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阳极土建工程招标公告

生阳极土建工程招标公告

计划备案号
--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采购单位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
新疆碳素碳素二期生阳极土建工程

采购数量
详见附件

交货地点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公司工地

交货期
详见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
国标、技术协议

报名截止日
2014-3-31

报名方式
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名〖必须完整填写企业信息汇总表〗

招标文件发布日期
2014-3-22

项目联系人
冉茂江
联系方式
155*****585

徐汕
136*****852

电子邮箱
xjdfxw33@163.com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集团招投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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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集团审计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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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上班时间:上午09:20-13:20,下午:15:00-19:00;

新疆碳素二期生阳极土建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单位: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2014年03月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日期:2014年03月栏号主要内容1招 标 人: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2联 系 人:徐汕、陈建材电话:136*****852****-******* 传 真:****-*******电子邮箱:xjdfxw33@163.com网 址:http://bid.easthope.cn地 址:新疆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区单位名称: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1082 2770 1897行号:1048 8570 10143工程名称:新疆碳素碳素二期生阳极土建工程工程建设地点: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公司工地资金来源:自有资金计划工期:自2014年04月20日起,至2014年09月01日全部完成。(最终以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网络图为准)4合同名称:生阳极土建工程5工程内容:1、钢板筒仓基础共五个,两个煅后焦仓,三个生碎仓,土建部分施工至4.0米标高段以上为钢仓。2、高楼部主厂房为钢筋砼框架厂房,共计六层,每层建筑面积约390平米,附跨约600平米,总建筑面积约3000平米,墙体2层以上为双层彩板维护,以下为砖砌体。3、成型机厂房为独立基础和设备基础预制柱,钢屋架,轨道梁及轨道,彩板维护,冷却水槽基础及主体。4、普通照明,采暖,地坪及局部装修,散水,屋面防水。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内容。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6资质条件:建筑工程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近三年内,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和业绩。7现场踏勘: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考察,费用自理。8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提交包括投标报价文件、商务资信文件和技术文件1份正本和2份副本的投标文件,并提交1份可编辑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可采用WORD、EXCEL、AutoCAD格式(U盘)。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文件、商务资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是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则应附有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的公章。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报价文件、商务资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别单独密封,然后将全部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封口处粘贴密封条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0评标办法:最低价中标法11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12开标地点: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甲方4#综合办公楼 5号会议室开标时间:2014年04月1日10:00时(北京时间) 1. 总则1.1工程说明及招标范围1.1.1 工程说明1.1.1.1 工程名称:生阳极土建工程1.1.1.2 建设地点: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公司工地1.1.1.3 工程规模和性质:框架多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约3000平米,及相关附属工程1.1.1.4 质量目标: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1.1.1.5 工期要求:自2014年04月20日起,至2014年09月01日全部完成。(最终以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网络图为准)1.1.2 招标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本工程设计范围内土建工程(不含5个钢仓制安,具体内容见前附表)1.1.2.1 投标人负责本标段施工区域的治安、保卫、环境卫生、文明施工管理及施工生活区的警卫和公共物业管理;负责整个现场施工区域内施工用水的运行、施工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同时服从招标方施工现场关于此方面的统一管理。1.1.2.2 本工程采用甲供主要材料方式,除明确由招标人购买的本工程所需的设备、主要装置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均由中标单位购买。1.1.2.3 对于本工程具体的工作范围与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不一致,则应以施工图为准。1.1.3本工程生活、施工用水、场内临时施工电源、通讯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解决。1.1.4 本工程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投标方。1.2投标单位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1.2.1 基本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1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管理系认证证书;3.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5.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以上盈利。1.2.2 专项资格要求建筑工程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近三年内,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和业绩。 2. 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招标文件除本文件外,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招标文件澄清会记录。2.1.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予以保密。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2.2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2.2.1投标人若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均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其在投标截止日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以书面(或传真)方式予以答复。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将答复同时送发所有邀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2.2招标期间,招标人为了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是招标人主动提出还是在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招标人可以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3.2对于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将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2.3.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推迟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3. 投标报价3.1报价原则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 固定单价方式报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应针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及企业管理经验、水平、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实际情况,并充分预见到各种风险,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对提供全面的服务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自主报价,其报价应为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因本工程所有设计变更或设计联络单引起施工费变化在10万元以内不作调整,超出1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定额计价方式予以调整。 3.2 报价依据3.2.1、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参与让利;3.2.2、人工材料费调整:按乌鲁木齐地区开工当季度人工材料信息价的相关规定执行,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机械人工不予调整。3.2.3、取费严格按合同附件2所约定的《建筑工程费用费率表》执行,不增加《建筑工程费用费率表》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3.3投标费用3.3.1 按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办理投标及中标后的有关手续,费用自负。3.3.2投标单位应承担其投标所涉及的—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4 报价的有效范围3.4.1不保证有效标中的最低价中标。3.4.2有标底。3.5 报价风险投标单位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3. 6二次招标 如出现以下情况,招标方有权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另行组织二次招标。3.6.1发现有串标行为;3.6.2出现违反招标方现行规章制度的情况。4. 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4.2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资信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资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二、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报价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授权委托书(委托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二、投标报价书(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报价表,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书格式规定的所有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技术部分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措施二、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同时,应附有电子文件1份(U盘)。电子文件采用WORD、EXCEL、AutoCAD格式。4.3投标有效期4.3.1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4.4投标保证金4.4.