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6期)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6期)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6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抽检发现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
(一)乐东乐城金保水果摊销售的猕猴桃,氯吡脲项目实测值为0.12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二)乐东乐城秀珍淡水鱼摊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804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三)乐东乐城林梅水产品摊销售的九节虾,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四)乐东乐城邢花蔬菜摊销售的豆角,灭蝇胺项目实测值为0.84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五)乐东乐城吉训姚蔬菜摊销售的豆角,灭蝇胺项目实测值为1.9mg/kg,标准指标为≦0.5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六)乐东乐城志明海鲜零售摊销售的九节虾,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实测值为59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七)乐东黄流卓氏海鲜批发店销售的白鳝,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和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深圳市通量科技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乐城金保水果摊销售的猕猴桃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10日,我局将该猕猴桃的《检验报告》(No:********30)和《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检告〔2021〕20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猕猴桃。已查明当事人总共购进了19斤的不合格猕猴桃,每斤的购进价格为5元,当事人所购进不合格猕猴桃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查明当事人总共购进了19斤的不合格猕猴桃,每斤的购进价格为5元,当事人所购进不合格猕猴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猕猴桃未按规定索取并留存购进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信息。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猕猴桃实施召回,但是由于购进数量少,距抽样时间已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600元的罚款。
(二)乐东乐城秀珍淡水鱼摊销售的泥鳅。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3日,我局将该泥鳅的《检验报告》(NO:********43)和《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检告〔2021〕15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泥鳅。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购进不合格泥鳅数量是65斤,该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泥鳅鱼实施召回,但是由于购进数量少,距抽样时间已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950元的罚款。
(三)乐东乐城林梅水产品摊销售的九节虾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3日,我局将该九节虾的《检验报告》(NO:********71)和《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检告〔2021〕16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九节虾。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购进不合格九节虾数量是40斤,该批次九节虾已全部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九节虾实施召回,但是由于购进数量少,距抽样时间已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800元的罚款。
(四)乐东乐城邢花蔬菜摊销售的豆角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10日,我局将该豆角的《检验报告》(No:********55)和《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检告〔2021〕22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豆角。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豆角2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豆角实施召回,但是由于购进数量少,距抽样时间已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600元的罚款。
(五)乐东乐城吉训姚蔬菜摊销售的豆角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10日,我局将该豆角的《检验报告》(No:********78)和《海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检告〔2021〕21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豆角。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2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豆角1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豆角实施召回,但是由于购进数量少,距抽样时间已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600元的罚款。
(六)乐东乐城志明海鲜零售摊销售的九节虾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23日,我局将该九节虾的《检验报告》(No:********89)和《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检告〔2021〕27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九节虾。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7日购进上述不合格九节虾3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九节虾实施召回,但是由于购进数量少,距抽样时间已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800元的罚款。
(七)乐东黄流卓氏海鲜批发店销售的白鳝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18日,我局将该白鳝的《检验报告》(No:********26)和《海南省食品监督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乐东综执市监食检告〔2021〕25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白鳝。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购进上述不合格白鳝40.7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情况。在开展调查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白鳝实施召回,但是由于购进数量少,距抽样时间已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3000元的罚款。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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