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镇水力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土建和机电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

金河镇水力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土建和机电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水力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采购项目(土建和机电设备及安装)
采购项目编号 SCLTZB2013-15-D号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行政区划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公告类型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 2014-03-20 09:00
采 购 人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水力发电站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乐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包个数 1
各包描述 附件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由两家单位及以上(即电站水轮机、发电机设备、微机监控保护系统三大类设备制造单位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有效;1、联合体牵头人的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制造电站水轮机、发电机、微机监控保护系统三大类设备制造单位其中之一的生产资质或能力。2)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以上资格要求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相关复印件,携原件备查。5)不接受设备制造厂代销商的投标; 2、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3)安全生产许可证;4)联合体成员具有执行本项目管理安装、施工、质量控制、检测、参与现场培训和现场安装等的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非投标单位的主要产品,在本次投标文件中须出具厂家授权;4、不接受设备制造厂代销商的投标;5、 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标书发售方式 现场发售
标书发售起止时间 2014-03-20 09:00到2014-03-26 17:00
标书售价 每套500元
标书发售地点 乐山市市中心城区嘉州大道625号(新欧乡)1栋6楼1号
投标截止时间 2014-04-09 10:00
开标时间 2014-04-09 10:00
投标地点 乐山市市中心城区嘉州大道625号(新欧乡)1栋1楼开标室
开标地点 乐山市市中心城区嘉州大道625号(新欧乡)1栋1楼开标室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水力发电站办公室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138*****520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 址:乐山市市中心城区嘉州大道625号(新欧乡)1栋6楼1号联 系 人:鲁女士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联 系 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
备注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或从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下载的“介绍函”。同时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应具备相应经营范围)、以及招标公告中“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的所有资质,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原件备查)

第六章 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一部分、招标项目基本情况1.自然条件1.1.自然地理金口河系大渡河中游左岸一级支流,位于四川省金口河区境内,地理位置界于东经102°58′~103°12′和北纬29°18′~29°27′之间,发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及雅安市汉源县交界处大相岭的老汞山、挺心包一带。河源分为左右两支,右支为顺水河,左支为野牛河,两支流于白草坪处相汇合后始称金口河,续向南流1.5km后于金河镇南注入大渡河。右支顺水河河长23.5km,集水面积137.4km2,平均比降88.2‰;左支野牛河河长22.2km,集水面积98.8km2,平均比降91.6‰;金口河全长24.9km,集水面积237.6km2,平均比降90‰。1.2气象特征金河电站地处金口河区金河镇境内(海拔高程约1400m),无气象观测资料,厂址东距峨边气象站(海拔高程约642m)直线距离约22km。峨边气象站多年平均气温16.2℃,最高气温35.7℃,最低气温-3.2℃,多年平均相对湿度77%,最小相对湿度11%,多年平均年蒸发量1257mm(20cm口径蒸发皿观测值),无霜期313天。多年平均风速2.1m/s,最大风速17.3m/s,相应风向NNE,多年平均年降水量841.5mm,雨量年内分配不均,在低中山带雨量的分配是春季约占19.1%,夏季约占54.3%,秋季占25.2%,冬季占1.4%。1.1.3水文(1)径流金河电站主坝址位于野牛河口红岩电站尾水下游,副坝位于顺水河下游河口处,取用顺水河电站坝下区间径流,合计控制集水面积约93.0km2。原设计利用红旗站1958~1993年共35年资料进行面积比移用,未进行降水修正,其多年平均流量约为3.60 m3/s。经复核,野牛河流域上中游及顺水河下游多年平均年降水量约1400mm,官料河流域面平均降水量约为1450 mm。经计算分析,降水修正系数β=0.96。金河电站径流计算成果见下表1-1。金河电站年径流计算成果表表1-1时段径流特征值指定频率值(m3/s)Q0CVCS10%50%90%年(水文年)3.470.152Cv4.153.452.82枯期(11月~4月)1.930.162Cv2.341.921.54(2)洪水金口河洪水由暴雨形成,暴雨主要在上中游地区,汛期一般为6~9月。年最大流量多出现在7~9月,6月和9月也有零星大洪水出现。金河电站设计洪峰成果表表1-2断面名称面积(km2)Qmp(m3/s)1%2%3.3%5%10%主坝址98.5668567499444350副坝址136930800704629495厂址23616201390123011008801.1.4泥沙(1)流域产沙概况金口河流域河谷狭窄,两岸谷坡陡峻,地质构造复杂,滑坡、崩塌等物理地质现象多有发生,洪水主要由暴雨形成。由于该流域内山高坡陡,沟壑发育,山洪暴发,两岸崩塌、滑坡等是本流域推移质的主要来源,而悬移质则主要来源于流域内大面积的表土冲刷。(2)悬移质金口河流域无实测泥沙资料,查《四川省水文手册》年平均悬移质输沙模数计算得金口河多年平均含沙量约0.50kg/m3。 经计算,金河电站坝址处多年平均悬移质输沙量共计4.87万t。(3)推移质及输沙总量计算得金河电站坝址处多年平均推移质输沙量共计为0.83万t。金河电站坝址处悬移质与推移质输沙量之和,即为电站坝址处多年平均输沙总量,为5.70万t。2.工程地质 工程区位于川滇南北向构造带与四川盆地北北东向构造带的交汇处附近的小瓦山弧形构造带东北部,金口河断层西部,马边地震带的西北部,主要受马边地震带活动影响。据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1/400万)和2008年第一号修改单中查得,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反应谱特征周期0.40s,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按《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区内的区域稳定性较差。2取水坝采用底栏栅坝,坝基及两坝肩基础放在弱风化~新鲜白云质灰岩上;工程地质条件好。目前运行正常。3沉砂池(包括沉砂池与右坝肩之间44m连接渠)底板及内侧基础放在弱风化~新鲜白云质灰岩上;外侧墙基础放在弱风化~新鲜白云质灰岩上,外侧墙由大块石混凝土浇筑而成。 4沉砂池与右坝肩之间的44m连接渠,内侧地形坡陡,虽然为逆向坡,边坡稳定,但掉块严重。建议连接渠采用暗渠。5引水渠基放在弱风化~新鲜白云质灰岩上,工程地质条件好,目前运行基本正常。但是渠道内侧地形坡陡,虽然为逆向坡,边坡稳定。因岩体风化,掉块严重;零星分布的残坡积块碎石夹粘土,在雨水及其它外营力作用下,易掉进渠道内,影响渠道正常运行,建议采用暗渠。6前池池底板及内侧基础放在弱风化~新鲜白云质灰岩上;外侧墙基础放在弱风化~新鲜白云质灰岩上,外侧墙由大块石混凝土浇筑而成。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目前前池运行多年正常。7管道基础放在白云质灰岩上;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目前压力管道运行正常。8厂房(包括升压站)内侧基础放在弱风化~新鲜白云质灰岩上;外侧(包括尾水渠)基础放在稍~中密卵砾石夹砂层上,工程地质条件一般。现场踏查,厂房未出现变形开裂现象,运行正常。目前机组老化、锈蚀严重,出力不足,水量浪费较大,建议更新并增大。9本工程混凝土用河砂、碎石宜从工程区下游有金河料场购买,储量及质量满足工程需要,运距大约2km。 3、工程规模金河电站采用引水式开发方式,设计水头18.3m,引用流量4.2m3/s,装机2×320=640kw。底栏栅坝高4.0m,长12.0m,顶宽3.0m,底宽5.0m。沉沙池长33m,宽8m,深3m,引水渠长210m,渠道断面2×2m,比降1/1500。前池长18m,宽4m,高4m。压力管道主管长2×40m,直径φ1.1m,为双管双供。厂房长20.3m,宽8~10.5m,高3.5~5.0m,建筑面积221.3m2,为三跨拱式结构。尾水渠长20m,断面2×3m。防洪堤长55m,宽1m,高1.5m。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要求第1章 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1.1.1 工程概况  简述本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主要特征参数和综合利用要求;工程枢纽总布置、挡水、泄水、引水与厂区枢纽建筑物布置,以及各主要工程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机电设备布置、电气主接线、接入系统方式;施工组织规划要求等。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资料  (1)水文气象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水文气象资料:包括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流域洪水特性、各种代表性流量、库容特性以及降水量、气温、水温、地温、风速、湿度、泥沙、水质和冰凌等各项特征值。  (2)工程地质  列出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地质资料:包括工程地区的地质平面图、工程建筑物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以及建筑材料场的地质剖面图及其有关勘探资料等。1.1.3 施工条件  (1)交通条件  1)说明工程区附近可资利用的交通运输条件,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以及转运站(码头)的站址、储运和装卸能力,道路和桥涵标准等。  1)说明发包人修建的对外交通工程和工程施工区内的永久、临时主干线交通道路以及桥涵码头等设施的设计标准及其交付使用日期。  2)说明本合同工程超大件和超重件的状况和数据。  (2)发包人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提供的施工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  1)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工程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2)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的状况和移交使用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条件  说明发包人拟提供给承包人施工所需使用的其它施工条件。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简述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永久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工程项目及其相关工作内容。1.2.2 发包人(包括其它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说明发包人和(或)其它承包人承担的,与本合同承包人相关的工程项目及其连接口的相关工作内容。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1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天  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5.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5.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进度计划的实施1.6.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1.6.2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6.3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7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7.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7.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8验收1.8.1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机组启动验收;  (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8.2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9工程量计量1.9.1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9.2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9.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9.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9.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0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0.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0.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13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1工程保险1.11.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1.2 保险费用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2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2.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2.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2.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天前支付。  (2)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章 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 施工交通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 施工供电2.5.1 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  地点配置一个    kV的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 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  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不小于   m3/d,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9.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9.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0 计量和支付2.10.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0.2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0.3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0.4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0.5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0.6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0.7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0.8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6章 土方明挖6.1 一般规定6.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6.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 植被清理  (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 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 检查和验收6.5.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5.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5.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6 计量和支付  (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7章 石方明挖7.1 一般规定7.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隧洞进出口(含施工支洞)、引水(导流)明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7.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7.1.3 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施工开挖布置图;  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  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  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  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  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  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  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7.1.4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7.2 钻孔与爆破7.2.1 爆破作业安全  爆破作业安全应遵守SL398-2007第8章的有关规定。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7.2.3 控制爆破  边坡和基础开挖必须按以下各项要求进行控制爆破:  (1)承包人应对岩质基础、边坡、马道的所有轮廓线上的垂直、斜坡面采用控制爆破。  (2)紧邻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应采用毫秒延时起爆网络,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3)钻孔爆破施工应遵守SL47-1994第3.3节的规定。  (4)在新浇混凝土、新灌浆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在特殊要求部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爆破措施方案。  (5)对廊道、齿槽和其它特殊沟槽等开挖必须进行控制爆破设计,并通过爆破试验调整其爆破参数。  (6)预裂爆破、梯段爆破、台阶爆破和特殊部位的爆破,其所用的参数和装药量应由承包人通过专项爆破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7)对爆破空气冲击波和飞石要做好控制与防护措施,以免危及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7.3 石方明挖7.3.1岩石分级和石方定义  (1)岩石开挖级别划分应参照SL303-2004表C.1.2的建议值,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具体地质特征选定。  (2)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条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或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工程。7.3.2 岩石开挖的技术要求  (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基础及其邻近建基面,以及坑、槽部位的开挖质量、除按本技术条款第条做好控制爆破外,还应遵守SL47-1994第2.1节的有关规定。  (2)裂隙较发育部位的基础面,应在清除裂隙松动岩石后,进行喷混凝土保护。7.4 施工期临时排水  承包人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6.4节施工期临时排水的有关规定。7.5 质量检查和验收7.5.1 边坡开挖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工程进行以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质量检查工作:  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批准后,作为开挖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进行清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2)边坡开挖过程的定期检查  在边坡开挖过程中,应按本技术条款第7.