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举村村民饮用水项目(重新招标)

月举村村民饮用水项目(重新招标)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平潭)水务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签约后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1.1.4 日期

1.1.4.3 工期:总工期 30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20221月15日前本工程完工验收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二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等);

(11)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待定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招标图纸所示范围内用地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书时商定,发包人负责征用,承包人协助。超出招标图纸所示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征用,发包人协助,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1)按第4.3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根据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6)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7)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增加以下内容:

(1) 合同签订1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安全度汛方案、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的方案和措施,施工场地内的排水组织方案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包含以下重要节点完成时间)壹式肆份;

(2) 每周星期一及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经监理人审核的《周例会报告》及包含“下一月度施工计划”、“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的当月完成进度报告,一式贰份。

(3)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及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及每月用款计划,一式贰份。

(4) 工程完工时提交完工报告书,遇其它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

(5)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与表格。

以上报表、资料承包人均应按时提供,如果无故拖延或不提供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并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6)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其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农民及附近的有关单位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发生纠纷,还应该注意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发包人将尽力给予协助。在投标前现场勘查阶段,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施工方案(如控制爆破等),并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处理不当导致工程暂停施工,或者向发包人索赔,则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确无责任导致施工暂停施工,或者向发包人索赔,则由发包人、监理人及承包人与矛盾的对方协商解决,其中实际延迟的工期可按一半时间顺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防洪排涝、安全度汛措施,并将有关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4.1.10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包括爆破所需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②施工进度的影响。

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⑤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4) 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5) 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工程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标高等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9)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1)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人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12)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为:。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指派项目经理到职。合同期间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项目经理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接完毕后方可离开。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未到职或擅自更换(除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及发包人认可的原因外)每人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本合同的项目经理需常驻现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签到或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每人天3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指派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职,合同期间如需更换技术负责人等,需提前14天将拟代之以相应资历(投标时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工作移接完毕后方可离开。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未到职或擅自更换每人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制定考勤办法。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需常驻现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关键岗位人员擅自离岗,经发现每天罚款人民币500元。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质量等级

选用的品牌/厂家

备注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采购计划,经招标人确认同意后方可采购,发包人有权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

增加:5.1.5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品牌,并按实调整主材(设备)价格。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5.1.6有关更改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

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执行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招分采和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录库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更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并根据变更,调整施工合同价及结算价。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品牌变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主材(设备)价格、利润、税金变化等一切风险和后果。变更后的主材(设备)单价,低于投标报价中确定的单价,按变更后的单价,调整施工合同价格及结算价;变更后的主材(设备)单价高于投标报价中确定的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确定的单价执行。

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新的文件出台,与发包人原推荐的参考品牌冲突,按新的文件执行。承包人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等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施工图纸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属于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招分采范围内的按集团出台的文件执行,不属于统招分采范围内的在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台的名录库中选用,承包人必须优先选用名录库中合资品牌的产品,且档次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推荐的参考品牌。都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品牌经招标人和监理人确定后方可采购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7.2.3 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道路在整个施工期内的养护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改建、扩建而需要相关征地时,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有关征地、赔青事宜。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测量基准点、水准点由承包人负责从国家测量基准点引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予以协助。承包人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招标文件所包含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3 承包人负责施工工区的安全保卫。

9.4 环境保护

增加9.4.7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办理特别通行证的由承包人办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污染,并按环保部门的规定指定保护方案并予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在投标时自行综合考虑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费用。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本招标项目不要求创建文明工地,但承包人应文明施工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 mm;

(2)8 级以上热带气旋灾害;

(3)烈度7度以上地震。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日历天。

(2)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日历天计算,时间自预定的完工日期起到工程完工验收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

(3)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予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对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不予补偿。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及现行的评定规程和规范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该工程项目建成正常运行后,能顺利通过水利等相关部门验收;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按通用合同条款及现行的规程、规范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主体结构及防渗体的混凝土试块有防渗功能的土方填筑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水泥等重要原材料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单价调整方式:单价不予调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2 原规定外,增加“其单价或合价均应按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和优惠条件计算,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由审核单位核定。

15.4.3原规定外,增加“其单价或合价均应按投标报价时采用的定额、取费标准和优惠条件计算,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并由审核单位核定。

增加15.4.4混凝土强度等级变更,其单价不作调整,仅计取水泥用量差额费用(仅计税金)。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批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列入暂列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施工期间福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人工预算单价的,从调整生效之日起按最新规定执行,调整规定生效之日前发生的不予调整,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其他费用和利润均不计取。

17 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3计量周期

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计量。

17.2首付款

17.2.1首付款

(1)首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

首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项目管理人员全部到位、主要设备进场后,首付款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予以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准备情况及开工量分批支付首付款。

17.3 工程进度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陆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承包单位应在我区设立项目部、开设银行帐户,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薄和进行会计核算,用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2) 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的比例为:①工程完工后,按财政审核后的控制价作为计量依据进行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后合格工程量所含工程价款的85%,若承包人逾期提出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进度款;②待竣工验收合格并待财政审核结论审批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的3%,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留。

17.4.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为法人验收。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完成施工现场清理、移交工程及其挡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商定)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 (签订合同时商定)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签订合同时商定)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增加18.12 完工资料

