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招标公告
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2021NCZ004556
项目编号:GYZWD-2021-PC07
项目名称: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预算金额(元):821316.44
最高限价(如有):821316.44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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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其他办公设备 | 14 | 详见招标文件 | 328997.06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场地用灯 | 18 | 详见招标文件 | 85971.6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视频会议控制台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3770.33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音箱 | 6 | 详见招标文件 | 15432.78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音频功率放大器设备(功放设备) | 3 | 详见招标文件 | 11916.39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其他音频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9756.9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话筒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5737.32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数码音频工作站及配套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2124.2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其他音频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2705.84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话筒设备 | 5 | 详见招标文件 | 23693.75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2 | 详见招标文件 | 60582.72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视频处理器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106371.84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摄录一体机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23890.22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字幕机 | 7 | 详见招标文件 | 31792.74 | |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系统改造项目 | 其他组合音像设备 | 1 | 详见招标文件 | 78572.75 | |
数量合计: | 63 | 预算合计: | 821316.44 |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1 是0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月1 日颁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五条规定,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分适当优惠。若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者, 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②、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均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③、企业分支机构参与投标,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企业声明函》,分支机构提供的声明函不参与价格折扣。 ④、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 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6)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7)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8)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注:(4)(5)(6)(7)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①开标时提供上述所有资格材料由专家进行审查。②供应商仔细阅读本次招标项目资格设定条件,严格按照本次资格设定条件进行网上报名,代理机构不对资格进行初审: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参与投标造成的损失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概不负责。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者分包。
时间:2021-11-19 08:00:00 至2021-11-26 18:00: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电子下载
售价:0元
2021-12-13 14:3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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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信息
名称: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彭阳县兴彭大街767号
联系方式:********10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固原泽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天地商业广场B区5B-104
联系方式:181*****625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黄立华
电话:********104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张昊
电话:181*****625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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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正文.pdf |
代理机构 :固原泽旺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11-19
标签: 视频会议系统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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