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开挖。  (3)边坡开挖工程验收  每项边坡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边坡开挖面的完工平面和剖面图;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3)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7.5.2 岩石基础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岩石基础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措施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承包人应为建基面基础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开挖竣工后实测平面和剖面图;  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超声波测试);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签证;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质量验收资料。  (3)承包人应在岩基面基础的建筑物被浇筑(或砌筑)覆盖前,对岩基面基础进行基础清理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  本项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建筑物浇筑(或砌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性质和目的不相同的两次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7.5.3 完工验收  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剖面图。  (2)质量检查记录。  (3)弹性纵波波速检测成果。  (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7.6 计量和支付  (1)石方明挖和石方槽挖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石方明挖过程中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石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 第14章 混凝土工程14.1 一般规定14.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  (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  (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  (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  (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  (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14.2 混凝土生产14.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14.3 模板14.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14.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 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 钢筋14.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14.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7、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  (5)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11 计量和支付14.11.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3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22章 预埋件埋设22.1 一般规定2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建筑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各类电缆和接地装置,以及其它设施和设备的预埋管道和预埋件的埋设。22.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预埋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埋设、检查和试验。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埋设在混凝土、地下、水中、基岩和其他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并对其漏埋、错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  (3)承包人在完成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并经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预埋件的检查验收。2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布置图、设备安装图及预埋件等施工安装图纸,编制各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一览表和材料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22.1.4 引用标准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  (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9)《钢焊缝和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  (10)《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  (11)《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22.2 预埋件埋设的一般技术要求  (1)承包人选用的所有预埋件材料及配件,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  (2)预埋件埋设前应进行清理,清除其内、外表面被沾染的污物。  (3)承包人需要局部更改预埋件的埋设位置,应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预埋件埋设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干扰,修改后的埋设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2.3 预埋管道的安装和埋设22.3.1 管道加工和安装  (1)钢管:  1)钢管切割和坡口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T8564-2003第12.0.5条的规定;  2)热弯钢管加工可参照GB/T8564-2003第12章表36的规定执行;  3)电缆管道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详见GB/50168-2006表5.1.7的规定;  4)电缆管之间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两管口对准、点焊连接牢固、密封良好;连接套管长度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  5)输送介质的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最小外径差:当输送压力小于10MPa时,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8%;电缆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10%;  6)采用钢管加工的风管不应采用焊制和褶皱弯头;  7)管道任何位置不应有十字形焊缝及在焊缝处开孔;  8)预埋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的管道时,应对焊面及坡口两侧30mm范围内清除油污、铁锈、毛刺等,焊接后清除管道内外壁焊疤,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凹陷及过烧等缺陷;  9)碳素钢管采用电弧焊焊接、不锈钢管采用氩弧焊焊接。机组的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管道及薄壁口径小的测压管道对口焊接,应符合GB/T8564-2003第12.2节的有关规定。  (2)铸铁管:  1)安装铸铁管前,应清除其表面的粘沙、飞刺、沥青块及承插部位的沥青涂层;  2)安装铸铁管接口用的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或老化等缺陷;  3)承插铸铁管的给水与排水管道捻口安装,应遵守GB50242-2002第9.2.12条、第9.2.13条和第10.2.4条的规定。  (3)塑料管、复合管:  1)管道切割、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  2)加工后管道端面应平整垂直于轴线,或按相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的切割面,并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接口内外应清理干净;  3)冬季安装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  4)塑料管、复合管与金属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连结管件;  5)用硬塑料管作电缆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为管道内径1.1~1.8倍,在插接面上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22.3.2 管道埋设  (1)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  (2)预埋管道安装就位后,应采用支撑固定,防止混凝土浇筑或回填过程中发生变形或位移,钢支撑可留在混凝土内,预埋钢管用支撑焊接固定时,不应烧伤管道内壁。  (3)埋设在沟槽内的管道,沟槽底面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填平夯实后才能铺设。  (4)预埋管道管口伸出墙、柱、梁、板面距离,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埋设。管道埋设施工间断时,应及时暂封管口。  (5)电气管道的埋设,还应遵守GB50168-2006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当电气管道终端设置在明装的管道盒或设备上,应采用模板固定管道,以保持正确位置。  (6)机组排水、排油管道坡度,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3.3条的规定;生活污水铸铁管、塑料管的坡度,应参照GB50242-2002表5.2.2、表5.2.3的数据选定;地下埋设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参照GB50242-2002表5.3.3的数据选定;电缆管道的埋设坡度应不小于0.1%。  (7)测压管道应考虑排空,测压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图纸未表明的预埋管道应减少拐弯,管线最短。  (8)各类穿越墙壁和梁柱的管道,应加设相应的防护套管;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污水肩和防雨帽,并根据需要采用防水材料嵌填密实;防爆和防火管道,应采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风管与混凝土、砖风道的连接口,应顺气流方向插入,并采用密封措施。22.3.3 金属管道焊缝检验和缺陷处理  (1)焊缝外观检查:  1)不得有熔化金属流到焊缝处未熔化的母材上;  2)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孤坑和灰渣等缺陷;  3)管缝表面光顺、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并应焊满。  (2)焊缝无损检测:管道焊缝进行无损检测的方法,应按施工安装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3)不合格焊缝应及时返修,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二次后,应重新制订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返修后应再次检验至合格。22.3.4 管道试验  (1)管道埋设完毕,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程回填或砌体砌筑前,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管道试验,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给水管道的强度耐压试验和严密性耐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50242-2002的规定;机组辅助设备系统管路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T8564-2003第12.5节的规定。  (3)排水、雨水管道等无压管道应作灌水试验、排水管灌满水持续15分钟后,再灌满水观察5分钟;雨水管灌水持续时间1小时;敞口水箱满水试验静止24小时,均以不渗漏为合格。22.3.5 管道的冲洗和防腐  (1)用水冲洗的管道,应按系统达到的压力和流量进行,直至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输送生活饮用水的管道通水水质应遵守GB5749-2006的规定。  (2)输气管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管内空气流速5~10m/s,在气体排出口的白纸上未发现赃物和水分为合格。  (3)油系统管道应采用与运行相同牌号的油料,以每8小时为循环周期进行冲洗,在温度40~70℃范围内反复升降油温2~3次;管道经油循环冲洗后,用200目滤网检查,目测每平方厘米内残存的污物不超过3颗粒为合格。  (4)调速器液压管道的冲洗,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附录D的要求进行。  (5)埋地敷设管道的防腐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钢管的防腐应遵守GB50268-2008的规定;  2)采用水泥接口的铸铁管,在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沥青防腐层;  3)采用橡胶接口的埋设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做好封闭橡胶接口。22.3.6 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  (1)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应在该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预埋管道交付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检查验收资料:  1)预埋管道埋设竣工图(含管道实际走线图);  2)预埋管道材料及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材料试验报告;  3)预埋管道安装埋设的质量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检查验收资料。22.4 固定件埋设22.4.1 固定件的加工和安装埋设  (1)采用焊接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无显著变形和位移;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砖砌或回填土时,固定件应保持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固定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  (2)照明设备专用盒的埋设件的四周应无缝隙,并紧贴饰面。  (3)电气部分的固定件埋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50168-2006第4章的有关规定。  (4)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和伸缩缝埋设。22.4.2 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  (1)预埋固定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预埋固定件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预埋固定件埋设竣工图;  2)预埋固定件材料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记录。22.5 接地装置埋设22.5.1 接地装置的安装与埋设  (1)接地体(线)采用搭接焊接,其焊缝长度和质量要求,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应遵守GB50169-2006第3.4.1~3.4.4条的规定,焊接后应将焊缝清理干净,并作防腐处理。  (2)埋设的接地装置应从施工安装图纸规定的地点引出,其引出位置应作明显标记,并采取防腐与保护措施。  (3)接地线通过建筑物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采取过缝处理。  (4)所有金属设备和构件,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可靠接地。利用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作接地线时,保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好已敷设的接地装置。在交付验收前造成接地装置的损坏或丢失,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置。22.5.2 接地装置的交付验收  (1)接地装置的隐蔽部位应在土建工程施工进程中进行安装埋设,并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检查及验收。隐蔽部位交付验收后,才能进行混凝土浇筑或其它砌筑回填作业。  (2)接地装置埋设全部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接地装置的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接地装置埋设竣工图;  2)接地装置材料及外购件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22.6 预埋件埋设的验收  本工程预埋管道、预埋固定件和接地装置等预埋件,应在各相关机电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进行分项验收。其验收资料应列入各单项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中。22.7 计量和支付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埋管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长度(重量)以米(或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吨)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设备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设备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其他预埋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预埋件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3)接地系统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接地装置的尺寸计算有效重量(长度)以吨(或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或米)工程单价支付。 第23章 机电设备安装23.1 一般规定23.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机电设备的安装以及机组启动试运行收等工作。安装项目见表23-1。2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交付安装的全部永久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以及用于安装的各项材料,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机电设备的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会同机电设备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与承包人正式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机电设备和材料的接货卸车、清点交接、损伤签证、仓储管理、开箱检验,以及从交货地点至安装现场的运输工作。  (3)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应包括零部件加工制作;管路、埋件与接地线等的现场制作安装;二期混凝土浇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后的调试、试验和启动试运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施工安装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试运行、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  (4)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安装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检测器具和临时设施等。23.1.3 主要提交件  (1)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天,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要求。网络图的编制应提供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以及与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计划的接点关系。网络图应标明: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作业持续时间;  3)各节点的最早开始及最早完成安装的日期;  4)各节点的最迟开始及最迟完成安装的日期;  5)各项安装工作开始前要求完成的土建工程面貌;  6)附资源配置及其说明(以按月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资源数据)。  (2)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编制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安装场地和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说明。  2)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及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  3)机组的主要部件(包括主要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措施等。  4)机电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及试运行工作计划。  5)机电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6)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交的机电设备和材料交货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需要,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机电设备和材料的计划,提交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交货的依据。  (4)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周、月、年)向监理人提交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安装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施工情况、下阶段安装计划安排,以及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协调解决的问题。23.1.4 引用标准  (1)《电力变压器、干式变压器》(GB1094.11-2007);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3)《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GB/T7409.3-2007);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7)《电流互感器》(GB1208-2006);  (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  (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0)《接地系统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GB/T17949.1-2000);  (11)《金属封闭母线》(GB/T8349.2000);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1996);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1996);  (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GB50259-1996);  (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1996);  (17)《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1992);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1992);  (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  (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1990);  (23)《变压器油国家标准》(GB2536-1990);  (24)《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GB11023-1989);  (25)《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1987);  (26)《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578-2008);  (27)《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DL489-2006);  (2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调节器试验与调整导则》(DL/T1013-2006);  (29)《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T583-2006);  (30)《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DL/T5344-2006);  (31)《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475-2006);  (32)《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技术条件》(DL/T978-2005);  (3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耐压及绝缘试验导则》(DL/T555-2004);  (34)《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DL/T822-2002);  (35)《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478-2001);  (3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DL/T720-2000);  (37)《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  (38)《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DL/T618-1997);  (39)《水电厂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DL/T619-1997);  (40)《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1997);  (41)《微机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624-1997);  (42)《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5065-1996);  (4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44)《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T5017-2005);  (4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  (46)《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1998);  (47)《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5044-1997);  (48)《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GB/T11805-2008);  (4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50)《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5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5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131-2007);  (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54)《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公差》(GB/T10183-2005);  (55)《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  (5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5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  (5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  (59)《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1998);  (6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1998);  (6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1998);  (6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1998);  (6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  (64)《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试验验收规程》(GB/T9652.2-1997);  (65)《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10969-1996);  (66)《L-TSA汽轮机油》(GB11120-1989);  (67)《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  (68)《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496-2001);  (69)《水轮机金属蜗壳安装焊接工艺导则》(DL/T5070-1997);  (70)《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组装焊接工艺导则》(DL/T571-1997);  (71)《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5036-1994);  (72)《轴流式水轮机埋件安装工艺导则》(DL/T5037-1994);  (7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75)《水利水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76)《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CA161-1997)。23.1.5 安装技术文件  (1)安装技术文件内容:  1)发包人提供的机电设备布置总图、机电设备安装布置图、机电设计系统图、设备加工图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以下统称施工安装图纸);  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供货商提供的图纸、安装技术标准、安装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  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  (2)安装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  1)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和(或)供货商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供货商代表)  2)为保证机电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安全,供货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每项机电设备的上述第(1)项的全部安装技术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还应有权根据安装工作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提交补充的安装技术文件。23.1.6 供货商代表  (1)供货商代表应参加设备到货的清点检查,在交货验收文件及开箱检验报告上签字见证。若配置的零部件数量不足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供货商代表负责处理。  (2)供货商代表应指导承包人的安装作业;参加监理人组织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检查和试验记录应由供货商代表签证。承包人应允许供货商代表进入设备安装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并查阅承包人的安装记录和检测资料。  (3)承包人在设备安装中需要调用备品备件,应经监理人审批和供货商代表签认。若备品备件不足,需要补充供货时,应由发包人责成供货商代表解决。  (4)定期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作报告。承包人可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补充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23.1.7 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  (1)供货商产地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供货商产地就地交付的产品及有关的技术文件等,应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与供货商共同清点无误后,就地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承包人还应对上述设备、材料等的装卸、运输、保管直至运抵工地储存的全过程负责。  (2)工地现场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现场交付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应由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现场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23.1.8 机电设备的现场运输和仓储管理  (1)承包人在接收机电设备后,应对接收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的到货卸车、损伤签证、沿程保护,吊运入库、现场运输和仓储保管承担责任。  (2)对有保温(或恒温)、防潮和防锈蚀要求的设备、部件和特殊材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3)对露天存放或在安装场地临时存放的设备和部件,应由承包人进行覆盖保护和采取存放场地的排水措施。23.1.9 机电设备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工艺措施报告的要求,统一布置机电设备安装专用场地与设备临时储存场所。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出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内桥机、桅杆、门机、缆机、电梯等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对混凝土浇筑、供电、供水、供风、试验、修配加工、照明、通信等辅助设施的使用计划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协调解决土建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地和辅助设施的矛盾。  (3)安装场地的温度不宜低于5℃,湿度不宜高于85%。主厂房安装场地内的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工位范围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尘、保温及防火等措施,以形成适应于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技术要求的良好环境。  (4)机电设备部件的组装和总装配场地在安装全过程都必须保持清洁。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机组各部位进行清扫和检查,不允许残留灰尘、油污、杂物等不洁物。23.1.10 机电设备安装前开箱清点和检查  (1)机电设备安装前,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机电设备的开箱清点和检查,清点检查记录应由各方签认。到货设备(包括零部件、材料、安装工器具及随机技术文件等)应符合供货清单所列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  (2)安装前需要进行检测和试验的设备及部件,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检测和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才可进行安装。检测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3.1.11 机电设备的缺陷处理  (1)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设备缺陷属于制造原因,应由供货商负责修复。凡能在现场修复的,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2)缺陷修复后,承包人应协助供货商代表编写“设备缺陷检查和修复报告”,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签字后作为机电设备质量验收的附件。23.1.12 机电设备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承包人完成各单项机电设备安装后,经自检合格,应按批准格式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或其它有关单位),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检查、试验和验收报告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验收资料。23.2 一般技术要求23.2.1 安装作业安全  (1)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及SL400-2007的规定,编制一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规定;  2)机电设备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措施;  3)重大设备部件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4)现场用电作业安全措施;  5)机修作业安全措施;  6)现场焊接作业安全措施;  7)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8)涂装作业安全措施;  9)压缩空气作业安全措施;  10)油处理作业安全措施;  11)机动车驾驶安全规定;  12)安全警示标志;  1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14)防火、防爆、防汛及安全措施等。  (2)承包人应编制“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手册”提交监理人批准。作业安全手册应发给安装作业人员人手一册。全部安装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3.2.2 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  (1)各种计量器具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检验和标定。全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  (2)承包人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不合格的器具和仪表应及时更换。  (3)机组、电气设备的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50131-2007、GB/T11805-2008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23.2.3 预埋件埋设  (1)预埋件的埋设按本技术规范第22章规定执行。  (2)机电设备预埋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共同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23.2.4 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场制作  按合同约定在现场制作的设备和零部件,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或)监理人批准的加工图进行制作,并在安装前,由监理人负责检查和验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并签认后,才能投入使用。23.2.5 焊接  (1)承包人的焊工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当供货合同中规定有特殊焊接要求时,承包人应对焊工进行专项培训与试焊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2)承包人从事焊缝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  (3)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或供货商技术文件制订的焊接工艺进行。  (4)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焊缝,承包人应按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经评定合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签认后,作为设备安装验收资料。23.2.6 安装偏差  机电设备安装及其基础预埋件,以及电缆桥架和管道等支吊架的安装的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23.2.7 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  所有机电设备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试验。其中主要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承包人在完成每项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后,应按批准的格式和内容编写项目安装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23.2.8 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  (1)机组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其试验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5节的规定。  (2)建筑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应遵守GB50242-2002的有关规定。  (3)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23.2.9 涂装  (1)承包人接收机电设备时,应对设备表面涂装的保护层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伤部位应由供货商负责处理。  (2)需由承包人涂装的设备、管道和附件,其表层的除锈等级和涂装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  (3)各项设备和附件的涂装颜色应与其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的建筑装饰相协调,并符合设备及附件的标识要求。23.2.10 运行标识  全部机电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全厂的运行标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安全标识;  (2)设备操作指示;  (3)管路识别标示;  (4)管路介质流向标识;  (5)消防安全标识;  (6)人身安全警示;  (7)通行安全指示;  (8)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标识。23.3 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本节规定适用于混流式水轮机组和轴流式水轮机组,其它型式的机组可参照执行。23.3.1 水轮机  (1)埋入部件:  1)埋入部件安装应定位准确;基础板、拉紧器等固定件应加固牢靠;  2)埋入部件与混凝土结合的外表面应无污染和严重锈蚀、埋入部件的过流面焊缝应磨光,过流表面的粗糙度,应遵守GB/T10969-1996的规定,埋入部件与混凝土连接的过流表面应平滑过渡;  3)埋入部件的安装程序、工艺要求和允许偏差,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1节和DL/T5037-1994的规定;  4)座环和金属蜗壳的现场组装、焊接和焊缝检测,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GB/T8564-2003第5.1.3~5.1.9条和DL/T5070-1997的规定;  5)混凝土蜗壳的钢衬需经煤油渗漏试验检查,焊缝应无贯穿性裂纹;  6)按合同要求进行蜗壳水压试验,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T8564-2003第5.1.10~5.1.12条的规定,制定蜗壳水压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  7)蜗壳上游或进水阀上游延伸段与压力钢管凑合节的焊接应考虑焊缝的收缩量,以严格控制焊接变形。焊接后的焊缝,应按GB/T8564-2003第5.1.9条的要求做焊缝外观检查及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和探伤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2)转轮装配:  1)转轮装配,应遵守GB/T8564-2003第5.2节的规定;  2)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的组装焊接,应遵守DL/T5071-1997的规定;  3)转桨式转轮的组装与试验,应遵守DL/T5036-1994的规定。  (3)导水机构:  1)导水机构的安装程序、工艺要求和允许偏差,应遵守GB/T8564-2003第5.3.1~5.3.3条的规定;  2)导叶接力器(含单导叶接力器)的严密性耐压试验、导叶及接力器安装调整,应遵守GB/T8564-2003第5.5.1~5.5.4条的规定。装有导叶分段关闭装置的导叶接力器,其关闭规律应遵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  (4)转动部件:水轮机转动部件的就位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5.4节的规定。  (5)水导、主轴密封及其它附件:  1)水轮机的水导轴承及其(或外)循环油冷却系统设备、主轴工作密封和检修密封、顶盖排水设备和机坑内管路、管件以及自动化元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5.6节的规定。  2)水轮机机坑内的环行电动葫芦、通道盖板、支架及扶梯,尾水管排水阀及管道,蜗壳排水阀和排气补气装置及管道等附件的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5.7节的规定。  (6)水轮机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附录A.2、GB/T11805-2008、DL/T5071-1997、DL/T5036-1994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3.2 发电机  (1)机架组合:  1)焊接式机架或分瓣式承重机架的组合,应遵守GB/T8564-2003第9.1节的规定;  2)上、下机架基础预埋件的安装高程和方位,应遵守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  (2)推力轴瓦研刮:  1)推力轴瓦、镜板工作面的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2.1条和第9.2.2条的规定;  2)现场研刮的推力轴瓦,应遵守GB/T8564-2003第9.2.3条的规定。  (3)定子装配:  1)在工厂内完成叠片的分瓣定子组装以及组装后的定子圆度,应遵守GB/T8564-2003第9.3.1~9.3.2条的规定;  2)现场叠片的定子安装程序,应遵守GB/T8564-2003第9.3.3~9.3.17条的规定;  3)定子线圈或线棒嵌装的电气试验,应遵守GB/T8564-2003第14.1~14.3节的规定;  4)定子基础预埋件的安装高程和方位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规定执行;  5)定子吊入机坑前,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对定子安装就位、机座混凝土基础,以及电气试验结果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转子装配:  1)转子轮毂与主轴热套,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1条的规定;  2)转子中心体的检查和调整,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2条的规定;  3)轮臂的组装和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3条的规定;  4)圆盘式结构转子支架的组装和焊接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  5)磁轭冲片和通风槽片的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6条的规定;  6)制动环扳、磁轭冲片、径向磁轭键、测量磁轭圆度等的安装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7~9.4.10条的规定;  7)磁极挂装,以及磁极挂装前、后的检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11~9.4.13条的规定;  8)磁极接头连接和励磁引线安装、风扇安装和阻尼环接头连接,应遵守GB/T8564-2003第9.4.14~9.4.16条的规定;  9)转子吊入机坑前的试验,应遵守GB/T8564-2003第14.4节和第14.5节的规定。  10)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检查确认具备转子就位条件后,才可将转子吊入定子内就位安装,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总体安装:  1)机架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1条的规定;  2)定子安装方位应与发电机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方位相符合。定子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3条规定;  3)转子中心和安装高程的偏差值,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4条的规定;  4)推力头的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5条的规定;  5)各种结构型式的推力轴瓦的调整,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6条的规定;  6)盘车检查调整机组轴线,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7条的规定;  7)发电机导轴承及其油槽、推力轴承的高压油顶起装置和外循环油冷却系统装置、悬吊式机组推力轴承各部位或部件的绝缘电阻测试、制动器及其管路系统、空气冷却器及其管路系统、测温装置和集电环、上部罩等部件及附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要求,应遵守GB/T8564-2003第9.5.2条、第9.5.8~9.5.15条的规定;  8)发电机主引出线和中性点引出线与相关设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连接,并应遵守GBJ149-1990的规定。  (6)发电机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附录A.2和第14章、GB50150-2006、GB11805-2008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3.3 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  (1)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设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应遵守GB/T8564-2003第8.1节和第8.2节的规定。  (2)调速系统压力油罐试验及其管道的制作、冲洗、安装及试验,应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并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章的规定。  (3)调速系统用油牌号和各项指标,应满足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遵守GB11120-1989的规定。  (4)调速器及其操作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第8.1节、第8.3节和第8.4节、GB50150-2006、DL/T496-2001、GB/T9652.2-1997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3.4 进水阀及其操作系统  (1)进水阀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进行安装,并应遵守GB/T8564-2003第13.1节和第13.2节的规定;伸缩节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13.3节的规定。  (2)进水阀压力油罐试验和压力管路的制作、冲洗和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章的规定。  (3)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  (4)进水阀操作系统用油牌号和各项指标,应遵守GB11120-1989的规定。  (5)进水阀、旁通管路及其阀门、管件、承压元件等应按进水阀设计压力作严密性试验;空气阀止水面应作密封试验。上述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6)进水阀及其操作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第13章和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3.5 励磁系统  (1)励磁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T8564-2003、GB/T7409.3-2007的规定。  (2)励磁系统电缆敷设及盘内配线,应遵守GB50168-2006和GB50171-1992的规定。  (3)励磁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8564-2003附录A.2、GB/T7409.3-2007、DL/T489-2006、DL/T583-2006、DL/T1013-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4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包括技术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全厂压缩空气系统、透平油系统、绝缘油系统、电站水力监视测量系统等。  (1)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按本章第23.2.3条的规定,对即将被隐蔽的各项埋设管路、埋件及基础进行检查验收。  (2)由承包人在现场配置的各种容器、管道和管件、设备基础等的制作安装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并遵守GB50235-1997、GB50236-1998、GB/T8564-2003第12章的规定。  (3)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的钢管对口焊接,应采用氩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焊接工艺;管道外径D≤50mm的对口焊接采用全氩弧焊。  (4)设备与电动机联轴器的径向位移、端面间隙、轴线倾斜等均应满足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并遵守GB50275-1998、GB50231-1998的规定。  (5)各项辅助设备电气装置的安装,应遵守GB50254-1996的规定。  (6)透平油的各项质量指标,应遵守GB11120-1989的规定;绝缘油的各项质量指标及对混合油的要求,应遵守GB50150-2006第19.0.1~19.0.3条的规定。  (7)油系统的滤油、验油和充油,应遵守GB11120-1989、GB2536-1990和GB50150-2006的规定。  (8)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各系统运行应正常,各项参数满足设计要求,设备无有害振动和不良噪声。23.5 发电机电压配电设备安装23.5.1 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  (1)安装前应检查所有部位和附件应齐全,无损伤变形及锈蚀;绝缘部件应无裂缝、无剥落或破损,绝缘良好。基础及所有组件就位正确、安装牢固、接地可靠。  (2)组件按规定编号顺序进行组装,并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选用吊装器具、吊点以及吊装程序。  (3)与封闭母线连接时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  (4)导电接触面无氧化层,清洗干净。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的联动应正常。  (5)调整后操作机构的联合动作的各项参数,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规定。  (6)发电机断路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50-2006、GBJ147-1990、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5.2 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  (1)母线:  1)各段标志(母线编号等标志)应清晰、正确。附件齐全,母线无裂纹、折皱、夹杂物及变形等缺陷;  2)硬母线的加工,应遵守GBJ149-1990第2.2节的有关规定;  3)母线在支柱绝缘子上固定时,固定金具与支柱绝缘子的固定应平整牢固,不应使母线受到额外应力;  4)管形母线安装在滑动式支持器上时,支持器的轴线与管形母线间应有1~2mm间隙,母线终端应有防晕措施;  5)硬母线的安装,还应遵守GBJ149-1990第2.3节的有关规定。其中封闭母线的安装,应遵守GB/T8349-2000第7.10节的规定。  (2)励磁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及各类组合柜:  1)变压器本体及所有附件应齐全,无锈蚀、无损坏,绝缘良好;  2)基础埋件应正确;  3)与母线的连接不应使母线及外壳受到机械应力。软连接部分不得有折损、表面凹陷及锈蚀;  4)互感器的变比分接头位置和极性应正确;  5)二次接线端子应连接牢固,绝缘良好,标志清晰。  (3)发电机主引出线及相关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71-1992、GB50169-2006、GB/T8349-2000、GB1208-2006、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6 电力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  (1)承包人应按GBJ148-1990第2.4.1~2.4.5条要求,对变压器器身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必须用合格的变压器油进行冲洗,并清洗油箱底部,不得有遗留杂物。  (2)变压器干燥条件,应遵守GBJ148-1990第2.5节的要求。  (3)变压器的高压侧和高压开关(或架空线)的连接、以及低压侧和母线的连接,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对消除相互连接中心线偏差的要求,进行调整至合格为止。  (4)变压器本体及附件的就位安装,应遵守GBJ148-1990第2.6节的规定。  (5)对220kV及以上的变压器应做真空处理后进行真空注油。  (6)承包人应按GBJ148-1990第2.8.1~2.8.4条的规定进行热油循环补油和静置。  (7)变压器的整体密封试验,应遵守GBJ148-1990第2.9.1条的规定。  (8)变压器中性点设备安装,应遵守GBJ147-1990的规定。  (9)变压器轨道及埋件安装,应遵守本章第23.14.1条的规定。  (10)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 开关站及其进;出,线设备安装23.7.1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  (1)GIS各元件的装配必须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图样、编号和程序进行,编号不得混淆,接线与图样相符。  (2)机械闭锁及电气闭锁和联锁应进行多次试验,每次试验均应做好记录。  (3)GIS设备的安装和调整,应遵守GBJ147-1990第5.2节的规定。  (4)SF6气体管理和充注,应遵守GBJ147-1990第5.3节的规定。  (5)各间隔的接地连线,以及GIS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连接牢固、可靠。  (6)GIS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50-2006、GBJ147-1990、GB11023-1989、DL/T555-2004、DL/T618-1997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2 气体绝缘输电管道母线(GIL)  (1)法兰连接结构:  1)法兰连接结构的就位和组装,应清洁整个管道内壁,并在导体触头上和O型密封圈涂润滑脂;  2)在法兰对角孔上,将导向杆插入对接后,将螺栓紧固到预定力矩。随后安装基础座上的导向限制块或固定支座的固定螺栓;  3)完成一个完整气隔段安装后,抽真空及充SF6气体,并检测泄漏;  4)GIL外壳接地方式采用全连式多点接地。短路排与明敷地面接地铜排采用铜铝过渡方式相连,接地铜排与全厂接地网相接。短路排处及所有钢支撑座均可靠接地;  5)未在工厂进行试验的压力释放阀,到现场后应进行试验与调整。  (2)焊接连接结构,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以下现场对口焊接的辅助工作:  1)埋设在混凝土内的GIL设备基础埋件;  2)安装专用接地铜母线、该铜母线与电站接地系统的连接;  3)现地信号汇接箱与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连接。  (3)GIL管道母线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11023-1989、GB50150-2006、DL/T555-2004、DL/T618-1997、DL/T978-2005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3 高压电缆  (1)电缆支架的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显著变形,全长应有良好接地。  (2)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GB50168-2006第5.1节规定的限值。  (3)在复杂条件下用机械敷设大截面电缆时,应编制施工措施,确定敷设方法、线盘架设位置、电缆牵引方向,校核牵引力和侧压力,配备敷设人员和机具。  (4)电缆终端安装,应遵守GB50168-2006第6.2节的要求,电缆终端、接头均不应有渗漏。  (5)高压电缆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68-2006、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4 敞开式电气设备  (1)断路器及其操作机构应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本章第23.5.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2)隔离开关:  1)隔离开关的组装,其相间距离的误差、支柱绝缘子垂直度、传动装置的安装与调整应符合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J147-1990规定,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2)隔离开关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合闸时三相不同期值、相间距离及分闸时触头打开角度和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  3)操动机构、传动装置、辅助开关及闭锁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活可靠,位置指示正确,无渗漏。隔离开关触头及操动机构的金属传动部件应有防锈措施。  (3)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1)互感器必须根据产品成套供应的组件编号进行安装。各组件连接接触面应无氧化层,并涂以电力复合脂;  2)起吊分压电容器及电磁单元时,必须利用电磁单元油箱上的吊耳起吊。互感器与基础紧固应注意因螺栓局部过紧造成底盖变形而引起的绝缘油渗漏;  3)互感器整体倾斜度不得大于高度的2‰;  4)互感器安装,还应遵守GBJ148-1990的规定。  (4)避雷器:  1)避雷器各元件分件,组装编号;避雷器垂直度应与设备供货商技术文件相符;  2)每台避雷器的支撑绝缘子应受力均匀,并注意放好绝缘套及绝缘垫;  3)避雷器各连接处接触面去除氧化膜,涂敷电力复合脂,接触良好;  4)避雷器,还应遵守GBJ147-1990的规定。  (5)软导线:  1)软导线安装长度采用麻绳实际量取,其弧垂度允许偏差小于10%,并符合室外配电装置的电气安全距离要求;  2)导线与线夹采用液压压接,压接前先清洗线夹内表面。软导线穿管部分用钢丝刷清理干净氧化层,用清洗剂清洗后涂敷电力复合脂;  3)插入线夹铝管内的铝导线,注意线夹方向及加工面和导线的弯曲方向。选择合适的模具进行压接,施压时相邻两模应重叠5mm。首次模压后,检查对边尺寸应符合标准,飞边应修平、磨光;  4)导线与设备连接后用0.05mm塞尺检查,塞入深度应小于6mm;  5)导线与设备连接后导线弧垂、驰度要符合施工安装图纸要求。  (6)硬母线的安装应遵守GBJ149-1990第2.3节及参照本章第23.5.2条的有关规定。  (7)敞开式电气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7.5 高压并联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  (1)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应遵守GBJ148-1990及参照本章第23.6节的有关规定。  (2)电抗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8-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8 厂用电系统安装23.8.1 厂用变压器  厂用变压器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遵守GB148-1990、GB1094.11-2007、GB50150-2006、GB50169-2006和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8.2 柴油发电机组  柴油发电机组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8-1990、GBJ149-1990、GB50168-2006、GB50169-2006、GB50170-2006、GB50171-1992和GB50150-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8.3 高,低压开关柜  (1)屏、柜及端子箱基础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2)高、低压开关柜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J147-1990、GBJ149-1990、GB50150-2006、GB50169-2006和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9 照明系统安装  (1)照明管路的埋设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埋设,电缆导管的安装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2章第22.3节。  (2)配线前,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清晰,接地可靠。  (3)照明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303-2002、GB50259-199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0 接地系统安装  (1)承包人应负责接地体、接地连接件的制作和接地装置的敷设。  (2)接地装置的埋设部分隐蔽前,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埋设质量,做好中间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进行修复。  (3)承包人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电气设备、构架、基础和辅助装置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以及所有明敷接地线及接地引线的敷设和连接。  (4)已完工的接地系统应进行初步测试,如测试值不能满足施工安装图纸要求时,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及有关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并提交“接地系统初步测试报告”。  (5)全厂接地系统完工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及有关部门,对全厂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接触电位差、跨步电位差以及接地网的连通等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验收,并提交“全厂接地系统测试报告”。  (6)接地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T17949.1-2000、DL/T475-2006、GB50169-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1 控制保护系统安装23.11.1 计算机监控系统  (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主计算机及服务器、运行人员操作台和操作员工作站、模拟屏、网络和通信设备、音响报警和语音自动告警系统设备、工程师/培训站、GPS(卫星同步时钟系统)设备、现地控制单元屏柜、电源柜等。  (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外部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的验证试验,以及系统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等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应遵守GB50150-2006、DL/T822-2002的规定。  (3)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DL/T5065-1996、DL/T578-2008的规定和电站运行要求。23.11.2 机组状态监测系统  (1)机组状态监测系统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工作内容包括各类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和上位机设备,以及电缆和光缆敷设、电缆接线和光纤熔接工作。  (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的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现场试验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信功能测试和系统性能测试等。  (3)机组状态监测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的规定。23.1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1)承包人应负责全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屏(柜)的安装、电缆和光缆的敷设、光纤熔接、屏侧电缆接线和相关设备的二次回路接线等工作。  (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输入/输出回路正确性验证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其工作内容包括进行装置测试和调整、定值设定、模拟试验、电流电压试验、单机调试和联调、性能试验等。  (3)继电保护设备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和试验,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DL/T478-2001、DL/T619-1997、DL/T623-1997、DL/T624-1997和DL/T720-2000的规定。23.11.4 直流系统设备  (1)直流系统设备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蓄电池组、充电柜、直流配电屏(柜)的安装及直流配电系统的电缆敷设和接线工作。  (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直流电源设备的外部输入/输出接线正确性验证试验、耐压及绝缘试验等。  (3)承包人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的调试和现场试验,试验项目包括绝缘监察及信号报警试验、蓄电池组容量试验、充电装置稳流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稳压精度测量、充电装置纹波系数测量、直流母线连续供电试验、微机控制自动转换程序试验等。  (4)直流系统设备的安装和试验,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GB50172-1992、GB50150-2006和DL/T724-2000的规定。23.11.5 工业电视系统  (1)工业电视系统的安装包括电视系统设备安装、电缆和光缆的敷设、电缆接线、光纤熔接等工作。  (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工业电视系统的现场试验,其工作内容包括摄像机单体调试、系统调试、联动控制功能试验、网络功能试验等。  (3)工业电视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98-1994和GBJ115-1987的规定。23.11.6 管理信息系统  (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其工作内容包括数据服务器、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网管工作站、网络交换机、防火墙等。  (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画面显示及修改、数据库数据修改、自诊断核实、与实时系统的数据通信试验,并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检测等现场试验工作。  (3)管理信息系统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的规定。23.11.7 通风空调监控系统  (1)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其工作内容包括上位机、通风空调现地控制箱(柜)、网络和通信设备、温湿度各类传感器等。  (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通风空调监控系统的调试、调整和测试等现场试验。其工作内容包括数据采集功能测试、应用功能测试、通信功能测试、系统性能测试等。  (3)通风空调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的规定。23.11.8 其它二次回路设备  (1)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安装包括机组附属设备、机械辅助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控制柜、控制箱、测量柜、计量柜、端子箱等。  (2)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现场试验应包括输入/输出正确性验证试验、电源试验、绝缘电阻试验、二次回路耐压试验、电流电压互感器伏安特性试验和极性检查、模拟量零漂和精度检查、连续通电试验等的试验项目。  (3)其它二次回路设备的安装、试验应遵守GB50171-1992、GB50168-2006和GB50150-2006等规范的规定。23.11.9 控制保护系统的联调和验收  控制保护系统各单元工程的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和验收,应按GB50171-1992、GB50172-1992、GB50168-2006、DL/T822-2002、DL/T724-2000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2 通信系统安装  (1)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还应满足电力系统和(或)电信系统的接入系统要求。  (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指导下,进行通信设备的安装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通信设备机柜、电源柜、配线柜(箱)、电话分线盒、插座和电话机、维护管理工作站等。  (3)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进行通信系统的调试和测试,包括与电力系统、电信公网的联合调试工作。其调试和测试项目包括设备通电试验、系统性能测试、系统功能检查等。  (4)通信系统各单元工程的现场试验、系统联调和验收,应按DL/T5344-2006、YD5079-2005、YD/T5017-2005、YD5077-1998、YD5044-1997、GB50172-1992、GB50171-1992、GB50374-2006、GB50168-2006和GB50169-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3 电缆线路安装  (1)电缆线路安装前,承包人应编制电缆统计清册和敷设路径图,提交监理人。  (2)电缆管及桥架、支架应安装牢固、整齐,接地良好。  (3)电缆的配线和敷设,以及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应遵守GB50168-2006第5章和第6.2节的规定。当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应控制电缆承受的拉力、敷设速度不超过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50168-2006第5.1节的规定。  (4)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及电缆接头、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屏蔽电缆和铠装电缆的屏蔽层,应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的接地方式可靠接地。  (6)布放光缆及光钎熔接应按光钎供货商规定的工艺方法、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熔接。  (7)电缆线路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68-2006、GB50169-2006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7 消防系统安装23.17.1 消防给水系统  (1)本系统安装工作内容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其配套设备,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  (2)承包人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消防设备及其附件的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消防设备均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并由当地消防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  (4)消防产品应进行外观检测及电气试验。对有消防电气控制要求设备应逐台通电试验。  (5)承包人应负责消防给水系统的调试,调试方案应经监理人批准。消防给水管道应进行耐压试验;室内消火栓应进行试射试验。  (6)消防给水系统,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共同进行联动试验和消防给水系统安装验收,并由承包人编写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  (7)消防给水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41-2008、GB50231-1998、GB50275-1998、GB50261-2005、GB50268-2008、DL5027-1993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7.2 气体灭火系统  (1)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工作内容包括灭火剂储存器、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阀驱动装置、灭火剂输送管、喷嘴和其它附件以及电气控制设备等。  (2)气体灭火系统的组件、管路及其附件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单位和人员应持有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输气管道按有关规范规定,应进行耐压试验。  (4)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完成后,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和联动试验,并由承包人编制联动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  (5)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263-2007的规定、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消防监控及联动控制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工作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操作管理工作站等。  (2)承包人应配合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共同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以及自动报警系统与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防火系统、防烟和排烟系统等的联动调试。联动调试项目包括设备通电试验、联动试验、系统功能测试等。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应按GB50166-2007、GB50263-2007、GB50261-2005、GB50171-1992等规范及本章第23.1.12条的规定进行。23.17.4 电缆防火封堵  (1)电缆防火封堵,应遵守GB50168-2006第7节的有关规定。防火封堵材料应遵守现行行业标准GA161-1997的规定。  (2)电缆防火封堵墙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供货商代表和当地消防部门代表,共同进行电缆防火封堵的验收。并由承包人编写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23.17.5 消防系统的联合检查和试验验收  (1)消防系统的各单元系统全部安装和调试完成后,承包人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联合检查和验收。  (2)联合检查的试验项目包括雨淋阀动作试验和变压器、贮油罐水喷雾试验;气体灭火系统模拟动作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与防火、防烟排烟系统的模拟联动试验等。  (3)承包人应负责编制消防系统安装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并经有关各方签字后,作为消防系统安装的完工验收资料。23.18 机组启动试运行23.18.1 承包人的启动试运行职责  (1)参加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及试运行工作组的工作。负责编写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大纲等有关技术文件,并实施机组启动试验、试运行和检修工作。  (2)参加由试运行工作组组织的机组启动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3)负责或配合供货商代表、按供货商提供的机组调试程序、DL/T507-2002、GB/T8564-2003、SL223-2008以及经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的机组启动试验大纲和计划安排,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工作。  (4)编写机组启动试验简报。  (5)编写机组启动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提交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23.18.2 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检查  (1)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经试运行工作组检查机组已具备启动验收条件,确认引水、尾水系统及机组设备均已完成了规定的各项试验、验收工作,证明已能满足试运行需要。  (2)试运行的各项安全措施均已按试运行试验文件的要求落实到位。23.18.3 机组启动试运行  (1)遵照本章第23.18.1条的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工作:  1)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2)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  3)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以及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4)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其运行要求应遵守SL223-2008第6.5.5条的规定。  (2)上述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全部完成后,应由承包人编写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提交机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23.19 完工验收  机电设备安装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机电设备安装项目清单及相关技术文件。  (2)安装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  (3)安装用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重要组件焊接工艺报告。  (5)各项机电设备和单元工程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记录。  (6)机电设备缺陷、修复及检验记录。  (7)机组启动试验和试运行报告。  (8)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9)机组及其相关机电设备的交接清册(包括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等)。  (10)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项目清单。  (11)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23.20 计量和支付  (1)本章第23.3~23.17节各项设备的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设备数量以相应的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上款所述《工程量清单》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按批准的安装进度计划对总价项目进行分解,分解结果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合同支付的依据。  (3)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采购的装置性材料及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装置性材料的有效数量以相应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4)承包人为本合同机电设备安装工作所进行的开箱检查、验收、清扫、仓储保管、安装现场运输、主体设备及随机成套供应的管路与附件安装、涂装、现场试验、调试、试运行和移交生产前的维护保养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除本合同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外,承包人为完成机电设备安装而修建的其它临时工程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附: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见表23-1表23-1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项目表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水轮机HLA551-WJ-66台22发电机SFW320-12/990台2400V COSφ=0.83变压器S11-800/10台1y/y0-124励磁控制保护屏BDF-WT-320/400面25电力计量箱JLSJWH-100.2级台150/5A 10000/100V6真空开关ZW20-12台17跌落式保险HRW11-10/200只38氧化锌避雷器Hy5W5-17/50只39电力电缆(电机出线)VV-1×185米9010电力电缆(变压器低压侧)VV-1×630米5011电力电缆(零线)VV-1×95米3612电力电缆(厂用)VV-1×35米10013绝缘铜芯线BV-25米4014避雷针18m根215接地体及横担等铁件热镀锌公斤30016砼电杆φ190×12000根117调速器(带自动补气装置)BWT-3000台218压力滤油机LY-50台119透平油罐V=0.5m3个220油泵KCB-7.5台121电动滤水器DN100PN=2.0MPa台1备注:1.本报价为成品价,包含买价、运输及安装调试等一切费用。(水轮机、发电机可选择性能优于此型号的其他机型)。2. 成套设备不仅限于上述所描述的设备,投标方须在投标清单中予以补充。3.非投标单位的主要产品,在本次投标文件中须出具厂家授权。第三部分 机电设备技术要求一、水轮机主要参数、性能及结构特性1.水轮机主要参数(1)水轮发电机组结构型式:为卧轴两点结构(2)水轮机技术参数水轮机型号 HLA551—WJ—66转轮直径 0.66m额定水头 19m额定出力 356.19kw额定转速 500r/min飞逸转速 1200V/min额定流量 2.1m3/s额定工况效率 93%最高效率 93.2%吸出高度Hs=3.6m2、水轮机的性能及保证额定工况点的效率不得低于88.1%水机在设计水头和额定转速下功率(电机出力)及效率保证:负荷功率(kw)流量(m3/s)模型效率%真机效率%100%6401.8359288.175%4801.49868250%3201.11797545%2881.017874 调节保证(1) 机组在20.1 m水头,机组突甩满负荷,机组能承受 50 %转速上升率;(2)机组在20.1 m水头,机组突甩满负荷,蜗壳能承受60 %压力上升率;3、水轮机结构及主要部件说明本机组为卧轴、两支点反击型混流式水轮机,它由转动部件(转轮、飞轮)、导水机构、蜗壳、尾水管、进水弯管、伸缩节、主轴密封、制动器等组成。(1)转轮转轮采用整铸结构,转轮与发电机主轴采用锥度联接,出厂前应进行严格无损探伤和静平衡试验。转轮上冠、下环及叶片均采用ZGOCr13Ni4Mo不锈钢材料。(2)飞轮飞轮设计应满足机组调节保证和机组稳定的要求。(3)导水机构导水机构由导叶、导叶臂、控制环(接力器安装在蜗壳上,保证机组控制环与接力器的协联度)等部分组成,由调速器来调整导叶开度,保证在负荷、水头变化情况下转速稳定。导水结构采用外部限位并设置剪断销信号器,避免导叶卡塞时损坏零件。(4)蜗壳蜗壳为钢板焊接结构。蜗壳进口应有测量水压的孔口和冷却水取水口。蜗壳底部设放水阀。蜗壳在厂内作水压试验(压力上升率不小于70%)。(5)尾水管选用弯后直锥型尾水管,尾水管内应设补气装置,锥管由钢板卷制而成。(6)径向推力轴承:机组为两支点结构,推力轴承及径向轴承均为内循环自润滑轴承,轴承冷却采用内冷,不使用冷却器。(7)进水弯管和伸缩节进水弯管把压力水引向蜗壳,进水弯管在最低处设有放水孔,机组检修或长期停机时就旋开螺塞放出积水。伸缩节把进水弯管和闸阀联接起来,作为机组安装和维护时拆装调整之用。(8)主轴密封水轮机密封应可靠,渗漏水不能沿主轴流出。(9)制动机组制动应为油压制动,当机组转速低于200 r/min时,制动器能够自动投入,且制动器应能自复位。二、发电机主要参数、性能及结构特性 1.发电机主要参数发电机型号 SFW320—12/990额定出力 320KW电压 400V电流 577.4A额定转速 500r/min飞逸转速1200r/min结构形式 卧轴式发电机转动贯量 GD2=1.15T.㎡初步主算的主要尺寸和重量如下:机座号: 990发电机重 5.2T2.发电机性能2.1发电机电气特性和保证值:(1)发电机在额定电压转速和功率因数下运行时,其效率为≥92.5%。(2)发电机正常运行采用自动或手动准同期并网运行(3)发电机不作调相运行(4)发电机主要电气特性参数如下:a. 短路比为:~1.02.2 发电机机械特性:(1)发电机采用为卧轴、两支点结构,发电机为自然通风冷却。(2)发电机定、转子绕组绝缘等级F级,并作防晕处理,以满足高海拔要求。定子温度不超过120℃,转子温度不超过130℃。(3)采用发电机两端轴向进风,两侧出风通过自然通风冷却。(4)发电机飞逸5分钟不产生有害变形。(5)主轴采用45#优质碳素钢。主轴全部精加工,与轴承配合的表面抛光,其表面粗糙度达到0.8μm;主轴在出厂前进行超声波无损探伤检查。其结构强度均按最大飞逸转速设计。在飞逸转速时,运转5min而不发生有害变形。(6)轴承为滚动轴承。(7)发电机的噪声在距外缘1米处不超过85db(A)。(8)发电机在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因数额定频率下应能在110%额定容量下连续安全运行。 (9)发电机结构强度应满足Ⅶ度地震烈度的设防要求。三、调速器装置主要参数、性能及结构特性一).标准与规程(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下列最新版本的标准和规程:GB/T9652.1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 GB/T9652.2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 GB/T 15468—1995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JB/T 10384—2002 中小型水轮机通流部件铸钢件GB7894-2001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9652.1-97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GB/T9652.2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试验验收规程; GB150-90 钢制压力容器技术条件; GB11805-89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系统及元件基本技术条件; GB8564-2003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DL443—91 水轮机发电机组出厂检验一般规定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J55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SD19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63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JB/T56079大型水轮机水轮机控制系统与油压装置产品质量分等DL/T507水轮发电机组起动试验规程DL/T792  水轮机水轮机控制系统系统及油压装置运行规程DL496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实验导则GB8564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10886    螺杆泵型式与基本参数GB11120    L—TSA汽轮机油GB13926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GB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JB/T8091    螺杆泵试验方法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当各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高的为准。(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本技术规范的要求一致。在本规范书中提出的只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投标人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设备及其相应服务。(3)如未对本规范提出偏差,将认为承包人提供的设备符合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偏差必须清楚地表示在 “差异表”中。(4)规范书中所有设备、备品备件,除本规范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参数外,其余均遵照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书所列标准与国家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二).技术要求1、调速器采用微机调速器,投标人提供的调速系统设备供货范围包括:调速器(机电合柜)、电气反馈装置、自动化元件、仪表、液压接力器等。1.1调速器电气装置和机械液压随动系统两部份合装一体。采用交、直流电源供电,互为备用,切换时无干扰。1.2调速器柜的左右侧均开门以便安装、检修,柜上操作按键、仪表安装方位应便于运行操作。调速柜的颜色按用户要求。1.3 调速器保证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压力油罐内为最低油压(即事故低油压)、导叶上作用着最大力矩时,能在导叶允许的最短关闭时间内,对接力器进行全行程操作。即调速器必须满足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的操作控制要求。1.4 调速器机械部分设有紧急停机电磁阀和手动油泵等装置,能自动或手动投入运行。1.5 主要功能1.5.1频率测量与调节,可测量机组和电网的频率,并实现机组频率的调节和控制。1.5.2开度跟踪功能,保证调速器手/自动无扰动切换、运行模式无扰动切换。1.5.3频率跟踪功能,能自动跟踪系统频率,实现快速自动准同期并网。1.5.4动态调整与负荷分配,机组并入电网,保证机组从空载到100%额定负荷范围内能平稳、连续的调整出力。1.5.5能自动或手动进行机组开机、停机、事故紧急停机、转速负荷的调整。1.5.6当机端频率输入信号消失时,能使机组保持所带负荷,同时不影响机组的正常停机和事故停机。1.5.7具有故障自诊断、防错、纠错、容错和记录功能,并可将有关故障信息显示在屏幕上,或发出报警信号。1.5.8具备与上位机通讯的功能。接受上位机的控制指令,给上位机传送有关信息。功率模式下,可接受上位机控制指令,实现发电机自动控制功能。1.6 性能指标1.6.1静特性曲线的非线性度:4%。1.6.2转速死区:?0.06%。1.6.3空载工况下自动运行时转速摆动的相对值:??0.25%。1.6.4甩45%负荷时接力器的不动时间:?0.2S。1.6.5甩100%负荷时超过3%Nr值以上波峰不超过两次。从接力器第一次向开启方向动作起到机组转速摆动值不超过?5%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不大于40S。1.6.6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20000h、大修间隔时间不少于4年、调速器可利用率不少于99.9%、控制器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300000h。。1.7运行方式1)自动运行方式2)电手动运行方式3)纯手动运行方式4)具有频率模式、开度模式两种运行模式。各运行方式和运行模式间均可随意切换且无扰动。1.8调速器应带RS485通讯接口,满足同后台计算机监控系统通讯的要求,具有一次调频功能。1.9有反映机组发电、空载、停机三种位置状态的接点,每种引两副空接点上端子排,满足自动控制要求。1.10调速器油压装置(1)调速器油压装置由油泵、皮囊式蓄能器(压力油罐)、回油箱、及其仪表、阀门、管路、自动化元件等组成。其基本技术要求符合GB/T9652.1-2007和本合同的规定。(2)油压装置的油压等级:16MPa,蓄能器的皮囊中充高压惰性气体,油和气分离,并保证油在调速器使用期内不被氧化,且充一次气可使用5年以上,运行中不需补气,不需外供中压气。油泵能自动启动、停止和备用自动投入(3)油压装置压力油罐① 压力油罐的总容积油量应满足在事故低油压且不能启动油泵时,导叶接力器三个工作行程的工作需要。在最高额定工作压力时,油气比为1/3。② 压力油罐的设计、制造、试验、验收和证明均按照GB150《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进行,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小于系统最大运行压力的1.2倍。③ 压力油罐的焊接质量和检查符合GB150《钢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规定。④ 压力油罐预充带压惰性气体,运行时不需另外补充中压气。(4) 油压装置设有1个电接点压力表、1个压力开关(油泵控制)等自动化元件,自动化元件采用国产名牌,重要的采用进口产品。(5)回油箱① 回油箱的容积能容纳机组调速系统全部油量的1.3倍。② 回油箱有检修用的孔,装有网状过滤器或单独的油泵吸油过滤器,所有的过滤器均能方便拆卸清理,而不需排空回油箱。回油箱设有嵌入式油位计、加油口和排油口。③ 回油箱无裂纹、裂缝或盲孔,所有焊缝要连续,并经热油渗透试验合格。其内部涂耐油漆。④ 回油箱设置油位开关及油位计。⑤ 油压装置的自动化元件全部接上调速器端子。1.11调速器厂家应配套提供满足调速器控制所需的自动化元件(如导叶开度模拟量传感器等),调速器应能接受后台计算机监控系统以无源接点形式的远程控制。1.12 调速器生产厂家应提供调速器油压装置控制箱(可和调速器做成二合一结构形式),实现调速器油泵的自动控制。满足调速器油压装置自动控制所需的自动化元件(如电接点压力表等)应配套提供。调速器事故低油压信号应以无源接点形式上传后台计算机监控系统。调速系统采用GB11120“L-TSA 46号汽轮机油”,油温在5~50℃以内,新油各项指标符合上述标准,运行油符合水电部《电力系统油质试验方法》规定的油质标准。1.13 接力器安装在水轮机上,保证控制环的协联度。2. 供货范围2.1两台套微机调速器,开度反馈装置、组合油压装置以及各元件、油压活塞与活塞缸以及活塞缸民调速器连接的的电气线路、仪表、管路管件等。2.2 图纸资料合同生效后10天内提供满足设计需要资料3套;1)调速器总图、基础图2)调速器操作系统图3)调速器电气原理和接线图4)调速器说明书3 备品备件1控制按纽2支2发光二极管2支3各种密封圈2台套4电器易损件2台套5油压装置备品2台套6及其它备件四、进水阀装置主要参数、性能及结构特性1. 进水阀装置主要参数阀轴布置方式立式操作机构形式电动机和手轮操作方式电动/手动蝶阀通径DN1100mm设计水头21.1 m工作水头 19m开启或关闭时间60~120s(可调)止水方式 金属硬密封材料蝶阀漏水量≤2L/min2.闸阀可靠性指标可用率95%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24000小时大修间隔时间5年退役前使用年限40年3.主要部件材料阀盖ZG230-450阀体ZG230-450闸板 不锈钢ZGOCr13Ni4Mo4.设计要求和运行条件(1)进水闸阀及其附件应承受包括最大水锤压力在内的最大水头约 m,并以此作为设计压力;闸阀的压力试验应在承包人工厂内完成,强度试验为1.5倍设计水头,并持续30分钟。(2)正常情况下,进水闸阀在导叶全关状态下开关。非常情况下,进水闸阀可在导叶开启时动水关闭。(3)机组正常停机或检修时能可靠而严密的关闭。关闭应灵活、平稳、准确。(4)闸阀开启前,应先作阀前后充水平压,当阀两侧压力差达到要求时,闸阀应能灵活、平稳、准确的开启。(5)在机组任何运行工况下,进水闸阀应能动水关闭,关闭时应无有害的振动。(6)闸阀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上下游法兰应能传递出现的最大轴向力。5.进水阀(主阀、旁通阀)控制方式采用PLC自动控制,必须满足微机接口要求。6.标准与规范 GB/T 15468—1995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JB/T 10384—2002 中小型水轮机通流部件铸钢件 GB7894-2001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GB/T14478-93大中型水轮机进水阀基本技术条件; GB10585-89中、小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GB11805-89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系统及元件基本技术条件; GB8564-2003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DL443—91 水轮机发电机组出厂检验一般规定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7233—87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标准 GB 9444—88 铸钢件磁粉探伤及质量评级标准 GB986 埋弧焊焊缝破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1801 公差与配合尺寸至500mm孔,轴公差带与配合 GB/T1804 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1764 漆膜厚度测定法 GB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J55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SD19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 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当各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高的为准。五变压器设备主要参数、性能及结构特性一).标准与规范承包人(在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运输、安装、调试及交接验收过程中,应遵循本节所列及其它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所颁布的规程、规范及标准(有效版本)。若引用的规范和标准与下列规范和标准发生矛盾时,应优先采用技术、质量要求高的。本设备应遵循的主要现行标准如下。IEC60 《高压试验技术》,同国标;IEC71-1,71-3《绝缘配合》;GB3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高电压试验技术》;IEC76-1 《电力变压器、总则》;GB1094.1-GB1094.5《电力变压器》;IEC76-2 《电力变压器,温升》;IEC76-3 《电力变压器,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IEC76-4 《电力变压器,分接和联结方法》;IEC76-5 《电力变压器承受短路的能力》;IEC137  《交流电压高于1kV的套管》;IEC156  《绝缘油电气强度测定方法》;IEC722  《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雷电试验和操作冲击试验导则》;GB/T6451 《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IEC270 《局部放电测量》;IEC296  《变压器和开关用新绝缘油规范》;IEC354  《油浸变压器负载导则》;IEC551  《变压器和电抗器的声级测定》;GB5582  《高压电力设备外绝缘污秽等级》;GB/T1516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GB763 《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GB2536  《变压器油》;GB2706  《高压电器动热稳定》;GB191 《包装贮运标志》;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GB13027 《油纸电容式变压器套管型式和尺寸》;GB7328  《变压器和电抗器的声级测量》;GB4109  《高压套管技术条件》;GB/T13499-9 《变压器应用导则》;GB10237《电力变压器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外绝缘的空气间隙》;GB1900  《电工术语、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调压器》;GB/T1627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当各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高的为准。二).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2.1.技术参数表2-1技术参数表项目参 数型式户外油浸式三相双绕组无励磁调压自然空气冷却电力变压器型号S11-800/10额定容量800kVA电压组合冷却方式自然空气冷却相数三相频率50Hz联 结 组Y,d11阻抗电压(%)4.5空载电流(%)0.35空载损耗(不大于,kW)负载损耗(不大于,kW)噪音(不大于,dB)极性减极性低压侧引出方式(3端或6端)3端绝缘油型号DB-25#绝缘油储油柜类型BP1(或同类)爬电比距(不小于,mm/kV)变压器轨距 mm数量1台备 注2.2 技术要求2.2.1.绝缘水平满足规范要求。2.2.2.温升限值:应符合GB1094.2的规定。2.2.3.效率和损耗:效率(在额定电压和频率、额定容量、cosφ=1时)不低于99.34%。损耗(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cosφ=1)见表3-1。 2.2.4.过负荷能力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应符合GB/T15164和IEC-354《油浸式变压器负荷导则》的规定。2.2.5.故障状况的承受能力变压器在任何分接头时都应能承受三相对称短路电流2s,且能承受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短路试验电流值,各部位无损坏和明显变形,短路后线圈的平均温度最高不超过250℃。宜采用半硬铜、自粘性换位导线以及用硬绝缘筒绕制线圈等措施提高变压器抗短路能力。2.2.6.空载电流: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空载电流应小于额定电流的0.35%。2.2.7.过激磁能力:应符合GB1094-85的规定。2.2.8.噪音水平在距离设备0.3m处测量,噪音水平不应大于65dB。2.2.9.变压器油箱的机械强度应能承受2×104Pa真空度和8×104Pa正压的机械强度试验,不得有损伤和不允许的永久变形。使用寿命30年。2.2.10.配用片式散热片冷却。2.2.11.变压器应装上层油温温度计,温度计应提供远方指示仪表和信号接点。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2.2.12.变压器装有气体继电器。2.2.13.油指示器、膨胀器、铜线、硅钢片、绝缘件、蝶阀及油温度计、呼吸器、油阀瓷件均为国产优质产品,投标时列明厂家型号。2.2.14.变压器油为#25油,油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制造厂应提供注入变压器前的油质指标。2.2.15.绝缘油(1)绝缘油应完全符合GB2536或IEC296、156所规定的全部要求。(2)油的闪点不能低于140℃。(3)绝缘油应是全新的环烷基矿物油,除了抑制剂外不得加任何添加剂,变压器油应足够注入到规定油面,承包人应另行提供10%的备用油。2.2.16.变压器油箱下部壁上应装有专用密封式取油样阀。油箱下部应装有足够大的放油阀。油箱底部应装有排油装置。2.2.17.承包人应提供准确轨距。 2.2.18.变压器应设有重、轻瓦斯继电器,并有用于跳闸和报警的引出接点。2.2.19.制造厂应保证变压器到现场后,投入运行时,在额定电压下进行5次冲击合闸应无异常现象,在正常运行时,应达到15年不需要大修,使用寿命应达到30年。2.2.20.变压器油箱应承受50kPa压力的密封试验,其试验时间为36h,不得有渗漏和损伤。2.2.21.铭牌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所有额定值、线圈联接图、分接位置表(包括各位置电压和相应的电流)、各线圈正阻抗、箱盖示意图(标明所有套管位置和标号)、噪音(dB)、耐地震强度、电流互感器标称变比、联接和准确级次、温升曲线等。铭牌应用中文书写。六、控制屏主要参数、性能及结构特性发电机控制屏采用采用一体化结构综合控制屏,内含微机无刷励磁控制器,微机自动准同期装置,测量、微机保护、控制系统,控制柜内所有设备功能必须满足“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原则。设备除满足相应规范外,还需满足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要求。一)技术要求1、工作环境要求室内安装,海拔1900米,环境温度-10℃~37℃,相对湿度+40℃时≯50%,+30℃时≯90%。