(1)本工程完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有关法规、规程的要求完成相应的验收签证、质量评定工作及编制完工资料,发包人将制定印发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工资料须经监理人审定,具体内容执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颁布的法规的要求。

(2)完工资料壹式陆份,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原始资料部分(原件一式1份,复印件3份,A4纸,电子文件1套):

a.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材料代用的批准文件;

b.土建与金结制安工程质量检验原始记录;

c.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原始记录;

d.重大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

e.按有关法规、规程和发包人合理要求的其它资料;

②重要文件部分

a.工程施工总结及大事记(一式陆份);

b.生产性试验总结及成果分析报告;

c.工程实施进度及措施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图象资料);

d.工程完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e.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及其验收鉴定证书;

f.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g.重要财务和完工决算资料;

h.设备供应厂商的技术通知单;

i.工程施工报告及完工报告;

j.设备、备品、专用工具和专用器材清单;

k.设计通知单;

l.监理通知单;

m.发包人文件;

n.工程施工《会议纪要》;

o.发包人、承包人往来文件;

p.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其它重要的文件。

③完工图纸(一式陆份)

a.各工程完工图(含资料等);

b.各项隐蔽工程详图(含资料等);

c.制造厂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及图纸;

e.工程测量图。

④需提交验收委员会及汇编成册的完工资料陆套(电子文件1套)。

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表格式样制作各类验收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提供相关验收、鉴定资料,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2年。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投保与工程相的所有保以及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保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该工程的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投标的工程一切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签约合同价,且对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的约定应满足以下要求:因地震或海啸引起的,不超过20万元或该次损失的10%;因洪水、风暴、暴雨引起的,不超过10万元或该次损失的10%。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

保险期限: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足额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其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上述保险费用除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发包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他一切险种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费率:按投保时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

承包人现场所有参建人员均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农民工等办理保险。按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招标文件约定由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办妥保险的保险凭证,但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办妥;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因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安装失误或责任事故引起的,由承包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补偿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自行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烈度7度以上地震;②持续24小时且不低于12级(含12级)的台风;③持续24①烈度7度以上地震;②持续24小时且不低于12级(含12级)的台风;③持续24小时且日雨量不低于100mm(含100mm)的暴雨;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⑤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情形;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构成不可抗力,并以气象、地震部门公布或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为准。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实施合同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拒绝遵照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给予的合理指示或命令,则监理工程师可以给予承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在14天内实施此项工作或遵照上述指示,如果承包人未遵照上述指示,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承包商或选定其承包商去实施此项工作或指示,在不损坏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上述工作或指示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合理增加的一切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②发包人按时依约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应确保按时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按时向工程施工班组及其他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费用,并保证任何材料商、实际施工人不将发包人列为被告要求承担付款义务。若出现因承包人未支付款项导致发包人成为被告,则发包人因应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第22.1.1款第(1)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即发现挂靠嫌疑、随意更换施工单位或肢解分包的,或承包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等违法分包给他人的,一经核实,发包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或中止合同,责令其退场,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在平潭参加工程招投标,直至取消资格。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发生通用条款第22.1.1款第(3)条约定的违约情况或承包人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未向监理工程师报验而擅自使用于工程时,责令承包人整改并向按每次5万元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若发现承包人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属于伪劣产品或与发包人确认的不符,承包人应按金额A(“金额A”为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20%和5万元的较大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退场或返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内退场或返工,承包人应按每次每天1万元对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并按每次5万元到50万元标准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不合格部分工程的款项,已经支付的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回,同时承包人还应按照不合格部分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组织投标承诺配备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全部到场,并完成项目部组建,否则承包人应以每人每天1万元人民币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项目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的全部到岗并完成项目部组建。同时,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后37天内组织投标承诺配备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全部到场,并完成项目部组建,发包人还有权取消承包人承包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发包人及其上级公司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主管部门、片区指挥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水保、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或安全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的,或被媒体曝光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外,承包人应按照每次不低于2万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施工企业进场前和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和政府相关监督部门有权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主要班组进行核对,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发生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处承包人不低于5万元/次的罚款。若发生围堵相关单位办公场所或恶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罚款承包人不低于10万元/次。

(7)承包人发生除上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承包人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8)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出具书面函件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若经发包人两次出具书面函件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承包人仍拒不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改正的或者改正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并可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计算方式。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增加:“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据实结算。当承包人关键线路上的施工进度明显滞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标示进度1个月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3.索赔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5 以下情况不属于索赔范围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时完工时,可将剩余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另行发包,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要求。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 补充条款

25.1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补充条款内容与本合同中其他合同条款以及招投标文件内容有抵触时,以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补充条款内容为准。

25.2针对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等类似描述解释为:①对应条款所约定的工作内容所可能发生的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已经列出具体清单项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报价,费用包干,中标后不再调整;②对应条款所约定的工作内容所可能发生的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列出具体清单项或者清单编制时未考虑或考虑不全的,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含在相关项目综合单价或合同总价中,中标后发包人不另行单独计量或计价。

25.3针对本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支付或缴纳的违约金、罚款等一切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发包人均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款项中扣留或者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直接支取。

25.4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按招标人要求到位。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到位而导致人员更换的,承包人分别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向承担违约责任。

