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农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招租招标公告

化农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招租招标公告


盱眙县化农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招租公告

编号:XYZCP-2014-030


为了提高水库综合经济效益,经铁山寺管委会研究同意,将盱眙县化农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盱眙县化农水库属国有中型水库,位于盱眙县王店乡境内,总库容4127.7万方,水面面积近万亩,养殖水位按国家批准文本规定的死水位53.8米以上排蓄执行。

二、投标对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位均可参加报名。

三、报名投标:个人报名时需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参加投标报名需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被授权委托书。

四、本次竞标采用有声有底价竞拍方式。

五、报名时间、地点: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8日上午11点前到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名。

六、竞标开标时间:2014年4月8日下午15点30分,地点: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具体标室见中心当日院内告示牌)

七、报名时需交报名费200元,售后不退还。每位投标人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帐户预存10万元投标保证金,凭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科出具的收据方可报名(不中标当天办理退还手续,中标者保证金在交清各项费用及款项后凭甲方出具退还证明后方可退还)。投标人中标如不按规定时间内履行承包手续,招标方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中标者必须在中标公示期(3天)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中标交易费,并按照与招标单位签订协议,交纳承包费用。如不及时交清款项、中标交易费用以及签订合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九、中标人在中标后应向招投标管理中心交纳六年总承包金千分之四的中标交易费。

十、参与竞标的报名人员限带一人入场。

十一、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转包、分包。

十二、承包期限:六年。

十三、本次竞标活动由盱眙县化农水库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报名人应自行到实地考察,如有疑问,可直接向盱眙县化农水库管理所咨询。

十四、保证金缴存信息:

账户户名: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

账号:****************055388

汇入地点: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盱眙营业部

备注:农村商业银行盱眙营业部为银行名称,开户行在淮安市盱眙县。

咨询电话: 139*****078(张先生)

报名电话: ****-********(黄会计)

盱眙县化农水库管理所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盱眙县化农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拍卖规则


一、竞标者应按主拍人提出的加价幅度进行竞拍,每次报价增幅为人民币5000元或5000元的整倍数,否则应价无效。竞价人在应价同时应举牌并高声报价。

二、本次竞标采用有底价、有声竞拍的形式,不达底价不成交,竞标者应价与主拍人叫价相对应。主拍人对达到或超过底价的最后一轮应价重复三次报价,第三次重复报价无人应价的落槌成交。

三、本次竞标定起拍价为:70万元/首年。底价由县公证处(如邀请)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四、竞标者应遵守会场秩序,服从会场管理,对扰乱会场秩序,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取消竞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竞标开标时间:2014年4月8日15时30分。竞标地点: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竞标人应提前抵达竞标现场,迟到者作弃权处理。

六、竞标开始后,不解答竞标者提出的任何问题,请竞标者会前对拍卖公告、规则及合同文本仔细研究,提出咨询,所有答复以书面形式为准,任何口头答复均无效。

七、投标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实名报名,本人亲自参加竞标。如果报名者以他人名义竞标,对其竞标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和后果我所均不负任何责任。

八、竞标报名人领取的号牌,只供本人使用或书面委托他人使用,书面委托他人的,竞标者须向招投标中心出示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向招投标中心申请竞标资格。中途发现冒名顶替或串通作弊的,招投标中心将有权终止其竞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未经允许交他人使用的,其后果由竞标者本人负责。

九、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3天)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清款项并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向招投标管理中心交纳6年总承包金的千分之四的中标交易费用。如不能按时缴纳款项和中标交易费用,招投标管理中心则有权宣布为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十、竞标者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帐户预存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打入者不具备竞标资格,其余方式均为无效。

十一、本规则的解释权在盱眙县化农水库管理所。


盱眙县化农水库管理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报名参加竞标者承诺:我们已收到本规则、拍卖公告及合同文本。我们充分理解并接受本规定和各项要求,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标报名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盱眙县化农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承包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盱眙县化农水库管理所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库水面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水面养殖承包合同,合同各项条款,甲乙双方遵守和执行。

一、承包内容

甲方将盱眙县化农水库水域(红郢、宝塔两小坝及民建生态水上游览线、乡村游览线除外),养殖水位按国家批准本文规定的死水位53.8米排蓄以上执行承包给乙方从事养殖,水库水面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在承包期内只享有养殖经营权和相应的收益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包水库水面,否则立即终止本合同。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六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三、养殖范围

1、乙方养殖内容仅限于常规鱼类。严禁养殖危害大坝安全的水生动物,严禁种殖危害或污染水库水体的植物,严禁在库区养殖家禽动物,严禁在水库大坝及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搭建各类建筑物等违反水库管理要求的行为。

