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扎麻隆至倒淌河公路改扩建工程5座湟水河大桥防洪补救措施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公开
青海省扎麻隆至倒淌河公路改扩建工程5座湟水河大桥防洪补救措施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公开
1.1建设地点: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境内。
1.2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
序号 | 桥梁名称 | 建设规模 |
1 | 湟水河1号纵向桥 | 左岸新建高度为2.5m的浆砌石防洪堤495m,新建高度为3.0m的浆砌石防洪堤92m,新建高度为4.0m的浆砌石防洪堤372m。 |
2 | 月牙湾湟水河大桥 | 拆除右岸已建宾格石笼护坡290m,拆除左岸已建的宾格石笼网箱护堤35m。左岸新建高4m浆砌石挡墙135m;左岸新建高4.5m浆砌石挡墙250m。右岸新建高4m浆砌石挡墙两段,分别长96m和38m,合计134m;右岸新建高4.5m浆砌石挡墙194m。行河道疏浚,清理施工弃渣及垃圾,疏浚方量5111.74m3。 |
3 | 下脖项湟水河大桥 | 拆除右岸已建宾格石笼护堤565m,拆除左岸已建宾格石笼护堤190m。左岸新建高4m浆砌石挡墙650m;右岸新建高4m浆砌石挡墙565m。进行河道疏浚,清理施工弃渣及垃圾,疏浚方量8630.1m3。 |
4 | 湟水河13号大桥 | 拆除已建防洪堤总计150m;左岸新建高度为5m的浆砌石防洪堤,长度为115m;右岸新建高度为3.5m、4m的浆砌石防洪堤,长度为249m。 |
5 | 湟水河14号大桥 | 对已建防洪堤拆除新建,左岸总计拆除158m,右岸总计拆除123m。左岸新建高度为3.5m的浆砌石防洪堤,长度为215m;右岸新建高度为3.5m的浆砌石防洪堤长度为123m。对大桥桥下进行河道疏浚,清理施工弃渣及垃圾,疏浚方量13311.60m3。 |
招标范围:青海省扎麻隆至倒淌河公路改扩建工程5座湟水河大桥防洪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1.3招标工程标段划分及计划工期:
本次招标工程共划分1个标段,预计施工工期:167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年。
2、投标人资质要求
********7">资质要求 | |||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 |||
财务要求 | |||
2020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不得小于1.0。 | |||
业绩要求 | |||
********0eb09979a0b50cda8c">近五年(2016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内,在国内独立完成过一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业绩(工程内容中须包含防护工程),且通过交工验收。 | |||
信誉要求 | |||
1、投标人信用等级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评为B级及以上,未列入“黑名单”;如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等级评价,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价为C、D等级。 2、拟投入的从业人员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 |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行业代码为S的不予认可),近五年内(2016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担任过一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的项目经理,且在同一个项目中任职6个月以上,如项目全建设周期不足6个月,则任职周期应为项目全建设周期。 |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承诺函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自定 |
项目总工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行业代码为S的不予认可),近五年内(2016年7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担任过一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的项目总工,且在同一个项目中任职6个月以上,如项目全建设周期不足6个月,则任职周期应为项目全建设周期。 |
3.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4.公开时间
2021年11月23日(招标文件获取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23号
邮编:810003
联系人:张超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23号
邮编:810003
联系人:余小东
电话:****-*******
2021年11月22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
1 | 评标 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本项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规定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和投标单位电子章齐全,均符合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15)投标人填写的“诚信承诺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和投标单位电子章齐全,均符合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25~40分;主要人员25~40分;技术能力10~20分;履约信誉15~25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主要人员:25分 技术能力:10分 履约信誉:15分 “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上述内容修改为: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
2.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3名通过详细评审。 注: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此外,招标人可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5分 | 基本合理得3-3.6分,较合理得3.7-4.3分,合理得4.4-5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15分 | 分析把握准确、方案可行、措施基本合理得9-10分,较合理得11-13分,合理得14-15分。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3分 | 基本合理得1.8-2.2分,较合理得2.3-2.6分,合理得2.7-3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基本合理得2.4-2.9分,较合理得3-3.4分,合理得3.5-4分。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分 | 基本合理得2.4-2.9分,较合理得3-3.4分,合理得3.5-4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3分 | 基本合理得1.8-2.2分,较合理得2.3-2.6分,合理得2.7-3分。 | ||||||
文明施工、安全保通及保证措施 | 3分 | 基本合理得1.8-2.2分,较合理得2.3-2.6分,合理得2.7-3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3分 | 基本合理得1.8-2.2分,较合理得2.3-2.6分,合理得2.7-3分。 | ||||||
2.2.2(2) | 主要人员 | 25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5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15分。 |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0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10分。 | ||||||
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0分 | 技术能力 | 10分 | 投标人提供获得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每有1项上述内容得5分,本项内容最高得10分。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
企业业绩 | 10分 | 企业业绩 | 10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10分。 | ||||
履约信誉 | 15分 | 履约信誉 | 15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10分。投标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干线公路),AA级加5分,A级加4分,B级加0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第2.2.1项“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补充:企业业绩:10分。(2)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中第(2)、(3)、(5)、(7)目不适用。(3)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补充第(1)目:d.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照应清晰可辨。(4)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中第(2)、(6)目不适用。(5)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补充第(1)目:d.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证照应清晰可辨。e.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报价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6)2.1.2资格评审标准中第(10)目不适用。 | ||||||||
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青海省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准(详见《关于公布青海省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青交[2021]80号),该信用评价等级仅指干线公路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2020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干线公路)中无信用评价等级,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公[2014]81号)及关于修订《青海省公路建设(施工)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6]51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投标人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中均有信用评价等级,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 | ||||||||
补充: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评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错误,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经评审的投标价(即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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