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为银行电汇,投标人应保证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三天从其基本账户汇到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账户。4.4.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4.4.3发出中标公告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4.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合同签订,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投标保证金。4.4.6 投标人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b)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c)合同签署后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4.5勘察现场4.5.1 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日期、时间见前附表。4.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4.5.3 各投标人应在自行踏勘工程现场时,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日期等索赔的要求。对此类要求,招标人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4.5.4 由招标文件澄清会和现场踏勘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或补充,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贰份投标文件“副本”及一份电子文件,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以不褪色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确需涂改,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注并加盖公章。4.7投标文件的递交4.7.1投标文件的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分别单独密封,然后将全部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封口处粘贴密封条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4.7.3招标人可发补充通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4.7.4凡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到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4.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4.8.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4.8.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应在内、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撤回”字样。4.8.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或实质上修改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 开标5.1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2014年04月01日10: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甲方4#综合办公楼 5号会议室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6. 评标6.1评标原则和办法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6.1.1评标原则(1)评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评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包括招标人及投标人提出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其它任何口头回答不予认可;(3)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4)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低且合理;(5)评标分资格后审、初评、详评三个阶段。6.1.2资格后审(1)进一步核查营业执照、授权书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投标人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核查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有效性及真实性;(3)核查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资质等证件,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核查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核查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行为;(6)核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现象;(7)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未通过以上任意一款的投标人不能进入初评。6.1.3初评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分别进行初评,如果存在以下问题之一则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6.1.3.1投标文件商务部分(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投标书中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提交建议投标方案的除外;(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主要内容不全、关键数据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3)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高于市场价,投标人不能说明其合理原因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4)投标文件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资料的;(5)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6)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8)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6.1.3.2投标文件技术部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主要内容不全、关键数据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性能和质量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4)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5)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的,包括专业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7)投标文件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资料的;(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1.4详评6.1.4.1评审方法a.招标人仅对符合第6.1.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详评。b.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c.技术评标因素如下:施工方案(包括总平布置);质量目标、措施及控制;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网络进度;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力计划;管理制度及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协调能力与措施d.商务资信部分评标因素如下:投标人的资质、信誉;投标人的银行资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标人企业获奖情况。e.价格部分评价因素如下:评标价格主要以投标价格为基础,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完整性进行评价。f.错误的修正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g.招标人经综合评定后选择中标单位,但不一定选择标价最低者。对未中标单位不作任何解释。6.2评标过程的保密6.2.1从递交投标文件起至授予合同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不得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及推荐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打听有关评标信息。6.2.2评标期间,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不得私下接触。6.3投标文件的澄清6.3.1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它必要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按放弃投标处理,招标人保留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的权利。6.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6.4投标纪律6.4.1投标期间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6.4.2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评标,破坏公平竞争。6.4.3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馈赠礼品、礼金;不得宴请招标人和邀请招标人参加各种活动。6.4.4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以非正常的方式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人在评标和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行为,可能导致废除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6.4.5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招标人保留对造成的损失依法索赔的权利。第二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附件1 经济投标书经济投标书工程名称:生阳极土建工程招标单位: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在研究了上述工程标书文件的投标须知,施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以及附件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按以下格式参与 生阳极土建工程 投标报价。中标后,我们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按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并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报价表: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生阳极工程工程执行2010版全国统一定额(消耗、装饰): 一 类工程税前总价下浮 % ;预估乙方总价为万元。砌筑人工综合单价:   元/M3 抹灰人工综合单价:    元/M2 钢构制安综合单价:   元/吨彩板封闭制安综合单价:  元/M2 (包含檩条制安、拉杆、折件)我方确认:以上报价表中各项报价均为包括措施费在内的完成各项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 中标后,我们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按规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并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盖章)2014年04月 日 附件2 技术投标书技术投标书工程名称:生阳极土建工程招标单位: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在研究了上述工程标书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工程量清册以及其他附件)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按报价书所报价格,实施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并作如下承诺:1)自正式开工,至完成全部承包工程项目,清理完施工场地,总工期日历时日。里程碑进度满足发包方要求。2)质量等级承诺: 3)安全承诺: 4)进入现场时间:接到开工通知书后的 5天内。5)我们承诺:工程的误期损害赔偿费:1%工程结算总价款/每天,上限为10%工程结算总价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费的限额:20%工程结算总价款。