25.5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25.5.1承包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且不少于22天。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每天1万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连续30天内,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累计超过5天的,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违约金标准的双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5.5.2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再向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且所更换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承诺标准,同时,承包人还应按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死亡、被羁押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经发包人同意,违约金可以给与一定程度的减免)。承包人未按上述流程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违约金标准的双倍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全额赔偿。

25.5.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按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①承包人未在接到发包人第二次更换通知7天内将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到位的(“更换到位”指:更换的人员资格、业绩和信誉应不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承诺标准,且通过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下同),发包人暂停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款项,同时,至发包人第二次更换通知发布之日起,承包人按照每人每天1万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新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到位(发包人根据本条款第②点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至发包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发出之日)。②承包人未在接到发包人第二次更换通知7天内将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③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到位后,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的,承包人按标准向发包人缴交违约金。

25.5.4项目技术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25.6承包人工作及要求

26.6.1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应进行现场考察,并查得以下方面:

(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3)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承包人需自行评估并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承包人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后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施工人员同当地居民发生矛盾。承包人应以自身的力量理顺关系,解决纠纷,并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25.6.2 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社区、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对现场施工造成的影响,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

25.6.3 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

25.6.4 测量前应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测量的方法、精度以及所用的仪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测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场,测量结果应经过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书面确认。

25.6.5 承包人施工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避免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及环境污染。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仲裁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等一切费用或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6.6 除专用条款2.4.2款约定外的施工用水、用电、通信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6.7 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正式交付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前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6.8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①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高低压供电、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项目和数量,并实施保护,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②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上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③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期间对地下既有管线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机械开挖作业前,对施工影响范围采取人工探挖、物探等有效措施后,方可机械作业。否则,承包人除承担既有管线破坏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外,发包人将视造成的社会影响,要求承包人承担经济损失1-3倍的违约金。

25.6.9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理由。如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相关约定执行外,还有权拒绝支付后续工程款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5.6.10 发包人及承包人均应遵循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5.6.11 承包人应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岚交建综合〔2018〕182号)文件要求开展劳务实名制管理等相关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同时承包人还应按照每次500元至50000元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包人对本合同约定工程的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

2)承包人应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劳务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劳务实名制领导机构。

3)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应设立专门劳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劳务员,明确责任分工,并报发包人备案。同时,项目部还应制定劳资纠纷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劳资纠纷问题。

4)若承包人对本合同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内容。

5)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应配备劳务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劳务工人维权告示牌”和“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标牌格式详见文件要求)。

6)承包人应实施封闭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指纹打卡、脸模识别或IC卡进出方式实行电子打卡(含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

25.6.12 若因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政府交地原因造成分批提供施工场地,其工期顺延,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经约定的价格调整情形外,承包人不得另外提出其他经济上的补偿。

25.6.13 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因破坏需要原样恢复的费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并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予以实施,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设施不得浪费、损坏,更不能挪作他用,如有损失照实赔偿并从工程款中扣回。

25.6.14 因平潭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就可预见的台风、雨季施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6.15 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自行考虑诸如施工设备的停放,台风、雨季季节施工现场的防风、防雨措施, 施工废水、废物的处理等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周围居民和周边企业不受影响,使施工顺利进行,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6.16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它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等设施造成破坏和损坏,以及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并应免除发包人由于这种破坏与损坏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25.6.17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5.6.18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6.19 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5.6.20 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

25.6.21 雨季施工及基础施工增加抽水台班或其他降水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6.22 承包人应负起本工程的总包管理责任,不管是合同内取得批准的分包项目,还是由发包人单独发包的项目。承包人取得批准进行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对其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完全责任。

25.6.23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办理规划、市政、景观绿化、电力、给排水等各项专业验收并收集提供各种基础数据和各种资料。

25.6.24 技术方案和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等专家论证所需的差旅费、交通费、专家费、会务费以及可能导致的费用增减等各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艺,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若因此造成工程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25.6.25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土石方与材料的运输满足平潭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能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6.26 承包人涉及本项目的渣土沙石运输应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渣土沙石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4】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①开工前向交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工程渣土沙石处置核准;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与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杜绝使用非法渣土车;③严格按平潭有关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丢弃、遗洒,不得乱倒、乱卸等。承包人违法闽岚综实管综【2014】68号文件规定及本款要求的,视同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照10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严肃处理。因此造成发包人或其他相关单位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金的,承包人还应按照发包人或其他相关单位被处罚金额的双倍向发包人缴交罚款。

25.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通知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或延付进度款,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25.8合同变更和解除

25.8.1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承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力。合同解除书面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负责人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20%及以上或发包人认为合同目标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资金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以及工期论证机械数量要求和投标承诺组织相应数量的施工机械进场施工,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法达到的。

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249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行为的。

10)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25.8.2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提交结算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按照最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自行办理结算,并提交第三方(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5.8.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25.8.4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25.9 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25.9.1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除应满足通用合同条款第18.7款约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2)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一式四份;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5.9.2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5.9.3 因存在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前具备申请竣工验收条件的,如果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有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承包人不得予以拒绝,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10工程看护与防护

