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抚法府建办字〔2021〕11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95号)要求,现将《抚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减证便民”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扎实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认真完善配套制度。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受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审查核验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等,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确保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三、全面做好清单认领、公布和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抚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结合《抚州市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明确的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行使层级和范围,认领本地、本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并通过本地、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布,确保2021年7月20日前,目录清单中的证明事项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
2021年7月30日前,各有关部门将公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网站链接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联系人:李靖,电话:****-*******,邮箱:fzsfjb@163.com
附件:抚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抚州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抚州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一、教育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教师资格认定(二)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届毕业生毕业学校 | |
二、科技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行政确认 | 企业场地面积证明材料 |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房屋租赁方 | |
孵化企业资产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 |||||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 |||||
三、公安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行政许可 | 延期事由证明 | 服兵役、出国(境)或者其他延期事由所涉及的相关单位、部门 | |
2 | 市、县 | 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机动车灭失证明 | 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 | |
因失火造成的机动车灭失证明 |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 | |||||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 | |||||
3 | 市、县 | 户口登记 | 行政确认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或法院 | |||||
四、民政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2 | 省、市、县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3 | 市、县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立项文件 | 发展改革部门 |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
4 | 县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三)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
5 | 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证 | 民政部门 | |
残疾人证 | 残联组织 | |||||
6 | 县 |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村(居)委会 | |
7 | 市 | 收养登记(二)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部门 | |||||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 |||||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出具离婚证件 | 民政部门 |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8 | 市、县 |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证 | 民政部门 | |
五、司法行政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 | |
2 | 市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行政许可 | 内地律师事务所成立满3年的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 | |
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证明 | 司法行政机关 | |||||
3 | 市、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
同意兼职的证明 | 申请人所在的教育科研部门、民营企业或者村委会 | |||||
4 | 省、市、县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证明 |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 ||||||
序号 | 办理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资产证明 | 资产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 | |||||
2 | 市、县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延续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
3 | 市、县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4 | 省、市、县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经营场所所有权登记认定部门 | |
5 | 市、县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就业创业证 | 人社部门 | |||||
6 | 省、市 |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机构编制部门 | |||||
7 | 省、市 | 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 | 行政确认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
七、自然资源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 | 地图(含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 自然资源部门 | |
八、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 | |
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第三方机构 | |||||
2 | 市、县 |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 行政给付 | 住房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
3 | 市、县 |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保障 | 行政给付 | 住房证明 | 自然资源部门 | |
九、交通运输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2 | 省、市、县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3 | 省、市、县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4 | 省、市、县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5 | 省、市、县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
6 | 省、市、县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交通运输部门 | |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公安部门 | |||||
7 | 市、县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车辆行驶证 | 公安部门 | |
8 | 市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9 | 市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 公安部门 | |||||
10 | 市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部门 | 限驾驶员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限旅客运输、危货运输驾驶员 |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 交通运输部门 | 限危货运输驾驶员 | ||||
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 教育部门 | 限危货运输驾驶员 | ||||
相关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 | 限危货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 ||||
11 | 省、市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 | 工信部门 | 按照交通运输部放管服工作部署,此项工作目前我省不再办理,已由交通运输部达标车型发布技术支持单位承办,对客车生产企业一次办结 |
客车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 | 交通运输部 | |||||
客车安全达标核查报告 | 交通运输部 | |||||
12 | 市 | 城市公共汽车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 | 工信部门 | |
13 | 市、县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
验收合格意见 | 交通运输部门 | |||||
14 | 省、市、县 |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 行政确认 | 不低于二级的车辆技术等级认定 | 检测机构 | |
十、水利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
2 | 省、市、县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3 | 省、市、县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4 | 省、市、县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5 | 省、市、县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6 | 省、市、县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7 | 市、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 立项审批部门 | |
8 | 市、县 |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核准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9 | 市、县 | 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10 | 市、县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采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11 | 市、县 | 在河道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开展影响河道工程保护的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12 | 市、县 | 在河道堤防背水面保护区500米内进行地下采矿及山区河道两侧采石修路等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立项审批部门 | |
十一、农业农村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社保证明 | 社保管理部门 | |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
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 农业农村部 | |||||