6)其他承诺: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2014年04月 日附件2.1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授权人姓名)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参加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的 生阳极土建工程 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期限:年 月日至 年月 日被授权人(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单位:部门:职务: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2.2 施工组织措施2.2.1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单位应做出施工组织设计,投标单位应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作出详细说明。2.2.2 施工进度表投标单位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单位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2.2.3安全体系投标单位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安全体系主安全网络和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2.2.4 质保体系投标单位应提交本工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实施本工程的质保手册和质保措施。2.2.5 现场项目经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级别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曾获荣誉、奖励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2.2.6本工程劳动力计划表工种月月月月月平均高峰平均高峰平均高峰平均高峰平均高峰劳动力合计投标单位须承诺:于施工人员中,焊工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有国家颁发的操作证。2.2.7本工程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情况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等持证情况来源总部其他人员现场项目现场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施工管理主要工种其他注:表中现场管人员在投标中标后,必须到岗,否则招标方有权取消合同。2.2.8施工机械表2.2.9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网上投标,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签字后扫描) 第三部分 合 同 条 款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期别:碳素二期工程名称:生阳极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万元以上工程使用)填写注意事项:(1)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正笔楷书填写,并且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2、合同内容需填写完整。对标有符号“□”的条款,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在符号“□”内分别打上“√”或“×”;合同空白地方均应填满,如无内容则应以斜线划去或注明“此处空白”、“下文空白”。3、合同协议书中有关于工期、合同价款等工程基本情况的约定,而专用条款中也有这些内容的详细约定,应注意保持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的内容前后一致。4、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如对通用条款有不同约定,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明确。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乙方公司名称承包人资质等级: 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生阳极土建工程 ;工程地点: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甲方工地 ;工程内容: 。 二、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二)根据实际需要,或因承包人工期违约,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承包范围予以调整,具体以届时发包人盖章的书面通知为准。(三)具体的工程量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备厂家图和甲方认可的其它工作为准。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 年月日 (以开工报告或任务通知书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最终以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网络图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2、根据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对合同工期予以调整,具体以届时发包人盖章的书面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五、合同价款 1、 确定合同总价的方式为: 预估总价 。 ? 固定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 /万元。 ? 预估总价:(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 万元。(不含甲供材料费)发包人如对本建设工程安排有审计程序,则合同总价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2)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第方式确定。(10)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总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含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上涨等所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总价调整方法:无 。(1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总价调整方法:? 执行2006版电力定额:税前总价下浮 /% ;? 执行2010版全国统一定额:一 类工程税前总价下浮 % ;A.全国统一定额编制依据及结算方法:①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不参与让利。② 人工费调整:按乌鲁木齐地区2013年第二季度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调增部分不参与取费,只计税金;机械人工不予调整。③ 取费严格按附件2所约定的《建筑工程费用费率表》执行并进入合同,不增加《建筑工程费用费率表》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④ 零星人工单价:技工 280 元/日;普工 200 元/日;不足一天按小时计算(单价=日工日单价/10小时);现场零星用工除注明为技工外,均按普工结算;所有单价均为含税单价。⑤ 零星机械台班:以甲方确认认可的《零星机械单价》相关规定执行。⑥ 工程量计算方法:经审定的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 图纸会审纪要。⑦ 水电费按实际发生按月扣减。(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  (3)发包人安排的小型或零星工程,将以工程签证方式计算价款,其费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或提高价格。(4)如实际工程量有变更、且预测变更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含发包人安排的小型或零星工程)将超过本合同总价时,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当日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才能恢复施工。(5)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本合同总价不到10万元时,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本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上时,承包人对所有超出部分款项按以下比例让利给发包人: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本合同总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时,承包人让利 0.5% ;超过本合同总价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时,承包人让利 1% ;超过本合同总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时,承包人让利 1.5% ;超过本合同总价200万元以上时,承包人让利 2% 。(6)如承包人未履行及时统计实际工程量、预测工程结算总价、暂停施工、当日通知等义务,发包人对超出本合同总价的款项不予结算,承包人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责任。六、工程款支付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月进度以现汇、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发包人按月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70 %,每个分项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对应工程总额的 85 %。发包人总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确认总金额的 95 %,剩余 5 %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付清(无息)。2、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包含进度款)前,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建安发票。审计完成后,承包人需按审计确认的金额将剩余发票(含质保金)全部开具给发包人。3、工伤、工亡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4、施工单位每次付款前提供本单位加盖鲜章的收款信息。5、因收款单位收款信息错误,导致银行支付款项退回,在应付款中扣减500元/次。扣减金额直接在合同应付款中扣除。七、担保1、承包人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 20 万元,由承包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发包人缴纳。工程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对承包人因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在公司有多个合同,则不重复交纳履约保证金。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3、水电费应由乙方承担部分,乙方每月需到甲方抄表部门签章确认,乙方在每月10日前未到甲方指定部门签章确认,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回。八、甲供材材料1、甲供材范围:钢材、水泥、商品砼、油漆(钢构油漆、基础防腐漆)、钢型材、压型板材、水暖电消防安装未计价主材(灯具、电线、管材、阀门、消防栓、盘柜等)、门窗、设备灌浆料。2、甲供材管理2.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按乙方材料用量计划购买。甲方对乙方使用甲供材数量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超过限额部分由乙方全额承担,承担费用=(乙方领用量-限额量)×材料平均价格,该部分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超额领用,不纳入考核;限额=图纸核定数量×(1 定额损耗率)甲供材料由甲方将供货商送来的材料直接卸货至乙方施工现场或乙方到甲方仓库领取,施工现场不具备卸货条件的,卸至施工单位现场附近。乙方到甲方仓库领用材料的装卸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供材卸至乙方施工现场的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所有甲供材现场的二次搬运和保管由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检验试验费部分:甲供材料如按规程规范进行检验时,乙方负责实施,并委托至甲方指定实验室,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并直接与实验室进行结算。乙方必须按甲方管理程序办理甲供材领用和退库手续,甲供材料不准带出场,对于超限额领取的材料,如材料保存完好,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该部分材料允许退库冲减乙方领用量。2.2、对于甲供材料,工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乙方应及时清理堆放,交由甲方处理。2.3、属乙方自行采购范围的材料委托甲方购买,甲方根据采购的材料费用再额外(乙方的“工程材料预算单”)收取采保费,由乙方结算额中扣除。2.4、乙方收到图纸后3天内需向甲方提供准确的材料申请计划2.5、对甲供材,因乙方的材料预算不准确,或有意多编制材料预算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6、乙方须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甲供材领料手续,甲供材税金甲方以施工单位名义缴纳。