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关于对河南丰之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关于对河南丰之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关于对河南丰之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丰之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丰之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建业5栋大楼A座304号
二、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中心购置中转站消杀除臭剂采购项目中(二七政采公开-2021-58)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部分材料系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情形。
三、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292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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