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审判案例】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环资审判案例】李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8日晚,李某某将一只从野外飞入其家中捕食鸽子的“猫头鹰”捕获。在家饲养两天后,李某某将“猫头鹰”携带至黔西县城关龙凤桥处售卖,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出售的“猫头鹰”为灰林鸮,属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灰林鸮送贵州省珍贵动物救护中心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救护站依法处理。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通过《贵州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公众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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