2.7、由于工期原因,如约定为甲方采购的材料,甲方通知乙方进行采购,则由甲方给予乙方核定价格,在结算中按核定价格给予结算相应费用。九、材料使用要求 1、砼为商品砼,每批商品砼必须按规程规范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2、工程材料进场时必须按规范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进场材料经检测如有不合格者,全部清退出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乙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200-2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工程不予顺延。十、组成合同的文件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其他合同文件第一部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第二部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本合同所用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十一、词语定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划分与称呼只是为了合同条款制定与书写方便,不代表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意愿,所有合同内容都在双方平等协商、充分交流基础上签订。十二、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三、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四、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园甲方工地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五、合同附件? 《工程签证单》 ? 《取费表》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公平竞争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 《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底记录单》? 《投标人及拟设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表》? 《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表》? 《工程劳动力投入及节点完工计划表》? 《投标人拟用于项目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情况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表》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乙方公司名称住所: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工业区住所:法定代表人:张轮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开户银行: 帐号:30-***************帐号: 邮政编码:831704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4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  (7)图纸  (8)工程签证单 (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除发包人自愿承担的外由承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工程师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4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工程师。4.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5.7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或发包人签发的其他授权委托书面材料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并加盖发包人工程部或相关授权部门印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由于承包人造成的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失,并不得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员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时派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例会及工程管理相关会议。每缺席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次。9.2、承包人应秉承一切从发包人利益出发的原则,充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9.3、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4、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延期开工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相应的工期可顺延。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对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停工可能造成的损失,但相应的工期可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48小时;   (5)不可抗力;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工程部或其他内部授权部门提出报告。报告接收部门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修改)的决定。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发包人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经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其他参加验收人员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及参验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4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负责及时处理。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19.5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当无条件同意。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支付和承担发生事故应急及处理的相关费用。 22.2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先按发包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方案无条件执行,承包人拒不执行处理方案,发包人有权以工程款划扣执行。执行后承包人可通过司法、仲裁程序认定最终责任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总价(或预估总价)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3.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一周内因发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48小时;   (2)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和发包人预算部门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并盖发包人公章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收到承包人通知后3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发包人不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4.1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4.2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25.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已经计量的,由发包人总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核定其工程量所产生的费用并在决算审计时直接扣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由发包人另定)。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可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工期调整由发包人、承包人书面协议议定。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工程部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工程部、预算部门书面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原则上按下列方法计算并商议: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工程部、预算部门、财务部书面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5所有合同价款的增加等调整,仅以生效的符合本合同附件规定形式的《工程签证单》为据,其他任何形式的签证单据、结算清单等不能作为工程价款调整依据。同时,发包人总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有权决定是否最终认可该《工程签证单》效力,被否认合理性、客观性的《工程签证单》,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3款办理。 32.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6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前期工程质量验收,发包人皆保留并有权将工程质量再次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权威机构予以检测,并以该权威检测结果为工程质量判定的最终依据。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或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应的检测等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5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3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情形界定及违约责任承担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可以按专用条款的约定(不得包含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38.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8.4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5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法律规定协商解决。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可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承包人停止施工超过10天(或累计达到15天),或施工(施工采用的材料及工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严重违约行为,在发包人限定的期间达不到合格标准或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要求履行返修等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4.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4.4发包人依据44.2、44.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只需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面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合同解除立即生效。44.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在限定期间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逾期撤离场地,发包人有权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单方强制撤离,相关损失及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各项损失。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协议书第十条约定。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范。 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和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条款。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3.3款执行。