2、主要技术参数序号项目参数1额定电压AC400V2额定绝缘电压AC690V3额定频率50Hz4母线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5水平母线(主母线TMY-100×10)额定电流≥3500A;额定峰值耐受电流:176K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1s有效值):80KA6垂直母线(支母线80×8)额定电流:满足图纸设计要求额定峰值耐受电流:176K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1s有效值):80KA7辅助回路电压AC220V8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隔离距离设备内电器元件的电器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各自相关标准中规定的距离,而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也应保持此距离。电气间隙:10mm,爬电距离:12mm。功能单元处于分离位置时,它的主电路插接件裸露带电部件与垂直母线或静触头的隔离距离应不小于20mm。即使在机械操作试验后也应保持此距离。9温升按IEC947-1的有关规定10防护等级外壳IP3011外型尺寸制造商定型产品,满足设计图纸的安装位置要求3、综合控制屏结构(1)综合控制屏全部柜架采用优质钢板组成,厚度不小于2mm。(2)综合控制屏四周门板、侧板采用优质钢板组成并作静电喷涂。(3)综合控制屏体在装配后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保证元件安装后及操作时无摇晃、不变形;所有框架零件均应免维护。(4)综合控制屏内的每个柜体分隔为三个室,即母线室、功能室及电缆室,功能室为功能单元组件,母线室为母线和配电母线,电缆室为进出线电缆(上、下进出线均可),电缆室设于柜后部,功能单元之间及柜内部各室均可作分隔,上下层抽屉之间用带有通风孔的金属底板相隔离,有效地防止开关元件因故障产生的飞弧与母线或其他线路短路造成的事故。隔离措施应严密而有效。(5)防护等级最小要求IP30,排风口应有拦网,以防昆虫入内;(6)综合控制屏内零部件尺寸、隔室尺寸,均实行模数化。(7)母线室应能方便地装设母线。(8)成套设备应取得3C认证並提供相应证书。1)母线之间的连接要保证有足够和持久的接触压力,但不应引起母线产生永久变形。(1)可以同时提供合、分位置辅助接点,故障报警辅助接点。(2)断路器必须是抗湿热产品。 二)技术条款1、规范及标准DL/T 578-95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5003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范DL5002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范GB3453数据通信基本型控制规程GB3454数据终端(DTE)和数据电路终端设备(DCE之间的接口定义)IEEE 802.3网络技术标准GB23128 操作系统标准DL476电力系统实时数据通信应用层协议JB/T5234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验收大纲DL/T5065-1996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5081-1997水力发电厂自动化设计规范GB4943数据处理设备的安全GB7450 电子设备雷击保护导则GB7260 不间断电源设备DL/T630-1997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DL/T595-1996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614-1997多功能电能表;DL/T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 5137-200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687-1999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T17963-2000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网络层安全协议DL/T634.5104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的IEC60870-5-101网络访问国家经贸委《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第30号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相关的GB、IEC、IEEE、ISO、ANSI、DIN、JH、JIE标准 GBJ55 工业与民用通用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SD19 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 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当各标准不一致时,以标准高的为准。2、技术要求2.1通用技术要求2.1.1 供货商提供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满足技术先进、质量可靠、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的基本要求。2.1.2供货商提供的设备均应具备国家认定资质机构颁发ISO9001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加工能力与检验(试验)条件,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誉良好。采购人欢迎供货商提供优于本规范书的先进、成熟、可靠的设备及部件。2.1.3供货商提供的设备零部件应采用先进、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与检验技术 ,应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合适的公差配合。采购人一般不接受带有试制性质的部件。2.1.4供货商提供的外购配套件,必须选用优质名牌、节能、先进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证。2.1.5供货商提供的易于磨损、腐蚀、老化或需要调整、检查和更换的部件应提供备用品、并能比较方便地拆卸、更换和修理。所有重型部件均应设有便于安装和维修的起吊或搬运设施(如吊耳、环型螺栓等)。2.1.6供货商提供特种设备起重机、压力容器和消防设备等,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检定证书。3.1.7供货商提供的所使用的零部件或组件应有良好的互换性。2.1.8供货商提供的所有铸造件在加工前作退火热处理和时效处理。中碳钢以上的材料应进行调质处理,焊接部件应进行退火处理。2.2配电装置2.2.1屏柜主要元件的技术要求:1、成套开关柜各项性能参数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应标准,并具有完善的“五防”功能。 2、低压开关装置应通过3C认证。3、配电设备应具有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型式试验证书。4、应满足当地电力系统接入要求。5、控制单元应采用简单的紧凑式一体化结构,将二次测量、控制、保护设备与一次电气设备同组一屏,做到一机一屏。2.2.2、设备产品性能要求一体化结构综合控制屏内含无刷励磁控制器,同期装置,测量、保护、控制系统,控制柜内所有设备功能必须满足“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原则。屏内主要由低压机组综合自动化装置、工业级触摸屏、可控硅励磁输出模块、可控硅调速输出模块、直观式仪表、手动操作控制按钮与转换开关、隔离刀闸及万能式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组及电压互感器组等组成,集中完成400V低压水轮发电机组的控制与保护。把发电机的配电主回路和控制、发电机保护、厂用电馈出线、发电机二次测量、发电机控制、发电机励磁、水轮机自动回路等二次回路的设备有序的安装在同一屏内。控制屏配有常规机械式指针仪表和多功能测量仪表,可完成发电机的三相电压PV、三相电流PA1~PA3、有功功率PPA、功率因数PPF、频率PF、发电机励磁电流参数的测量,使用电子式电度表PJ完成发电机有无功电量的计量。主配电装置采用的是国内知名厂家生产的低压配电设备,采用智能万能式断路器和HD13BX型隔离开关等;所选用的关键元器件均严格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执行。采用“经济实用、简单可靠、技术先进、便于扩展”的计算机监控系统,达到少人值守的要求。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及网络技术,应能与励磁、调速器、保护等厂内智能设备进行通信、并应预留远方调度接口。应采用开放式网络结构。具有数据采集与处理、运行监视与事件报警、控制与调节、统计与制表、语音报警、系统通信、自诊断与冗余切换、培训仿真系统等基本功能。主要性能指标:模拟量及开关量的采集周期不大于1s;温度量采集周期不大于5s;现地单元接受控制命令到开始执行的时间不大于1s;主机数据库响应所有现地控制单元变化数据时间不大于1s;调用新画面时间不大于1s。2.2.3 水电站低压机组集中控制屏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水电站低压机组集中控制屏具有数字化自动开/停机、调速/调功、励磁调节、自动准同期、自动功率调节、温度检测、机组飞逸保护、电流速断保护、过压保护、水位检测等功能。(1)自动开机、停机自动开机:当系统处于开机准备就绪状态后,现地发出开机指令,系统收到开机指令自动启励、自动同期、自动增功,将水轮发电机组至运行状态。自动停机:水轮发电机组处于工作状态时,现地发出停机指令,系统收到停机指令自动减功,将水轮发电机组功率降至空载,分闸断路器后关闭水机处停机状态。(2)自动准同期采用微机同期装置,减少对发电机的冲击,发电机的频率与电压接近系统的频率与电压,当频差小于0.5HZ、相角小于10度、电压差小于15V时,水水电站低压机组自动化装置发出合闸指令,断路器合闸,机组与电网准同期并网后自动增功。在并网以前能够自动调整电压和转速指令。(3)测量水电站低压机组装置有自动测量功能,在水电站低压机组装置显示屏上,可以显示电压、频率、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素、水位高度和发电机组温度(八路)等。(4)手动控制功能:手动一键开机、手动一键停机、自动启励、自动同期、功自动增功、减(5)发电机保护功能继电保护应采用微机保护,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系统实时性好,抗干扰能力强,软硬件安全可靠,能适应电站现场各种环境的要求。1)速断保护:5~50A,延时0S,保护出口动作并跳闸。2)定时过流保护:0.5~10A,延时可设置在0~3S,保护动作并跳闸。3)过电压保护:电压可设置在0~560V,延时0~3S,保护动作并跳闸。4)低电压保护:电压低于0.7倍额定值,延时0~3S,保护动作并跳闸。5)过速(超频)保护:频率超过140Ne%,延时0S,保护动作并跳闸。以上各种保护采用微机保护装置,定值及动作延时均可由用户自行设定。在事故发生时,水水电站低压机组装置发出警报音响,并发出跳闸命令,使断路器跳闸,同时快速减少开度,若出现机组超速,控制器调速器关闭,从而迅速降低转速。2.2.4、保护设备产品性能要求应具有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继电保护应采用微机保护,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系统实时性好,抗干扰能力强,软硬件安全可靠,能适应电站现场各种环境的要求。发电机保护、变压器保护、线路保护等配置应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2.2.5、励磁设备产品性能要求应具有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证书,且采用微机励磁装置,具有以下功能:励磁顶值电压倍数不低于1.8倍,自动励磁调节器应保证发电机机端调压精度优于0.5%,且能在空载电压70%~110%额定值范围内稳定、平滑的调节2.2。微机励磁技术指标:(1)调压范围:(30%~130%)Ue(2)调压精度:优于0.5%(3)调差系数: 8%(4)频率特性:频率每变化1%,发电机端电压变化0.1%Ue(5)零起升压:超调量10%~15%,调节时间3~5秒,振荡次数3~5次(6)10%阶跃响应:超调量5%,振荡次数1次,调节时间3秒(7)甩额定无功负荷:超调量15%Ue,振荡次数3次,调节时间5秒(8)强励倍数1.3倍,强励响应时间不大于0.08秒(9)可控硅控制角分辨率:0.036度3.1 屏柜的标准1)、屏柜应设前后门,前后门为钢板制成,可观察内部设备的运行状况。开门时,设备不应误动。2)屏柜按IEC第144/529标准进行保护,保护等级IP4X。屏柜外壳的通风孔应有防止灰尘、虫和动物进入的措施。底部应有电缆进出口,电缆安装完毕后应可封闭底部。3)屏柜高为2200 60mm,其中60mm为盘柜顶挡板的高度,盘柜深为800mm,盘柜宽为1200(800)mm。4)所有柜(屏)至少有20%的自由空间和15~20%的备用端子,以便将来扩展。5)除另有说明外,屏、柜面上的所有仪表、器具和装置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布置应清晰合理。6)为便于维护,屏柜内部装有交流220V照明灯和220V交流10A多用电源插座,照明灯由行程开关控制,柜门打开时灯亮。7)屏柜颜色,要求统一颜色,采用:计算机灰RAL-7035,也可以在合同中双方商定。8)柜内接线应采用耐热、耐潮和阻燃的具有足够强度的绝缘多股软铜导线,导线应无损伤,端头应采用压紧型的连接件,导线的两头应有编号,编号采用打印方式。承包人还应提供走线槽以便现场固定电缆及端子排的接线。9)每面柜应装有不小于120mm2截面的接地铜排,它应连接到主框架的前面、侧面和后面,接地铜排末端应装好可靠的压接式端子,以备接到电站的接地网上。所有柜的接地线的截面应不小于4.0mm2,与接地铜排的接线应至少用两个螺钉。接地铜排上应均匀打下?6的孔,不小于15个并配好螺栓,以方便电缆的屏蔽线连接。柜门应用不小于4.0mm2的带绝缘软铜线与柜体连接。10)端子排应有足够的绝缘水平。端子排应按单元分段,应留有不少于15%的备用端子,每个端子上端子排一般只接一根导线,不得超过两根。断路器的跳闸和合闸回路不直接在相邻的端子上,直流电源的正负极也不能接在相邻的端子上,正电源与跳合闸回路也不应接在相邻的端子上。11)柜内导线截面;电流回路不应小于4.0mm2;其它回路不应小于1.5mm2。绝缘电压水平均不应低于500V;12)装置需经快速小开关接通直流电源,并应有动作指示及足够的断流容量。各自动开关均应设有监视,并可发出断电信号。13)每面柜及其上的装置(包括继电器、控制开关、熔断器及其它独立设备)都应有标签,以便清楚地识别。14)对于那些必须按制造厂的规定更换的部件和插件,应有特殊的符号标出。15)在接线座和导线上,应明显标出回路号。16)电器组件上均应标有耐久性的文字符号。17)在接地螺钉旁,应明显标出接地符号。18)柜内应有消除过电压发生的电路,有防止外部过电压和噪声干扰侵入的措施。装置机箱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及电磁辐射干扰的防护措施。机箱的不带电金属部分应在电气上连成一体,并可靠接地。3.2 抗干扰性能承包人在进行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工厂试验时应核实与下列标准的一致性:ANSI/IEEE C390.1-1989《继电保护系统冲击耐压试验标准》ANSI/IEEE C390.2-1987《继电保护系统耐受无线电干扰标准》IEC801-1至801-4 《工业过程测量及控制设备的电磁兼容性》3.2 所有开关量和模拟量均应进入后台显示,如果保护或励磁的模拟量、开关量不够时刻采用外增PLC装置,PLC装置型号不得低于西门子产品。3.3设备质量要求;3.3.1.水轮机的设计、制造应根据水电站的特点和基本参数优选水轮机的型式和主要参数,并保证水轮机安全可靠运行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3.3.2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应经过工业试验和技术鉴定合格成熟可靠的才能正式使用。买方不接受带试验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3.3.3水轮机主要结构部件的材料及铸锻件应符合国家或国际有关标准。重要铸锻件应有用户代表参加验收。3.3.4转轮应采用刚度好、耐磨性好的材料制造,转轮叶片要求用不锈钢钢制作,转轮的轮毂要求用45#锻钢制作整体铸造加工,转轮表面光滑、无裂纹、麻坑、脱皮等缺陷,并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保证转轮转动时有均匀的间隙,严格避免由于变形而出现叶片碰撞转室的现象。3.3.5为了防止飞逸事故,机组应采取相应的防飞逸措施,机组最大飞逸转速不大于配套发电机允许的飞逸转速,在最大飞逸工况下水轮机转动部件保证在飞逸工况下5分钟内。3.3.6所有金属构件必须用优质材料制作。水轮机主轴要求用45#锻钢制作,轴套管用不锈钢(1Cr13Ni9Ti)制作,焊后作退火热处理。加工后的轴不得有裂纹、气孔、凹陷等缺点,并用100%无损探伤检查达到合格。各项偏差符合条款3规范标准要求。转轮与主轴的连接螺栓应采用高强度螺栓。3.3.7蜗壳下部钢板里衬管要求用A3钢制作,厚度不小于8mm;尾水肘管采用混凝土结构,尾水管的形状和尺寸应结合水电站厂房布置的需要进行设计。3.3.8水轮机自动控制系统应能安全可靠地实现以下基本功能:a.速度保护:过速保护、飞逸保护、低速保护;b.温度监视:水轮发电机组的轴承和线圈的温度和油升等;c.压力监视:机组的油、水气管路;3.3.9 凡是与水接触的紧固件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造或采取相应措施。3.3.10水轮机在各种运行工况时,其稀油导轴承的轴瓦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径向推力轴承不超过65℃。3.3.11 受压部件不得产生有害变形和渗漏等异常现象。3.3.12转轮应做静平衡试验。3.3.13水轮发电机应能在下列使用条件下连续额定运行:a.海拔超过2200m;b.冷却空气温度不超过40℃;c.空气冷却器、油冷却器的热交换器的进水温度不超过28℃;d.安装在掩蔽的厂房内。3.3.14 在下列情况下,水轮发电机应能输出额定功率:a.在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因数时,电压与其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5%;b.在额定电压时,频率与其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1%;c.在电压与频率同时发生偏差(两者偏差分别不超过±5%和±1%)且均为正偏差时,两者偏差之和不超过6%;若电压和频率不同时为正偏差时,两者偏差的百分数绝对值之和不超过5%。当电压与频率偏差超过上述规定值时应能连续运行,此时输出功率以励磁电流不超过额定值、定子电流不超过额定值的1O5%为限。3.4.15水轮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因数为0.8(滞后),功率因数在0.8(滞后)~0.95(超前)范围内应能安全、稳定运行,并能允许用提高功率因数的方法把水轮发电机的有功功率提高到额定视在功率。3.3.16 要求水轮发电机组在额定水头额定流量时能发出额定功率,水轮发电机在提高功率因数的条件下可在1.1倍额定功率下能连续过载运行。3.3.17 水轮发电机的额定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额定电压等级。3.3.18 水轮发电机的额定转速(r/min)应根据水轮机的最优转速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同步转速。3.3.19 水轮发电机在额定容量、额定电压、额定转速、额定功率因数时,其效率保证值应≥91%。3.3.20 承受不平衡电流的能力发电机在不对称的系统中运行时, 若任何一相电流均不超过额定值,且负序电流分量与额定电流之比不超过12%时, 应能长期安全运行。3.3.21 承受过电流的能力 ,发电机在热状态下应能承受150%额定电流历时2min不发生有害变形及接头开焊等情况。发电机转子绕组应能承受2倍额定励磁电流,时间为50s。3.3.22水轮发电机和与其直接或间接连接的辅机,应能在飞逸转速下运转5min而不发生有害变形。当调速系统正常工作时,允许发电机在甩负荷后不经检查而并网。3.3.23 水轮发电机各部分结构强度应能承受电机在额定转速及空载电压等于105%额定电压下历时3s的三相突然短路试验而不发生有害变形。3.3.24 绕组的绝缘等级定子和转子绕组及定子铁芯绝缘采用F级绝缘设计、制造,F级绝缘温升运行考核。并按湿热带电机标准,具有较好的防霉性能。3.3.25 水轮发电机应能承受2倍发电机额定电压加1000V、50HZ交流(波形为实际正弦波)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而绝缘不被击穿。3.3.26 水轮发电机的旋转方向从发电机向水轮机方向看为顺时针方向。3.3.27机组飞轮力矩GD2应满足调保计算和稳定运行的要求。3.3.28 发电机应限制在盖板上方1m处测量的噪声不大于85dB(A)。3.3.29在各种正常运行工况下,发电机的轴承在垂直方向允许的双幅振动量不超过0.07mm,水平方向允许的双幅振动量不应超过0.07mm。3.3.30 定子和转子组装完成后,定子内园和转子外园半径的最大与最小值分别与其平均半径之差不大于设计空气间隙的±4%,定子和转子间的气隙, 其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其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8%。3.3.31 水轮发电机部件的材质要求a、水轮发电机的机座要求用优质钢板焊接后整体加工成型。b、水轮发电机定子的矽钢片应选用武钢或其他大型钢铁公司的优质产品。C、水轮发电机转子的磁极要求用冷轧法生产的无取向高强度薄钢板叠压制作。3.3.32 水轮机正常运行时,在水轮机机坑地板上方处所测得的噪音不应大于85dB(A)。3.3.33水轮机导叶在全关时不应漏水。3.3.34 轴承应采用可靠的防止甩油、漏油、油气逸出的措施。3.3.35 轴承应能承受轴向推力。3.3.36 发电机非传动端的轴承和所有测温元件均对地绝缘,其绝缘电阻在(10-30℃)时用1000V兆欧表测量不小于1MΩ,绝缘垫应有足够的爬电距离,并有必要的机械强度,能承受各处相应的机械荷载而不致于损坏。3.4 机组性能保证值(由投标方填写):3.4.1整机运行寿命: 3.4.2不大修但更换易损零件:3.4.3转速偏差:3.4.4额定电压偏差:3.4.5机组效率偏差:3.4.6设备出力:3.4.7发电机温升:3.4.8发电机过载能力(水轮机的最大水推力的保证):3.4.9水轮机在最大水头和最大导叶开度下的最大飞逸转速保证:3.4.10机组振动值: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4.1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是指随设备提供的、用于应急和第一次大修用的备件和专用工具。供货商应根据所供设备提供随机备品和专用工具。4.2所供的非标准件类备件应附带加工图纸,且应保证这些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标准件类部件应开列标准代号及参数。4.3供货商应提供满足大修时安全而有效地拆卸部件或组件及特殊维修和检修要求的专用工具,并根据其使用寿命和使用频率考虑一定的余量。每项工具均需附有必要的说明。5、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5.1概述:5.1.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供货商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供货商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条款4规定的要求。5.1.2供货商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条款3的规定。5.1.3买方代表有权观察任何项目的检验、试验过程,但买方的观察并不意味着供货商可解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5.2工厂检验:5.2.1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货商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供货商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报告书,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5.2.2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及出厂试验。