZQCG-XZ-2020-008)存在的问题:委托代理协议未约定档案保管条款,违反了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府机关类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综合实力经营状况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一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要求具备认证的本地服务供应商作为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求包含物业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人在宣布中标人后将进行实地考察审核,考察后确定是否符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落实采购预付款制度,违反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浙财采监〔2020〕3号)的规定;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时间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
(四)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档案装订扫描整理项目(编号:ZQCG-XZ-2020-003) 存在的问题:委托代理协议未约定档案保管条款,违反了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有设备的投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落实采购预付款制度,违反了浙财采监〔2020〕3号的规定;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时间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
(五)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档案影像建库项目(4月份)(编号:ZQCG-XZ-2020-001)存在的问题: 委托代理协议未约定档案保管条款、法律适用错误、无签订时间,违反了财库〔2018〕2号文件的规定;评审方法采用横向比较打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提供采购文件发布前发票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明确实质性内容表达形式,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声明的中小企业计算总价进行价格扣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规定;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时间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
(六)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档案影像建库项目(12月份)(编号:ZQCG-XZ-2020-018)存在的问题:委托代理协议未约定档案保管条款、法律适用错误,违反了财库〔2018〕2号文件的规定;评审方法采用横向比较打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提供采购文件发布前发票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扣分制,扣分总和大于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匹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明确实质性内容表达形式,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时间不一致,违反了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责令整改,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项渊
3.联系电话:****-********



标签: 财政局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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