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包4)
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包4)
标的名称 | 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包4) | ||
项目编号 | ********2391 | 转让底价 | 209.003374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1-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2-03 |
标的所在地区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本转让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标的描述 | 标的为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详见附件《处置设备清单》 | ||
标的所在位置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江苏苏铝有限公司厂区 | ||
转让底价(万元) | 209.003374万元 | ||
计量单位 | 项 | 数量 | 158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联评报字【2021】第252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6-30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孙经理 | 联系电话 | 139*****882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江苏苏铝铝业有限公司拟处置铝加工生产设备及配套设备一批,详见附件《处置资产清单》。 二、本次转让标的物按资产的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标的踏勘时间将根据实际咨询情况,在挂牌公示期间安排一次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到现场对照清单实地确认数量、范围,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踏勘暂不接待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人员,实地踏勘人员需持有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配合转让方工作安排,出示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等信息。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文件若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意向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出示身份证原件。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现场报名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四、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七、本次转让,转让方不提供标的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相关证书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其中,受让方按成交金额的2.5%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本次挂牌金额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搬迁、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受让方凭有效身份证明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自受让方进入现场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便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移交资产的数量、质量以踏勘时状况为准,若超出规定工作日未完成清运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自费将标的转移至其他场地或收取受让方清运超时费。 十二、设备吊装、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厂区的管理,按照挂牌公告中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 十三、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拆运工作,受让方拆运标的资产施工时须加强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得危害转让方人员及财产的安全,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造成的损害由受让方负责赔偿。受让方人员在转让方现场工作过程中,如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受让方在资产移交完毕后,不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十四、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五、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处置资产清单。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2.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曹志伟、王雨 | 联系电话 | 134*****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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