25.10.1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本工程的任何施工、运输车辆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任何道路造成破坏和损坏。由此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5.10.2 承包人应自行办理在公共道路使用特殊施工车辆的特别许可证,并承担有关费用。

25.10.3 承包人应当承担对工程移交前与本工程有关的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全部建筑与安装项目的看护责任。

25.10.4 合同期内,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需对工程安全进行紧急处理或补救,而承包人无能力承担此类工作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1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在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第一次监理通知单后2日内拒不整改导致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再次监理通知单的,承包人应按照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监理工程师已签发开工令,而承包人迟迟不开工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

(3)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的;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明显违背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约定、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施工操作规程、工程质量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5.12有关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25.13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投入量大且集中,承包人已结合市场行情,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做好工程施工期间劳动力资源、机械设备、材料供应的充分保障,确保施工时按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建设。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与现场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及到位情况;检查现场机械设备的租凭合同及到位情况;检查现场材料的供应情况。

25.14有关缴纳税金的事宜,须遵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25.15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减小,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发包人不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25.16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履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规定>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21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缴交工资保证金等,并在发包人支付第一笔合同款项前将相关缴交凭证(或免缴凭证)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履行岚综管办[2018]21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并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5.17发包人或政府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对承包人收取的工程款资金流向进行延伸审计,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延伸审计并主动配合。

25.1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水利投资集团(平潭)水务有限公司关于推行“钉钉”软件对在建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通知》(省水投岚水务[2021] 76号)的规定的考勤办法执行,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文件、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的,发包人有权根据上述文件、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的进行处罚。

25.1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及发包人上级单位颁发或下发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文件、管理办法及制度,若承包人未按照上述文件、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的,发包人有权根据上述文件、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的进行处罚。其他特别事项  

25.20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以备在地方电网停电时使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应根据自身条件及项目工程情况综合考虑因地方电网停电等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产生相关费用,中标后自行发电与电网供电的差价将不做调整。

25.21施工工区的施工进场道路、场内道路、桥涵等由承包人负责修建,承包人负责全部施工道路在整个施工期内的管理和养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25.22承包人的合同价已包含劳保费用,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劳保费缴交手续。

25.23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测量基准点、水准点由承包人负责从国家测量基准点引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予以协助。

25.24承包人应做好各类安全施工防护措施、场内公路维修、维护、监管等安全生产工作,其相关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各类电力线路、周边电站工厂、通信光缆、管道等设施的保护工作,其相关费用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另行计取。如果承包人造成各类电力线路、周边电站工厂、通信光缆、管道等设施的破坏,其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工期为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暂定价,中标价为签约合同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区财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的控制价*中标人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年月 日

附件二: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 《 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部位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路灯等设备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的全部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部位的防渗漏为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若未发生质量缺陷,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附件,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四:

保证在建工程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协议书

为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项目业主(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均应充分认识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2、承包人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承包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确认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行为,将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监督其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查证核实存在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3、如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占拖欠工资的100% 。造成发包人承担垫付责任的,承包人应退还代垫款。上述违约金和代垫款,发包人有权自主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收回。

4、承包人要规范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5、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发包人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6、在加强对工程款的使用及监管方面,双方将遵循以下条款:

(1)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杜绝拖欠工程款。

(2)发包人支付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发包人在整个项目管理中,除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和低价风险担保金制度外,对每期支付的工程款有权进行监控,有权实行发包人印鉴制度(发包人代表)。

(3)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该专用帐户有权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①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②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③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发现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在二日内追回,并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挪用工程款累计超过30万元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业主,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5)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6)承包人不得以劳资纠纷为由缓、停施工或要求支付超出当期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

(7)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8)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9)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不得以结算办理进展为由提出拖欠或缓付农民工工资。

7、在工程建设期间,若出现承包人因资金出现困难而影响工程建设或承包人出现劳资纠纷或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使用承包人提交的低价风险金(若有)作为工程建设资金及处理有关的劳资纠纷或拖欠工资的资金。若低价风险金(若有)使用完毕,承包人仍出现资金不足问题而影响工程建设或承包人出现劳资纠纷或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有关的劳资纠纷或拖欠的工人工资,而不需经承包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承包人资金不足问题而影响工程建设或承包人出现劳资纠纷或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则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及没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期间,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发包人行使本协议书第7、8条合同权利导致的低价风险金低于原合同约定数额或履约担保金被没收的,承包人应按原合同约定数额补足低价风险金和履约担保金以确保后续工程建设。承包人未及时补足的,发包人有权自主将应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用于补足低价风险金或履约担保金。

10、发包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必要时承包人应向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11、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12、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本合同一式玖份,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肆份。

承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别、等级、证号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廉 政 合 同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项目名称) 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同本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七:

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

工程名称:(施工)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为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工管理规范有序,工资依法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福建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工程工程(工程名称)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中标单位即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基本要求

(一)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即本合同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监督和维稳责任。

(二)施工单位(本合同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本合同承包人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三)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督促其按月结清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接受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承包人应履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规定>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21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缴交工资保证金等。

(二)若承包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请区社会事业局按照岚综管办[2018]214号文件规定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照岚综管办[2018]2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包人接到农民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时,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承包人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其立即纠正,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拒不改正拖欠行为的,将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发包人负责按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跟踪、监督承包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监督。

