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医院关于制定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州市人民医院关于制定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人医〔2021〕228号关于制定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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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医院

关于制定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营造风清气正医疗环境,现特制定《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2.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3.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4.彭州市人民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彭州市人民医院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1

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增加工作透明度,营造风清气正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全院医务人员、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医院纪检监察室的指导下开展。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科室(采购办、设备科、药学部负单位管理责任,不定期对接待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各临床医技科室负科室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六条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一般需提前一周向纪检监察室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见附件1)发送至纪检监察室电子邮箱(邮箱:********6[at]qq[dot]com)进行预约登记。纪检监察室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两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纪检监察室根据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接待。预约成功后,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预约者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时间定为每月25日下午14:00-17:00(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在彭州市人民医院城南院区南普陀会议室,接待人员一般为医务科、采购办、设备科、药学部、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至少两人在场),医院纪检监察室派人全程监督。

第八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第九条 医药代表来院当日需向医院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提供的信息包括: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学历、专业;

2.照片、籍贯、身份证号、现居住地和联系电话;

3.职务、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时间;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以及本院相关产品清单,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6.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需递交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需签署《彭州市人民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相关接待科室(设备科、药学部等)需负责做好接待记录,由纪检监察室保存归档。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记录企业及其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

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不得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销售活动,坚决抵制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促销行为。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回扣、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第十六条 全院医务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

自接触医药代表。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医药代表来访或

被医药代表纠缠的,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予以驱离,

告知如要接待需先向纪检监察室进行预约。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医药公司及其代表给予的回扣,不得参与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开单提成,不得将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得违规向医药代表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第十九条 医药代表和全院医务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主要出入口公示“九不准”承诺和举报电话,并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一条 组织保安、职能科室人员不定期开展巡查,并运用人脸识别系统监控医药代表入院行为,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驱逐,保留证据,并上报医务科和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二条 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供应商的业务人员到本院进行对账等日常相关工作,不限定时间,但只能到库房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不得随意到病区或门(急)诊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非接

待时间和地点私下接触医务人员以及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

规行为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提醒并发出提醒函,第二次发现约谈涉事医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均记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外违规接触医药代

表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第

二次对涉事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停止涉事人员医师处方权3-6个月,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涉事人员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和科主任当月职务补贴;第三次发现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涉事人员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和科主任当月奖励性绩效奖;情节严重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科及医院纪检监察室同意,并在医务科及纪检监察室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2

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年月日

单位名称



代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手机号

邮箱

来访时间

涉及产品或项目



来院事由:




产品或项目介绍内容:(简明叙述)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人员

医药代表签字

接待人员签字



备注:请将接待登记表提前一周发送至纪检监察室电子邮箱进行预约,多人来访的需另填写信息(一人一表),本院将根据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接待。纪检监察室邮箱:********6@qq. com,联系电话:***-********(纪检监察室)。


附件3

彭州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备案号: No.

姓名

性别

(电子照片)

学历

所学专业


籍贯

现居住地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岗位职务

何时与本院有业务往来


企业(公司)全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人事部门

电话

授权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




本院相关产品: (用Excel表格列出产品名称、规格、剂型、产地等信息)





登记备案时间: 年月日





诚信记录: (由医院填写)





备注: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均要备案登记,未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请将登记备案相关信息以电子表形式发送至本院纪检监察室邮箱:********6@163.com,联系电话:***-********(纪检监察室)。



附件4

彭州市人民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

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落实国家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杜绝医药耗材购销领域中的“回扣”和“提成”等不正之风,积极配合贵院(彭州市人民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维护本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作如下承诺:

一、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营销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违规行为。

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把供应质量关,确保所供药品和器械的质量,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

三、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不得以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不得以旅游、考察、宴请等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促销;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医院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等,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药有关科室及诊疗场所向医师、药械人员、部门及领导推销产品;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查询药品耗材的进、销、存量和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统计处方。

五、需要举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的宣传、学术讲座、会议、外出学习和参观等活动时,必须报医院纪检监察室进行备案,由分管院长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不得私自邀请医院职工参加上述活动。

六、给医疗机构的捐赠,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必须积极配合医院对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购销中有无商业贿赂的调查。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们愿意接受停用、取消中标资格、记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纳入医院“黑名单”等,直至停止业务往来,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其他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医院医务科、纪检监察室和经营单位各留存一份。

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联系电话:

经销企业承诺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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