供货商制定的试验和检验计划至少包括下列项目:5.2.2.1设备在厂内进行预装,预装后用手动控制,进行无载试验;5.2.2.2在厂内组装后作液压系统压力试验、动作试验、传动系统空载运转试验;5.2.2.3主受力件的材料试验(包括机械性能试验、缺陷检查等);5.2.2.4主受力结构的焊缝检查(100%的超声波检查,对于超声波检查怀疑的部位必须进行X射线检查);5.2.2.5液压系统及元件进行1.5倍设计压力的耐压试验;5.2.2.6各密封件的密封性能检查;5.2.2.7各主要机构进行工厂组装试验;5.2.2.8发电机及电气元器件的绝缘性能及可靠性试验;5.2.3供货商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条款3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供货商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供货商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5.3设备监造:5.3.1监造方式:5.3.1.1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货商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供货商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5.3.2监造内容(详见各标段设备和技术清单)5.3.3对供货商配合监造的要求:供货商在计划开始前3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派出专家参加任一个或全部的试验过程。5.4性能验收试验:5.4.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条款4的要求(即性能保证值)。5.4.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买方现场。5.4.3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主持,供货商参加。试验大纲由买方提供,与供货商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供货商要按条款5.4.7要求进行配合。6、供货范围(详见各电站设备和技术清单,供货商要确认此范围并提供细化清单):6.1一般要求:6.1.1供货商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安全可靠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条款3和条款4的要求。6.1.2供货商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对施工和运行所必须的部件,即使技术合同未列清单或数量不足,供货商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齐。6.1.3供货商应提供施工和检修所需要的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并列出供货清单。6.1.4提供三年运行所需备品配件,并在合同文本中给出具体清单和分别报价(但不计入总价)以便买方选购。6.1.5提供所供水轮机和发电机的主要外购件清单;以及外配辅机的供应商。7、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7.1.供货商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并附电子文本一份。7.2资料内容正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期要求7.3提供的资料可分为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施工、调试试运、性能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应能满足以上各方面的具体要求。7.4对于未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的资料,确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供货商也应及时免费提供。8、清洁、油漆和储存8.1材料在下料前需进行除锈处理,等级不低于2级。8.2部件组装前应从每个零件内部清除全部加工垃圾。清除所有外表面的杂屑、锈皮、油漆等。8.3设备表面应有两层锌基打底涂层和两道面漆。钢结构件和管件发运前应上两层底漆和一层面漆。油漆应采用先进漆种并能适应当地环境要求。8.4设备运至施工现场漆层不得有严重的脱落、开裂、划伤等现象。如果发现有这种现象、供货商应及时给予免费处理。8.5供货商应根据物品的特性在包装箱上明确标示物品放置、搬运、存放的注意事项,并提供安全保存方法的说明。9、技术服务和培训9.1技术服务:9.1.1投标人必须提供三名及以上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目的是使所提供的设备安全、正常投运。在项目实施阶段投标人应提供包括水工、机械、电气、控制等类型专业的技术服务专家、服务人月数的计划表。如果人日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供货商应追加人日数,但不发生费用。技术服务计划表序号技术服务内容计划人日数派出人员构成备 注职 称人 数9.2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9.2.1配合对所供设备的有关设计、安装、调试各阶段中的技术咨询、参数提供、资料查找等工作。9.2.2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设备催交、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试验。9.2.3主要设备供货商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派出相应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并在投标书中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服务人员情况表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学校和专业 职 务 职 称 近年参加类似工作经历 9.2.4供货商所派现场服务人员应是遵纪守法,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按时到位。了解合同设备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似项目的现场工作经验,能正确进行现场指导。9.2.5供货商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9.2.6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应事先与买方商量。9.2.7买方要配合供货商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适当的方便。10培训10.1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供货商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10.2培训计划和内容由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列出。10.3培训的时间、人数、地点等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 培训计划表序号培 训 内 容计划人日数培训教师构成地点职称人数10.4培训内容应包括安装、运行和维修等方面各专业知识、规程、工艺、标准等。10.5供货商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培训用资料。培训如在供货商方进行时,供货方应提供设备、场地等培训条件,并提供食宿和交通方便。11补充说明11.1在投标书中必须说明投标产品的结构特点、技术性能参数、重要部件的材质、特征等。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偏差时,请作出偏差说明。11.2投标方在投标时须随同提供下列资料:(1)水轮机转轮模型综合特征曲线。(2)机组安装布置图、发电机外形图。11.3投标产品的获奖、优质产品时在投标书中附相应证书复印件。三、采购项目清单表(一)、关于采购项目清单表的特别约定和要求: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项目,业主实施打捆招标,投标人必须打捆报价投标。业主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各电站设备清单,是业主前期用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总概性清单,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本采购项目建设和技术规范要求。各位投标人在编制技术响应文件和经济标采购项目清单报价文件时应以此为参考,并有针对性的深入现场实地踏勘和调研,并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出完全满足本采购项目建设要求和符合“水利部指导意见”技术规范的设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依据第六章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实地踏勘后自行编制的采购项目清单及项目清单报价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能低于招标文件第六章中给出的各电站项目清单要求,不能低于第六章所列的技术规范要求,并确保自行编制的各电站采购项目清单和项目清单报价表中所列设备能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符合水利部技术规范;否则,评标委和业主有权视其报价无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中标后的具体履约过程中,业主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水利部技术规范要求和满足本采购项目需要的设备产品,但不增加中标费用。(二) 常用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由厂家提供。四、 项目实施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间、质量、售后服务要求1、本项目包括电站机电设备、 金属结构设备的定制生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内容分阶段实施。2、项目分阶段实施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2.1第一阶段技施设计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电站订货图纸的设计,并交业主单位审核;2.2第二阶段电站增效扩容项目实施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①完成电站水工建设物及相关金属结构设备的安装制作工作,要求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②电站厂房修建和机电设备安装验收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2.4第三阶段机组启动验收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①完成电站技术文件、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要求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②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对尚未达到要求的进行完善,确认达到机组启动验收条件,要求在2014年8月底前完成;③对机组效率、功率等能效指标作出的初步结论,并根据审查、批准的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和试运行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完成验收委员会对每台改造机组的启动验收工作及电站人员的上岗培训,要求中标单位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④在试运行前应当完成当地电网部门对电站的启动验收,符合并网条件并办理新设备投运的验收工作。2.5第四阶段完工验收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①启动验收通过后,完成项目实施的全部内容和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疑问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要求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②对全部机组效率、功率等指标进行复核作出完工验收检测报告,制定能效结论、技术指标结论、验收资料和交接清单,完成全部机组通过验收委员会的完工验收和按交接清单内容交采购人试运行工作,要求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2.6第五阶段竣工验收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①彻底解决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并对运行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要求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②完成竣工资料的提交和全部机组通过验收委员会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的审计工作,要求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3、应将设备安装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试运行机组运行正常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按交接清单正式交付采购人,投标报价包括竣工验收及竣工审计、决算前的全部费用。4、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72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果经 3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违约责任。正式交付后由于采购人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供货商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采购人负担。供货商须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5、制造商或供货商设立的离采购人所在区域最近的分支机构(或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网点)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准),能实现投标产品快捷方便的售后服务和对用户使用本产品进行及时的技术指导,解答用户使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并提供地址、技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情况;6、制造商或投标人必须对所供货物实行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无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的,将被拒绝)。具体规定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执行,并实行“三包” 即“包退、包换、包修;并且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原厂原装的“全新正品”。十资料要求1) 发电站、调速器、控制屏、变压器供货时应配套提供技术资料2套,每套含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重量、运输尺寸图等。出厂资料应妥善包装防止受潮。2) 供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设计单位提供审定认可后的变压器有关安装图、基础图、产品外形尺寸图、二次安装十一机电设备安装验收要求:(符合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 第一条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168)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应以下列文件和资料为依据:(一)财政部、水利部相关管理制度和批复的省级实施方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三)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申报表;(四)资金筹措、预算下达、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文件;(五)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及其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等;(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四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分为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五条每台改造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之前的各项验收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第六条机组启动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所在地电网企业的代表、消防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主要设备生产(供应)商和参建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成立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第七条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改造完成,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二)水库(渠首)水位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引水量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三)水轮发电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气、水等辅助设备改造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四)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改造完成,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五)输、变电设备和设施的改造、调试完毕,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电准备工作已就绪,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六)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改造完成并调试合格;(七)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已落实;(八)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修订完善。第八条机组启动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报告;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二)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机组启动验收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三)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和试运行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四)提交启动验收鉴定书,对机组效率、功率等能效指标作出初步结论,确定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第九条机组启动验收应按要求进行72小时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试验,并对机组是否达到设计能效等要求作出初步结论。第十条项目完工验收应在全部改造机组启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可结合最后一台改造机组的启动验收同步开展。第十一条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第十二条项目完工验收主要内容:(一)检查机组启动验收之前的各项验收是否合格;(二)复核全部改造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和能效初步结论,具备条件的应聘请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改造机组能效进行检测;(三)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是否达到增效扩容改造效果作出评价;(四)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和要求全部完成;(五)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六)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七)检查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使用情况;(八)检查项目单位是否留存电站改造前状况、改造重要环节和改造后情况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九)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项目完工验收委员会应提交完工验收鉴定书,并填写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表(见附1),逐级汇审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工验收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第十四条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行并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后,应严格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适时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项目单位和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对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验收资料进行存档。第十六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应规范设置“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标识。 备注:详细技术参数以正式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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