(二)承包人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三)承包人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发包人将承包人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提请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应支付承包人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双方共同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六)承包人应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七)承包人应在工地大门出入口处设置建筑工地人员出入考勤管理系统通道闸,并建立完善的建筑工地农民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条接受监督管理的约定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单位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执行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罚。

(二)检查方式: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检查由监督管理单位主持,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派人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检查方式、检查结论和处罚意见等由各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监督管理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且承包人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之日止。

第五条监管与处罚

(一)双方同意本工程接受监督管理单位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接受监督管理单位视具体情节提出的资金使用、处理意见。

(二)承包人违法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拒绝纠正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向监督管理单位建议将其列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并记入信用档案。如承包人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行为,拒不改正,发包人可向监督管理单位申请清退承包人。

第六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一)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二)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负责办理工程保险的一方,应及时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首先用于清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费用。当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时,负责办理保险的一方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在延迟的施工时间内发生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其他

(一) 本合同为(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立即生效。

(二)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备案,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另详):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农民工花名册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生产(包括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和环境等)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现就做好项目的管理工作,创建□国家省级□区□企业标准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根据承包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工程特点,明确双方应尽职责,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总体目标

1.不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1以内。

2.不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非伤亡事故。

3.不发生职业病危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不出现职业病例。

4.不发生人员中毒事故或传染病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6.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7.不发生场内交通安全、群体性上访等类似事故/事件。

8.最终评定应获得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二、法律、法规及标准

双方均应认真执行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

1.《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等;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等;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

4.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规条令、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

5.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和标准。

三、发包人职责、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以下统一简称安全生产或安全)的要求。

2.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和同评比。

3.项目建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承包人的资质与其承包的工程其相符合。

5.发包人在施工前,应组织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前,发包人有权检查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及施工中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应急和急救等要求的培训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情况进行抽查或抽考,不合格者禁止进入现场施工;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新增的施工人员或进行调岗的人员,发包人均有权按以上要求进行检查。

7.施工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机(器)具、电动工(器)具、仪器仪表等进行抽样检查,不合格时禁止使用;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新增的机具设备设施,发包人均有权按以上要求进行检查。

8.施工期间,发包人设置专(兼)职安监人员,负责联系、督促或协助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组织检查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9.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当承包人出现安全、文明施工严重失控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或发包人的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出限期整改、停工整顿或清退出场的决定,有权按本工程主合同或发包人的规章制度作出经济处罚决定。

10.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或标准规范的管理规定下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器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在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

12.发包人可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和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13.发包人有权组织专业机构、专家等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

四、承包人职责、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规范和发包人有关安全的规定、制度和标准,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2.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过程坚决做到生产与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和同评比。

承包人应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工程项目的各级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等,同时,承包人还应熟悉和遵守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工程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

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到一线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农民工),均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纵向到底,一环不漏。

4.项目负责人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正式开始施工前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标准配置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安全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相应上岗证或资质证书;安全人员有权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采取预防性、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承包人应严格贯彻落实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主体意识;

6.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等;承包人建立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适应本工程项目,并应经过审核发布实施,公布给项目全体员工知道。

承包人必须按照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与本工程相适应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经相关人员审批后实施;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进行专家论证,经相关人员审批后实施。

承包人应组织开展相关的演练,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有效,具备可操作性,且应急物资配备齐全;如果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和发包人,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现场保护和善后处理;事故处置后,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相关部门授权下开展或协助相关部门(发包人)开展事故调查,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7.承包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责任人,物品堆放做到定容定量定位定置管理,施工作业面严格执行“工完料尽场地清”规定,现场作业垃圾应及时清除清理清运;承包人未进行定期清理的,发包人有权组织人员协助清理,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按清理费的2~3倍扣除;

承包人在进行渣土清运时,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办理齐全相关手续,因承包人清运渣土、垃圾等造成环境污染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清理恢复;若承包人未及时或按指令进行清理恢复的,发包人有权组织人员进行清理,费用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按清理费的3~5倍扣除。

承包人未履行文明施工规定的,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或督办的,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工程主合同或发包人的规章制度作出经济处罚。

8.承包人应贯彻落实“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论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人员、第三方[如行人、误闯入者等]人员伤亡),双方应协力进行应急救援,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承包人的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事故时,应在不安全情况或事故发生后0。5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并按以上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9.承包人应定期组织覆盖本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完整保留检查记录、图片和整改档案。

10.承包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原则上教育培训周期不应超过6个月,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法定学时;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技能、安全常识等;

承包人应对新进或调岗的员工,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法定学时;并且需要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上岗。

11.承包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解决安全生产相关的难题,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传达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发包人相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等;必要时,应邀请发包人参加或列席安全生产会议。

12.承包人必须具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确保许可证在施工期间有效。

13.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专项方案(措施)》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安全资料编制安全技术交底材料,在每一项施工作业开始前向从事该作业的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员工熟悉作业危险,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在每个工作日的班前,开展班前安全交底,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4.承包人有义务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各级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许上岗操作;考核不合格者,禁止上岗操作;接受继续教育仍考核不合格,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1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获得《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操作证》等证书(不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每年或按周期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审,确保其证书有效;对特种人员其证书失效时,应组织重新培训取证,证书无效者应及时驱逐出施工现场,禁止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16.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材料,除应设置专门的库房,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应急处置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有毒有害(管制)化学品等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17.承包人应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工作,需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找出危险源,列出《危险源清单》,编制《施工现场工作风险评估》,采取LED风险评价法、事故树评价法等评价出风险大小,识别出重大危险源,并进行公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重大危险源。