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壹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否则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为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图纸保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执行监理合同规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无条款。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工程师 职权: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综合管理以及工程造价和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等方面的有效控制。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同上。4.4.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5.发包人工作5.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要求承包人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执行,有权监督和检查承包人的工作品质和工作进度。5.2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工作人员。5.3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5天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前3天将水、电源头接至施工场地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安装计量表有偿使用。费用计取按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承担政府相关规定的水资源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前发包人将主干道开通。从主干道到到各工程施工作业点的支干道由承包人自行开通,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提供一个基准水准点,施工现场需要的水准点由承包人自行引测,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之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有地下重要管线、文物,承包人应做好现场保护,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5.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根据工程需要,另行约定。6、承包人工作6.1承包人应按时派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例会及工程管理相关会议。每缺席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6.2承包人应秉持一切从发包人利益出发的原则,充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6.3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办理。(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报表必须按照实际报送,对虚报20%以上的行为,承包人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 / m2的办公室一间,供现场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使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没交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被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有地下宝藏及文物,及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上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协调有关上级部门处理。(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现场要求做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每天施工现场必须洒水处理施工现场内粉尘,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严禁在施工现场及厂区内随地大小便,若发现在场(厂)内的此行为,由该人员所在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100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不予以缴纳,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项中加倍扣除。(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承担其所有已施工完毕产品的保护责任,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或因其故意、或过失对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产品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为了保证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管理和施工上配备管理作业制,保证工程安全正常施工。发包人安排的各项及临时、应急性工程任务,承包人不得拒绝。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7.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 3 天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并且每月 25 日报下月进度计划,每周星期 二 、 18 点前报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供后4天内批复。                        7.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批准的网络进度图为准 。  8、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合同通用条款13.1款。            四、质量与验收9、质量控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1质量控制各分部分项工程按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验收。9.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具体工程项目确定各单位工程的验收部位。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前做好工序资料交接,由发包人对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10、工程试车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11、本工程安全工作目标: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12、安全文明措施费12.1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执行定额取费标准 。12.2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1、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表》,并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表》未得到审查批准前,不得领取安全措施费。(二)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清单备查,并每月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三)安全措施费与工程进度款应分开支付。安全措施费的支付比例应与工程进度相一致,支付周期应与工程进度款相同。承包人领取安全措施费前,应提供相应数额的建安发票。12.3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投入不足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13、安全保证金13.1安全保证金总额: 与履约保证金相同 。13.2安全保证金形式: 与履约保证金相同 。13.3安全保证金缴纳办法,选择以下第 / 种:(一)开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二)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预付款中扣除同等数目作为承包人的安全保证金。(三) / 因安全保证金被扣除,总额不足合同约定数额时,承包人应补交或由发包人在进度款等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如与发包人签订有多份合同,所交纳的安全保证金可共用,无需重复交纳。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不重复交纳,安全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共同使用。13.4对承包人的不安全事件或安全违章行为,发包人、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相应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除相应的安全保证金。发包人、监理单位依据以下协议或文件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管理考核: 《新疆重工管理片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考核细则》 13.5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应全部扣除安全保证金:(1)人身死亡事件;(2)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事件。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应扣除50%安全保证金:(1)重伤事件;(2)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事件。对财产损失事件,不能因为扣除安全保证金而免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对发包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若发生人身伤亡事件、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事件,承包人除自己承担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善后协助处理产生的费用、行政处罚等。凡出现承包人瞒报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应全部扣除承包人的安全保证金,并禁止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工程招投标活动。13.6 安全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未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会签同意,扣减乙方所欠甲方其他款项后支付(无息)六、合同总价与支付14、合同总价及调整14.1 合同总价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原材料费和辅助材料费用,材料检测费,桩检测费,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和机械设备费用等),措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税金等。 本合同总价采用以下第 / 方式确定。(执照协议书约定执行)(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总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所有材料及人工费均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总价调整方法:无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总价调整方法:按照协议书约定执行。(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                         14.2双方约定合同总价的其他调整因素:所有工程均不计取大型机械的进出场费用及安拆费用;不计取任何夜间施工增加费;不计取国家政策规定或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赶工费用。若因发包人原因工程需停止施工,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14.3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工程,单价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预算书》的单价下浮 0 %,工程量据实增减。14.4 如果承包人的《投标书》漏项或少算,即没有完全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设计变更和通知中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总价不进行任何调整;如果承包人的《投标书》多项,即存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设计变更和通知不包括的工程,有关费用将在审计时扣除。15、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16、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 日 18 点之前提交上月份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4日内将核实情况告知承包人进行核对。逾期当月不结算且不支付工程款。