植物检疫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
2 | 市、县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学校或人社部门 |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设施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 |||||
草种烘干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草种烘干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 |||||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 草种生产地检疫机构 | |||||
3 | 省、市、县 | 种畜禽(含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
4 | 市、县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 |
5 | 市、县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县级以上渔业渔政部门 |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培训机构、学校或人社部门等 | |||||
6 | 县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健康状况证明 | 三等甲级医院 | |
7 | 省、市、县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 渔业渔政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 | |
8 | 市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二)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场所所有或租赁等证明材料 |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
9 | 县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 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或人民法院或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 |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
10 | 县 | 水域滩涂养殖(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政府) | 行政确认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 |
11 | 省、市、县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证明材料 | 农机管理部门 | |||||
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证明材料 | 畜牧水产管理部门 | |||||
12 | 省、市、县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属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
十二、卫生健康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2 | 市、县 | 医疗广告审查(含中医)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省、市、县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
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卫生健康部门 | |||||
4 | 省、市、县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及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5 | 县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取得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提供) | 考试(考核)组织机构 |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村医疗卫生机构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
6 | 省、市、县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 | 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 | |
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市场监管部门 | |||||
7 | 省、市、县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岗位考试合格证 | 考核机构 | |
8 | 县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
9 | 市 | 尸检机构认定 | 行政确认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市场监管部门 | |
10 | 省、县 | 再生育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院判决书 | 法院 | |
离婚证 | 民政部门 | |||||
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公示情况说明 | 卫生健康部门 | |||||
11 | 县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结扎证 | 卫生健康部门 | |
十三、退役军人事务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县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行政给付 | 入伍证明 | 人民武装部门 | |
退伍证明 | 原部队 | |||||
无固定收入证明 | 人社部门 | |||||
2 | 县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转入人员情况的综合报告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原评残审批材料证明复印件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需要原部队出具的除外 | ||||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原《残疾军人证》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3 | 市、县 | 武警部队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 | 病故时所在医院或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 |
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革命军人病故(牺牲)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4 | 县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原残疾军人证明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居民死亡证明 | 医疗卫生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火化证明 | 殡葬管理部门 | |||||
5 | 县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入伍登记表 | 人民武装部门 | |
退伍军人登记表 | 原部队 | |||||
6 | 县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烈士证明书 | 原部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7 | 县 | 伤残人员抚恤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单位公函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综合报告 | 退役军人部门 | |||||
8 | 省、市、县 | 部分优抚补助对象认定(三)烈士子女 | 行政确认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十四、应急管理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 市场监管部门 | |||||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应急管理部门 | |||||
2 | 市、省直管县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体检证明 | 体检机构或部门 | |
3 | 省、市、省直管县 |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证明 | 应急管理部门 | |||||
4 | 省、市、省直管县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 行政确认 | 培训证明 | 培训机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 |
十五、林业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
2 | 市、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3 | 市、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二)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4 | 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固定使用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5 | 县 | 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二)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门或者村委会 | |
6 | 省、市、县 | 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金融机构 | |
7 | 省、市、县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行政给付 | 批准建设文件 | 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8 | 省、市 | 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及省保障性苗圃的确定和取消 | 行政确认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
9 | 省、市 | 林业龙头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企业资信证明 | 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 | |
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 税务部门 | |||||
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缴纳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等情况证明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 |||||
带动农户证明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企业自有基地林权证复印件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
十六、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市、县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二)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除市辖区及中央驻赣、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员资质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 | 人社部门 | 除职称证书采用告知承诺外,其他材料仍需申请人提交 |
场地来源相关材料(如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 | 房产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 房产证、不动产权登记证采用告知承诺,如场地是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 ||||
2 | 市、县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无线业务审批2.无线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 本级人民政府 | |
3 | 市、县 | 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申办机构所在地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
十七、医疗保障系统 | ||||||
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县 | 医疗救助待遇资格确认(一)由医保部门认定的相关人群 | 行政确认 | 救助申请证明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注:此次梳理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未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等三类最常见自持证明事项纳入梳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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