1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有关安全要求规定组织施工。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的危险或会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承包人应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9.承包人应组织施工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作业设施设备、施工机(器)具、电动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年检报告、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设施设备、施工机(器)具、电动工(器)具等,还应核对年检报告、检定证书等;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设备、作业设施设备、施工机(器)具、电动工(器)具等未按法律规定年检,超期或未经检定投入使用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承包人所有的施工机具设备、高空作业设备等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0.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和社会综治活动,如按要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扫黄打非、反邪教摸排等,并应如实汇报项目的摸排情况。

2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事故)造成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2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如脚手架、防坠网、安全绳等)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如工地喷淋系统、雾炮机、洗车台等)每天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每天必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均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时,必须经项目安全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更动。

24.承包人应针对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动火、高处、临时用电、限制空间、抽堵盲板、破路动土等)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和监护程序,危险作业相关记录应保留备查。

25.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并确保防护有效。

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人员及施工班组长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的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人员应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允许其返回岗位;承包人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能满足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6.承包人所有的施工机具设备、高空作业设备等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2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和警示牌。

28.承包人应组织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确保设计方案有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取有TN-S接零保护、二级漏电保护和三级配电的电力系统。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临时用电工程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用电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临时用电工程的外电路屏蔽防护、接零和防雷保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临时供配电和用电设施、设备必须使用3C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

加强用电人员的安全培训,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9.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包干使用、不得私下调整、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未按规范足额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范设置安全文明设施设备,发包人有权按法规要求代替承包人使用,仅限使用在承包人的工程项目上,费用在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抵扣,超出部分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据实扣除。

30.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发包人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执行。

五、违约责任与罚则

1.如因发包人违约造成事故,发包人依法承担责任。

2.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事故,承包人依法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标准承担违约违规责任。

3.承包人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扣除违约金5000—10000元。

(1)未建立有效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2)没有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3)没有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4)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施工用电专项方案的。

(5)违反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案违章施工作业的。

(6)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副经理、总工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无国家规定级别的安全证书,施工现场作业时无专职安全人员在场或委派无安全管理资格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

(7)不办理作业许可证、使用无效的作业许可证而进行作业的。

(8)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拒不接受发包人或上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11)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12)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费用的。

(13)经过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部门和/或发包人认定且经承包人认可的其他应予以处罚的情形。

4.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扣除违约金2000—5000元

(1)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的,或危险源辨识流于形式的。对辨识出的危险源没有制定相关落实措施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没有落实的。

(3)施工作业期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检查没有记录,存在的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4)不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例会的。

(5)未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

(6)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7)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

(10)经过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部门和/或发包人认定且经承包人认可的其他应予以处罚的情形。

5.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扣除违约金500—2000元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超过使用期限,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防护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的。

(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系挂安全带;从高处向下抛掷施工机具、材料、杂物等,或造成高处坠物的。对边坡、基坑、预留空洞、电梯口、通道口等没有进行有效临边防护。

(3)无特殊工种岗位操作证或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没有持证擅自作业的,或未按要求建档的。未经监理或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擅自作业的。

(4)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或安全教育未按要求建档的。

(5)许可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人擅自作业,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擅自作业的。

(6)设备、机具、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进入现场使用的。

(7)机动车辆无证入场、违章行驶、违章停车、人货混装、无照驾驶等。

(8)因承包人方责任,挖掘作业造成安全设施损坏的。

(9)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没有掌握制定的应急预案,没有按程序定期培训演练的。

(10)未经批准移动或拆除消防设施、通讯设施的。

(11)在消防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完善,未及时整改的。

(12)未经批准任意占用现场消防通道的。

(13)在易燃易爆区吸烟的;在承包人责任区域的非吸烟区吸烟或发现烟头的;在易燃易爆区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施、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的。

(1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不按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任意占用场地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6)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7)土方不及时外运、回填,不按指定地点堆放或倾倒土方、垃圾,造成道路不畅,影响应急、消防通道和环境管理的。现场多余土方、垃圾、边角料不按指定地点规定堆放,土方垃圾运输中沿途漏洒又未及时清理的。

(18)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19)挖掘作业时在挖掘区域没有设置警戒线,不围护或围护不符合要求,无人员通道或者不合适的出入口,不按规定放坡、支护,或边缘堆放不符合规定的。

(20)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施工规范;搭设作业区域不拉设警戒线;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无符合要求的检查标签;在不合格的脚手架上进行作业的。

(21)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吊车作业前没有对吊车本身及其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应有记录),使用不合格的吊具和索具;起重作业区域没有进行有效地警戒标识;吊车作业时,吊车支腿支撑不规范;起重作业时,起重指挥无旗哨;起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溜绳;吊装下方交叉作业;无关人员滞留起重作业区域;吊装时,被吊物携带其它物件的。