2、乙方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技术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范围内从事养殖经营。

四、承包费的交纳时间及方式

乙方承包前须向甲方交纳合同履行保证金为10万元(该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由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待承包期满且无违约行为后由甲方一次退还(不计息)。竞标价为第一年承包费,该费用应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缴纳,缴纳该费用后签订合同。以后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

乙方累计交纳承包费共 元整(¥ ),其中第一年承包费于 年 月 日前交纳 元整(¥ );第二年承包费于 年 月 日前交纳

元整(¥ );第三年承包费于 年 月 日前交纳 元整(¥ );第四年承包费于 年

月 日前交纳 元整(¥ );第五年承包费于 年 月 日前交纳 元整(¥ );第六年承包费于 年 月 日前交纳 元整(¥ )。

合同履行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双方结清各种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乙方向甲方交出水库水面后,甲方十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水库以农业灌溉为主,结合化农两自来水厂饮用水取水,任何情况下,乙方必须服从防汛、抗旱、供水调度,防汛防旱调度权在盱眙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水库防汛抗旱调度放水以及上级对水库水位、库容的特殊要求等。乙方履行以上义务,不减免承包费用,乙方应将以上风险损失计入投标报价中。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捕捞方式及合同规定的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等,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

3、乙方在承包期间添置的所有固定资产及设备等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不得冲抵承包费用。

4、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在库区依法进行旅游、休闲等活动,乙方应服从。

5、在水库库区如遇政府建设开发及旅游观光水上游乐设施新建等项目时,乙方无条件服从,不得干涉。

6、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在库区留有100亩水面用于特种水产等开发与研究(具体范围由甲方选定)。

7、承包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大坝北头管理场地,在承包期内如遇政府开发使用场地,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并搬迁,新的管理场地由甲方指定。

8、承包期内,甲方在最后一年有权控制花白鲢捕捞规格,每尾在0.75公斤以下的花白鲢乙方不得捕捞。

9、甲方如对乙方承包水面养殖的水产品有需求时,乙方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优先供应给甲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渔业法》、《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规,文明生产,合法经营做到无任何围坝、围网养殖,保持水库原貌。

2、在泄洪闸、放水涵洞及入库进水口等,乙方应自行解决拦鱼防逃设施,否则因上述情况造成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3、承包期内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遇对出现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

4、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水库上游或库区圈圩,如发现他人圈圩,乙方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甲方。

5、合同期满或由于乙方违约终止合同时,乙方对库中水产品及水生资源不得主张权利,无条件履行交库手续,按期撤走渔船、网具等设施,将水库、水面承包经营权交还甲方,否则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承包水域是多地饮水水源地,因此严禁在承包水域内投放化肥、饲料等各类饵料。

7、不得在水面设置围网及网箱养殖,不得将杂鱼随意发包给他人捕捞,捕捞期间网具不得影响游船航行。

8、承包期内如遇上级要求,捕捞船只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9、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税费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10、乙方在承包期最后二年内必须保证每年鱼苗的投放量不得低于二万斤,规格不得高于四寸,甲乙双方共同称重确认签字为准。

七、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乙方若不按时交纳承包费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不得以电捕、爆捕、药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如有发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侵犯对方权益,经守约方催告后一个月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违约方按合同履行后应得利益赔偿经济损失。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合同。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水库水面,每延迟一天,赔偿乙方损失标准为每天承包费的三倍,每天的承包费按年承包费除以365天计,因第三方原因,甲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水库水面时,乙方按实际承包期顺延;乙方在承包期满、合同解除或双方协议终止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交还水库水面,每延迟一天,赔偿甲方损失标准为当年每天承包费的三倍。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水库养殖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出水库水面,甲方有权不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合同履行保证金部分的,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偿。

4、在合同期满、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明确退还乙方保证金或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最多在十日内给付;超过十日给付的,每天按给付款项数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承担滞纳金。乙方如有下列行为发生的,甲方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1)投标人中标后,私自将水面养殖承包经营权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经营;

2)合同到期或因乙方违约原因解除合同后,乙方以水库中有鱼或养殖其它水产品未捕捞作为理由,拖延向甲方交出水库水面;

3)乙方不按照《淮安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导致污染水体;

4)乙方养殖危害大坝安全的水生动物,种殖危害或污染水库水体的植物;

5)乙方用药鱼、炸鱼、电鱼等非法方式捕捞。

九、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章),并且乙方按照本合同交纳了合同履行保证金和第一年承包费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规定内容,否则承担本合同相关法律责任。


甲方:盱眙县化农水库管理所

代表人: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编辑:网络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