七、材料设备供应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7.1.1本工程所需的建设材料或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或者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合格证和试验报告。17.1.2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使用。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者设备已抽验合格,但发包人认为质量可能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复检;复检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复检不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所有不合格的材料或者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否则一切责任承包人自负。八、工程变更18、签证的办理应用统一签证表格(详见附件),按以下要求执行:18.1所有的现场签证必须按照按规定的签证程序进行,并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否则视为无效签证。18.2对于现场签证承包人应及时报送,发包人应及时确认。承包人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以上各月已签认的签证(含相关资料)上报。18.3、签证审批程序: 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书面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基建工程师→基建工程师核实并组织验收签证中的工程内容→工程部门负责人审批→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批→返一份至施工单位。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基建工程师→基建工程师核实并组织不少于三人验收签证中的工程内容→工程部门负责人审批→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批→返一份至施工单位。18.4、现场签证需经发包人工程部的工程师、造价师、工程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预算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为有效。18.5、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现场签证如涉及可重复利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得到发包人人员确认。18.6、签证按以下分类提交:发包人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其它变更。签证内容包含签证事由、签证部位(附图)、工程量计算、结算方式以及费用计算。若以人工结算的,应列出人工单价及费用,还应注明是否需要计算管理费,税费等费用。18.7、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等,否则不予办理。18.8、承包人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变更指令后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费用与延长工期的请求权。18.9除上述要求外按通用条款第29~31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费用施工单位自理。承包人在提出竣工验收通知的同时,必须提供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竣工资料,并同时提供全部竣工资料的光盘一套,竣工图必须同时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结算和付款;因资料不全导致的结算问题,相关责任承包人自负。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9.3验收要求的技术参数:按国家相应标准及规范要求执行。十、质量保修20、质量保修20.1质保金: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发包人按审计确认总价额的 5 %预留质保金。20.2保修20.2.1保修期从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0.2.2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0.2.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质量保修期限为 5年。超过5年后,如果发现属于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应该按《建筑法》的规定及时维修或赔偿,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20.2.4其余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返修的,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进行处理。承包人逾期到场或拒绝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21、违约21.1除通用条款、《公平竞争协议》及其他专用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 元违约金 。承包人工期延误达 30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经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30%的比例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间返工,维修直至达到合格标准;若在限定期限内,工程经处理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或承包人拒绝履行质量责任的,承包人按工程总价的100%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对下属施工人员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不得发生阻拦施工、罢工、堵门、影响正常办公及生产经营等行为;一旦发生,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按合同总金额5%承担违约责任(按次追究)。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权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包人按合同总金额10%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约定进行分包或转包;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部分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足额弥补。21.2 对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没有应付款项的,承包人应在违约之日起十天内,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未按时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违约金数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对承包人出现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2、争议2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裁决,并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十二、其他23、工程分包2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24、不可抗力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39条1款。25、保险 25.1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办理通用条款40.2中的所有人员、财产投保事项,并承担所有费用。26.担保26.1承包人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 20 万元,由承包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发包人缴纳。工程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对承包人因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6.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7、合同份数27.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 贰 份,副本 肆 份。发包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壹 份;承包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报当地主管部门正本一份。28、补充条款  无  (以下空白 ) 附件1:工程签证单编号: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部分项名称专业产生原因:签证内容:施工单位(盖章):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日期: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建设单位 :现场工程师/工程部长建设单位 预算办(处):建设单位 总经理(盖章): 建设单位 财务部:注:1、本件由施工单位上报一式三份。预算一份,财务结算一份,施工单位一份。2、盖有建设单位红章且有建设单位统一编号的复印件视为原件。附件2: 建筑工程费用费率表(全统定额2010版)工程名称: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公式金额按人工及机械费取费按人工费取费A定额直接费   a其中人工费   b其中机械费   B取费(a b)*费率(a)*费率 C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计算按规定计算 D扣除定额甲供材按实价计算(负值)按实价计算(负值) E乙方收取甲供材保管费D*1.5%甲供砼不计保管费,安装不计取保管费。G小计A B C D EA B C D E H乙方让利G*让利后系数G*让利后系数 I税金(H-D)*3.41%(H-D)*3.41% J建筑安装工程造价H IH I K其它费用   L乙方工程总造价J KJ K  M工程总造价L-DL-D 新疆乌鲁木齐地区2010定额费率取值表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平均值)利润(平均值)不含税金合计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二次搬运费远征工程费沙漠边缘地区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险)费住房公积金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一类4.812.120.121.10 0.171.213.498.790.110.2412.491.870.20 222078.70 二类5.82181469.70 三类6.8414.57.560.80 四类7.3712.5657.80 装饰装修工程一类5.162.40.141.25 0.192.423.498.79 0.2814.052.080.24 222183.50 二类6.1918.51575.00 三类7.24158.566.10 四类7.7713.56.563.10 安装工程一类3.712.510.483.20 0.322.663.498.790.130.2920.342.330.26 2830106.51二类242597.51三类191582.51四类16.5974.01 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乙方公司名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保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程为 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保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5 %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0。 五、质保金的返还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质量保修期限为 5 年,本部分质保金占预留质保金总额的20%;其余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本部分质保金占预留质保金总额的80%。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对应数目的质保金(扣除承包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承包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给承包人;若发生的保修费用及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总额超过预留的质保金,承包人须予补足。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条款。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订日期:2014年 月 日签订日期:2014年月 日附件4:公平竞争协议(2012版)发包人(全称):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乙方公司名称 为共同创造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公平竞争环境,杜绝和抵制各种商业腐败及有违公平竞争行为发生,双方就公平竞争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不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回扣、手续费、礼金、礼品、宴请、旅游、娱乐消费等);2、让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报销或代其支付各种费用;3、让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乙方借款;4、与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合伙经商;5、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办理私事;6、其他可能影响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行为。