(22)电气作业配电箱内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接线(无固定、接零接地线无压鼻子、出线无保护、箱内无绝缘隔离板、漏保失灵、接线混乱、一闸多用等);配电箱无重复接地;手动工具无双重绝缘保护;过路、过沟、过水电缆无保护(无架空或埋地);电缆走线混乱;从上级配电箱到下级配电箱、从开关箱到用电设备和电动工具无保护零线引出;地下电缆的走向无明确的标识;使用破损的电缆;照明线使用两芯电缆;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达不到防护等级要求的。

(23)电气焊作业,高处焊接火花随意地大面积溅落,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和警戒线;电焊机的一次、二次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电焊把线严重老化或破损;把线、气带凌乱,过路无保护;气瓶无固定、无防晒、随意摆放以及气瓶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现场电焊机和配电箱未按规定摆放的。

(24)没有收集和建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上报的安全管理资料不报的。

(25)经过相关政府部门、主管部门和/或发包人认定且经承包人认可的其他应予以处罚的情形。

6.对于重复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加重违约责任,将予以2-10倍进行处罚。

7.其它未列入的违章比照上述标准或发包人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当违章处罚有关规定调整,违章处罚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六、其他

1.承包人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包括安全、健康、环保等措施,并应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确保施工安全及当地环境不受工程施工破坏。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扬尘、噪音等排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标准。

3.由于承包人施工破坏周围环境或影响市政交通等,造成恶劣影响和/或引发纠纷和矛盾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报送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月度报告;每年底报送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年度报告。

5.对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和交流观摩会,承包人应及时派员参加,积极配合并提供协助,认真贯彻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扎实整治发现的隐患并回复发包人。

6.如有相关政府部门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工程项目参建各方都应积极配合。如有涉海施工项目,应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订涉海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状。

7.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应急管理部、住建部等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应急管理部、住建部等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协议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

9.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等),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九:

工程安全环境管理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相关规定,推动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本着“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效控制风险及责任共担”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为零;

2、重伤(十级伤残)、死亡事故零发生;

3、因工负伤率控制在0.2%以内;

4、工伤事故及时处理率100%。

5、安全、环境及专项施工方案合格率100%;

6、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时率、覆盖率100%;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8、危险源、环境因素识别率100%,且进行公示。

9、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10、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11、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12、按不少于进度工程款%落实安全文明措施费。

二、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1、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构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项目经理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成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或管理组织,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工程预算/款项中提取足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项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

4、依法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根据作业场所条件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定期检测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有效降低工伤、职业病风险。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隐患、安全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对下一步的安全工作详细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

6、承包方应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公司每个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旬不少于一次)组织安全消防大检查、专项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管理,确保整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记录。对发包人组织的安全环境大检查、安全工作会议,承包人应及时派员参加,认真贯彻落实;

7、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要按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调查事故,查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整改措施,并对责任人按制度要求进行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擅自降低处理标准。及时对工伤事故按要求上报,严禁迟报。

8、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入场工人均能及时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强化上岗、转岗职工、临时工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9、完善各级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

10、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业务培训。健全、规范特种设备检查、检验、维修和保养台帐。

11、加强和完善岗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足够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危险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12、全面辨识本项目危险源及环境因素,分类建档,对安全生产关键控制点(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安全、健康、环保等措施,并落实到施工中,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及确保当地环境不受工程施工破坏。

13、加强交通车辆管理,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按期做好车辆检查和保养工作,禁止车辆带病出行。

14、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及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进行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班组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做好领导带班及验收工作。

15、承包方办公及生活设施、现场平面布置、材料堆放、围档、临时道路及相关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严禁使用已淘汰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及技术。

16、承包方应严格遵守环保相关规定,做到噪音排放达标不扰民、及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污水排放符合福建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杜绝滴、洒、漏现象,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定点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理,尽量回收利用,严禁乱排放。

三、发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1、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资料,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发包人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和支付。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发包人有责任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制度和落实执行情况、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及整改以及相关检查和整改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5、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罚则

1、承包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问题或隐患超过5处(条),发包方可处以承包人5千元违约金,以后每增加一处(条)增加2千元违约金。

2、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及管理的,或虽有检查记录但实际并未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或同一隐患重复出现的,内业资料欠缺较多的,发包方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承包人1万元~2万元/项的违约金。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工程开工前未编制专项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施工前未进行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属于Ⅱ级危险等级的处以1万元/次.项违约金,属于Ⅰ级危险等级的处以2万元/次.项违约金。

4、对业主、监理单位及上级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无故未及时整改并回复的,第一次发包方可处以1万元违约金,扣款通知单应再次规定整改反馈时间,第二次超过时限仍未整改回复的可处以3万元违约金(造价在3千万以下的处以2万元违约金),第三次仍未按时整改回复的发包方可处以10万元违约金,(造价在3千万以下的处以5万元违约金),并且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按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存在重大隐患的同时报区主管部门。

5、未完成以上安全生产目标或未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承包人1万元~2万元/项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按集团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

6、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扣除违约金10000元

(1)未建立有效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2)没有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3)没有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4)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施工用电专项方案的。

(5)违反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案违章施工作业的。

(6)项目部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无国家规定级别的安全证书,施工现场作业时无专职安全人员在场或委派无安全管理资格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

(7)不办理作业许可证、使用无效的作业许可证而进行作业的。

(8)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拒不接受发包人或上级单位HSE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11)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12)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费用的.

