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无人机城市治理技术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无人机城市治理技术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1.1对严重失信主体按照《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昆政规【2019】2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屿投工程项目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受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综合管理部的委托,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无人机城市治理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
1.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2.1项目编号:YT-ZB-21012
1.2.2采购范围:
1、强化城市管理重点内容常态化巡查。按照《关于使用无人机开展城市管理信息采集的工作方案》,负责对辖区滇池水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道路污染等进行常态化巡查,形成巡查报告,形成平台案件上报流转;
2、建立区级无人机在线综合指挥平台。根据需要建设(移动式的)在线综合指挥平台,主要用于远程观看、指挥无人机作业等现场指挥调度工作,可通过大屏幕远程下达指令、现场调度,随时统计调取飞行数据和影像资料。如遇到城市紧急事件,无人机可参与搜救、空指引、灾害现场测绘等多项作业,作为城市预警的延伸;
3、每月对辖区单位、住宅小区进行常态化普查,对违法搭建地域进行标注和普查比对,锁存量,控增量,精确控制新增数量,运用技术手段做好违建防控治理工作。对小区内疑似违法搭建行为进行飞行巡检,并提供准确的GPS坐标位置信息,巡检周期为每月二次,制作巡检报告提交给度假区分中心;
4、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滇池水环境治理巡查统计体系:
①无人机对工地、裸地每日进行飞行巡检,收集裸地未覆盖、扬尘污染、复耕复种等情况,并于当日向度假区分中心进行书面汇报,每周对巡检情况进行汇总,制作巡检报告反馈给度假区分中心;
②无人机对河道进行飞行巡检,使用无人机热成像技术辅助巡查水体,重点发现隐蔽排污口、水底捕鱼器、电鱼设备、隐蔽的抽水机及违法钓鱼、捕捞、水体表面洁净度等情况,并通过喊话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于当日向度假区分中心进行书面汇报,每周对巡检情况进行汇总,增加每日巡检和每周制作一次巡检报告反馈给度假区分中心;
5、配合开展监督巡查联动处置。按照《度假区开展城市管理巡查联动机制的工作方案》,负责度假区海埂片区、大渔片区无人机常态化巡查,配合街道执法中队开展联合巡查处置工作。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
1.2.3服务地点:昆明市网格化监督指挥中心度假区分中心。
1.2.4服务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
1.2.5服务内容:
①按照要求定期形成巡检报告,汇总区内存在的城市管理问题,按照要求形成文字、视频、图片等数据,存在问题形成案件纳入上报流程。
②按照双方约定标准建立区级指挥平台和陆地临时指挥所,使用专业无人机技术,及时响应招标人指挥调度需求。服务质量要求见技术参数表。
③建立飞行专项数据信息库。通过对无人机航拍形成的图片、视频资料,进行数据对比和分析研判,形成滇池入滇河道环境、违法违规建筑等专项数据信息,实现为网格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提供数据基础,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④按照服务质量要求完成相关任务,对未按标准完成任务并造成工作影响的在考核中扣分,相应扣除合同款。考核每扣1分,扣除合同款1000元。
⑤航拍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设备的损毁遗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2.6质量标准:
执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要求。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主城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9]4号)要求,将网格化管理制度创新工作纳入到每月考核内容,占比2分。分中心结合度假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际,试点开展无人机技术应用城市治理进行监督巡检工作。
1.2.7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1.2.8采购预算:*******元/年。
1.2.9最高限价:*******元/年。
1.2.10标段划分要求:本项目只设一个标段。
1.2.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书或声明函。
②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一年(2020年度)财务报表,投标人为自然人身份的或新设立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声明函(声明函需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内任意时间段的纳税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若依法免缴或暂缓缴纳的,可提供声明函或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否则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将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进行查询,并以截图方式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供给项目评标委员会。信用信息使用规则:投标人如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②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③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
1.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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