如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对乙方提出以上要求或存在上述行为的,必须立即向甲方举报(监督举报电话:总部021-6876 8755,ts@easthope.cn;法务办主任:王景新,电话:186*****315)。甲方将对其保密,如举报经查证属实,甲方将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在今后合作中予以优先考虑。第二条 乙方不得与东方希望集团及其子公司、下属机构现任、开除、辞退、辞职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发生任何经济往来,或与以上人员合伙经商。如有此类情况,必须提前告知甲方,乙方有告知义务。第三条 乙方一切人员进入甲方管理区域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不在甲方管理区域内吸烟、喝酒、乱扔杂物等;2、不做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事情,自觉维护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3、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在甲方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第四条 参与甲方项目投标或其他各种形式合作时,乙方还不能有以下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假冒、伪劣、掺杂掺假产品;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即构成违约,乙方应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总价款(或乙方投标报价总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商务主合同另有条款规定,取其高者执行)。同时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如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乙方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解除或终止双方业务合同;对尚未支付乙方的款项,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务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 附件5:(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书)发包人(全称):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乙方公司名称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保证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十一、安全目标1、人身死亡事故为零。2、千人负伤率≤3‰。3、不发生火灾事故。4、不发生重大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车辆)损坏事故。5、不发生大型脚手架倒塌事故。6、不发生大型基坑坍塌事故。7、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十二、甲方安全责任(一)监督乙方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二)监督乙方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三)监督乙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监督乙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五)组织乙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六)对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培训。(七)定期召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例会,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文件和《安全通报》等。(八)对乙方施工人员行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各类违章。对违章者则依据《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经济处罚。(九)审批乙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项目,下达停工整改令。(十一)乙方安全责任(一)按照施工等级资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资质和安全施工许可资质要求,依法承包工程。(二)禁止转包所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三)严禁使用未成年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四)依法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五)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包括聚众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七)依法为全体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带有“LA”、“S”的并经当地建设安检部门检查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八)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及时投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全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如实地向甲方报告所发生的事故,并主动接受和配合事故调查。(九)认真遵守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甲方管理、指导;违反上述规定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经济处罚。(十)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安全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立即制止。(十一)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试卷和培训内容存档),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十二)定期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培训;及时向全体施工人员传达甲方有关安全要求和《安全通报》内容。(十三)化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悉化工企业有关安全知识,持证上岗。(十四)编制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十五)开工前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了解所从事施工的危险点和危险源,掌握安全防范措施。(十六)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防护栏杆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十七)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十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十九)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二十)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十一)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二十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二十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二十四)特种设备(即起重机械、气瓶、叉车)、进厂各种车辆证照齐全,并合格期内使用。(二十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动车辆驾驶员持有效的驾驶执照。(二十六)脚手架、悬吊架、吊蓝、施工载人(物料)提升机等应经检查、检验合格并悬挂“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二十七)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二十八)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接引电源、水源、汽源。(二十九)不得占用、破坏消防通道或主要通道。若施工需要时,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夜间设置警示灯)。(三十)工作结束前,必须认真检查,消除遗留火源。(三十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汽)、废水、废液,不得污染环境,必须达标排放。(三十二)大型脚手架搭拆、大型模板搭拆、大型设备起吊等重大作业,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必须旁站进行监护并设置警戒区域。(三十三)设备(装置)在调试和试运行现场禁止吸烟。(三十四)在化工设备(装置)调试、试运行期间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设备(装置)调试、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配置防爆工器具、防爆照明和防毒用具,并根据作业性质按规定办理以下安全作业证:十一、动火作业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十二、高处作业前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十三、设备检修作业前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十四、各类设备、装置、窨井等受限空间作业前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十五、盲板抽堵作业前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十六、设备吊装作业前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十七、动土作业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十八、断路作业前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十九、用电前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三十五)在电厂、铝厂等设备(装置)调试和试运行期间,根据作业性质还必须按规定办理以下工作票:一、《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二、《热力机械工作票》、《热力机械带压堵漏工作票》。三、《设备检修工作票》。四、《动火工作票》。(三十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三十七)参加甲组织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四、事故责任(2)发生人身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对伤员进行积极救治;发生非人身事故(如火灾等)时,甲、乙双方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全力进行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甲、乙双方应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实事求是地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3)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以及环境保护事件,则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4)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以及环境保护事件给甲方带来严重影响,则甲方有权动用乙方工程款代其进行全额经济赔偿。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六、《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合同》作为工程(项目)合同附件。 七、《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公司名称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2013年月日签订日期:2013年月日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合同》附件:新疆重工管理片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安全顺利进行,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依据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重工业公司行为安全奖考核标准》、《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工作规范》等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制定《新疆重工管理片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在新疆重工管理片区建设施工的所有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考核。