7、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扣除违约金5000元

(1)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的,或危险源辨识流于形式的。对辨识出的危险源没有制定相关落实措施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没有落实的。

(3)施工作业期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检查没有记录,存在的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4)不参加项目组织的HSE大检查、安全例会的。

(5)未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

(6)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7)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或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

8、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扣除违约金2000元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超过使用期限,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防护鞋、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的。

(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系挂安全带;从高处向下抛掷施工机具、材料、杂物等,或造成高处坠物的。对边坡、基坑、预留空洞、电梯口、通道口等没有进行有效临边防护。

(3)无特殊工种岗位操作证或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没有持证擅自作业的,或未按要求建档的。未经监理或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擅自作业的。

(4)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或安全教育未按要求建档的。

(5)许可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人擅自作业,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擅自作业的。

(6)设备、机具、车辆未按规定检验,进入现场使用的。

(7)机动车辆无证入场、违章行驶、违章停车、人货混装、无照驾驶等。

(8)因承包人方责任,挖掘作业造成安全设施损坏的。

(9)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没有掌握制定的应急预案,没有按程序定期培训演练的。

(10)未经批准移动或拆除消防设施、通讯设施的。

(11)在消防检查中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完善,未及时整改的。

(12)未经批准任意占用现场消防通道的。

(13)在易燃易爆区吸烟的;在承包人责任区域的非吸烟区吸烟或发现烟头的;在易燃易爆区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施、施工机具、机械设备的。

(1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不按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任意占用场地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6)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7)土方不及时外运、回填,不按指定地点堆放或倾倒土方、垃圾,造成道路不畅,影响应急、消防通道和环境管理的。现场多余土方、垃圾、边角料不按指定地点规定堆放,土方垃圾运输中沿途漏洒又未及时清理的。

(18)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19)挖掘作业时在挖掘区域没有设置警戒线,不围护或围护不符合要求,无人员通道或者不合适的出入口,不按规定放坡、支护,或边缘堆放不符合规定的。

(20)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施工规范;搭设作业区域不拉设警戒线;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无符合要求的检查标签;在不合格的脚手架上进行作业的。

(21)违反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吊车作业前没有对吊车本身及其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应有记录),使用不合格的吊具和索具;起重作业区域没有进行有效地警戒标识;吊车作业时,吊车支腿支撑不规范;起重作业时,起重指挥无旗哨;起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溜绳;吊装下方交叉作业;无关人员滞留起重作业区域;吊装时,被吊物携带其它物件的。

(22)电气作业配电箱内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接线(无固定、接零接地线无压鼻子、出线无保护、箱内无绝缘隔离板、漏保失灵、接线混乱、一闸多用等);配电箱无重复接地;手动工具无双重绝缘保护;过路、过沟、过水电缆无保护(无架空或埋地);电缆走线混乱;从上级配电箱到下级配电箱、从开关箱到用电设备和电动工具无保护零线引出;地下电缆的走向无明确的标识;使用破损的电缆;照明线使用两芯电缆;现场使用的配电箱、开关箱达不到防护等级要求的。

(23)电气焊作业,高处焊接火花随意地大面积溅落,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和警戒线;电焊机的一次、二次接线不符合安全规定;电焊把线严重老化或破损;把线、气带凌乱,过路无保护;气瓶无固定、无防晒、随意摆放以及气瓶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作业现场电焊机和配电箱未按规定摆放的。

(24)没有收集和建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上报的安全管理资料不报的。

9、对于重复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加重违约责任。

10、其它未列入的违章比照上述标准或发包人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当违章处罚有关规定调整,违章处罚依据最新规定执行。

五、附则

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交通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交通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设备、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十: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本附件投标人投标时不须提交)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监管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监管专户;该账户不开通电子银行转账功能、ATM转账功能,所有监管专户内资金的出账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甲方所拨付资金及流动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监管专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在按(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全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监管专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整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监管专户的资金;

(3)乙方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材料;

(4)用银行转账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材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并将服务小组设立在,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6)丙方对乙方报送的相关材料,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7)若监管专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收到司法协助通知或有权机关协助通知之日视为监管期限到期,丙方不再承担账户监管责任。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第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泄密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竣)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资金支付完毕为止,并向乙、丙双方出具书面通知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三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法。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玖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各叁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 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司无条件接受:在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执行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招分采和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录库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更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并根据变更,调整施工合同价及结算价。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品牌变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主材(设备)价格、利润、税金变化等一切风险和后果。变更后的主材(设备)单价,低于投标报价中确定的单价,按变更后的单价,调整施工合同价格及结算价;变更后的主材(设备)单价高于投标报价中确定的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确定的单价执行。

我司无条件接受: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新的文件出台,与发包人原推荐的参考品牌冲突,按新的文件执行。承包人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等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施工图纸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我司无条件接受: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属于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招分采范围内的按集团出台的文件执行,不属于统招分采范围内的在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台的名录库中选用,承包人必须优先选用名录库中合资品牌的产品,且档次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推荐的参考品牌。都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品牌经招标人和监理人确定后方可采购。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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