1、安全目标考核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施工单位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其家属各类赔偿金和政府主管部门罚款(两项总计约80万左右)外,罚款:200000.00元。发生两起人身死亡事故,则终止该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二、发生1人重伤事故,施工单位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全额支付其伤者本人赔偿金和政府主管部门罚款外,罚款:50000.00元。三、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施工单位除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政府消防部门罚款外,罚款:5000.00~100000.00元。四、发生一起重大设备(设施)损坏事故和交通事故,施工单位除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罚款:5000.00~100000.00元。五、发生一起脚手架倒塌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0~10000.00元。六、发生一起大型基坑坍塌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00元。七、发生一起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00元。八、发生一起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00~10000.00元。第二部分安全考核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施工单位罚款:400.00元。(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2)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穿凉鞋、穿拖鞋、穿短裤、穿裙子、不穿上衣进行施工。(3)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或在施工过程中吸烟。(4)未按规定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施工现场、施工驻地未按规定配置足量的灭火器材。(6)机动车辆行驶超过道路限制速度。(7)机动车辆闯红灯。(8)物资、材料、设备占用主要通道(含消防专用通道)。(9)在吊臂或吊物下行走、停留或作业。(10)随意移动或破坏施工(生产)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标志。(11)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不明显,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2)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敲打设备。(13)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或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14)配电箱和电源箱设置、配置不规范。(15)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如:电焊机、切断机、拉丝机、木工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等)未作接地保护。(16)带电移动或检修电气工器具。(17)带电移动220伏及以上照明灯具。(18)作业完毕后未将电焊机停电。(19)电器(气)电源线直接插入接插座内。(20)金属容器、潮湿空间、受限空间处照明行灯电压超过12伏。(21)手持行灯电压超过36伏。(22)私接乱拉电源线和照明。(23)违反起重“十不吊”中任意一条。(24)用铁丝代替钢丝绳捆绑重物进行起吊。(25)单绳捆绑起吊钢(管)筋、木方、型材、跳板等。(26)在起吊物上进行焊接。(27)将手拉葫芦(导链)、滑车、绳索悬挂在管路上或悬挂在不牢固的地方起吊重物。(28)在未加垫块情况下,直接将头、手等身体其它部位伸入(探入)处于起吊状态下的设备(工件)下。(29)使用断丝(股)、磨损、腐蚀、压扁、变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30)起重机构附墙装置与夹轨钳、路基、轨道不符合规定。(31)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未采取防碰撞措施。(32)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路小于安全距离且无防护措施。(33)提升机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34)卷扬机操作上方、提升机械人员出入口未设防护棚。(35)轨道式起重机收工前未上夹轨器。(36)6级风以上大风、雨雪天气强行起重、登高、焊接等作业。(37)遇大风天气时未及时将起重机夹轨器夹紧或未采取其它防止起重机滑行或倾覆措施。(38)站在油料桶上进行焊接或气割作业,对未经置换、洗消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39)将电(焊)线搭(接触)在钢丝绳或气瓶上。(40)电焊线、电源线、氧气胶管、乙炔胶管等相互缠绕。(41)乙炔气瓶未安装防回火器。(42)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使用距离小于5米。(43)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10米。(44)将盛装助燃气体气瓶与盛装可燃气体气瓶(或可燃物)贮存一处。(45)将毒性气体气瓶和与其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贮存一处。(46)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气瓶、可燃物品)同车运输。(47)氧气气瓶、乙炔气瓶存放距离违反气瓶储存规定。(48)把氧气胶管或乙炔胶管放在热体管道上或易燃易爆气(液)体管道上。(49)抛、滚、摔气瓶。(50)气瓶压力表损坏或安全附件不全。(51)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缺少底座、垫木、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52)脚手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不牢固,缺剪刀撑。(53)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54)脚手架组装不牢。(55)脚手架不设置上下专用通道。(56)基坑深度超过2米无临边防护措施或防护不符合要求。(57)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支撑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或无支护措施造成坍塌。(58)吊蓝内(包括钢丝绳悬吊架上)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安全绳。(59)吊装作业前未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60)动土作业前未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61)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62)断路作业前未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63)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64)设备检修作业前未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65)抽堵盲板作业前未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67)电厂热力机械作业前未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铝厂等设备作业前未办理《检修工作票》。(68)电气作业前未办理《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或《电气第二种工作票》。(69)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未设防坠落措施,高处作业坠物、上下掷物。(70)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拆除区域未设警戒线,无人监护,留有未拆除悬空模板。(71)擅自拆除围栏、孔洞盖板或作业完毕后未及时复位。(72)在箱、槽、罐、塔、筒仓、地坑(沟)隧道、容器、管道、窨井、地下设施等作业时用氧气进行通风,或进入未经可燃(有毒)气(液、固)体检测合格的上述部位内部进行作业、检查等。(73)起重机械、脚手架、提升设备、装(卸)料平台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未挂“合格”标志牌。(74)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75)取暖火炉不合格(如:火炉周围有可燃物近、彩板穿墙烟囱未加隔热材料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施工单位罚款:600.00元1、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检修)。3、酒后上班,班中饮酒。4、捆绑绳断造成吊运物件脱落。5、开工前施工负责人未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在密闭的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割)作业。7、容器、管道、窨井或地下设施作业时,外部未设专职监护人。8、使用过检验期的气瓶。9、捆绑吊运气瓶。10、火烤气瓶。11、土石方塌陷或滑坡。12、大型施工脚手架倾斜。13、起重机械、提升机、载人电梯无安全保护(起升、下降、变幅、大小车行程、断绳保护、超速、超载、绷缓冲、附墙装置、仓门联锁等)或保护失灵。14、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动、静荷载试验的吊蓝等简易载人装置。15、施工现场文明生产、施工单位驻地卫生脏、乱、差。16、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7、业主方下发的《安全通报》和安全规定未在其驻地张贴公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0元(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配置专(兼)职安全员。(3)在没有脚手架或在没有防护栏杆的脚手架(平台)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未使用安全带。(4)高处作业未设安全绳。(5)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立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6)施工层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它措施有效防护。(7)大型设备和钢架起吊、起重机械和大型脚手架及模板安装与拆除时,安全员未旁站进行安全监护,未设置安全围栏(包括金属探伤)。(8)非载人机械(车辆、工具)载人(如:装载机、自卸车、叉车、起重机械、运物料升降机载人和吊人等)。(9)电动工器具未装漏电保护器。(10)电源线路老化、破皮、裸露,线路过道无防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地埋电缆地上未设标志。(11)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无防护措施。(12)施工现场(驻地)焚烧垃圾,拢火取暖。(13)施工现场收工后遗留火种。(14)人员居住(工作)场所敞口生火取暖。(15)无证驾驶非特种(设备)机动车辆。(16)受限空间内施工未在外面设专职安全监护人。(17)动火作业未设专职安全监护人。(18)拖延安全隐患整改期限。(19)无故不参加业主方安全会议(以签到表为准)。(20)未按月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文字纪要和与会者照片为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00元(一)施工造成380V及以上电力中断而影响施工。(二)施工造成通讯中断。(三)施工损坏汽(气)、水管线,造成施工(生产)停水、停汽(气)。(四)起重机械倾覆或出轨(指轨道起重机),推土机、施工机械或设备倾覆,装载机、自卸车、叉车等厂内车辆翻车。(五)机动车辆撞坏设备、设施以及建筑物。(六)高空坠物砸坏设备、设施。(七)物料提升机冒顶或坠落。(八)酒后驾车、登高或操纵机械设备。(九)设备安装、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卸料平台、土方开挖、大型设备(包括特种设备)安装与拆除、高处作业、模板安装与拆除、吊装、焊接、金属探伤、爆破、电气系统接入、设备(系统)调试与试运行,没有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十)使用未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十一)拒不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十二)施工单位未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与考试(以文字记录为准)。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违反建筑(安装)施工安全规程中其它条款,则参照本《细则》处罚金额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五、由于施工方责任造成业主方财产(经济)损失,在接受本《细则》考核的同时,全额赔偿业主方财产(经济)损失。六、责令停工整改期间,所延误工期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违章施工单位全权负责。第三部分罚款交纳程序与要求一、被考核单位自收到《违章罚款通知单》起30日内,应持《违章罚款通知单》主动到业主财务部交纳现金罚款。二、超过30日未交纳现金罚款,则按3倍罚款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三、违章事实清楚,被考核单位拒绝在《违章罚款通知单》上签字,则直接按3倍罚款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四、《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业主考核部门一份,被考核单位一份;业主财务部一份。五、被考核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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